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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婚姻陋俗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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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婚姻陋俗毒害着青年男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女子更多地成为陋俗的牺牲品。如今应摆脱陋俗,更新观念,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更多的年轻人去自由地寻找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幸福婚姻。

关键词: 封建婚姻 陋俗 女子

在中国近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婚姻是以家长买卖、包办儿女婚姻为特点,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以聘财的多寡、门第高低为普遍价值的婚姻制度。并有许多畸形表现形式,如指腹为婚、童养媳、典妻、纳妾等陋俗。在父母的包办和媒妁的摆弄下,男女婚姻没有自由,酿成许多婚姻悲剧。

现在我们从封建婚约定终身开始去了解封建婚姻陋俗吧。订婚在封建社会里非常盛行,父母施命订婚,而且对于订婚非常重视,中国婚礼基本程式“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五礼都是有关订婚的礼节,又称“聘”,只有“亲迎”一节才是婚典,通常叫“娶”。

所谓聘娶婚指的就是这种程式化的结婚,正因为中国旧式婚姻的礼俗程式化,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订婚即婚定”的习俗,简而言之就是“订婚不易”,一经订婚,是不允许改悔的,订婚不易的原则使青年男女一旦订婚便失去择偶的权利。他们由此成为婚约的奴隶,婚约在父母之命的支配下,断送了许多的青春和爱情,甚至吞噬宝贵的生命。最可悲的是女子,一旦订立婚约,他们也要像已婚妇那样坚守“贞女不事二夫”的封建礼教。凡是能够忠于婚约的女子也属于“烈女”,和从一而终的寡妇们受到同样的褒扬。《元史·列女传》突出标榜了“未婚夫死,遂誓不嫁”的女子。明清时更给予他们标准女子贞洁的最高殊荣——旌表,为“烈女”们树碑立传。女子坚守婚约而独善其身的怪事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在婚姻不自由的中国封建社会里,男女订婚后,还互相未见过面,有何情爱而言,可古人却“用青史上留名的事”来鼓励无知女儿做烈女,这种伤天害理的列女传,是鼓励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行径,等于故意杀人。

在封建社会里,父母命婚是必须遵守的律条,父母主婚权的社会基础是“父为子纲“的伦理道德。而这种权力是从私有化产生的,子女也就成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没有父母的主婚,任何“私奔”的结合均是无效的,都不被社会所承认。像人们熟悉的汉代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私奔的故事就是典型的例子。命婚从皇族到平民都毫无例外,而皇权和父权统一的帝王,也充分行使命婚的权力,皇子皇女虽然贵宠无比,但由于宫闱森严,比平常子女越发缺少人身自由。历代皇帝命皇子娶妻,皇女嫁夫的事比比可见,已是宫廷婚姻的一种规矩。在宫廷以外,婚姻无不由父母命之,尤其是那些门第高贵人家,父母更是煞费心机,亲自为子女挑选对象。特别是对于女子,夫贵则荣,夫贱则辱。汉代的“吕公相高祖”、晋代的“坦腹东床”和隋代的“雀屏中选”三个故事为后世广泛传诵,成了封建社会选婿命婚的典故,它们的流传,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封建思想,父母们更热衷于支配儿女的婚姻,任凭自己的好恶随意决定儿女终身大事,父母命婚的弊端在于它扼杀了青年男女的爱情生活,他们在父权专制之下不能发泄内心的欢乐和情感,只能是父母婚姻交易中的牺牲品。《红楼梦》关于宝、黛爱情悲剧的描写,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状况,在父母命婚的严酷现实面前美好的愿望化为泡影,有情人终不成眷属,令人悲憾不已。尊长命婚是封建婚姻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它根本排斥了男女自由,剥夺青年男女的基本人身权利,故使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呈现低沉的灰调,毫无人性可言,是封建婚姻陋俗之首害。

封建社会里还有一种早婚的婚姻,提及早婚有人可能会想到“童养媳”和“小丈夫”。由于中国人重视订婚,实行“订婚不易”的原则,将订婚视同结婚,所以法定婚龄以下的早婚都是通过订婚结为童幼夫妻,他们没有性生活,却彼此互为伴侣,按年龄顺序排列,有“腹婚”、“襁褓婚”、“童婚”三种。“腹婚”指的是父母为未出生的胎儿订立婚约,它有着颇为独特的条件,它需要门第相当的,彼此互相熟知的两家妇女,同时有孕在身,而且必须要各生男女,才能指腹为婚。出于父母命婚和订婚不易的礼俗,一旦婚约成立,便不可更改,被“指腹”的小儿女们从他们出生的那一天起就有了特定的婚偶,恪守婚约成为家庭与本人的义务,一方不以对方门第的衰落和家境的沦落而逾约。总的来说,从汉光武帝刘秀的单方指婚,到南北朝出现双方指腹,指腹为婚的做法始终未绝,延续到金、元以来,愈发普遍,直到清末民初仍屡见不鲜。“襁褓婚”产生的直接根源是父母为儿女指配婚姻;“襁褓”比喻人的婴幼时期,此时订婚的即称为“襁褓婚”,封建贵族乐意结襁褓婚,用意在于通过联姻巩固门第、势力,有着鲜明而强烈的功利性,割衫襟是腹婚和襁褓婚中订婚的一种通行做法,父或母割衣交换为信,犹如订立契约。童婚中的男女往往年龄较为悬殊,中国封建社会如果女子的年龄低于男子,就为“童养媳”,反之,则为“小丈夫”,那时,为人童养媳的多是贫苦人家的女儿,而作小丈夫的多是富家官僚的小儿,贫困是造成童养媳的社会原因,所谓“嫁女”实为“卖女”。因此,童养媳的地位低下,情景十分凄惨,童婚不限于订婚,女子或幼或长,都要过门成婚,虽然还是不谙人世的孩子,却同床共枕,他们根本不会有夫妻生活,年龄上的差异形成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严重隔阂,而大多数女子一生默默承受着早婚给他们造成的痛苦和不幸。封建时代奉行女子从一而终的婚姻礼教,“忠臣不仕二君,贤女不更二夫”被视为普遍的伦理道德,妇女丧偶后,只能节欲守寡,独守空房凄凉一生,礼教摧残了丧偶女子的情感生活,尤其是对于那些早婚的女子则更加无情。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十分强调门当户对,就是男女双方两家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总要大致相等。不管他们是贵族或是平民,而往往以功利为目的的贵族婚姻更十分推崇“门当户对”,借联姻互相攀援和扩大势力。总之封建社会的门当户对以汉王隋代的豪族门阀内婚和唐代后社会各阶层的等级婚为主要形态。所谓等级婚一般来说,在社会地位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贵族与贵族之间,官宦与官宦之间,工商与工商之间,平民与平民之间结为平等婚姻,俗语所说的“龙配龙,凤配凤、乌鸦配野鸡”,指的就是此种世态。

封建社会里沉重的娶妻聘财和侈送妆奁也是婚姻陋俗之一,聘财和妆奁都是婚姻财礼。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婚姻由父母之命,家长便借儿女婚姻索要财物,大肆铺张婚礼,形成中国婚俗中“婚姻论财”不正之风。它是人们在婚礼仪俗中夸奢斗富、穷奢极欲的表现。封建社会最为客观的是皇帝聘礼,甚至动用国库财产,大送聘礼,在“家天下”的封建皇室不足为怪,上行而下效。皇帝和贵族聘财和妆奁的做法,刺激了整个社会恶习的膨胀,大有颓风日下之势,民间纷纷加以效仿,寻常人家借聘礼和妆奁大肆铺张浪费,唯恐不及,聘礼和妆奁非但不给人们带来喜庆,反而成为超常的经济负担。要根除这一陋俗,一定要改变旧观念才行。

中国封建社会还特别重视男子新婚权和婚后的占有权,严格要求妻子“守贞如一”。守贞对处女而言,要求女子保证婚姻前的童贞。从一则是对已婚妇女而言,要求一个女人只能嫁给一个男子,一辈子厮守丈夫。中国封建社会从法律上强制妇女保持贞洁,同时又在意识观念上加以规导,用礼教进行宣化,妇女“”形成一种世风俗态。汉代刘向系统形象地宣扬妇女,他所著《列女传》一书对后世影响极大,汉代官方,不遗余力地大肆提倡妇女从一守寡,班昭写的《女诫》一书是朝廷钦定的女子自律自诫的第一部“女教”经书,当作女子修行的课本之一。同时汉代公开表彰能够从一而寡的妇女,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义烈”女性,深受封建社会礼教所赏识,自汉代以后愈演愈烈,至宋学有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越发变本加厉,女子从一守寡的自觉行为,主要受封建礼教和世俗压力所迫,而这种压力来自于封建王朝的鼓励,统治阶级提倡愚昧教育,自汉代创制“旌表”方法,历代盛行不辍,为男人辖制女人的一项“大慈善”,极富粉饰和欺骗性,旧时女子由父母命婚,婚姻本身既无情爱可言,女子从一而寡,甚至从夫殉死,也就根本谈不上现代意义的“守情”和“情死”,他们只是旧礼俗的殉葬品。

与女子从一而寡相反的男子在封建社会却存在着一夫多妻和一夫多妾的陋俗。所谓一夫多妻是以一夫一妻为主,嫡庶制为辅的婚姻状态,区别嫡庶妻的重要标志,是婚礼的先后和繁简,所谓“明媒正娶”就是要求男方严格按照婚姻“六礼”成婚,所娶女子才能获得妻的身份和权利,享受嫡妻待遇。庶妻婚礼仪式要简单得多,且门户上嫡尊庶卑,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帝王的嫡妻,因为嫡一般情况即为皇后,而皇后是要“母仪天下”的,皇后入主宫廷,不仅要履行特殊的典礼,同时赐给国宝和彩绶作为皇后身份的证物,皇帝以一后为正,后宫无数,凡是进宫的女人依次取得等级职分,构成嫔妃体系,她们都是皇帝的庶妻,而妾与妻则不同,娶妻必用婚礼,即使娶个庶妻也要走个过门仪式,纳妾无须仪式,不用婚礼,“买而妾者”,买妾是相当自由,只要有钱就能够纳妾,纳妾都由买卖而成,所以妾的地位低卑,在一个男子占有许多女人的封建家庭内部,女人们有着一个鲜明的等级序列,即嫡妻——庶妻——妾——婢女,由于名分的不同,他们的地位也不平等,但同样妻妾有时也会面临被典雇的情形,这种妻妾被典雇的陋俗有着强大的社会基础。这就是由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中国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和夫权,给女子套上层层封建伦理的枷锁。“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难道不是封建社会中女子的悲哀吗?中国旧时的离婚实行的也是男子“休妻”制度,只要丈夫主动提出离婚,妻子必须无条件接受,婚姻关系随即终止,还有男子在将妻妾卖出的同时即意味着离婚的成立,买卖契约代替了离婚文书,夫妻关系因买卖而中断。

以上就中国封建社会婚姻陋俗做一简要的论述,其中不乏让人深思探讨的地方。我想身为当代的女性应该感到轻松自豪,必定女性身上太多的枷锁已被打破,而且我们应该彻底更新观念,抛弃陋俗,去努力争取建立一个在自主、公平、有着甜蜜爱情基础的现代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