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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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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和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现根据省司法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司法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高度专业的专职人员来执行。但是由于各种实际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县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尚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够到位,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为此,全县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将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努力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

要进一步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决策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明确责任,完善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着力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研究协商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落实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县社区矫正机构自身建设,配好配强社区矫正队伍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及时调整完善各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夯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基础。要积极探索村(社区)等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依托村(社区)便民工作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和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各类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一线社区矫正帮教工作,落实监管帮教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我县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上升,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日趋复杂,分布地广,流动性大,而社区矫正机构中政法编制人员少,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镇(街道、开发区)可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0:1的比例聘用社区矫正工作者(未到20人的按20人计算),协助所在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困扶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社区矫正工作者人员性质为编制外合同工,其薪酬保障待遇比照县公安部门招录的协警对待,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具体招聘录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并报司法局同意,相关录用条件、录用程序、职责任务、指导管理等事项由县司法局另行规定。同时,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和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帮教小组不少于2名成员的要求,建设一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深化“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积极创新、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完善社会志愿者队伍素质结构,提高社会帮教质量。

四、进一步提升队伍水平。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整体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和相关保障措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本地区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把进人关口,优化队伍结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特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其队伍履职情况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追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