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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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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还存在一些有争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当防卫功效的发挥,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正确理解,关系到能否正确判断正当防卫行为。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一、正当防卫概说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从而保护合法权益。其主观上应认识到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是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工具。“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我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做出了一些限定。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注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现在对于必要限度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事实证明,相当说是正确的,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需要说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难以成立。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所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

总体而言,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考察防卫利益的性质、侵害行为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可以遭受损害的程度,综合判断防卫行为能否制止不法侵害。

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以属于防卫过当。最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

人民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过程当中应当把握下列原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处于一个平等状态,其人身权利又以生命权为最高权,不能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同时人身权利也不因个人财富和职位的高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公民的人身权利永远大于财产权利,不能为保护财产权利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不能笼统地认为国家的、社会的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而对于财产权利应当依财产价值而定,不能依据持有人的不同来认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

正当防卫制度从其萌芽、发生到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进程与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进入推崇法治和人权的今天,我们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发挥其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功能,这也是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