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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官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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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队伍素质是基础,而检察官专业化之路正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检察官;专业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3--0168--02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努力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在充分论述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专业化建设的四个途径。

一、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一)检察官专业化是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把准、把严“司法公JE"的防线,最关键的是要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就要依靠具有较强法律政策水平的检察官,尽职尽责,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

首先,检察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监督机制和法制系统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一方面,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由检察机关履行的专门职能。另一方面,检察官是从那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资历的人员中遴选出来,并经过法定程序任命,进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其次,检察官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从检察官独具的主动追诉职能看,检察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维护者。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这就要求检察官本身的专业素质要过硬。再次,检察官在恪守客观性义务上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检察官不仅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维护法律秩序,而且还负有保护人权之责,这就使得检察官负有“客观性义务”。用通俗的话说,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就是在追诉犯罪过程中,既要维护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活动就是一种适用法律的专业活动。在加快法治进程的今天,法律监督程序越来越规范,适用法律的活动越来越专业化,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专业技能。

(二)检察官专业化是检察官法律职业属性的要求

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归根结底是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建设,可以说,职业素质就是职业的精神和灵魂,这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所在。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特征,对中国检察官的从业素质提出了以下要求:

1.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而检察官则是公正的守护者和实现者。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检察官而言,职业的特殊要求需要检察官首要的品质是公正和公平,这既是执法的技术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鉴于检察人员可能发生偏离公正执法对于法律监督权威的损害远远大于执法技术上的失误,因此维护公平正义首先应被视为一种对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同时,由于检察人员的活动依法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法律对其身份具有保障权,执法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良心”保证的。因此,相对于外在的监督与制约,职业道德和检察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这方面最基本的要求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依法办事”,要培养检察人员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感,不受任何外在的压力和干扰左右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遵守。

2.检察人员的职业技能。检察人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能力、法律意识、掌握证据的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理论调研和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说,检察官的学识比法官还要高一筹,因为检察官所从事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一就是发现法官在司法中的错误,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些职业素质不同于文化素养,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和长时间的磨练,因此高素质的检察人员其职历的长短和年龄本身就成为其素质的一个显著标志,这也说明一个成熟的检察官的成长之所以需要较长时间的原因所在。这就需要我们在遴选和培养检察官时必须充分考虑检察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注重对检察官多个岗位的使用和锻炼,应当看到多种业务经历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形成具有的实践意义,也更加有利于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形成和完善。

3.检察官的学养。一个检察官的学养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监督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生活价值和生活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尤其对于基础的检察官而言,一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还意味着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了解,这些都是处理法律监督事务所必需的。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决定了检察业务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多。交换的标准与分配的比例,刑法的适用和补偿的确定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监督活动去确认和实现,而由于社会总是在发展,社会生活总是具体的、复杂的,法律是先定的概括的,人的认识是多样的、受局限的,而审查和判断又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因而检察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既全面掌握相关的知识,同时又必须兼顾相关的价值。

二、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途径

在我国法律的构建和社会转型期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检察人员职业素质的形成和成长往往滞后于法律制度,甚至出现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这不仅表现在检察官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检察人员的素质上,因此,在推进检察官专业化建设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立足国情,严格检察官的职业准入,强化职业培训,确保人员素质符合条件。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使得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人口关,严格进人程序,必须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在今人之后,对录取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择优安排工作岗位:当代世界法律人员的素质教育主要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在大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其重点在于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以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检察官的素质水准,在美国,职业素质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来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检察官的制度作为检察官经验积累的途径,他们所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专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之后进行职业素质培训,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根据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应当淡化目前检察机关浓厚的行政色彩,合理确定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从检察官职业特点出发,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职业化管理机制。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3.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案件办理的干预。保障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依法享有的特殊职权。二是保障检察官的职业地位,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福利待遇、工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四是在检察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方面,应为检察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设立检察官伤害基金、检察官徇职抚恤金及一次性补贴等,因公死亡,应有一次性家属补贴。

4.完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制约;其次,要拓宽接受对外监督的渠道,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增强检察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最后,要加大查处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