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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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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净地”出让

市区上市地块必须是净地。即拟上市地块应达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位、地上附着物赔付清除到位、应迁移的杆线迁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不得上报市政府批准出让。

二、规范出让前期工作程序

1、地块出让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利用处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2、拟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利用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规划部门联系并落实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土地利用处负责统一分发给土地调查中心、地价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3、地块上市应通过召开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决定,局业务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土地利用处适时提请召开局业务会办会,形成纪要,并据此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土地交易行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根据即将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台,凡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其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竞买人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土地拍卖主持人库。土地拍卖实行“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录像”,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土资()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成交时间、成交价款、成交单位等成交信息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予以公布,并负责督促土地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对投资额、违约金、开竣工时间等进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上地下空间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进行约定。

2、督促竞买人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出让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财务处根据土地利用处提供的出让金缴纳要求及时向土地利用处反馈出让价款到账情况,并协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财务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计收银行同期利息和违约金。

3、规范交地程序,按时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组织。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应及时提醒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由所辖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交地准备工作,应当在承诺的交地时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地(通知样式附后)。

土地交付时,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调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储备地块)和国土分局、土地受让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对出让面积、界址和范围现场确认,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样式附后)。所交地块的界址由调查中心依据出让范围确定。地籍调查由土地调查中心负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组织由国土分局负责。

4、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国土分局受理后应到地块开工或竣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报土地利用处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申请延期的,由分局受理,报市局土地利用处办理。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

5、规范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变更时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变更前容积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违约行为处理责任机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规定比例的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资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提出依法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3、地块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未能按其承诺按时交地导致出让人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方面的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4、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竣工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构成违约的,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一、坚持“净地”出让

市区上市地块必须是净地。即拟上市地块应达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位、地上附着物赔付清除到位、应迁移的杆线迁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不得上报市政府批准出让。

二、规范出让前期工作程序

1、地块出让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利用处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2、拟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利用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规划部门联系并落实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土地利用处负责统一分发给土地调查中心、地价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3、地块上市应通过召开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决定,局业务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土地利用处适时提请召开局业务会办会,形成纪要,并据此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土地交易行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根据即将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台,凡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其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竞买人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土地拍卖主持人库。土地拍卖实行“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录像”,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土资()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成交时间、成交价款、成交单位等成交信息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予以公布,并负责督促土地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对投资额、违约金、开竣工时间等进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上地下空间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进行约定。

2、督促竞买人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出让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财务处根据土地利用处提供的出让金缴纳要求及时向土地利用处反馈出让价款到账情况,并协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财务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计收银行同期利息和违约金。

3、规范交地程序,按时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组织。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应及时提醒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由所辖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交地准备工作,应当在承诺的交地时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地(通知样式附后)。

土地交付时,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调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储备地块)和国土分局、土地受让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对出让面积、界址和范围现场确认,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样式附后)。所交地块的界址由调查中心依据出让范围确定。地籍调查由土地调查中心负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组织由国土分局负责。

4、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国土分局受理后应到地块开工或竣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报土地利用处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申请延期的,由分局受理,报市局土地利用处办理。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

5、规范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变更时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变更前容积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违约行为处理责任机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规定比例的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资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提出依法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3、地块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未能按其承诺按时交地导致出让人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方面的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4、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竣工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构成违约的,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