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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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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设立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通知》(府发[]2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科协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团市委等单位共同负责“市长奖”的运行和管理。每年根据创新作品所涉及的专业需求,成立当年“市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协提出,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市长奖”参评人员为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学生)。

第四条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均可以参加申报:

1、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八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2、在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的项目。

3、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4、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5、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

6、市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专家鉴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

7、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五条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

第六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已获得“市长奖”的学生,再次参加“市长奖”申报,必须要有高于前次的奖项等级。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认真填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获奖证书原件;申报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八条市科协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九条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市政府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四章奖项设置

第十条“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度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对鼓励和指导学生参与竞赛活动,获得“市长奖”学生的学校和主要科技辅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市长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市长奖”专项资金用于:对获得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市长奖”的评选、组织、宣传及创新辅导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市长奖”的奖励标准:

1、市长奖:

每届评选不超过5名,每名奖励10000元。

2、市长奖提名奖:

每届评选不超过10名,每名奖励3000元。

3、市长奖入围奖:

每届评选不超过20名,每名奖励1000元。

4、优秀科技辅导员教师:

表彰获得“市长奖”的主要科技辅导员教师,每届不超过5名,每名奖励2000元。

5、优秀组织单位:

表彰获得“市长奖”的单位,每届不超过5个,每个奖励2000元。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市科协负责“市长奖”计划、组织,协调“市长奖”的评审工作和“市长奖”获得者的教育、管理及宣传。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各级、各部门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帮助学生申报专利,做好“市长奖”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市长奖”所需经费的安排和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负责青少年发明创造的引导,帮助学生做好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团市委负责相关发明创造竞赛的发动和引导。

第二十条文广新局负责协调落实对“市长奖”的宣传,对“市长奖”获得者的事迹的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以及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市科协报市政府同意,应中止其继续参评,或取消“市长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长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