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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以及“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36号)关于“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的要求,现就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组织得到稳步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繁荣文化艺术、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做好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建设,促进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民间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二、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要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二是分类评定。根据民间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三是坚持客观公正。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四是坚持循序渐进。紧密结合民间组织发展现状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三)评估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民间组织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四)评估内容。民间组织评估要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各地可以参考民政部制订的民间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完善群众安全三级监督网络;努力为工会群众安全生产创造更好的环境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各有关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企业“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审查验收中的监督作用。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后,工会组织应当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同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的三级网络;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政府安监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具体材料请详见:
工会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各有关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章、措施、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通过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意见和要求。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成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时,邀请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要支持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三)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企业“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审查验收中的监督作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后,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加快发展农村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发展农村作经济组织,是构建一家一户农民和市场联接的桥梁,是建立农民利益保护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快建立农村新型作经济组织,也是供销社系统发挥人才、网络等传统优势,转变职能,服务“三农”,加快发展的自身需要。近年来,农村各类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新形势下,加快我市农村作经济组织建设,扩大农村经济规模,对于增加全市经济总量、顺利推进“1346”行动计划的实施,在全省率先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自愿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原则;产权清晰、依法登记、规范管理、有偿服务原则;积极、稳妥、务实、高效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阵风、一刀切,形式灵活多样原则。
三、发展的形式和途径
(一)大力发展专业作社
专业作社是农村作经济组织体系中最重要的形式。要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靠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办、依托乡镇农技站和基层供销社主办等方式,创办种植、养殖、流通、加工等多种类型的专业作社。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中心城镇,可按照作制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发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在经济欠发达的偏僻地区,可指导农民组建以开展服务为主的较为松散的农户联体(社团法人)等组织。要积极探索专业作社与县、乡(镇)农技推广组织的联,与龙头企业、批发交易市场的对接。
(二)积极组建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
为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现根据*委办[*]17号和*府发*]11号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成为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需求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需要、群众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政府推动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登记门槛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和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现根据省司法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司法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高度专业的专职人员来执行。但是由于各种实际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县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尚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够到位,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为此,全县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将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努力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
要进一步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决策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明确责任,完善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着力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研究协商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落实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县社区矫正机构自身建设,配好配强社区矫正队伍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及时调整完善各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夯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基础。要积极探索村(社区)等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依托村(社区)便民工作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和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各类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一线社区矫正帮教工作,落实监管帮教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我县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上升,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日趋复杂,分布地广,流动性大,而社区矫正机构中政法编制人员少,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镇(街道、开发区)可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0:1的比例聘用社区矫正工作者(未到20人的按20人计算),协助所在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困扶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社区矫正工作者人员性质为编制外合同工,其薪酬保障待遇比照县公安部门招录的协警对待,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具体招聘录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并报司法局同意,相关录用条件、录用程序、职责任务、指导管理等事项由县司法局另行规定。同时,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和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帮教小组不少于2名成员的要求,建设一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深化“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积极创新、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完善社会志愿者队伍素质结构,提高社会帮教质量。
各村党(总)支部、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加快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村经营机制、增强发展动力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全面小康奋斗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镇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
1、坚持“三权”不变。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2、坚持依法自愿。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开展劳动技术、营销、资金、土地等各类合作,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
3、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创造,尊重群众选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村干部、农技站、农经站和服务人员等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坚持规范有序。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严格程序,示范引导,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各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社会组织登记范围
1.试行“一业多会”。在名称不同且有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文体活动类等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2.发展镇级社会团体。各市级协会的镇级分会须到市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仍为市级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3.引导基层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鼓励镇、村(社区)基层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引导备案2年以上、运作规范且社会影响较好的优秀群众性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
二、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
4.镇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成立时的会员数量,可根据实际分别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和20个以上。
为加快推进社会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参与社会工作,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打造品质生活,根据区《关于探索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现就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是指非政府、非盈利的民间自治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发展,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社会治理的“第三部门”,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同企业和其他单位团体一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区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旨在运用社会民间组织柔性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特征,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为社会建设服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经过探索实践,深切体会到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民间组织,秉承为社会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服务的宗旨,为政府承接了部分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力量,是吸纳社会人才的主要载体,对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创造社会就业岗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推进社会工作体系建设中,重视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显得尤为必要而紧迫。
二、规范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分类扶持、合理配置、全面覆盖”的思路,凡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社会工作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机构管理监督下,直接从事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权益保障、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等的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列为扶持范围。
主要服务范围是我区社会工作体系建设明确的十大服务发展领域,即社会救助、就业保障、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矫正、戒毒服务、综治管理和外来人口管理服务。
三、明确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的扶持方式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有效地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营,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更大作用,努力提高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水平,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村级投入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工作目的,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全面推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规范投入行为,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力争在2014年底全镇8个村都达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资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争创一批省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示范村。
二、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的项目,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下出借。社会捐款、企业赞助、上争资金等作为村级收入及时入帐。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村组集体货币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除留存1500元备用金外,余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解交镇经管站统管,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财务管理流程,对手续不完备和超年初经济收支预算方案的开支,不准付款。
2、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专人负责保管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登记簿,分类建好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台帐,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公开拍卖或转让,做到能卖不租,能租不闲。每年盘点固定资产不少于一次,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因人为遗失、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并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年初经济收支预算方案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须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审核备案。
3、对外投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以参股等形式参与对外投资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都必须认真履行投资手续。村“两委会”对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效益在认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对外投资审批备案表,会同投资协议书一并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县委精心谋划、多点共进,并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功能齐全、形式多样、活动经常”的工作思路,全力做好村级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稳步实施项目。不积硅步无以致千里,该县一是认真摸底调查。在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后,县村建办便迅速组织专人深入到全县乡镇进行排查摸底,认真筛选,并严格按照省、市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方案标准,指导乡镇及各项目村做好建设选址、规划等工作。二是协调资金,加快项目启动。县委针对项目建设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及时召开了常委会专题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第三批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启动。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制订并下发了《县关于第三批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明确了任务目标、提出了建设要求。同时还制订了从活动场所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建设、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及管理使用全过程的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公开招标、法人负责、公证合同、监理监督等制度。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县村建办定期对所有项目村巡回检查一次,将工程进度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备案表》,然后通过《整改通知书》及时反馈到项目村及所在乡镇党委,并限期要求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科学制定规划。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合理的规划是建设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建设工作中,该县要求各乡镇和项目村在制定规划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合理规划,综合利用。同时县委专门就建设规模做了详细规定:一是经济较薄弱的项目村要把新建的活动场所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左右;二是经济宽裕的项目村在建设中可以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需要适当扩大规模,但要注意节约土地资源,不要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更严禁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在活动场所建设过程中,各乡镇和项目村都能根据村级规模大小、人口分布特点、交通条件状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村活动场所建设与村庄规划、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合理确定活动场所建设的规模和功能的布局,积极稳步地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搞好配套建设。在抓好活动场所建设的同时,该县还注意兼顾活动场所各种功能的挖掘,确保活动场所能够长期使用,最大程度的方便群众。项目建设村在新建的活动场所中均能统筹考虑党员活动室、电教室、会议室、图书室、培训中心、村务公开栏等阵地设施配套建设。再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村还配备计算机、投影仪等培训设备以及锣鼓、篮球、羽毛球拍等娱乐设备,有效发挥了村干部之家、农村党员之家和农民群众之家的实际作用。
加强资产管理。及时制订并下发了《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活动场所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活动场所“国有、乡管、村使用”的产权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产权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将活动场所资产变卖或转移,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截止目前,所有新建成的活动场所均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相关设备和物品得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