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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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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正式规则的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研究

摘要:矿产资源法规体系是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其有效性决定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效率水平。现行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单项法规的普适性缺陷、制度配置的真空、冲突,削弱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法规体系的整体有效性,清理、修订、完善法规体系是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建设首要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矿产资源 ;产权制度;法规体系;普适性;制度耦合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3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重要的要素之一,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不仅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各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就是其中主要因素之一。在破解日益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难题时,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因素,广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产权制度的作用不可替代。离开产权的法律约束,任何经济体制都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全无效率与增长可言。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机制”,是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亟待解决的内容,而现有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法规体系的有效性,则是其首要的基础组成部分。

一、文献回顾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束”,制度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机制”(诺斯,North,1994)。威廉姆森(Williamson,2000)将制度研究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指内嵌于各种习俗、传统和社会文化的制度;第二层级是指各种诸如、法律和产权等正式的制度环境;第三层级是指针对各种具体交易形成的治理制度;第四层级是指在上述三个层级下的资源配置制度。

经济学家对制度效率的研究,经历了由制度外向制度内转化的过程。弗鲁博顿、芮切特(1998,2006)、柯武刚,史漫飞(2000)、卢现祥(2003)、袁庆明(2003)等从制度(束)内在的结构特征、制度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弹性、开放性等外部特征,以及制度是否具有“帕 累托改进”来判定制度效率。威廉姆森、科斯(1999,2003)、梅纳尔(2003)、布罗姆利(2006)等人则通过分析制度中交易成本、契约、产权、国家等要素来判定制度的效率。而有关产权制度效率新的理论的出现,以及一些基础性制度安排,如企业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研究,则反映了目前两个研究方向上深化、具体化以及两种方法的融合。胡川(2006)分析了影响宏观产权制度效率水平的制度完备性、制度中政权与产权的关系等因素。2007年赵德起、林木西提出了制度效率的“短板理论”,赵德起(2007)利用“短板理论”分析了国家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中所占比例、影响系数,认定国家强度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有着强有力的制约作用,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的水平可以通过调整国家强度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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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产权交易制度: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有效路径

摘 要:公共池塘资源的传统治理之道包括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和彻底的私有化两种对立的路径,奥斯特罗姆在此之外提出了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滥用问题的第三条道路,即自治组织的自主治理。但这三种治理之道都由于忽略了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在产权上的混合性,而在现实应用中陷入了种种困境。基于公共池塘资源自然产权的混合性,将混合产权关系制度化,建立关系明确、可预期的、操作性强的从公共所有权到私人使用权的衔接制度,才能有效治理公共池塘资源。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共有产权;私用产权;产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9)05-0017-05

公共池塘资源指的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其具体的资源规模和形态不一,从小区域的公共草场、内河灌渠、近海渔场到跨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以至跨国度的巨型海洋和生物圈等。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

经济学著作中最早涉及到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是H・斯科特・戈登在1954年发表的论文,该论文研究的是公海捕鱼问题,明确阐述了公共财产会被不计后果地使用的逻辑。继戈登之后,加勒特・哈丁于1968年在解学》杂志上发表了包含“公地悲剧”一词的经典文章,哈丁的“公地悲剧”一方面使“公共财产”一词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引起了人们对公共池塘资源悲剧性结果的研究兴趣。此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公共池塘资源、产权和资源退化等问题的争论。但无论如何争辩,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问题始终围绕着采用何种产权形式――公共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配置资源来进行讨论,直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跳出公有和私有的藩篱,进而提出使用资源者自主治理的解决方案,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公地悲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探讨才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本文针对这三种治理路径本身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这三种治理之道都由于忽略了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在产权上的混合性,而在现实应用中陷入了种种困境。最后基于对公共池塘资源自然产权的混合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将混合产权关系制度化,建立关系明确、可预期的、操作性强的从公共所有权到私人使用权的衔接制度,才能有效治理公共池塘资源。

一、公共池塘资源的传统治理之道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其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中首次系统地总结了人们用以分析公共事物解决之道的理论模型,它们是哈丁的“公地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的难题”和奥尔森的“集团行动的逻辑”,都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外部效应由每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因此产生悖论性的情境;在其中,个人会进行狭隘的、短视的计算,使得所有个人既害己又害人,而不是寻找相互协作的途径来避免这一问题。从这一逻辑出发,传统的公共事物治理理论提出了两种所谓唯一的治理之道,即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彻底的私有化。哈丁在认识到“公地悲剧”后认为解决公地悲剧的唯一方案要么是“私有企业制度”,要么是“社会主义”的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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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物权研讨思路的异同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不仅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命题,同时也是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创新发展的方向之一。但在我国民法领域物权理论与实践而言,一开始并没有给予自然资源物权应有的关注,因为在传统的法学研究思维中,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这一点在立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综观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各自然资源单行立法,基本上都是以特定资源行业的管理或专项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与同物权领域之间并无产生明确的关联,这也导致了民法学者在整体上对自然资源物权理论与实践合理性产生了普遍质疑。所以,最早对从物权角度对自然资源的研究是从环境法学者开始的,随着这种研究的日渐深入,因为环境法学者在自然资源物权方面提出的一些理论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冲突,再加之在立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涉及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争议,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问题也在逐步引起民法学者的关注,并开始了专门的研究。基于上述理论研究发展的过程,本文对环境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不同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梳理,并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研究倾向,对自然资源物权研究思路的差异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推动自然资源物权的深入研究。

二、环境法与民法中自然资源物权的不同理论学说

(一)环境法学者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

在我国,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然资源法学的专门研究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该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一些专著型的教材上,可结合在不同时期有代表性的著作对其中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内容做一简要回顾。

1.“自然资源权益”理论①

自然资源权益理论主要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进行了分析。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指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的概念并无太大区别。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民法中的使用权有一定差异,它往往是含有一定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在内的使用权,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将之处分的使用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这是自然资源法中的资源权益原理有别于民法物权的一般原理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自然资源法对资源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主要包含了对转让客体、转让方式、转让期限、转让内容、转让价格、资源用途、受让主体、受让优先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2.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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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委托模型的我国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研究

摘要 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管理是解决目前供需缺口的主要方向。本文以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模型为基础,通过对矿产资源产权的明确界定,以及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建立多重委托模型,即政府垄断产权的委托一体化,政府所有、经营产权与企业使用产权的委托关系,以及引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的双重委托关系,逐个分析各个模型中委托人和人的行为选择所带来的收益和潜在问题,探讨哪种产权配置更有效率。模型分析结果表明:构建政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矿业企业的三级矿产资源产权安排是最优的,能同时满足政府部门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本文的结论致力于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中的产权配置问题提供了改革和创新思路。

关键词 矿产资源;产权配置;委托模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53-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24

矿产资源产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矿业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与其他资产一样,产权是制约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虽然我国通过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建立矿业权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等来逐步推进矿产资源产权改革,但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产权配置,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并受制度环境的束缚,与其他领域相比,资源产权改革一直进展缓慢,并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配置机制不合理、产权保护不力、矿业权流转不顺畅、矿业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和资源产业的发展,亟待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产权制度的改革。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方面对矿产资源产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源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机制,资源企业产权配置以及资源产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等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矿业权上,主要研究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界定、交易与优化配置。一些学者还分析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安排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探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产权改革、资源产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总的来说,现有研究不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不足;不论现实中还是理论上,有关矿产资源产权的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

一般说来,矿产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等。所谓矿产资源产权的优化配置,就是矿产资源的各种权利如何去清楚界定,如何去合理安排,或者说由谁来所有、控制,由谁来经营和使用,收益权如何分配、由谁分享,从而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产权如何实现优化配置,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去进行研究。本文选择一个特定的视角,即委托的视角,探讨矿产资源产权配置中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如何在相关委托人和人之间的配置。

就所有权而言,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而政府则是国家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者或实施者,所以,本文假定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实际主体,或矿产资源产权的实际所有者(事实上也是如此)。经营权是指通过对矿产资源产权(主要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运作去获取利益的权利。使用权则是指实际使用矿产资源进行生产、开发去获取收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相关主体来实现对矿产资源产权的利用和收益,因此,必然形成多种层次和类型的委托关系。那么,通过什么样的委托关系,采取何种方式来配置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是最有效率、最优的呢?这就是本文将深入探讨并力求解决的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十分复杂,包括从全民——国家——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或地方政府——矿产资源企业等很长的委托链。由于政府之上的委托人“全民”和“国家”难以实体化,实际掌握所有权的是政府(为简化分析,本文不考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差别),政府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也是最高层次的委托人。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我国政府承担着宏观经济的行政管理者和微观的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角色,使监管难以到位,经营难以市场化,还会滋生诸多腐败问题。因此,本文提出:政府在控制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矿产资源产权的经营权分离,成立政府委托下专门的矿产资源经营公司,在法律和政府宏观政策的规范下,负责在一级市场经营矿业权,以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仍然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困局。各类矿产资源企业则通过市场行为在一级市场取得矿业权,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竞争性经营。因此,本文把矿产资源委托关系的主体设定为三个,即政府、矿产权经营公司、矿业企业,着重研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如何在三者中进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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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许的权利的定性(下)

六、对自然资源法许制度的定性

(一)对上述各类特许制度的初步定性

通过上文的论述,本文认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许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对于资源开发许可证,我们在此先初步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这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二类是资源利用许可证。我们知道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传统的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我们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传统法律的规定,定性为用益物权;在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发展的情况下,草原等类似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权也定性为用益物权。

第三类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这类资源交易的许可证不仅涉及到资源的生态价值、利用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国家的问题;

而且涉及到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国家对某些方面的国际贸易是否要实行配额制、外汇管制以及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职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许可完全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我们将这类特许归结为行政法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用益权与物权制度的比较

物权具有四个基本的本质属性:(1 )物权的保护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因此物权乃要求民法上所有之人,就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应予尊重之权利。”(2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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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献共享资源可持续合作的博弈探析

[摘要]基于博弈理论,论述将拥有公共资源的共享组织、用户、拥有科技文献的著作权人纳入合作伙伴关系。共享组织利用“委托一”模式,对有关科技文献的知识产权进行量化,用户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以达到长期的博弈均衡,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均衡会使共享组织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此外,还为科技文献共享的可持续合作提出有关的策略。

[关键词]科技文献共享博弈分析知识产权

[分类号]G250

1 引言

在科技文献的共享与运行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科技文献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共享组织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形成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产权法公平的实现,其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科技文献的利用。

科技文献共享公共资源需可自由利用的科技文献,传统上将科技文献共享公共资源作为免费资源,想当然利用的思想应该被转变,基于所有博弈参加者,包括科技文献共享公共资源在内的新的博弈均衡,对于用户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才能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

将拥有科技文献公共资源的共享组织、用户、拥有科技文献的著作权人纳入合作伙伴关系,有效利用科技文献共享公共资源,懂得资源被过度使用的危害性,用户才能获得长期的、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均衡才会使共享组织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1992年,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规定:是否具有赢利不能以是否收费为标准,如果有关的公共借阅机构向用户收取手续费,那么只要该收费标准不超过其管理支出的成本,则不被认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此,笔者根据博弈论的思想对科技文献共享与运行中问题利用“委托一”模式,将科技文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量化处理,对科技文献拥有知识产权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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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费研究现状综述

摘要:矿产资源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对矿产资源税费研究的情况,包括我国的矿产税费制度,国外的矿产税费制度,我国矿产税费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改进建议四方面。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综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储备总体来说是总数可观,人均拥有数量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年以来,矿产资源进口的数量不断增大,对外依赖程度加大。因此,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开发成为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矿产税费制度的合理建立对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梳理目前对我国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的研究的情况,寻找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期望对于我国完善矿产资源税费计价模式有所帮助。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计价主要是由一税四费两价款以及两个行政事业型收费[11]组成,目前国内主要争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进行研究。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取消补偿费和资源税,代之以权利金。高兵,王丽艳(2006)[1]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本质都体现了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实现了所有者的利益,故可以合并成为一种税,并且使用国际通行的名称“权利金”。李凤,汪安佑(2010)[2]认为由于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本质都是从量计征的,因此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与权利金本质相同。谭旭红等(2006)[3]认为资源税不属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故失去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应改为在理论依据上更为合理的权利金。赵文杰(2010)[4]认为资源税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资源补偿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国家预算,而其实际用途不当,大多用于资源勘查支出,因此并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此,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都是名不副实,且二者在税理上重复,故应将两者合并成为权利金。这样可以减少纳税环节,是企业和国家都得到收益。

第二种观点;将补偿费改为权利金,保留资源税。樊轶侠(2010)[5]认为资源税的设置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矿产资源补偿税费的设置目的是保证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为了避免被误解为重复征税,应废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用国际惯例权利金,资源税进行保留,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以此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陈文东(2006)[6]认为将现有级差地租的成分和绝对地租的成分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税中剥离出来合并成为权利金,废除资源补偿费,对于资源税进行重新定位,从原来的级差调节中跳脱,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中找到新的定位,着重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欧阳荣启(2011)[7]提出资源补偿费在用途上与矿业权价款出现了冲突,故应废除,但是矿业权价款在矿业权去的过程中只是部分实现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的权益要由资源税来实现,因此建议保留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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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流转现状

[摘要]在我国的矿业制度中,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矿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完善还有较大的空间,需要政府进行完善个管理。本文就矿业权的流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 流转 管理制度 涉税

[中图分类号] TD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3-26-1

0引言

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深受自然资源公有制和国家垄断经营理念的影响,但政府的全面监管模式目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此,以《物权法》矿业权规则为基石,建立完善的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市场流转机制,对于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矿业权的基本概念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

2影响矿业权流转管理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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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制度选择

土著民族的传统资源在其商业化的过程中被认为具有日益重要的价值,这使土著社区开始试图寻求法律规则,以保护其正当利益。为工业化社会度身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适用于土著民族时,难以实现其促进知识创新并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初衷。本文通过对《超越知识产权》一书的简单介绍,以土著民族的民间文艺作品和基因资源保护为切入点,讨论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哲学基础构筑相应的权利保护制度,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关键词:传统资源、土著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基因资源

一、《超越知识产权》内容简介

《Beyond Intellectual Property-Toward Traditional Resource Rights for 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Communities》(译名:《超越知识产权-论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区的传统资源权》)是一本有关知识产权哲学的著作,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于1996年出版,作者为Darrell A. Pwsey 和Graham Dutfield .

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指出,知识产权是在欧洲和北美发展起来的用于保护个人智力成果,促进科学技术文化创新的法律制度。随着传统土著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知识技能和生态资源的商业价值被日益认知并作为财产流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被土著民族发现。传统社区和土著民族被不可避免地卷入市场经济中,并试图从中寻求其传统资源的合理回报和进一步的增长。

如果说工业化社会的企业可以为其发明创造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土著民族就更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原因十分明显: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但资源加速匮乏的今天,保护生态多样性已经成为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当务之急。虽然一些土著民族已经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知识产权法,大多数学者还是对用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土著民族的传统资源提出了质疑。这种观点认为,即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补偿制度完全适用于传统知识和生态资源,也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土著民族 .传统知识产权分类明确,而土著民族更倾向于把相关权利视为一个更接近于西方的“文化”概念的整体。财产共有和共享是传统社区的基本理念,这与财产私有和商品化的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保护原始社区和传统资源的局限性体现为:第一,知识产权通常仅保护经济权利,而这仅仅是原始社区与自决权相联系的权利中的一部分;第二,原始社区的“共有观念”传统与知识产权的私人占有性质不兼容;第三,一些原始社区往往生活在相似的环境中并拥有相似的资源,他们的权利可能产生冲突并导致持续的法律纠纷;第四,原始社区财力匮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知识产权十分困难。总之,对具体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分析显示,我们应该像本书的题目那样“超越知识产权”去寻求一种替代的制度,以达到对原始社区保护、补偿和救济的作用。

在此考虑上,“传统资源权”的概念被引入。“传统”指被与自然界紧密相连的土著民族和原始社区长期以来所珍视的代代相传的特性:“资源”在这里被用于最为广泛的含义,指所有的科技或知识的、具有审美或精神价值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该等资源被原始社区视为对当代和后代的居民保持健康富足的生活方式必不可少:“权利”指全人类和集体组织获得的一种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保障,保证其与其后代的尊严、生命、健康和财产。体现于一系列国际条约的“传统资源权” 的概念为保障土著民族及其资源构筑了一个独立的体系,该体系不同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换言之,该概念是在“世界社区”的理念上构筑的。

传统资源权是一系列重叠的权利集合概念,体现了文化和生物多样性,融入了保护原始社区的发展和环境的理念,这也是由土著民族的生活由自然环境决定的特点决定的。传统资源权在地区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不同层面发挥作用,提供了原始社区和工业社会对话的基本政策:例如,通过新型的传统资源的转让合同,新的商业道德标准以促进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传统资源权不仅仅保护与生态资源相关的知识,而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强调了人类的自决权和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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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产权治理

论文关键词:产权;环境产权;自然资源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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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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