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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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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激发企业参与农业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

1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2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时的特点,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

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3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其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有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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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2013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1、一年来,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身发展,成立了专门领导班子,抓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

2、到目前为止,我镇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6个,(其中有1个正在筹建)种植业4个,养殖业2个,合作社共组织入社农民289人,带动农户456户,入社资金为209.16万元,本年实现产值963万元,本年实现利润12万元,创建了二个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一个省级示范合作社,他们都是可看、可学的示范合作社。

二、一年来主要开展的工作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年初专门召集各个合作社理事长开了座谈会,分析了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讨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各个领导都提出了希望。

2、很抓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我镇在项目申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年为宝峰山枣子专业合作社争取到项目资金56万元,2012年又为他们争取到50万元的项目,正在实施,年还为核桃合作社争取到50万元的项目资金,现在已经在等检查验收,这些项目的实施推动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合作社的社员带来了直接利益,为增产增收打下了基础,也让社员看到了希望,提高群众入社的积极性。

3、每年初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措施。镇上成立了以副镇长为组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明确1名成员具体负责,负责业务指导和内部管理、及相关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示范等工作,今年我镇专业合作社共办培训班16期。

4、明确目标。根据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规模,我们制定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方案,每个优势产业至少建立一个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涉农部门必须联系专业合作社,进行跟踪服务。提高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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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农业与专业合作社

摘要:现代的销售模式应该是直销,就是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实现“双赢”。超市农业的经营模式,就是农民增收致富的一种有效运作机制,它的很多优越性需要专业合作社来做平台。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超市;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049-02

中国现代农业已发展成为实行资源配置全球化的现代大农业,从国际流通发展趋势看,超市已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平台。超市农业作为一种现代农业经营模式,是农产品在质量、品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适应国际农产品销售体系的重要标志,发展超市农业是提升农产品在国际市场零售终端竞争力的重要切入点,是引领中国现代农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梁和纽带。

一、中国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现代经营方式

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一直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200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用现代的产业体系提升农业,要用现代的经营形式推进农业,要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要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中国的农业食品加工和流通业现在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调整阶段,农产品进入城市怎么销售?现在连锁超市、电子商务和新型的商业发展迅猛,而提供原料的农户却还是一家一户,很不对称。批量化、标准化和安全的商品,一家一户怎么拿得出来,产销两个环节中销的环节,明显是薄弱和滞后的。实际上从原料科研加工销售消费者,怎样增强农产品的供应链,现代的农业产业体系,就是一个完整的供应链。零售环节应当是整个产业链当中最重要的环节。超市农业,实际上就是探索现代的农业产业体系和产销体系,主要是指优质农产品,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通过标准化建设原料基地,组织生产,根据超市的经营需要来进行分级、整理、包装、储运、配送,形成一个新型的农业产销物流体系。

二、中国超市农业的发展与特征

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期大中城市开始引入连锁超市,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2004年,中国城市居民超市食品零售占食品消费总额近30%左右。农产品加工率占农产品总量的38%。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居民食品、蔬菜、水果等超市消费已接近35%。超市消费成为城乡居民消费的主流。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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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探讨

摘要 从发展动因、主要形式、基本属性及主攻方向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动因;主要形式;基本属性;主攻方向

中图分类号 F321.4;F7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1-0299-0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适应市场竞争和改变弱势地位,社际之间走向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成为一个新的趋势[1-5]。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和科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现就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讨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动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是一个理性的经济行为,而不是一个行政捏合的产物,要让内因起着绝对性的作用。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农民选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要出于3个方面的需要。

1.1 规模经济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上,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江苏省宏广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53个合作社和单位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1 160万元,该联合社的禽蛋直接销售到德国麦德龙、泰国易初莲花、乐购、大润发等大型超市和澳门莉连、台湾骅格食品厂、华旦食品厂等企业,每天投向市场的鲜蛋50 t以上。联合社为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盐城地区唯一的粕类总,年销售量达4.2万t,销售额达1.38亿元。联合社利用铁路及大丰港海运的优势,与中储粮合作直接参与国家粮食市场交易,为养殖户提供优质价廉的饲料原料玉米,年成交量7万t,交易额达1.4亿元。联合社年销售总额达6亿元,其经营规模和效益是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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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在农业产业化推进的过程中,合作组织直接介入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既发挥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上的优点,又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不足,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改善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有效地拓宽了服务领域,强化了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联结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介体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在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由政府的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对农业与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合作性、专业性,联结着市场、农户两头,并通过与各方的合作,形成了合作各方的优势互补、功能较全的服务机制,把服务渗透到了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

二、发展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架起企业、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有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农业的纵向一体化,合作组织根植于广大农民之中,既能保持农户家庭的独立经营,又可以按照合作制的规则,克服单家独户在经营中的局限性,维护农民的利益,使入社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市场、企业和农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合作组织上连市场、下连农户,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引导农户走向市场,加强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加固和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条,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发展合作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加强了行业自律,维护了行业利益,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合作制的运作,可以使农民在农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这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学习市场经济、学习科学技术、学管理、提高自身素质的好学校。

充分发挥了合作优势,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组织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一般按不低于市场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将加工或销售增值部分利益反还给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并利用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尚未脱贫致富的非成员农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三、合作组织存在的困难与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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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5-0003-0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起步阶段以及目前的蓬勃发展阶段。从90年代中后期发展至今,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快,带动农户能力增强,合作重点转向购销、加工领域,并出现了围绕绿色农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农民经纪人协会发展较快,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增加,逐步趋向体系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一般围绕支柱产业或几个专业合作组织,并由原来的数量增长转向规模扩大。这一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稳步发展,其作用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步显现出了五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双层经营的新路子;二是有利于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三是有利于结构调整;四是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五是有利于转变基础领导方式。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

随着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也逐步凸现:

1.1 规模集成功能:合作社能够达到小品种、大批量的效果,这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功能。

1.2 技术传递功能:合作社有能力聘请专家作技术、市场、政策顾问,把最先进的利学技术、管理方法吸引到合作组织中来,把新的实用技术源源不断地吸纳起来并传播出去,成员能够从合作社得到最好的技术、最新的品种。

1.3 智慧共事功能:合作社成员大多是经营能手,他们的点子多、能力强,往往能够把这些点子变成各个社员的共同行为,这就把社员的群体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到新的水平上来。

1.4 信息集合功能: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收集到的信息,尤其是一些专业合作社设立专业网站和网页。用信息技术处理、交流信息,大大提高了信息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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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

目前,枣庄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471家,覆盖了全市80%以上的乡镇,业务领域涉及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转等十多个行业。为进一步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组织人员对滕阳富硒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龙珠大枣专业合作社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据调查,截至2009年9月末,仅农信社就对全市20912户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余额达9935万元,累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贷款5.28亿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势头相比,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

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仍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对两家合作社120户成员调查,有83户表示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占被调查户的69.2%;据对获取信贷支持的13户农户调查,有8户表示信贷资金仍然偏少,资金需求难以满足。据富硒合作社反映,2009年前9个月该合作社通过贷款、内部集资共筹措资金58万元,仅占其资金需求量的8.08%,远远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发展对资金的强烈需求。

涉农金融机构仍然偏少,贷款覆盖面低。目前,全市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提供部分贷款外,其余各金融机构很少涉及。

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信贷产品少而单一。从调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合作社的信贷投放主要为针对其成员的五户联保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尽管得到法律的确认,但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法人性质仍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它的信贷政策,信贷服务无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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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作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竞争优势日益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农户本身经济实力有限,导致多数合作社的规模和竞争力仍然相对有限。因此,在中小合作社的发展向规模化迈进的时候,就不得不面临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和自身条件不足的矛盾。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合作社业务量的不断扩大,这一矛盾日益明显。为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扶持区域经济发展,本文拟从登记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合作社联合社法制领域及区域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主体范围的合理延伸及相应的登记模式做初步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今已三年有余。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原先处于弱势的零散农户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改善市场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农业经济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带动了特色农产品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广大合作社成员本身经济实力的客观限制,广大中小型合作社发展至规模边缘的时候,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就必然面临着客观条件的制约。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主体资格(包括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被完全承认。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在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明确了该类经济实体的性质及登记形式。大部分地区的合作社联合体的立法和登记工作还停留在尝试或观望阶段,使得部分合作社联合体在打响联合产品品牌、进行大单交易以及进一步掌握市场主动权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联合社所具备的种种优势相对于零散农户更加明显。例如,芦笋为上海市崇明县当地的特色农产品之一,其独特的口感及富含的营养成分使得这一特色农产品在上海地区乃至全国范围都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少农户因此成立了专门的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并逐步走上增收致富的道路。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辖区内以“上海绿笋芦笋专业合作社”为首的6家果蔬种植合作社自发组成了产销一体化、同步化的联合体,并自2010年3月起开始试运行,截至同年7月,即实现销量432万市斤、产值1379万元、均价3.19元/市斤,同比上升14.75%;由于联社实现的信息、技术共享,使得成员社的种植技术水平普遍提升,芦笋平均产量由650市斤/棚增至738市斤/棚,增幅13.5%:每棚收益也由1807元增至2354元,净增30%。同时,联社自身还通过统一规划的物流运输、仓储保藏等手段直接实现利润60余万元。近期联社还准备向市场打出自主品牌,并将已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推广。由此可见,联合社的效应不仅在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面的拓展、市场定价权的提升、经营成本的降低,还体现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品牌效益的推广。如此“利社利农”的举措,必然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巨大潜在需求。为此,在上海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9月3日上海市首家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芦笋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在崇明工商分局正式登记注册,并在法律框架内首次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表述,首次使用了“专业合作联社”字样的组织形式;二是突破了成员组成方式,联社成员全部为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一方面,《合作社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由此可以认为:当前合作社的成员组成80%以上必须为农民身份的自然人。顾名思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有联合需要的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组成,显然与《合作社法》不符,而当前也并没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对这一联合体的存在形式予以支持。这就导致了合作社联社面临着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这同时也是大多数地区至今不敢进行登记创新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随着合作社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二、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出资主体范畴的合理延伸及理由

合作社发展中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的矛盾客观存在。我们无法抹杀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解决矛盾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实现法制上的突破或政策上的创新,为其可行性寻求合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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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

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发展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在实践中的制度创新,但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没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联合社;法律属性;法人类属

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k221zd)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前提下,其债权人可以通过联合社的自有资本实现债权,基层社仅以对联合社的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理应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独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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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合作社的本质与定位:从主体成员来源和构成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弱势群体自己的组织。从市场竞争视角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调节利益关系、缓解利益矛盾的组织。从市场体系发展趋势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分工协作体系中,市场组织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过程中的重要产业组织。从市场管理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有效监管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中介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三种类型:横向型合作与纵向型合作;社区型合作与专业型合作,传统型合作与新型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功能:

规模集成功能:专业合作社将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组织起来,形成专业生产、经营群落,形成生产的群体规模。这种小规模大群体式的合作,发挥组织的力量,形成群体购买、群体销售的合力,用批量产品去占领市场。

技术集成、传递功能:专业合作社系统吸纳产业实用技术,在社员中传播,形成专业技术推广的最佳路径。合作社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可以弥补部分农户的专业技术缺陷。合作社根据需要,可直接与相应的科研、教学单位,与本行业的专家、学者建立直接联系,有助于建立一种需求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知识、技能等共享功能:农户经营管理能力差别是造成穷富差别的重要原因。在合作社内部,作为合作社领导的多是经营能手,市场行为较为理性,经营带动能力强,通过合作社的服务,能够把这些能人的理性判断和决策变成各个社员的共同行为,将社员的群体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到这些能人的水平。

市场信息集合、披露功能:专业合作社熟悉专业市场,市场信息灵通。特别是一些合作社通过互联网专业网站,用现代技术处理、交流信息,提高信息化的综合能力和利用效率。相关专业合作社又能形成产业集群,把全国相同和相似的集群信息收集起来加以利用,从客观上把农业生产纳入信息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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