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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法。
[仲裁范围]
第二条家庭承包方式发生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民事法律文书主要可以分境内和境外两大类,第一类是境内的各种法律文书,如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第二类是境外的民事法律文书,如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民事法律文书。
一、境内的法律文书
(一)仲裁文书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可以看出,除与身份权有关和行政专管的纠纷外,其他的合同和财产权益都可以通过仲裁来处理。
《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当事双方不签字,法院或者仲裁委不会对外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因此,无论是仲裁的调解书、裁决书还是裁定书,只要当事人手持仲裁文书申请登记,都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
《人民调解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只要是民事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关键词]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裁决 冲突 立法建议
「摘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司法审查范围过宽,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重新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且仲裁裁决对之不能预先排除。两种司法审查制度存在重合和冲突,缺乏有机协调,笔者提出了修改相关立法的建议。
对国内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本文不涉及)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前的监督,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1] 司法审查既包括《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经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予以撤销的制度。
(一)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之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有关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关送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三农”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意识的增强以及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本文结合社会实际调查仅就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产生的纠纷调解与仲裁的相关事宜,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法律的实用性,以及如何实现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见解,供商榷。
一、关于农村中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相关工作及问题
(一)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合法
1.有的县或不设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常务副县(区)长兼任,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没有或少于成员的1/2;2.主任、副主任不是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府任命;3.应由仲裁委主任处理的工作,责权不明。有权的不办案,办案的说了不能定案。仲裁员的素质能力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程序性工作运行不规范
1.在仲裁庭的组成上,没有经过所有成员共同选定出首席仲裁员,而是各自选取了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无法选定,则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进行程序的指定。而是全部指定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人员承担仲裁任务;2.在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上,不是按申请条件审查办理,而是行政部门领导依据情况决定要求仲裁机构办理;3.在回避的问题上,在开庭前未示明,记录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
(三)必要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
1.村组做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出席参加;2.没有将不是被告的土地纠纷当事人的所属的村委会追加为第三人。不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为了依法解决问题,做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不是被告人的应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3.在发生村民委员会或着村民小组与他人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是村民委员会或着是有着相对独立的财产的村民小M。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的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参加诉讼的应列明提讼的相关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