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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众所周知,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仲裁法》,仲裁法在多年应用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仲裁法体现出了它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对这些缺陷做了一定程度的分析也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 仲裁法 修改 完善
前言:《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简称》。自从其以来已经经过了数十个年头,仲裁法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一、仲裁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在争议事项上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将婚姻等人身属性的纠纷与行政争议排除在仲裁的范围之外。通过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与财产有关的纠纷才是仲裁的范围。其他的只要与财产无关的纠纷是不属于仲裁的。例如:如果有人提出了名誉侵权的案件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涉及财产的话那么这个事件与仲裁是没有关系的。
在仲裁的管辖权上仲裁法存在的问题。对于仲裁的效力存在争议是当事人在仲裁时存在性比较高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想要仲裁而另一方反对的情况这是因为该方从根本上质疑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我国仲裁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对于这个问题的存在仲裁法做了一定的规定:双方如果有一方对于仲裁机构提出了需要仲裁的要求而另一方则向法院提出仲裁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主要取决于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先后。如果是仲裁机构先做出决策则人民法院则是无效的反之即使仲裁机构接受了申请但是如果还没有做出最终的决定那么法院也是有权利接受的。有些当事人可能利用上述规定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这与仲裁所追求的效益性是格格不入的。
在仲裁的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仲裁法多年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虽然我国的仲裁法十分的规范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灵活性。仲裁法的规定与仲裁庭的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简单来解释就是如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仲裁的规定十分的规范,那么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灵活性十分的差,缺乏随机应变的机会。反而言之,则能更好的体现仲裁的灵活性。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我们知道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其中最为明显的不足就是很多规定过于死板也太过于详细。导致了搬用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痕迹处处可见。这使得仲裁法有仲裁之形,无仲裁之神。对仲裁程序如此纷繁复杂的规定,严重影响了仲裁的效率。
二、关于如何提高仲裁水平做出的改善
仲裁法应该做到与世界的发展相结合。我国的仲裁法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是比较晚的是初始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们也是存在一定的优势的。通过与国际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国的仲裁还是领先于很多国家的。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脚步离我们更近了一步。这就要求我国在适应全球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仲裁法能做的就是最大程度的使资本与利益实现最大化以及在该理念指导下提出的变对抗为磋商、提高三率的做法,和adr机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且有可能超越传统仲裁的模式,减少程序繁复,使仲裁能够更大限度地体现灵活性特点,能够成为满足当事人需要的、便利的、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说是能够满足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对于这样的符合仲裁工作发展方向的做法,修改仲裁法时无疑要予以继承和巩固。但在保持我国本土特色的同时,还要对世界仲裁的发展趋势予以关注,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凡是有利于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仲裁实践的内容,仲裁法都可以认真研究是否吸纳。
仲裁法应该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所谓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让市场经济能够健康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与消费者的需要要相适应。不能盲目的超前与滞后。在我国颁布仲裁法以后我国不断的出现了一批仲裁机构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之上就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10多年前的经济状况是不能和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相比较的,建立在原有经济水平上的仲裁法不能适应目前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意识到,很多仲裁方面的创新目前还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即使在实践中也仅仅还是摸索阶段,在理论
上不成熟,在实践中也无案例可供遵循。因此,仲裁法的修改,应以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改革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同时也要避免一味超前的立法态度。
仲裁法要对现存的法律保持客观的看法。很多知识分子抱有偏激的看法认为现有的仲裁法已经过时了一点也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甚至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如果要对仲裁法作出修改则是全面的修改。但是事实上,我国的仲裁法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之处但是还没有到需要全部颠覆的地步。对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予以客观评价,是我们发现问题、完善制度的客观前提。仲裁法在我国多年实践的过程中证实它是适应我国的国情的,只是因为经济的飞速发展它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脚步。仲裁法确立了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不公开原则和法院支持与监督原则,建立了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与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是一致的,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是接轨的。这些优点的存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
三、结语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仲裁法的修改已经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亟需改善以适应中国飞速发展的经济。但是即使这样也并不能否认他的社会价值以及他曾经发挥的巨大的作用。关于如何修改仲裁法我们应该抱着客观的看法认真地对待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完善成为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仲裁法。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2]胡伟良.两岸仲裁法之修法建议[d].中国政法大学,2006.
(作者单位:七台河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