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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现在《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太政发[20*]79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关于公寓式安置房用地的取得问题。把被拆迁农民零星宅基用地以及原有部分集体公共用地通过易地置换,集中成片,直接确认为集体用地性质,经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补办出让手续(每亩规费5000元),用于公寓房开发建设。
2、允许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在符合小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小区内预留10%的土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用于商业房产开发;也可整体开发建设后,政府按成本价回购,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市场交易;其增值所得全部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
3、公寓式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按照项目基建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入市场招投标建设。
4、涉及公寓式安置房的相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行政收费一律免收,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具体是:免收拨地钉桩费、教育附加费、预收房产开发收益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档案寄存费、防雷管理费、墙改发展基金;减半收取质监费,白蚁防治费。一次性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减免。镇级各项收费全免。
5、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参照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确定20*年度*市房屋和装潢基本重置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太价管字(20*)第15号、太规建房(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6、拆迁安置过渡期补贴。参照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搬迁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太价管字(20*)笫18号、太规建房(20*)1号]第四条执行。
7、公寓式安置房销售优惠价格的确认。根据建房综合成本并参照房屋市场价来确定。原则上按认定的合法住房面积“拆一还一”,农户按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承担部分差价,原则上平均差价掌握在100—150元/平方米。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不含区,下同)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4号)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用地报批和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监管工作,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力度。对管理不力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完善规划,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合理布局
各地要抓紧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认真执行《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的规定,市区一、二级控制区内不再单独批准使用宅基地,不得兴建单门独户住宅。三级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地。
三、认真审查,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省、市和地方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建房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无异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及城镇居民到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浙江各地涌现的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验,对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标志性意义
“有了这个政策,以后我们嘉兴的农民自家的房子就可以去抵押贷款了。”11月29日,浙江省农信联社嘉兴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陈春鸿对《财经》记者说。
陈春鸿所说的政策,是指10月8日,嘉兴市政府下发的《嘉兴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依照《办法》,嘉兴农民可以自己的农村住房为抵押,从嘉兴市农村合作银行获得贷款。该《办法》自11月1日正式实施。
陈春鸿告诉记者,目前嘉兴百分之七八十的农户有经营性收入。这些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由于缺乏抵押物,他们以往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嘉兴市《办法》的出台将改变农民融资难的现实。
不过,一些研究农村土地问题的学者更关注房屋抵押背后的农地问题。按照上述《办法》,如果农民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可能收回农民的房屋;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收回农民的房屋,就等于收回了农民的“宅基地”。一位农村问题专家对《财经》记者评论说,这个政策,“其实等同于试行农村宅基地抵押”。
嘉兴突破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也不例外。
在农村,农民“贷款难”长期难以解决,很大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合格的抵押物。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给农民贷款。农村宅基地本是最好的抵押品,但现行《担保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近年来诸多国务院文件也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等于剥夺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处分权。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市实施<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经济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园区农村建房管理范围为园区办事处下辖所有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园区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园区范围内农村建房统一管理。
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农田安排宅基地,必须利用原有宅基地。
第六条 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园区办事处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向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区政府对全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城改、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为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扎实开展,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我县村民宅基地自1990年开始登记,经过1996年至2002年的全面清查和登记确权,全县6万多农户已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4.6万户,登记发证率为75%,未发证农户1.4万户,占总农户的25%。全县用1年时间完成1.4万农户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乡镇和国土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分类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1、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对依法审批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登记。
2、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为加强和规范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通知》(府函〔〕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办发〔〕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用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二、户口在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适用本办法。
三、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规划、定点、建设管理以及建筑面积的审批和验收。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验收以及宅基地(房屋)的登记、发证。
四、农村村民新、改、扩建住宅,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严禁在规划居住区外零星用地建房。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其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六、农房集中修建,建筑面积控制在每人40平方米以内,5人以下的户按实际人口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摘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本人结合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就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中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推进农村 宅基地登记发证
Abstract: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s 17 clear requirements "stri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rural land made complete registration work". Where the right register the rural families involved, is where the right pers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mportant measures, also is the collective land use system reform and land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important basis and guarantee. I combined with years of the grass-roots work experience is rural residence in the license issuing work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some discussions,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promote rural residence registration license issuing
中图分类号: TU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 影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主要因素
(一)、部分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农民自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意识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农民认为自己的住房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不登记无所谓;自己的房屋是自己建造的,自己居住别人又不会抢去和占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抵押。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
(二)违法用地制约了发证。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少批多占;二是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必须先进行处理,补办好用地手续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目前,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导致有部分违法用地行为至今尚未得到依法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