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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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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摘要]今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迅猛,导致电子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纠纷也加大。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普通合同的要约本质上一致,但是仍存在众多需要探讨的情况。

[关键词]电子合同 要约 撤销 撤回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合同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打击,电子合同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合同无区别,只是在网上完成合同的缔结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差异。

一、电子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笔者对以下几种在网络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分析:

1.网络商店所展示的商品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消费者想要购买某商品,网页上呈现出消费者想要选购的款式,并呈现了商品图片,对其特点作了介绍。网站价目表上的标示由网络商家在网络上通过服务器将这些信息进行,并由消费者浏览网页了解商品标示,并希望消费者将要约对自己发出。只有当消费者点击表示接受该要约邀请,买受人表示其想要购买该商品,此意思表示才能构成要约。

2.可以试听、试用或试玩的数据化电子商品(digitaxproduets)。如果网站呈现的游戏、软件、CD等商品可以让消费者试玩、试用、或者是试听,此时相对人则可以检验商品,如果检验的程度与检验那些在橱窗或者货架上陈列的明码标价的实物相比较而言为相当或者更严格,则是要约。

3.双方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电子邮件(E一mail)方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受到的E-mail的意思表示是针对该当事人个人,而且意思表示的内容为确定的、具体的,则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该电子邮件则应当以要约来对待。如果该意思表示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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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立法必要性的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是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合同形式,然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观点存在很大分歧,致使现实中的很多问题得不到理想的解决。因此,首先应该在法律中明确预约合同的地位。

一、预约合同的含义

预约指的是与本约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各国的民法对预约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我国的预约概念也仅仅是存在于学理上。预,即为预备,而此处的“约”可以认为是契约,从字面上看,预约是指一个预备性契约。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将来订立契约或协议而达成的协议。通常我们认为,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一个合同。而与此相对应的,本约是在合同当事人间成立的正式契约,它是预约履行的结果。从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本约和预约有着密切的联系,预约是在本约的缔结过程中产生的,而预约进行的结果就是本约的订立。由于在订立本约的过程中,双方进行不断深入的磋商,最后虽然未能达成本约,但是双方的关系相比于普通两个个体之间更为密切,这时就有必要把这种关系确认下来以便下次进行进一步磋商时不必从头开始。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订立预约的本意在于将来订立本约,同时订立本约也是当事人双方在预约中的主要义务。

对预约合同的定义,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不同的观点。这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合同的理解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中,合同指的是债的一种,而债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下面,合同,侵权等是债的产生原因,因此合同不是由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而是在受约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产生的,因此在大陆法系中,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将来达成合同的一个协议,这种说法难免有排除了单方预约合同的嫌疑;而英美法的传统理论认为,诺言在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预约的认定方面,认为预约是一方或双方就将来达成合同的一个允诺。由于我国在立法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同时认定预约为双方的协议也有利于我们区别预约和其它相似的单方意思表示,所以本文认为预约应当为当事人双方就将来达成本约的协议。尽管订立预约的目的是为了达成本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预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它本身也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并且其中包含着双方当事人的期期待利益,所有有必要厘清双方在预约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时当一方违反预约合同也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预约合同的立法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原则,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具有滞后性,对于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法律现象,用这两个原则加以规范,是法律技术成熟的重要标致,同时这两者也是预约合同的重要法理基础。

我国对于预约合同没有在立法上给予承认,但我们依稀可以看到预约合同的影子,民法通则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其中附生效条件也就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预约合同有许多类似之处,法国学者一开始就是把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视为最初的预约合同,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和预约合同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合同所作的分类,预约是相对于本约来讲的,是依据合同的目的所做的分类,而合同依据所附条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附停止条件的合同。现实生活中许多合同在签订时缺少一些事实或法律上的要件,于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合同始发生效力,这与预约合同非常相似,都是在正式的合同发生效力前双方当事人的活动,也都起到了促进交易的作用,但是两者的性质毕竟不同,不能同等对待。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先契约义务,第六十条规定了契约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后契约义务。这些条款一起构成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并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也组成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先契约义务,这里的先契约义务存在于合同本约成立这后的情形,不同于预约责任产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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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若干问题探析

摘 要 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

关键词 预约合同 要件 构成

预约合同又叫预备合同、预合同,简称为预约。预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合同,因此它的构成规则也应该与一般合同的基本规则相一致,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选择意愿,形式以不要式为主。它的构成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一、预约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性

(一)时间上,预约的订立发生在本约的谈判进程中。预约是本约缔约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交易双方,使交易者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能够最终达成本约。

(二)主体上,预约当事人须与本约当事人保持一致。预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信赖建立起来的,例如信任当事人的实力、名誉等从而希望与其订立预约,其债权不得让与,债务不得移转承担。基于预约的这种特殊性,主体身份应当保持一致性,否则预约将会失效。

(三)与本约形式的关系上,当本约形式为法定方式时:如果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则预约不必采取和本约一样的形式;若出于提醒当事人慎重考虑的目的,则预约和本约应当采用一种方式。 当本约形式是约定方式时,则预约不受本约形式的影响,倘若约定的本约形式扩及至预约,则从其约定。

二、预约合同实质要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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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效力问题再思考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9条

要约生效后发生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两种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不可撤回、撤销性非要约本质必备属性,各国对其立场不统一,通过比较法观察,归纳要约效力的“两大立场”具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采两大立场的合理内核,在承认英美法否认形式拘束力的基础上,以《合同法》第19条对要约的撤销作限制性规定,颇为合理,然该条仍存在诸多待进一步明确之处,且在解释与适用时应考虑将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区别对待。

要约效力撤销《合同法》第19条

一、要约效力之理论比较法考察

法律把合同双方当事人使合同得以缔结的意思表示区分为“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要约生效后,发生两种拘束力,一为实质拘束力,一为形式拘束力;所谓要约实质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契约即为成立的效力,学说上称为要约的承诺能力或承诺适格;所谓要约形式拘束力,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内,要约不得撤回或变更的效力,学说上称为要约不可撤回性(不可撤销性)。也有学者将要约效力定义为“要约人不得撤销”(形式拘束力),将效果归结为“受要约人获得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有利地位(实质拘束力)。由于要约形式拘束力并不是要约本质上所必须具备的属性,因此界对要约效力即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有不同的立场。

德国法出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促进交易的立法目的,认为要约应具有拘束力。《德国民法》第145条规定:“向另一方要约订立合同的人,因要约而受约束,但事先排除约束的除外。”并且其规定了两种情形:设定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撤销;未设定承诺期限的,在合理期间内不得撤销。

《法国民法》则认为要约是否有拘束力由要约人决定,原则上讲,若要约人未表明有拘束力则在相对人做出承诺前可以撤销。然,要约人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要约人撤回要约具有过失的,要约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英美法的观点是:在承诺生效前,要约人可任意撤销,即便要约人表明在特定期限内受要约拘束也如此。从根本上讲,这一规则来源于普通法的对价(约因,consideration)规则,在没有正式契约的情况下,允诺人只有在对方提供或承诺某种条件作为回报时,才受到他自己允诺的束缚。但这并不是等同于将受要约人置于一个不受保护的地位,受要约人可以在合同范围内追究要约人责任,或者通过衡平法中“不得反悔”(estoppel)原则维护自身利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合同尚未成立时,要约人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撤销之。”在第2款又规定道:原则上在承诺发出前皆可撤销,但在下述三种情况不得撤销:(1)设定确定期限,(2)以其他方法设定期限,(3)让受要约人合理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基于这一信赖采取了行动。比较大陆法德国、瑞士的规定与英美法的观点,《公约》相对折中,基本采纳了英美法否定形式拘束力的立场,同时也对撤销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十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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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摘要: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

关键词:预约合同;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9-01

预约合同又叫预备合同、预合同,简称为预约。与之对应的概念是本约,也叫本合同。故本约是为履行该预约而成立的合同。预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合同,因此它的构成规则也应该与一般合同的基本规则相一致,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选择意愿,形式以不要式为主。它的构成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一、预约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性

(一)时间上,预约的订立发生在本约的谈判进程中。预约是本约缔约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交易双方,使交易者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能够最终达成本约。

(二)主体上,预约当事人须与本约当事人保持一致。预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信赖建立起来的,例如信任当事人的实力、名誉等从而希望与其订立预约,其债权不得让与,债务不得移转承担。基于预约的这种特殊性,主体身份应当保持一致性,否则预约将会失效。

(三)与本约形式的关系上,当本约形式为法定方式时:如果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则预约不必采取和本约一样的形式;若出于提醒当事人慎重考虑的目的,则预约和本约应当采用一种方式。 当本约形式是约定方式时,则预约不受本约形式的影响,倘若约定的本约形式扩及至预约,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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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对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管理

摘 要 现代经济不仅是一种交换经济,也是一种时间经济。采用书信或数据电文形式以要约和承诺方式缔结合同,是解决缔约成本和时间问题的不错方法。但相比合同书订立合同,其无论在规则的把握上还是风险的控制上,都有很大难度,企业在合同实务中应当加强管理。

关键词 要约 承诺 企业管理 数据电文

一、企业对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缔约合同的需求

合同立法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而生,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善而进步,随着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空间距离的增大,缔约花费的金钱和时间也越来越多,商机转瞬即逝。采用书信或数据电文形式以要约和承诺方式缔结合同,是解决缔约成本和时间问题的一种不错的方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和法律的趋同化为这种新兴的缔约方式提供了技术基础和保障。但是,企业在拟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缔约时,应当注意这种缔约方式一般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于其他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投资合同等。

二、要约和承诺的概念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旨在以要约人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要约一般要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例如,悬赏广告。再次,要约必须能够反映所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即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是对未来合同的设计,一旦被承诺,合同即成立。第四,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有效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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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总价合同支付要约方式研究

摘要:合同支付要约方式是EPC总价合同双方最为重视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清晰、过程控制高效的关键。文章基于赢得值原理,提出了“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的合同支付要约方式,不仅可以从整体上反映项目管理以目标控制为核心,重视考核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对项目的成本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EPC项目;合同支付要约方式;赢得值

Abstract: Offer payment contract is a contract both sides EPC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re terms, project management objectives clear, efficient process control ke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earned value, put forward "the key schedule node + non key schedule node + fee" to pay the contract offer, not only can reflect the overall project management to control as the core,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gress of project appraisal, at the same time,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effectively control.

Key words: EPC project; contract payment offer; earned value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支付要约方式是EPC总价合同双方最为重视的核心条款之一。合理且操作性好的价格条款对项目管理、合同变更、项目结算以及保障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等都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将EPC项目中设计、采购、施工三环节在合同支付管理上相互交融和牵制,实现对项目进度目标、费用目标的有力控制手段,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现行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及存在问题

现行合同支付要约方式主要有里程碑节点支付、按期(月、季)支付、分段支付、竣工后支付和双方约定支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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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实事论于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实践展开

【摘 要】辩论主义的诉讼体制下,诉讼资料被称为攻击防御方法,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攻击防御中立裁判。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攻击防御体系当与法官的审理判断结构实现对接,推进诉讼审判的进程。在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实务中,以要件实事论为指引与实践方法论,以当事人攻击防御为框架,结合特定诉讼标的、明确请求原因事实、梳理抗辩事实等具体步骤,整合审判过程,提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视角。

【关键词】要件实事论;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攻击防御

一、攻击防御体系概说

“社会因争斗才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但争斗本质上总是必然包含着陷入‘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这一危险,所以要把争斗限定于某种公正的框架之内,人们也因此而强烈地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争斗而获得的和平才是人们所希望的。”王亚新教授指出,据日本学者考证,古希腊的诉讼发端于在公众面前举行的公开竞技,以此为原型,以言辞和证据为武器,两对手之间这种仪式化的斗争与对抗便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诉讼。诉讼审判作为一整套以获致终局性判断为目标的制度性程序框架,以当事人的对立抗争为主要表征,由此,当事人在提示纠纷命题、特定诉讼标的、明确请求原因、进行攻击防御等诉讼活动时均需围绕上述目的及特征进行,在对立抗争中推进诉讼程序。

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立法时对当事人的各类攻击防御方法进行了规定。日本规定准备书状应记载下列事项: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攻击或防御方法的陈述;德国规定当事人应在言词辩论中,按诉讼程度和程序要求,提出他的攻击和防御方法,特别是各种主张、否认、异议、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攻击防御方法系指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前者指原告依据本案请求之基础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资料,后者指被告依据相反请求之基础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资料,全部攻击防御方法构成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体系。

在辩论主义诉讼体制下,攻防方法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主张是提供证据的基础和证据证明的目标,攻击防御体系的核心方法即是当事人事实上的主张。当事人攻防展开的过程同样是法官审理判断的过程,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判断即为对要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法官审理判断结构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体系由于对象的一致性而完成了逻辑上的对接。由此,鉴于诉讼资料完全由当事人提供的规则,当事人攻防成为法官认定要件事实必要且唯一的途径。当事人事实上的主张是攻击防御的核心方法,而该主张的提出受到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的制约。这些事实上的主张及对方当事人对上述主张的不同反应,组成了不同的攻击防御方法,通常包括,特定诉讼标的、明确请求原因、抗辩提出、再抗辩提出、复再抗辩提出等。

本文以运输合同违约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为例展开要件事实论的实践应用分析,设例:旅客甲承运人乙在承运过程中,突然刹车致使甲受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3万元。

二、特定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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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一、邀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邀约的概念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成立要约应该具备的条件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二、邀约邀请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己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己”(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要约邀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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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活动中的要约与承诺

摘要: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颁布的合同法律,无论是《经济合同法》,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没有对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行详细的规范,使得遇到诸如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等案件,只能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律师根据法理、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加以分析。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以及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对合同的订立过程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这次随着《合同法》对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我国合同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地完善。

关键词:要约;要约人;承诺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60-03

一、关于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范:(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新合同法关于要约的立法定义。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合同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为要约人,而相对方即接到要约的一方被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提出要约应注意五个问题:(1)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2)主要条款必须明确、肯定、具体、真实;(3)要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4)要约人提出要约必须基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要约人要有受该要约约束的表示。

根据《合同法》对要约的定义及其内容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项有效的要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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