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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重点业务公开信息系统”,实现了主要对外经营业务全面公开公示,通过建立业务公开网上巡视工作机制,强化对各类经济业务运行的在线监督,探索了一条以公开促民主、促清廉、促效益的源头防腐新路子。
关键词:业务公开;网上巡视;监督
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重点业务公开,拓展网上监督领域,已成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探索创新的重要课题。近年来,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积极使用业务公开信息系统,做到科技手段、制度建设与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拓展网巡领域,网巡工作由单项监察向综合监察、由管理监察向效益监察发展,使监督落实到了管理中,为企业创造效益和价值提供了保障。
1 业务公开网上监督的内容和载体
职工群众只有充分了解经营状况才能有效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部门只有及时掌握业务信息才能真正落实过程监控。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信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级别一直有着广泛争议,定密过于宽泛、解密过于滞后在很多国有企业存在,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受到很大限制,监督部门也很难及时有效地跟踪监督。为克服以往信息公开内容简单、时间滞后、渠道散乱等弊端,中国石化按照“决策民主、操作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主要经营活动的实施结果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来说就是把“原油采购、一般物资采购、天然气销售、炼油自销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油品销售及外采、工程建设、资产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科技合作”等10大类业务和资源库管理作为公开的重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公开业务发生的时间、对象、数量、金额等关键要素,基本涵盖了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2009年年底,中国石化建成重点业务公开信息系统,将127个单位及部门重点业务全部上线公开。
为增强业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油品销售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把“购、销、运、建”等重点业务作为业务公开工作的关键点,主要公开“油品直销分销、资源外部采购、对外租运车船、一般物资采购、便利店商品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经营网点的收购租赁参股、资产转让及处置”等方面的重点业务。
为确保公开内容既阳光透明,又安全保密,业务公开网上巡视系统对各类公开内容的上传数据都进行了细致划分,对数据上载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尤其对手工上载信息,要求数据上载人员要仔细校验,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上传,防止信息失真和泄露商业秘密。同时,细化了各种信息内容的公开范围,在确保上级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本企业班子成员、监督部门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公司重要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和重点业务实施结果的前提下,按照“授权有度”的原则认真核定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内容,经请示集团公司业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采取了严格控制访问权限、适当延迟公开时间等措施加强保密工作,并对相关人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2 业务公开网上巡视的作用
摘 要:“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可以说是一条法律公理。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依法治监的深入推进,监狱行刑水平在整体上得到明显提高,但也无庸讳言,监狱及其民警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仍不可避免地有所发生,这种行为的存在乃是确立罪犯权利救济制度的根源,也是对罪犯权利实施救济的前提。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制度积极构建罪犯权利救济的体制与机制,对罪犯权利救济作了多层次、多方位的规定。
关键词:罪犯权利救济;诉冤制度;巡视制度
一、基于现行监狱法等刑事法律及相关制度对罪犯权利的救济内容
我国罪犯权利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监狱法有三个方面的相关规定,一是罪犯对监狱民警在行刑中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转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二是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三是罪犯亲属对监狱所作的罪犯死亡鉴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这些规定是罪犯最具根本性的救济制度。其二,国家赔偿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规定,监狱及其民警因职务侵权行为损害罪犯人身、财产权的,罪犯可以依法获得刑事赔偿。这些规定是罪犯最具现实性的救济制度。
二、完善我国监狱中罪犯权利救济措施
(一)建立健全罪犯诉冤制度
诉冤,从文义解释看,是指倾诉冤屈。罪犯诉冤制度是指罪犯可以就监狱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监狱内部有关专门监督机关控告和抱怨的一项制度。这是一种监狱内部纠正和消化的办法。比如残酷的和非正常的惩罚、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处理问题时没有遵循应有的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以及涉及言论自由、隐私、宗教活动等行为,罪犯都可以通过诉冤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关罪犯诉冤的程序,可作如下考虑:首先,监狱内应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罪犯控告和抱怨的机构,而且要有专职的人员负责。其次,对于罪犯提起的方式,为防止监狱干警扣压抱怨和控告,可以向专职人员直接报告。再次,对罪犯的控告和抱怨的书面答复时间进行规定,这可以结合监狱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规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但对于一些紧急情况,例如因超过一定的时间所造成的耽搁会导致罪犯的伤害等情况,对抱怨的迅速反应应规定一些特别的程序。最后,还应规定有关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对监狱管理的巡视制度。
长垣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查报告
黄河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有效打击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确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结合长垣黄河实际,我局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预防、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坏分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总结河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对黄河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和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市府办《关于建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确保“*”末完成全区80%乡镇、村庄农村垃圾治理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以巩固已验收合格的乡(镇)、村能长期保持家园清洁,推动全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是贯彻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协调城乡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乡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巡查督察工作,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减少垃圾“回潮”,对巩固农村垃圾治理成效,提高垃圾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巡查范围、内容
(一)巡查范围
1、省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验收合格的镇(乡)、村(详见附表1)和列入省2009年度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镇(乡)、村(详见附表2);
2、九龙江、汀江等重要流域及城镇水源保护地周边的镇(乡)、村;高速公路、国道以及省道的镇(乡)、村;历史文化名镇(村)、旅游景区的镇(乡)、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有效惩处各类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77号)、《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办〔〕142号)、政〔〕221号《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文[]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红绿旗检查评比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村工作责任:村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土地协管员是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责任。
(二)镇包村工作队工作责任:镇包村两委成员是所包村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包村工作队队员是所包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该村包片两委,组织依法。
(三)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工作责任: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具体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
(一)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所站、工作队、村三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
1、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负责全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对全镇辖区内主干道两侧、环库公路、基本农田保护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巡查。
一、多样化与复杂化
近代的交通变迁据调查,清末的交通工具有轿、轿车、马车、骡驮轿、人力车、自行车、洋式马车、马、牛、驴、骆驼、大车、手推车等多种。[1]当时,大街“,中高数尺,左右两路,形即偪仄,又随意排列货物,车马行人,拥挤尤甚”。[2]义和团运动后设置工巡局,对道路进行整修,一部分大街已修成马路,成效“颇有可观”。[1](20)有竹枝词称赞道“:大街拥挤记当年,高在中间低两边。一自维新修马路,眼前王道始平平”。[2](126)清末道路整修使局部交通得到改善,进入民国时期,一些旧式的交通工具如轿和牛、马等日渐减少,一些新式交通工具如人力车、汽车迅速增加,当时交通状况呈现出交通工具多样化、交通秩序复杂化的特点。进入民国以后,人力车发展更为迅速“,每年加添三四千辆之多”,[3]大有“填街塞巷”之感,[4]成为主要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到1926年,城内的营业人力车已达32000辆。[5]与此同时,汽车作为新式的交通工具,日益增多“,盛行道途”。[6]1919年,有“公府所用汽车9辆,旅京外所用汽车20辆,自用及营业汽车625辆”,[7]至1922年在京师警察厅挂号的汽车已达1600辆,[8]一年以后就已增至1700余辆。[9]车辆增加,交通事故也同时增加。[10]市政部门对道路进行了整修,但远远不能满通工具迅速增长的需要。当时,的马路上,中间行走的是汽车、马车、人力车,道路的两边是拥挤的人群,旁边是一些固定或流动的摊贩,再加上穿插其中络绎不绝的自行车,甚至还有一些慢慢腾腾的骆驼队,当时的外国人称的马路为“尖刀”,的确是实情。[11]“一般交通者常因对于新增交通情态之急遽变化,未能了解,遂使交通事故,相伴而生。其因交通事故而罹死伤者,征诸事实,实属不乏惊人之数”。[12]当时的报纸上有关交通事故的记载几乎每天都有,甚至一天有数起。日趋严重的交通问题亟待解决。
二、制度化与规范化
近代警察的交通管理进入民国时期,由京师警察厅负责交通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交通管理。
(一)车辆登记
清末巡警部和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仅要求人力车、马车、排地车三种车辆到警察机构进行登记备案。[13]民国以后,京师警察厅陆续修订了各种车辆登记规则,扩大了车辆登记的范围。京师警察厅规定,人力车应呈报其所管区署,由其所管区署发放号牌方能进行营业。号牌的安钉便于京师警察对人力车进行统计管理。每个警区有自己固定的号牌。一定时间后,原有号牌多已毁损模糊不清时,京师警察厅制定新式号牌要求人力车进行更换,并收取一定费用。[14]为了防止车厂和人力车主为逃避缴纳牌照费用,不更换旧牌,京师警察厅派员检验,检验后方能营业。[15]车户更换新车时,必须将旧牌照呈报区署,倘有新车钉用旧牌照,或私售无牌照之车,一经查出,重罚不贷。[3]号牌的实行对于京师警察厅掌握人力车数量和管理人力车夫“成效颇著”。[16]随着汽车的迅速增加,京师警察厅也加强了对汽车的管理,颁布了《汽车管理规则》,[17]规定凡是汽车,无论自用还是营业用均应把详细信息呈报警察厅。呈报警察厅后,车主应将该车定期送交警察厅检查车身是否坚固,机械是否完备,检查合格后才能发给执照,同时缴纳执照费1元。所发执照应常置于车辆内,以备警察检验。[17](354)为避免危险发生“,车身不甚坚固者即当禁止驶行”。[18]汽车呈报检验合格发给执照后,还须购置京师警察厅指定的号牌两面,钉在汽车前后容易看到的地方。[17](354)每一辆汽车对应一个号牌,在警察厅备案,可以根据号牌查明车主的相关信息。对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也要按照京师警察厅的相应规定进行登记。如自行车无论新旧均应向“该管警察区署购安号牌,领有通行证方准通行”。通行证每月更换一次。[19]车辆登记一方面可以确认车辆的合法性,保护车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检验车辆是否适于行驶,对维护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巡逻
除普通警察负责日常交通管理外,京师警察厅为改善交通环境和疏导交通秩序,成立了交通巡逻队,在“冲繁地点”设立专门的巡逻人员,以“注意交通,勿令车马拥塞,妨碍通行为专责”“,以补助区署巡守长警①之力所不及”。交通巡逻队共有巡长6名,巡警21名,每周更换其中五分之二。交通巡逻时间从每日午后1时开始至夜间1时止,其巡逻路线主要是行人车马比较繁盛的路段,根据昼夜交通情况不同,安排灵活的巡逻路线。如每日下午1时至7时,前门洞、前门大街商业繁华等处车马行人最多,巡逻人员最宜注意这些地方;每日下午7时至10时以前,陕西巷、石头胡同娼妓营业最为集中等处“车马交通均极繁盛”,特意安排两班同时出发,分头巡逻。[20]为保证巡逻取得成效,京师警察厅对巡逻路线和巡逻人员的行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按照路线行走,无故不准出线路之外;队员巡逻时不准低头疾走,敷衍了事;巡逻时对待民众要用和平的态度进行引导劝诫;巡逻队员和各个区署普通的巡守警察应和平相处等。[21]
摘 要:
当前我国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国外如荷兰和英国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建设,希望可以为我国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在押人员;保障机制;比较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受到社会愈来愈多的关注。由于受传统观念以及既往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加之看守所、监狱等监禁机构所具有的相对隔绝性,在押人员成为权利维护的“重灾区”。 2009年云南某看守所“躲猫猫”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更是将看守所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改革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一、域外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介绍
1、荷兰
在荷兰,审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会统一由荷兰国家监狱机构负责羁押。为了监督羁押人员和监禁人员待遇的合法性,荷兰司法制度上设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救济手法,如附属于所有监狱机构的监督委员会、投诉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属的小组委员会)、政府检查署和国家投诉专员。如有需要,还可以在民事法院寻求并且找到补充的法律保护。羁押人员或者监禁人员称自己是酷刑或者其他形式虐待或者是其他人权和自由被侵害的受害者,在所有的国内补救方法已被用尽时,可以向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交投诉。 [1]
荷兰的监督委员成员有6名,均由荷兰安全和司法部部长任命。该委员会可以不受限制地走访相关监禁机构,通过检查监禁机构日常管理、查阅文书、与监禁人员及在押人员交谈等方式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小组(投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押人员的投诉,投诉的研究过程由一名法官主持。对于研究决定,监禁机构负责人必须接受。在押人员对决定可以提出上诉。由法官主持的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查总结汇报
黄河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有效打击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确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结合长垣黄河实际,我局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预防、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坏分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总结河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对黄河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安全隐患不能轻视,更不能置之不理。水上安全监管只有做到防微杜渐,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才能更好地巩固辖区水域的安全形势。此次广东海事局开展的水上安全大巡察,既是对辖区水域安全隐患的一次摸底,也是对水上安全隐患的“亮剑”。
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监管,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加强督查,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针对辖区水域安全,今年4月,广东海事局制定了一个历时八个月的水上安全大巡察行动,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希望能让平安两字在广东这片湛蓝之海远扬。
水上安全大巡察要如何查,怎么查,查到安全隐患又会怎么办?
对此,《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大巡察工作方案》作出明确指示,广东海事局将组织局机关通航、船舶、危防、船员、船检、应急、法规、海事公安等处室业务骨干联合组成巡察组,采取自查、巡察、回头看“三步曲”,对汕头局、湛江局、各分支局(下称“各局”) 及所有海事处进行安全大摸底,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翻箱倒柜”式的巡查。同时,在水上安全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跟踪整改措施,若有失职将会进行追责。
全面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
为贯彻落实2017年广东海事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大巡察的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海事部门监管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解决水上交通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广东海事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联合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大巡察,聚焦主业、发奋图强,对辖区实行“翻箱倒柜”式的蹲点检查,唱好自查、巡察、回头看“三步曲”,推动事先预防、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通过检视海事部门的履职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安全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全面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推动海事“三化”建设,打造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
本次水上安全大巡察中,广东海事局将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确保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和《广东海事局有关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筑牢安全监管责任链条,有效监督辖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载适当、环境适宜。
同时,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通过蹲点巡察的方式,对汕头局、湛江局、各分支局及所有海事处全覆盖巡察、对辖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全覆盖巡察。通过安全巡察,着力发现辖区安全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突出问题解决不力的原因和破解办法,积极完善辖区安全督查工作机制。针对安全巡察反馈的问题,将会逐一制订有效整改措施,按照时限要求落实整改,对安全巡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山塘、堤防、涵闸、堰坝、渠道、渡槽、电力排灌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施巡查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镇乡(街道)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负总责,落实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行政村对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巡查管理。私营和实行股份制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巡查管理。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设施,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巡查管理。
第四条市水利水电局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镇乡(街道)做好巡查管理工作。基层水管站应对巡查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各镇乡(街道)、行政村应建立管理组织或落实巡查管理人员,明确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和巡查管理人员,分级签订巡查管理责任状并报市水利水电局备案。
第二章水库、山塘巡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