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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山塘、堤防、涵闸、堰坝、渠道、渡槽、电力排灌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施巡查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镇乡(街道)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负总责,落实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行政村对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巡查管理。私营和实行股份制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巡查管理。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设施,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巡查管理。
第四条市水利水电局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镇乡(街道)做好巡查管理工作。基层水管站应对巡查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各镇乡(街道)、行政村应建立管理组织或落实巡查管理人员,明确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和巡查管理人员,分级签订巡查管理责任状并报市水利水电局备案。
第二章水库、山塘巡查管理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巡查管理工作由各专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分别由各镇乡(街道)、所属行政村为主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库、山塘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
第八条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水库、山塘的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一)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二)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三)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四)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五)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第九条水库、山塘在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在汛期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一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巡查二次,当遇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时值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应及时报告所在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连续监测。每年的4、5月和9、10月必须对大坝坝面杂草进行清理,确保坝面整洁。
非汛期每月15日必须向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库水位和基本情况;汛期或辖区内出现大到暴雨时,必须及时观察汛情,加密报讯;当工程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须在第一时间向水库、山塘防汛行政负责人和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负责保管好水库、山塘储存的防汛物资,按要求及时调配生产生活用水,制止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水库、山塘的巡查员应通过观察水生物、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防范危及饮水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三章堤防、涵闸、堰坝、渠道巡查管理
第十一条堤防、涵闸、堰坝、渠道的巡查管理工作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各行政村和湖畈水利会按辖地和责任地段实施。
第十二条堤防巡查的范围包括堤防(迎水坡、堤身、背水坡、石渣平台)、堰坝、涵闸、渠道、湖畈内重要水工建筑物以及与堤防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等。
第十三条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堤防、涵闸、堰坝、渠道的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一)堤防。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堤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二)涵闸。主要检查闸门和启闭机械、动力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涵闸各部位、特别是薄弱部位,以及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等有无异常。
(三)堰坝。主要检查堰体有无裂缝、坍塌;橡胶坝坝袋有无漂动、拍打、磨损和老化现象;活动门、深孔闸门能否正常启闭等。
(四)渠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坍塌、凹陷、蚁害及动物洞穴等。
第十四条巡查堤防、涵闸、堰坝、渠道,在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在汛期每三天巡查一次(雨天时增加巡查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当水位上涨到警戒水位时,全体人员到岗到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应及时报告所在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24小时持续监测。
及时清除堤防迎水面护坡的杂草(物),检查白蚁危害情况、违章建筑状况,经常保持堤防整洁,及时制止人为破坏堤防、涵闸、堰坝、渠道等重要水工建筑物的行为。
第四章电力排灌站巡查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电排站巡查管理工作由市水利水电局电力排灌站组织实施,集体电排站、电灌站巡查管理工作由各镇乡(街道)或所属行政村为主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电力排灌站巡查的范围包括整个站区、高低压配电设备、电机、水泵及控制阀、按钮开关、指示仪表等。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结合看、听、嗅、摸、测等结果,仔细观察电力排灌设备运行情况。
(一)看。设备的油面、油色、导电的各连接部分、瓷件及机械部分,涵闸及金属结构闸门有无异常及损坏。
(二)听。设备运行声音是否正常。
(三)嗅。设备有无焦臭味等异常气味。
(四)摸。运行设备的外壳(接地部分)温度有无异常。
(五)测。导电部分接触面发热情况。
第十八条电力排灌站巡查分日常巡查和特殊巡查。日常巡查,即巡查人员每日对所有运行设备进行的巡视检查;特殊巡查,根据天气变化、负荷变化、新设备投产等特殊情况而进行的巡查。巡视检查时间:日常巡查每日1次;特殊巡视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或上级指令执行。
电力排灌站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的巡视路线和项目内容对运行设备、备用设备、进出水池及上下游引河进行认真的巡查。遇有以下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恶劣气候;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新设备、经过检修或改造的设备、长期停用的设备重新投入运行;事故跳闸和运行设备有可疑迹象。巡查高压电气设备时,不应进行其它工作,不应移开或越过安全遮栏,不应撑伞。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应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或异常运行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上。对重大缺陷或严重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负责保管好电力排灌站内的设备和物资,发现可疑人员进入站区及时劝离。
第五章水电站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巡查管理工作由各专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小水电站巡查管理工作由各镇乡(街道)或私营企业、个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水电站巡查的范围包括发电机、水轮机和各导轴承、辅助设备、二次设备、室内开关设备和户外电气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巡查员通过看、听、嗅、摸、测等方法,对水电站的以下设备进行巡查:
(一)发电机。检查设备有无异音异味,有无剧烈振动;定子绕组、铁芯温度是否正常;各仪表或微机指示的参数是否正常等。
(二)水轮机和各导轴承。运行中水轮机震动、声响是否正常;主轴密封漏水情况;各导轴承油位、油色是否正常,瓦温和油温是否正常;导轴承冷却水水压、蜗壳水压及顶盖、尾水锥真空度等。
(三)辅助设备。励磁系统各指示是否正常;调速器及进油阀控制回路是否正常;空压机控制回路是否正常;集水井水泵控制回路是否正常等。
(四)二次设备。主要检查各保护、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各操作回路工作是否正常;二次连线是否可靠,端子是否松开等。
(五)开关室内设备。主要检查开关本置和指示灯指示是否与所执行的任务及仪表指示相一致;各电气设备有无闪络、放电及异味现象等。
(六)户外电气设备。主要检查油枕内和充油套管内油面的高度;变压器声响是否正常;绝缘套管有无破损、裂纹;呼吸器是否畅通;检查避雷器的毫安表读数、雷电计数器指针读数等。
第二十二条水电站的巡查工作分正常巡查、全面巡查和特殊巡查。正常巡查:每个运行班次至少巡查1次,每天至少3次。全面巡查:每隔3~5年对所有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定检。特殊巡查的巡查周期根据设备情况而定:开关跳闸后检查一次并记录;对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应于每月25日前,全面核对一次继电保护整定值记录;每次雷击后,检查一次避雷器及雷击计数器的动作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新安装设备、备用设备及检修后的设备在投入运行4小时之内每半小时检查一次,以后按正常周期进行检查;暴雨后对水工建筑检查一次。
巡查员应掌握季节气候特点,有重点地进行巡查。
第六章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巡查人员按以下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和报告:
(一)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隐患,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二)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各镇乡(街道)在每年12月底将巡查记录汇总归档,确保资料的连续性。
第七章巡查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镇乡(街道)在每年3月份须发文明确各水库、山塘、堤防埂段的巡查员名单以及巡查职责和任务,并及时汇总巡查员基本信息以备查。
第二十五条巡查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熟悉本水利工程设施的基本情况,掌握巡查管理知识。
第二十六条巡查员应服从镇乡(街道)的领导和指挥,接受市水利水电局的监管。巡查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巡查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市水利水电局、各镇乡(街道)应组织巡查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巡查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镇乡(街道)负责对巡查管理工作和巡查人员进行年终目标考核。
第八章巡查经费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应会同水利水电局、各镇乡(街道)做好巡查管理经费的测算工作,并将巡查管理经费纳入市、镇乡(街道)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国有、集体、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水电局另行制定。各镇乡(街道)、行政村也应落实相应的巡查管理经费。私营、股份制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管理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巡查管理经费的支付、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