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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共三联)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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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中文姓   中文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

照片大小:48X33mm

头部宽度:21-24mm

头部长度:28-33mm 拼音姓   拼音名   民族   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所持原证照名称   签发机关   所持原证照(或居留许可)号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境外住址   境外联系电话   入境事由   入境地点   入境后目的地   境内住址   境内联系电话   国内外主要亲友 姓 名 性别 年龄 与本人关系 职业 现 在 住 址                                                 申请类型 (1) 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回港澳;

港澳居民在港澳地区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急需来内地的

(2) 内地居民在港澳遗失证件或证件失效需返回内地的

(3) 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发给的入境许可证赴香港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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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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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技术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

(四)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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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相应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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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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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捍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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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材料。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第三条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本局在汕头建设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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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相应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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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落实公告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年输欧盟部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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