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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它们既可单独进行转让或许可,也可相互结合同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事实证明,当今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士必须了解知识产权情报知识,系统、完整、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情报知识,方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1.1商标使用许可概述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权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可分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可转售许可。商标使用许可是我国商标管理随着商品生产发展而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在许可和被许可双方有条件合作的基础上,促进企业间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对于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所谓“使用许可”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根据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然后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报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备案和双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审核后,对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则不予以备案,并由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退还给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还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再重新报请备案。如果经商标局审核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而备案和公告后,则手续完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填写:
(l)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名称、注册证号、使用商品名称;
(3)使用期限和产品销售地区;
(4)商标使用费的规定和支付办法;
(5)商品质量的保证和监督办法;
(6)商标侵权行为的排除和责任;
(7)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条件;
(8)其他有关事项;
办理商标许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I)许可使用的商标应是注册商标;
(2)商标许可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3)商标使用许可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字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应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6)许可人在合同期间,未经协商同意,不得任意注销许可使用的商标,也不得搜自把许可使用的商标转让给他人;
(7)商标被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再辗转许可他人使用;
(8)在特殊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被许可人为代表,以其名义与其他人办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必须由商标注册人出具明确记载权限的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而且合同文本应由商标注册人签字盖章;
(9)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发现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协助许可人处理侵权事宜,但未经许可人委托,不得作为其商标的权利人处理俊权行为;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字后,应将坟写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连同合同副本送交双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和按规定上报商标局备案。对于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2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在中国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确定了如下注意事项:第一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第二条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者,必须备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和许可合同备案表各3份,送交被许可人所在地和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一份存查,另一份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第三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人必须是商标的注册人。
(z)许可使用的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后,合同双方要求继续保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填报许可合同备案表。
(4)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有变动或解除许可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局提出书面声明。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应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出口商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上述要求外,还需符合(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第五条合同经审核,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予公告;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由许可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改正后可重新备案。
2商标的转让
商标的转让是指专用权的转移,而不是使用权的扩展,即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转让后,原注册人即失去其商标的专用权,受让人同时获得其专用权。以下是商标法规定的转让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1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由受让人所在地商标核转机关向商标局核转,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交纳转让申谙注册费,经商标局核准,将该(商标注册证)加注受让人名称、地址及转让日期后,发给受让人,并予公告。
2.2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得自行转让。否则,搜自转让后,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严重的,其商标还要被撤销。
(2)在转让前,该商标己经许可给第三者使用的,必须首先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不得搜自转让。因为转让人虽然有权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但在许可他人使用期间,使用权已扩展,如果不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疽自进行转让,专用权随之转移,许可合同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这就侵犯了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利,有可能给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许可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待合同期满或者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后,才能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所有。
(3)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如果是类似的,在转让时必须全部转让,不能只转让其中几个。否则,在类似商品中即出现两个商标注册人,这就无专用权可言,同时也不便于管理。
(4)联合商标必须同时转让,不能只转让一个或者几个。因为联合商标带有共性和相似性,极易混淆。所以,联合商标不能由两个企业专用,只能归一家所有,要想转让必须全部转让。此外,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工业产权,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这由双方根据自己的要求和需要协商而定,(商标法)对此未加限制。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商标的转让都是有商标注册人参加的法律活动。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商标许可的商标专用权仍属原商标注册人所有,并不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商标转让则是指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行为,它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只能自己使用,无权再许可给别人使用,而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则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按照商标法规的规定允许他人使用。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商标的转让活动都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