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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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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限期整改通知书》法律属性和使用

摘要: 水行政执法任重而道远,对一起水事违法行为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怎样达到程序合法性和处罚合理性,怎样切实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关键词:限期整改通知书、法律属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之一,尤其在我们正朝着构建和谐水行政执法环境目标而努力的今天,“重宣传”、重教育、慎处罚”的精神越发突显,而《限期整改通知书》就成了提高长江河道管理成效,缓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关系的有效方法,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整改要求,则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笔者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一起侵占长江河道行洪断面违章建房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管理相对人向江苏省水利厅提起了行政复议,江苏省水利厅受理了该复议申请。但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却仍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限期整改通知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中间环节,作《限期整改通知书》出后,行政机关还要作出听证告知书,最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允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讼,那么,对《听证告知书》也就同样可以了。这样的话,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处罚程序,既可以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讼,也可以对《听证告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讼,又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讼,这样,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增加了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能提起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连《限期整改通知书》也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的话,会导致原告诉权的滥用,因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环节,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终结,行政相对人尚有救济途径,完全可以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认为,《限期整改通知书》是一个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人认为责令限期整改只是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一种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归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本人看来,责令限期整改是一种多重性的行政行为,如何定性,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一、限期整改的基本形态

所谓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违法行为可能会扩大化,而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以维持法定的秩序和状态。目前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条文中,大多设有限期整改的规定,但在不同的规定中其表现的性质并不相同,概括起来,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的属性有三种形态。

其一是《限期整改通知书》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规定,条例里只有限期整改的要求规定而没有行政处罚的要求。限期整改单独适用,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而是以教育为目的,通过整改,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其二是《限期整改通知书》文书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且并未给被管理者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里的规定都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形态下,限期整改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先责令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三是限期整改与行政处罚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规定,条文里就体现出限期整改与行政处罚并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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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摘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如何正确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税收执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本文从法律视角对其独立性、法律适用、内容要求、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实践探讨并提出了处理思路。

关键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法律 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二)项即对其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税务人员在如何正确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却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独立性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制发给税务违法行为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实践中,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常常是同时进行的,因此有人认为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附属组成部分,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行政处罚是带惩罚性的行政行为,是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但它在因果关系中并不具有终极意义。也就是说,不能为处罚而处罚。处罚本身和违法行为的改正是两回事,纳税人接受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行为的改正。实施处罚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税务机关作为实施处罚的主体能够保证对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却无法代替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而且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因此,有必要单独就违法行为的改正向纳税人做出限期改正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命令,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因此,期限改正虽然和实施行政处罚密切相关,但它在法律上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税收执法人员在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候,存在着一种定势思维: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确定该文书的适用范围。这其实是个认识上的误区,误导了税收执法工作。

在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限期改正主要在法律责任一章有具体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在“罚则”中第36条就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六种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在“税款征收”和“法律责任”中也有规定,“税款征收”中第32条、第35条、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了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适用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法律责任”中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68条、第70条规定其他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适用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法律责任”中第76、第83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适用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税款征收”中的第73条和“法律责任”中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5条补充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适用限期改正。这些都是我们税务机关适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适用“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的全部,而且这些法条在技术上进行零散规定的处理,也不利于形成对责令限期改正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全面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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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督察作用,确保安全督察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督察组工作内容:监督、检查、督导、监察。 安全督察工作坚持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处罚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督察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方案、措施、 质量验收标准。

(三)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中 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安全技术强制性措施》、《中铁隧道集团控制重大危 险源十八项“卡死”制度》、《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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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处一季度工作总结

2011年是**区创园冲刺阶段,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两节”和“两会”,扎实推动市政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狠抓管理机制创新,加强市容秩序整治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要求, 理顺条块关系,强化街道、社区的管理功能,将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扎实做好市容市貌整治工作。一是对全城主要路段进行14小时不间断巡查,重点对民主路、福慧路、长水路、忠义市场入口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确保城区各街道干净整洁、畅通有序。二是针对违章占道经营、不规范的广告、城市中乱搭乱建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当场纠正,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停乱放等现象明显好转。同时我局机动中队、西安、束河、和祥执法中队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香格里大道丽客隆超市前、太和路占道务工人员进行疏散,对带泥上路车辆进行巡查。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对移交的七星街片区进行综合整治。五是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惩治违章行为,有效的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二、认真开展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在严格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丽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认真做好城区户外广告日常巡查、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一是认真做好每月新增户外广告审批办理工作及到期年度检审工作。一季度共审批办理新设置户外广告14户,设置面积为626.50平方米。办理年度检审20户,设置面积为544.43平方米。在七星街规范整治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广大商户积极到我局补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近期共办理6户,设置面积为27平方米。二是不断加大、加强监管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城区内各路段的各类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其间,共外出巡查40余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通知书》19份。在下发强制通知书的同时,组织聘请相关广告公司人员集中整治拆除康仲路各类违规设置指示牌19块,拆除面积为65平方米。拆除福慧路老市政府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违规广告牌画面1块,面积为300平方米。三是木牌整改情况。在2012年度“一街一景”门头(招牌)规范整治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继续对福慧路、民主路部分地点的门头(招牌)以试点形式进行木牌整改,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参整改路段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各单位及商户下发和签订了《限期整改、规范设置通知书、协议书》129份。并督促要求业主在限期内将原有的户外广告牌更换为木牌户外广告,共计更换129块,面积为427.9平方米。四是七星街片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我局在2012年12月接手七星街片区综合管理权后,集中组织人员到实地察看,对该片区内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制定了《七星街片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七星街片区内主次街道设置不规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破损、陈旧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规范和清理整顿,其中以不协调大中型户外广告和杂乱无章的竖式灯箱、一店多牌为重点集中进行规范整改和整治拆除。共下发《限期整改、规范设置通知书》554份,在下发通知书的基础上,集中组织人员拆除各类违规户外广告牌451块,面积为8020.02平方米。待整治规范后责令广告户主和商户到我局办理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以便于对七星街的户外广告牌进行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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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治理长效监管工作汇报

根据市委、市政府“6699”行动和区委、区政府文件精神,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开展了住家船和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区住家船整治和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为防止已整治区域出现畜禽养殖和住家船“回潮”现象,巩固整治成果,我局自2012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抓好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制度。

为了防止出现“回潮”现象,进一步加强管理督查,我局经过调查摸底和专题研究,制订了《关于防止住家船回潮及建立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办法》和《关于建立畜禽养殖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办法》,建立了一套住家船及畜禽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现办法和快速核实处理程序,并在工作中起到实际作用,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

二、定期检查。

自住家船和畜禽养殖综合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局便组建了6个督查小组,分片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督查。2012年累计开展住家船和畜禽整治检查4次,及时了解和掌握了全区各镇(街道)住家船和畜禽综合整治的整治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限期整改。

通过各镇(街道)农口部门自查的上报情况和我局各督察组的集中巡查情况,结合区纪委、监察局和区环保部门的检查情况,在第一时间赴现场核实并向各镇(街道)发出整改通知。去年,我局累计向雪浪街道、蠡园街道和街道发出《整改通知书》4份,要求出现“回潮”现象的镇(街道)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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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依法履职 不断提高档案依法行政水平

【摘要】本文介绍了沂水县2015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重点介绍了成功经验和具体做法。

【关键词】沂水县;档案执法检查;做法

为认真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档,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山东省沂水县档案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依法履职,于2015年7月至12月,对全县124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随着沂档改字〔2015〕第8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下达,标志着山东省沂水县2015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了以档案局长为组长,县法制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沂水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申请编办增设了法规科,明确了工作人员和职责,突出了档案局依法治档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规范执法依据。通过学习培训,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参考相关单位的模式,制作了有关档案执法文书、档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和《沂水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过三次修改完善,报县法制局批准备案。三是实行网格管理。为明确检查的范围、任务、职责、分工,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分2组进行,每组配备了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分成南北两个网格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了执法检查的质量。

二、强化培训、提升素质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首先组织全局人员通过讲课、交流、考试等形式,对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标准等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学习。其次邀请县法制局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全体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在学习巩固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检查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的问题汇总上报法制局有关专家,再一次邀请县法制局专家进行了第二次强化培训。二是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到临沭县档案局等先进单位进行了参观学习,听取了他们的先进做法、有力措施的介绍,实地查看了他们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获取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三是模拟检查演练。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针对本局档案,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进行了模拟执法检查演练。全局人员分成三组,分别作为检查与被检查的对象,相互检查,人人制作执法文书,共同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通过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全局人员档案执法业务素质。

三、注重宣传、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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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地方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各种场所火灾隐患也日益突出,消防行政处罚是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 火灾隐患整改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1.1消防行政处罚中执法主体混乱

主要表现为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对同一单位交叉检查,或进行联合检查时交叉下发法律文书,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一方“借用”另一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意见书》作为本级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性文件或前置条件。严格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既存在执法主体错误的问题,也存在执法程序错误的问题,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虽属一个系统,又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分别代表两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权,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消防支队对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但不具有替代作用。两级消防部门各自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在消防行政处罚当中既是一种证据,证明被处罚者存在什么样的火灾隐患,限期届满是否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整改,但对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来讲,它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程序性文件。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任何一方只能将另一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程序性文件使用。

1.2被处罚主体混乱

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消防检查或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检查或被处罚单位未能使用政府批准的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法定名称,而是使用简称或习惯性称谓。二是对单位的处罚和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或对两个责任人处罚填写在同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按目前统一使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同一案件多个被处罚对象应分别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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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项目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也可将这三类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进行。施工队伍安全巡检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项目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向项目安领导小组汇报并发文通报下属施工队,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公司安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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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劳务监管通告

根据《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劳务分包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分包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送窗口重新报备。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一些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目前,我区在建项目49个,共有31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年月日,28个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4个项目超时递交,17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28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14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劳务合同变更未重新备案。有3个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变更,但未及时向我局备案,每月也没有向我局报送报表。

对上述(一)、(二)条款存在的问题,我局向责任单位发出1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整改反馈不及时。我局根据每季度检查情况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整改未反馈。年第四季度发出整改通知书15份,截止整改期限1月21日,仍有8个项目未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反馈。

二、年底清查欠款情况

11月,我局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开展年度竣工和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工作。我局结合10月28日召开的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年底的工程款和工资清欠进行工作布置,会议发出年度竣工、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共计120份,会后共收回年度竣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39份,收回年度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26份。

经汇总施工单位上报的情况,其中竣工项目工程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有19个项目,共涉及13家建设单位,12家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有5个项目,涉及2家劳务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金额合计约1084万元;在建项目工程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有2家,共涉及2家建设单位,2家施工单位。我局对以上存在较大拖欠金额的项目发出督促支付拖欠工程款的通知2份,召开专题协调会3次,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1个。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我局将进行重点跟踪,督促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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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淮城镇“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建立组织

为确保全镇”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得到扎实有效的开展,镇政府组织14个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组,各组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对全镇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现场巡查。各村居、企业要组织力量,在本辖区(单位)内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自查活动。巡查分组情况见附表。

二、检查范围

检查的范围是全镇各村居(辖区),各行业(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密集型生产企业、旅馆、桑拿浴室、咖啡馆、歌舞厅、饭店、学校、医院、市场、超市、养老院、集体宿舍等)以及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1、要按照《企业安全自查表》六大项内容。即:合法性、责任制、组织管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现场管理、操作管理等要求进行检查。(具体详见附表)

2、各行业可根据行业要求增加自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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