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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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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督察作用,确保安全督察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督察组工作内容:监督、检查、督导、监察。 安全督察工作坚持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处罚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督察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方案、措施、 质量验收标准。

(三)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中 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安全技术强制性措施》、《中铁隧道集团控制重大危 险源十八项“卡死”制度》、《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区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安全督察对象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2、项目部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括行政、 技术和专业安全管理负责人) ;

3、工区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4、协作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安全督察组在督察前,编制安全督察计划书,明确督察的目的、内容、依据以及所要采取的方法。安全督察计划书由安全督察组组长编制,并告知每一位督察组成员。

第六条 安全督察组根据督察计划书开展督察工作并留下相应的证据资料。

第七条 安全督察组有权对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和行政处分。对严重违章违规 的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一)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600~元的罚款: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整的;安全经费使用与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

3、持证上岗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4、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的;

6、未督促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

7、未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的,施工资料记录不真实的;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够的;

9、未按规定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的;

10、对出现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11、擅自脱离安全管理岗位的,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的;

12、对分包单位和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况危急时,要求停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处以~ 5000元的罚款:

1、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的;

3、未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的;

4、未组织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

5、指使、纵容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的;

6、对特种设备未组织检测、检验就安排投入使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8、挤占挪用安全资金造成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9、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10、对安全督察或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整改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受督察单位停工整改,对主要责任人下达《行政处罚建议书》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对重大事故征兆、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严重违反《中铁隧道集团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十八项“卡死”制度》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

第八条 督察发现的问题均可追溯及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人员。采取先通报和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果的,下达《行政处罚建议书》 。

第九条 接到《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单位或人员,应按要求立即进行“定人、

定时、定措施”整改。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督察组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立即执行或由主管单位实施。第十条 对同单位的同一个安全违规事件不重复处罚。下达停工整改决定时,原则上只停施工工序。处罚记录中应注明违反法规和规定的文本条款和不符合的事实。

第十一条 对主要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安全督察组要督促相关单位和行政部门执行。 主管单位或部门执行处罚时, 可对安全督察组提出的事实、 证据、 理由进行复查,无正当理由的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

第十三条 整改完毕后, 责任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建议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规定期限内,由个人将罚款自行上交式反馈安全督察组,安全督察组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安全督察组在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每半年向集团安质委综合汇报督察工作情况。 督察月报应明确当月督察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分析当前安全工作的形势、突出问题,拟定采取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集团安质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铁隧道集团安全质量

管理委员会 年 11 月 25 日公布的《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附:1.安全督察通知书 2.安全行政处罚建议书

安全督察通知书

单位名称: 受督察单位: 安全督察情况及存在问题或隐患: 编号:

整改要求:

处罚决定:

安全督察组:(公章) 日期: 受督察单位签收: 说明:本表留督察组、受督察单位和管理权限单位(部门)各一份.有罚款时交集团公司财务部一 份。

行政处罚建议书

单位名称: 受督察单位: 经查你单位负责施工的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安全质量问题: 编号:

依据《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第 条规定,建议: 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建议有异议,可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督察组。 建议实施情况验证结果:

验证签字:

日期:

安全督察组:(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督察组、被督察单位和管理权限单位(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