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乡镇各部门履职报告

乡镇各部门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国土局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中“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是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第一责任人。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

各乡(镇)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处理。要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机制,切实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基层国土所对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及乡(镇)政府汇报。要公正执法、规范执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本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要建立县、乡、村三级依法管理国土资源责任制。县监察局要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等相关部门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县法院、公安、安监、经贸、供电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协管员制度,并对所管辖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形成合力,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国土资源具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国土资源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督查,奖惩结合

要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原则上按季度对各乡镇进行督查。各乡镇对所属村(居)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要按照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乡(镇)

全文阅读

水环境综整监察方案

为促进重点流域九龙江段、韩江芦溪段、江安厚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现将方案制定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流域各乡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年以来实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着重对照文下达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计划未完成或今年流域环境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进行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设在县环保局)。

2、县环保、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自查本部门的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地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从本部门职责出发,对各乡镇(区)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

3、11月下旬,县将组织环保、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县环保局汇总后起草自查情况报告,审核后于12月5日前报市监察局。

二、突出检点,精心组织专项监察

1、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在12月上旬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督查,检点内容:流域各乡镇(区)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辖区交界断面、入干流支流断面水质状况;县直各职能部门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对各乡镇(区)落实整改任务的指导和监督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督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监察局和县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迎接12月中旬市监察局对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方面履职情况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2、在实施专项监察过程中,县监察局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需要,在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2012年月日前,流域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所提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效果。

全文阅读

监察局水流域环境监察方案

为促进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溪流水环境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明电〔〕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明电〔〕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任务

1、保障政令畅通。保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政〔〕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年度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政办〔〕8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综〔〕12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市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政办〔〕158号)等文件贯彻执行到位。

2、促进有效履职。督促各乡镇认真履行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职责,确保本辖区范围内流域不发生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各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督促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乡镇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和监督。

3、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对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4、严肃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乡镇、县直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乡镇、县直各职能部门认真分析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流域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监察的组织

全文阅读

公路局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实施意见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推动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3〕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约谈和点评等制度。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通报制度

1.预警通报制度。是指县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达到预警通报情形之一的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通报,督促其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2.预警通报情形。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预警通报制度,预警通报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直接审定实施。

(1)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或监管领域内发生除道路交通外其它生产安全事故3—5人重伤的;

全文阅读

违法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意见

一、责任追究对象

本实施意见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乡(镇、场)、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容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乡(镇、场)和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市容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等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未依法取得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或经批准但超过批准面积的建筑;

(二)私自买卖土地、私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各相关乡(镇、场)和建设、国土、房管、市容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各相关单位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三、权责界定

全文阅读

管理矿业监察办法

为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促进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我县矿业管理活动有序、规范、高效、合法进行,根据《行政监察法》、《**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9号),制定本制度。

一、矿业管理监察是监察机构依法对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及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机构的设置: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

三、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矿业监管部门(含国有企业,下同)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受理矿业管理中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为政不廉案件的举报;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专门检查和责任倒查等。

定期检查: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在矿业管理中的行为、对国有企业履行本矿区维护矿业秩序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专门检查: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或上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的交办,进行专门检查。

责任倒查:发生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应矿业管理中履职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

全文阅读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共同责任意见

一、责任主体

(一)本意见所称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工作队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农业、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水利、工商、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行为,及时做好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四)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办、林业站、包村工作队以及村干部等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动态巡查,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执法队对该违法建设进行。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应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或取缔;同时,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乡(镇)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督查。

全文阅读

拆除违法建筑实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全文阅读

安全事故危害治理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区、乡(镇)、办事处二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全文阅读

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县手足口病疫情呈现来势早、上升快的趋势。随着气温升高,手足口病将进入高发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政办电〔〕71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控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要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保障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迅速有效落到实处。要严防疫情大规模暴发,确保不因工作失误、救治不力而出现死亡病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科学预警,落实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全面落实手足口病防控措施。要进一步落实乡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包保责任制和村医巡查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科学排查”的工作原则,各乡镇要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对0~6岁儿童摸底造册,登记率和手足口病排查率要达到100%,及早发现发热、皮疹等异常体征者。强化学校和托幼机构晨检制度,早期发现、报告疫情苗头和重症病例。要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误报。要进一步做好应急队伍、应急技术和应急物资准备,认真开展手足口病(尤其是EV71型)风险评估。

三、广泛发动群众,普及防控知识,实行群防群控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广泛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医疗机构要利用宣传专栏、健康处方、宣传折页等,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治手足口病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和各级党委、政府与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的情况,讲清手足口病“可控、可防、可治”的道理,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疫情举报和咨询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环境治理和除害灭病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将疫病防控措施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