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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共同责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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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一)本意见所称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工作队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农业、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水利、工商、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行为,及时做好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四)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办、林业站、包村工作队以及村干部等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动态巡查,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执法队对该违法建设进行。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应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或取缔;同时,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乡(镇)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督查。

(七)城建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执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拆除违建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依纪追究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公安机关负责对群众举报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当事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提供保驾护航;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十)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得给予登记。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占用耕地进行固化地面(剥离耕作层)的畜牧、家禽、水产养殖、食用菌种植场所建设等涉农项目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涉农项目不得批办,不得发放农业补贴基金;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并参与对违法用地复耕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的查处工作。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对使用林地项目的前置审核,未获得《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部门初审意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办;对非法征占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公路部门负责对在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城建部门予以配合。

(十五)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水利设施、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对占用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不得批准使用。

(十六)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项目不予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已供电、供水的要主动清理;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城建等部门告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十七)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

三、工作制度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联动机制,由政府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经常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遏制和查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早发现制度,组织包村工作队、村干部开展日常性的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及早发现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村干部发现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协调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开展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行动,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四、责任追究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按本意见第五条至十七条规定履行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或者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不支持、推卸责任等,县人民政府将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各乡(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处理,对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2、行政村未在3日内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没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国土、城建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立案调查的。

5、供电、供水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的。

6、省、市垂直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县政府的诫勉谈话置之不理的或拒不执行的。

(二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效能告诫:

1、各乡(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处理,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行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2、行政村未在2日内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没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3、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4、国土、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电、供水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停电、停水,造成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十四)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二十五)在一个年度内,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对新发生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不立即劝阻并向乡镇政府报告,且达到以下情形的,由原聘任单位依法给予解聘:1000人口以下行政村漏报或瞒报2起;1000人口以上行政村漏报或瞒报3起。

五、其他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对县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涉及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