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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规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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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措施

一、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严格执行新的征地弥补规范。新的征地弥补规范是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规范和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调整后新的土地弥补费和安排补助费规范为:

(一)水田:45400元/亩。

(二)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一般菜地45400元/亩。

(三)旱地:30500元/亩。

(四)园地:45400元/亩。

(五)林地:16000元/亩。

(六)精养鱼塘:45400元/亩。

(七)非精养水面:21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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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土地征用”和台湾“市地重划”模式比较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列为重点改革领域之一,提出要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重大理论创新,要求我们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减少行政化色彩,尊重市场规律和农民意愿。大陆现行的“土地征用”和台湾的“市地重划”模式,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其规模、特征和功能作用存在差异,各自都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土地征用;市地重划;土地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现行的大规模的低价征地模式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但也产生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不高,导致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扩大,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台湾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被认为是构成台湾创造“东亚奇迹”的重点内容之一,其中“市地重划”模式值得学界深入研究。本文对大陆的土地征用和台湾的市地重划模式进行比较,并就创新和完善大陆土地城镇化提出政策建议。

一、大陆土地征用和台湾市地重划模式的基本内涵与主要特征比较

(一)基本内涵

大陆的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在土地征用中给予农民一定的征用补偿,依据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征收前3年农业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标准为征收前3年农业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上两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5倍。遇有特殊情况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两者加起来不得超过30倍。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支付,一次性地对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费补偿。

台湾的市地重划源于“农地重划”。1959年台湾中部爆发洪灾,台湾当局在灾后重建中试办农地重划,将一定区域内不适合经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随后,台湾将农地重划模式推广到城市化过程中,即城市化中道路、桥梁、电站等公共设施建设所需要用地,不以收买或捐献方式取得,而是由重划地区的土地所有人按受益程度比例分摊,实施市地重划所需费用,来自重划后保留的一部分土地出售所得。从土地所有权人角度看,参与市地重划后,所拥有的土地面积虽然减少了,但由于基础设施完善,土地使用条件改善,土地价值大幅度上升,因此获得土地所有人的广泛支持。

(二)主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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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规划征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设计,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乡用地,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土地在我国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发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其中的缺陷就日益凸现,亟待解决。

(1)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该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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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征收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深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管理

(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好全年供地计划。出让和供地计划应包括地块名称、座落位置、地块面积、预期出让时间、出让收入预计、出让土地成本、收益预测及土地出让责任落实建议。出让和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一经确定,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必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切实推进年度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年度收入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季报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协调落实土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监管,督促落实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进程。对于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市政府专题协调,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顺利推进。

二、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和收入征缴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缴分离”方式征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财政专户”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规定开具财税专用票据,未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税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税部门投诉。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汇总解缴国库。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类征缴办法。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建设用地管理业务实行分类征缴。1.行政划拨、公建设施协议出让等单独项目供地,实行报地预缴、供地结算的征管方式,即单位在申请报批土地时应按建设用地申请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预缴用地税费,待实际供地时按实际供地面积和税费标准进行结算;2.工业、商住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收入,招拍挂出让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3.行政划拨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人受理并完成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地价报批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征地价;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变更的,市规划局应将项目规划变更方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地价调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征地价;5.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用地单位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一律不予验收,重新报经批准的,应按规定补征地价差额。

(五)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总额、缴付时间、缴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补缴的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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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改革

【摘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114-1.5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设计,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乡用地,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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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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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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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宜居新建工作意见

磁州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以“一例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方式,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或地段逐步进行改造,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的山水人文新城目标。

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改造简称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改造简称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由磁州镇负责组织实施。县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旧城区和城中村混杂区域的改造由县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实施。

运作模式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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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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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储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决定土地储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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