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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征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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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深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管理

(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好全年供地计划。出让和供地计划应包括地块名称、座落位置、地块面积、预期出让时间、出让收入预计、出让土地成本、收益预测及土地出让责任落实建议。出让和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一经确定,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必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切实推进年度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年度收入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季报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协调落实土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监管,督促落实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进程。对于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市政府专题协调,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顺利推进。

二、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和收入征缴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缴分离”方式征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财政专户”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规定开具财税专用票据,未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税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税部门投诉。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汇总解缴国库。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类征缴办法。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建设用地管理业务实行分类征缴。1.行政划拨、公建设施协议出让等单独项目供地,实行报地预缴、供地结算的征管方式,即单位在申请报批土地时应按建设用地申请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预缴用地税费,待实际供地时按实际供地面积和税费标准进行结算;2.工业、商住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收入,招拍挂出让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3.行政划拨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人受理并完成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地价报批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征地价;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变更的,市规划局应将项目规划变更方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地价调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征地价;5.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用地单位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一律不予验收,重新报经批准的,应按规定补征地价差额。

(五)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总额、缴付时间、缴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补缴的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后退回。

三、深化国有出让土地地价管理

(七)加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会同市物价、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地评定标准,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八)完善国有土地地价评审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改变原批准的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的地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地价管理部门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出具认定意见,重大地价评审报市专题会议确定。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补交出让金的地价评估一律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补办申请时点评估。

(九)加强规划指标变更地价管理。因特殊原因,经依法批准变更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确认意见或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的,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或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出让后,因政府原因导致原设定规划指标无法实施的,由政府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条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缴监管。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地价管理和内部征管机制,及时足额收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局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对帐审核和日常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列入重点监察范围;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年度专项审计;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支出等各项业务,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缴库监管。

(十一)依法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行为。对违反土地地价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