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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理述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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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研究

一、建立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庭审中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庭前供述,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证明不力,导致一些言词证据不被法庭采信;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犯罪嫌疑人翻供后造成认定犯罪证据不足:一些网络等媒体对个别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过度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反映。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10年7月。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两个证据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和的指导意见》,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和“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等内容。虽然这个草案尚未通过,但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是今后司法工作的一个发展趋势。

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之所以出现翻供、甚至个别关键证人翻证问题,个别检察机关难以应对,反映出一些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言词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的重视不够,给了一些人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风潮。在这些案件中,确有刑讯逼供的是极少数甚至极个别,绝大多数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就被告人来说,如果编造谎言、诬称遭到刑讯逼供,其结果充其量仅是其编造的谎言得不到认定而已,而不会给其带来任何风险。如果这种风潮一旦蔓延。则不仅会妨害司法活动,影响庭审的效率,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证据观念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言词证据的取证行为,防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言词证据的出现,有效应对和反制一些人以滥用被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为由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的不实反映和诬告陷害,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法、规范,且不受干扰地进行,探索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预防非法取证行为的倒逼机制,即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的构建

(一)原则规定

为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防范出现非法言词证据,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应当对一些原则规定作出明确。一是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明确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是明确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时发现有非法言词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三是要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要及时固定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四是明确检察机关侦查、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工作。

(二)侦查环节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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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主体是从事侦察、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且具有审讯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刑讯逼供违法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入手阐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我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许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的糟粕至今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第一,“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罪从供定”的产生是由于在封建时代科学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被告人自认有罪。只要被告人做了招供,便不问其真假,一概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第二,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进行审讯的方法。我国封建社会专制时期的刑讯制度不仅可以用于讯问当事人,而且还可以用于讯问证人。作为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是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使用的根本原因。第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产生的“有罪推定”观念,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对怀疑可能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的人,就可以主动追究,主动进行搜查、审讯。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诉讼权利可言,唯一能享受的到的“权利”就是接受拷问,既刑讯逼供。拷问使得“疑罪”常常作有罪处理,无罪也常常被屈打成招。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二)制度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这使该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况下。该法第93条又有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都可能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法庭对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的滥用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客观原因。司法活动是一项高成本的活动,从我国当前对司法活动的资金投入整体水平来看,能够给予司法机关配置的资源相对偏低,使得侦查取证技术处于相对低下的水平。司法机关缺乏先进侦查技术,无法适应打击当前趋向于专业化、智能化的犯罪活动。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刑讯被看作是迅速突破案件、推进诉讼进程的有效手段。

(四)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方法收集证据,但对非法收据的证据是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因此,即使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人权保障是排在第二位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有:一是在刑讯逼供中,对其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看成是“罪有应得”的观念。二是重刑主义的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刑事立法中刑罚结构表现出重惩罚趋向,忽视了犯罪嫌疑人也具有的合法权利。三是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社会和司法就给予了较多的宽容,人们以刑讯逼供者的动机纯良、方法不当而加以容忍。

(六)监督不到位,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刑讯逼供事后举证难。首先,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的状态之下。其次,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第三,犯罪嫌疑人难以举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因为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往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审讯单独进行,外人无从知晓,即使有外伤、时间拖长一点也就愈合了。除非致人死亡或重伤等无法掩饰的情况,刑讯逼供一般都“很难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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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在反贪工作中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大量内容涉及反贪工作,主要包括案件管辖、辩护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初查和立案、侦查、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广大反贪干警必须深入学习理解、熟练掌握,并在执法办案中严格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诉讼规则 反贪工作 管辖 强制措施

为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了全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规则》,现就与反贪工作相关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案件管辖

各级检察院办理反贪案件,首先要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这是依法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基础。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依次确定不同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级别管辖和同级检察院之间的地域管辖。根据《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但上级检察院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检察院立案侦查;上级检察院还可以指定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近年来,各地在反贪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上级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采取交办、提办、指定异地管辖的方式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在整合利用侦查资源、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由于刑诉法对案件的审判管辖有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环节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拟在侦查案件的检察院所在地审判,就需要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审判管辖。在办案实践中,为了便于侦查部门配合、审判,做好补充侦查等工作,绝大多数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都通过协商指定审判管辖在侦查案件的检察院所在地审判。为了规范协商指定审判管辖工作,《规则》第18条中增加了一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在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规范上级检察院指定异地管辖、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环节指定异地管辖有利于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根据办案力量和水平等合理调度案件,但是如果指定异地管辖过多、过滥,随意性较大,不仅有违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原则,也存在异地办案增加办案成本、引起赃款赃物利益分配冲突等方面的弊端和问题。同时,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过程比较复杂,有的协调起来比较困难。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高检院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商、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专门研究制定了规范上级检察院向下交办案件和指定异地管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指定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和确定案件交办、指定管辖单位的原则等,文件印发后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在立案侦查环节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需要在异地、审判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前就必须做好协商指定审判管辖工作,而协商指定审判管辖过程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前至少十五日,逐级提请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协商指定审判管辖,与法院协商指定审判管辖由公诉部门具体负责。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主要或者部分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拟将案件指定异地立案侦查并在当地、审判的,应当向公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与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便顺利指定审判管辖。

此外,《规则》第18条还适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需要,增加了一款规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高检院经中央批准、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制度实行以来,有效解决了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把关不严、同级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提请逮捕、审查逮捕的质量,各地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捕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实践中有的地市级检察院采取规避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的做法,将按照分级管辖规定应由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这种做法即使达到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成功突破案件的目的,也是不可取的。这次《规则》规定分州市院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这样就从程序上弥补了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的漏洞。在具体操作上,指定管辖的审批工作应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部门负责,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借此规避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的做法。

二、关于辩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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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查逮捕中非法证据排除途径

一、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困境

(一)审查逮捕阶段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困难性

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被动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具有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批准逮捕前,侦查机关如果不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立案及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很难主动发现其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不规范行为。同时,由于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缺乏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公安机关案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非法证据排除后,无法确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后续诉讼阶段的效力,为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造成一定的困难。2.审查逮捕期限的短暂性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期限是7天,审查逮捕阶段是对案件证据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7天的时间可以完成证据初步审查的任务及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发现证据中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还是有一定的困难。

(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未有明确规定

2010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具体规定了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证据有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主体地位,第七十条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调查核实非法证据做了具体的规定,但针对审查逮捕阶段具体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审查逮捕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定,如果单纯的借鉴公诉部门和法院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会出现这样一个矛盾: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复杂性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短的矛盾。如果这个矛盾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三)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未有规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并不是构罪即捕,在构罪的前提下还要考虑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诉讼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适用逮捕措施。也就是说逮捕的最低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致使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标准可能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为排除非法证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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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公布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公布

本报讯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定有关内容,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党组书记李毅中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由奚国华副部长主持。

李毅中介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他说,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15项主要职责:1.有关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职责。2.有关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产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职责。3.有关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行业有关问题,负责应急管理的职责。4.有关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投资项目的职责。5.有关拟订相关高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专项的职责。6.有关组织拟订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规划、政策,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职责。7.有关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职责。8.有关推进工业、通信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职责。9.有关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职责。10.有关统筹推进信息化,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的职责。11.有关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负责通信资源分配管理,保障重要通信的职责。12.有关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电波秩序的职责。13.有关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部门、行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职责。14.有关开展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职责。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司局为24个。其中,综合司局10个,工业行业管理为主的专业司局5个,履行国防工业管理相关职能的司局1个,信息产业行业管理、信息化推进司局8个。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半年的工作,李毅中要求,全系统要以6月13日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突出抓好六项重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各项工作;二是加快建立工业行业管理工作体系,抓好工业经济运行的指导和监测、监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三是积极推动TD-SCDMA商用测试、深化电信体制改革、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任务的落实;四是确保国防军工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五是全力以赴做好奥运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六是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杨洁)

构建新一代数据中心中国数据中心用户大会召开

本报讯7月3日,以“更快、更强、更节能――新一代数据中心路线图”为主题的2008中国数据中心用户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大会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主办,中国计算机报社承办,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协办。

数据中心的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网络加速、虚拟化、安全管理、灾难备份、绿色节能等都为数据中心增添了新的活力。本次用户大会围绕新一代数据中心设计、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心整合与虚拟化、数据中心与自动化、数据中心设备管理与规划、数据中心安全与备份、数据中心服务等主题,探讨2008年中国数据中心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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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述职报告(公司副经理)

年终述职报告(公司副经理)

文章标题:年终述职报告(公司副经理)

各位公司领导,各位同事上午(下午)好:

非常感谢总公司和通讯导航公司公司对我的信任,给我这次汇报一年来工作的机会。20xx年的岁末即将过去,一年的学习、工作,时间并不算太长,但我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相比之下自己所付出的实在太少,深感汗颜。近半年来在总公司领导的信任和通讯导航同事的关心、帮助下,使我很快的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完成了从一个纯粹的软件技术人员向技术、管理人员过渡的过程。

非常感谢张总、单总和人力资源部,让我迈出从技术人员到公司副经理过渡的第一步。四月初,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完成了《实施神龙达客户关系信息化管理(CRM)可行性方案》。该方案从汽车行业实施定向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业务流程设计、实施精细化销售等方面对神龙达实业各分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进行了分析说明,指出了目前我们企业管理的瓶颈,即工作流程不清晰、客户信息分散在业务人员手中、部门分工协作责任划分不尽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流和信息流没有统一的平台共享等。这个方案为今后的管理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作为市场部分管领导,今年初我们就制定了工作目标,即终端产品销售、市场调查、市场开发市场渗透、反馈客户需求信息、同业信息提供以及分销商管理等工作。我尤其要感谢公司市场部的所有同事。在他们的理解、支持、配合下,我们先后完成了汽车美容中心、汽车销售商、行业用户等分销商的合同规范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分销商进行业务辅导及培训,并在安装售后部的大力配合下,使业务区域进一步扩大,特别在“非典”期间,大家工作尽职尽责,都圆满的完成了公司制定的月度计划指标,使公司的业务稳定增长。截至目前,我们已完成本年度营业收入***万元,实现利润***万元,营业收入比去年翻了一番,利润比去年增加***万元。

作为市场开发部门的一员,我们要有开拓精神及创新意识,20xx年我们与中国人保合作,推出装GPS免五年盗抢险及买保险送GPS政策,开创了岛城车载GPS销售的马太效用;20xx年我们又创造性的提出加强与银行金融部门合作控制汽车贷款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又促进了神龙达汽车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的开展。所有这些都是我们通讯导航公司全体员工创新智慧的结晶,再次我要感谢公司市场部的全体员工,是你们创造了我们公司今天的辉煌。展望20xx年,我想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我们市场部的工作:

一、加强市场推广、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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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办案环节监督制约 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检察 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公诉等较大职权。只有加强内外监督尤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才能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是一项“硬功夫”,不能停留在宏观上和表面上,而应该切实深入到具体办案环节,否则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所谓强化办案环节监督制约,是指围绕检察职权行使过程和办案的流程,以相对独立的举报一反贪、渎检一批捕一一检委办一监检一控申等职能部门为环节单位,使办案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各个环节之间,都实现制度化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其内容主要包括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自侦部门对刑检部门审查批捕、审查活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对自侦、刑检部门办案羁押期限的监督,控申部门通过办理申诉复查、错案赔偿对案件进行监督,检委办对各办案环节实行监督,以及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实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等。强化办案环节监督制约重点应抓好以下方面:

一、实行自侦案件受理线索与初查分离受理线索与初查分离,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应统一受理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除初查个别难以归口的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内容性质及时转到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线索初查应由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检察长一般不拟直接给办案人员批查线索,而拟通过部门负责人逐层落实。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按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对于举报内容较详细、可信度较高、成案可能性较大的举报线索,经初查没有成案的,举报中心可以建议检察长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初查。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二、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制约对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对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应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不仅应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应象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样,贯穿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具体操作上,按照检察权运行的环节和特点,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一般程序监督应由刑检部门、控申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范围应包括:已经立案的情况;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以及立案活动的全过程。自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对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不立案决定书》或《撤案报告》以及初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送刑检部门审查,刑检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初查的,应要求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不继续初查的理由;侦查部门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刑检部门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对于应当继续初查的,侦查部门应当继续初查。控告人(或被害人)认为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应当根据主管检察长的批准,要求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承办人接到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应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制作《审查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的报告》。认为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积极做好控告人(或被害人)疏导工作,并坚持原不立案决定;认为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由刑检部门审查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该立案的材料移送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控申、刑检部门。

三、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这是检察权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证立案后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9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这一规定虽然是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没有完全落实到运行机制和实际工作上,因此在实际操作上,还应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补充新的监督内容。刑检部门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活动:一是提前介入,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如前文所述自侦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刑检部门可以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诉的需要,及时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供侦查部门参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案件侦查终结后,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指控和审判。二是监督审讯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着重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具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审查决定逮捕。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侦查部门提出提请逮捕意见,刑检部门审查并提出是否决定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侦查部门要及时告知刑检部门。自侦部门拟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刑检部门的意见。四是审查其它强制措施。着重审查逮捕以外的其它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五是审查撤案决定。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侦案件审讯活动的监督为全方位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记载和固定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情况,应制定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经检察长或检委会批准,技术部门应利用先进视听技术对自侦案件的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此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开展侦查审讯活动。由此形成的完整审讯视听资料证据,既可作为 出庭公诉时的有关证据使用,应对可能出现的被告人、证人当庭翻供等现象,也可归档备案监督。

五、加强对审查批捕、审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按照环节互监的要求,监督制约必须覆盖到办案的各个职能环节。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一方面,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另一方面,从办案流程上看,刑检部门的审查批捕、审查活动也应接受自侦、控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具体操作上,自侦部门对于刑检部门提出的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答复。刑检部门变更有关强制措施时应事先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如刑检部门拟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审查后分别提出、不或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等意见和建议,报检察长、检察会批准或决定,自侦部门对刑检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应及时答复,认为有错误的,应报检委会研究决定。自侦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判决后,刑检部门应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自侦门,自侦部门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等严重问题的,可以向刑检部门提出要求抗诉的建议。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等,控申部门应当受理,经过审查维护正确的决定,纠正错误的决定。控申部门的复查决定经检察长、检委会批准或决定后,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六、发挥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监所检察监督是环节互监中的重要内容,并且贯穿环节监督的全过程。在环节互监中,监所检察部门应重点对自侦、刑检部门行使职权的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并负责纠正超期羁押、单人提审,出所讯问等问题。除法律规定外,应禁止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使用,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监督执行还押制度。

七、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是环节互监的重要一环,对各个独立职能环节都具有监督作用。高检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由控申部门承担,这是由控申检察工作特点决定的。控申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道重要工序,发挥好这一工序的监督制约作用,必须要有制度机制的保证。实践证明,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比较困难,自侦部门扣押、搜查搞错或违法了,不容易自己纠正。控申部门没有直接开展批捕、侦查、工作,纠正有关错误较超脱。控申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具体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办理。对自侦、刑检以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经审查后,该赔的应大胆赔、主动赔,决不能姑息和掩饰错误。为了有效落实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明确各部门、各办案环节、各办案人员的责任,有必要健全两项制度:一是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办案责任制。对单位、部门来说,要明确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不能什么事都请求上级或推到下一个环节。正式请示要同商量、探讨问题分开,该由哪级、哪个环节办的,由哪级、哪个环节办,哪级、哪个环节负责。对个人来说,要明确承办人、部门领导和检察长的职责;要明确界定各级别检察官的职权,检察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大胆行使职权,不能什么事都请示、依赖领导。二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错案追究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这有利于从办案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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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策略

摘要:刑讯逼供是一种暴力取证的方法,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被我国政府明文禁止。当今,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司法公正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司法文明已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但刑讯逼供现象仍屡屡发生。本文拟对刑讯逼供原因作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主体是从事侦察、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且具有审讯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刑讯逼供违法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入手阐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我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许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的糟粕至今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第一,“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罪从供定”的产生是由于在封建时代科学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被告人自认有罪。只要被告人做了招供,便不问其真假,一概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第二,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进行审讯的方法。我国封建社会专制时期的刑讯制度不仅可以用于讯问当事人,而且还可以用于讯问证人。作为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是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使用的根本原因。第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产生的“有罪推定”观念,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对怀疑可能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的人,就可以主动追究,主动进行搜查、审讯。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诉讼权利可言,唯一能享受的到的“权利”就是接受拷问,既刑讯逼供。拷问使得“疑罪”常常作有罪处理,无罪也常常被屈打成招。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二)制度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这使该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况下。该法第93条又有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都可能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法庭对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的滥用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客观原因。司法活动是一项高成本的活动,从我国当前对司法活动的资金投入整体水平来看,能够给予司法机关配置的资源相对偏低,使得侦查取证技术处于相对低下的水平。司法机关缺乏先进侦查技术,无法适应打击当前趋向于专业化、智能化的犯罪活动。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刑讯被看作是迅速突破案件、推进诉讼进程的有效手段。

(四)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方法收集证据,但对非法收据的证据是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因此,即使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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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负责人届中考核活动策划书

社团,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社团联合会的带领下,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极大丰富了我校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运作与管理,加大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养力度,提升学生社团干部的整体素质,从而实现社团活动的规模化、精品化、持续化,社团联合会特举办此次旨在推进我校学生社团工作持续发展的社团负责人届中考核工作。

一. 活动时间

二. 活动流程

1.提交述职报告(3月7日-3月15日)各学生社团首先要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届中考核登记表,由各中心通知所有登记过的学生社团积极准备述职报告,严格按照报告写作要求,认真及时完成述职报告的撰写,并于3月15日前将述届中考核登记表及职报告纸质版提交所属中心,由中心交与审核考评部。电子版由中心邮箱统一打包发至审核考评部邮箱。

2.社联对接社团同学测评(3月12日-3月13日)根据社团联合会审核考评部的要求,负责对接社团的社联同学对负责对接的社团负责人的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3.各发展中心内部鉴定(3月15日)以中心为单位,由各类社团发展中心负责同学根据《郑州大学学生社团量化考核章程总则》对隶属本中心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鉴定和量化考核,同时也进行各中心内部社团负责人的互相鉴定工作。

*学生寝室走访会员

此项调查将融入315维权日活动宿舍走访之中,由审核考评部成员对会员进行意见征集,不再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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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助理个人简历表格

行政助理必须能够熟练地准备统计报表、书面报告以及做管理方面的演说。要求熟练掌握个人电脑技术、MS Word、Excel和PowerPoint,以及创建多种专业文件的经验。分析性思维很重要,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轻重缓急的判断,并且要对公司的发展和表现进行逐步地监控。还需要有非常好的组织能力,传播公司的正面形象并很好地反映在组织工作中,熟悉如何进行控制。

个人基本简历   姓名: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潮州 身材: ***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3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行政/人事类: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秘/文员、 工作年限: 1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1500--XX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深圳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环球互易咨讯集团

起止年月:XX-03 ~ XX-05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计算机业 担任职务: 部门助理 工作描述: 拟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总监的工作报告,协助总监日常业务的展开和进行。统计分公司业绩相关的数据.与公司合作商沟通联系,保证公司部分业务的有效进行。部门费用报销,上交各类内勤工作,向部门和其它部门传达、传递工作信息等,上交业绩日报表,月报表和制作产品培训的PPT。 离职原因: 寻求更好的发展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华南师范大学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 XX-06-01 所学专业一: 商务文秘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XX-06 XX-06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 商务文秘 国家秘书四级证 0719000000446582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XX年在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实习 担任新闻电脑编辑,主要负责每天节目的采编和制作,更新文字新闻和图片新闻,丰富自己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和提高计算机操作技能。 XX年11月至XX年1月在广州青年报专栏部的广东博学道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习 担任记者和助理,主要负责采访各高校的招生就业情况,拟写采访稿。并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充分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XX-XX年分别担任系学生会副主席兼学习部部长 负责系活动及晚会的策划,执行, 提高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拟写活动的计划书和活动的工作总结,从而提高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 XX年担任院学生会秘书部干事 负责活动简讯的撰写,拟写学校刊物的文章和编辑,充分提高了写作能力和编辑能力。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细心谨慎,对工作热情负责,能吃苦耐劳.在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实习,担任新闻信息编辑,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还在广东博学道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实习,担任助理的工作,具有良好的文字功底和有处理文书等行政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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