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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办案环节监督制约 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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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公诉等较大职权。只有加强内外监督尤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才能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是一项“硬功夫”,不能停留在宏观上和表面上,而应该切实深入到具体办案环节,否则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所谓强化办案环节监督制约,是指围绕检察职权行使过程和办案的流程,以相对独立的举报一反贪、渎检一批捕一一检委办一监检一控申等职能部门为环节单位,使办案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各个环节之间,都实现制度化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其内容主要包括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自侦部门对刑检部门审查批捕、审查活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对自侦、刑检部门办案羁押期限的监督,控申部门通过办理申诉复查、错案赔偿对案件进行监督,检委办对各办案环节实行监督,以及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实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等。强化办案环节监督制约重点应抓好以下方面:

一、实行自侦案件受理线索与初查分离受理线索与初查分离,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应统一受理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除初查个别难以归口的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内容性质及时转到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线索初查应由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检察长一般不拟直接给办案人员批查线索,而拟通过部门负责人逐层落实。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按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对于举报内容较详细、可信度较高、成案可能性较大的举报线索,经初查没有成案的,举报中心可以建议检察长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初查。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二、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制约对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对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应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不仅应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活动的监督。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应象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样,贯穿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具体操作上,按照检察权运行的环节和特点,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一般程序监督应由刑检部门、控申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范围应包括:已经立案的情况;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以及立案活动的全过程。自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对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不立案决定书》或《撤案报告》以及初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送刑检部门审查,刑检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初查的,应要求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不继续初查的理由;侦查部门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刑检部门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对于应当继续初查的,侦查部门应当继续初查。控告人(或被害人)认为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应当根据主管检察长的批准,要求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承办人接到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应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制作《审查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的报告》。认为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积极做好控告人(或被害人)疏导工作,并坚持原不立案决定;认为自侦部门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由刑检部门审查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该立案的材料移送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控申、刑检部门。

三、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这是检察权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证立案后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9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这一规定虽然是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没有完全落实到运行机制和实际工作上,因此在实际操作上,还应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补充新的监督内容。刑检部门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活动:一是提前介入,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如前文所述自侦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刑检部门可以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诉的需要,及时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供侦查部门参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案件侦查终结后,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指控和审判。二是监督审讯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着重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具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审查决定逮捕。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侦查部门提出提请逮捕意见,刑检部门审查并提出是否决定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侦查部门要及时告知刑检部门。自侦部门拟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刑检部门的意见。四是审查其它强制措施。着重审查逮捕以外的其它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五是审查撤案决定。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侦案件审讯活动的监督为全方位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记载和固定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情况,应制定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经检察长或检委会批准,技术部门应利用先进视听技术对自侦案件的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此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开展侦查审讯活动。由此形成的完整审讯视听资料证据,既可作为 出庭公诉时的有关证据使用,应对可能出现的被告人、证人当庭翻供等现象,也可归档备案监督。

五、加强对审查批捕、审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按照环节互监的要求,监督制约必须覆盖到办案的各个职能环节。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一方面,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另一方面,从办案流程上看,刑检部门的审查批捕、审查活动也应接受自侦、控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具体操作上,自侦部门对于刑检部门提出的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答复。刑检部门变更有关强制措施时应事先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如刑检部门拟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审查后分别提出、不或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等意见和建议,报检察长、检察会批准或决定,自侦部门对刑检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应及时答复,认为有错误的,应报检委会研究决定。自侦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判决后,刑检部门应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自侦门,自侦部门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等严重问题的,可以向刑检部门提出要求抗诉的建议。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等,控申部门应当受理,经过审查维护正确的决定,纠正错误的决定。控申部门的复查决定经检察长、检委会批准或决定后,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六、发挥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监所检察监督是环节互监中的重要内容,并且贯穿环节监督的全过程。在环节互监中,监所检察部门应重点对自侦、刑检部门行使职权的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并负责纠正超期羁押、单人提审,出所讯问等问题。除法律规定外,应禁止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使用,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监督执行还押制度。

七、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是环节互监的重要一环,对各个独立职能环节都具有监督作用。高检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由控申部门承担,这是由控申检察工作特点决定的。控申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道重要工序,发挥好这一工序的监督制约作用,必须要有制度机制的保证。实践证明,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比较困难,自侦部门扣押、搜查搞错或违法了,不容易自己纠正。控申部门没有直接开展批捕、侦查、工作,纠正有关错误较超脱。控申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具体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办理。对自侦、刑检以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经审查后,该赔的应大胆赔、主动赔,决不能姑息和掩饰错误。为了有效落实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明确各部门、各办案环节、各办案人员的责任,有必要健全两项制度:一是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办案责任制。对单位、部门来说,要明确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不能什么事都请求上级或推到下一个环节。正式请示要同商量、探讨问题分开,该由哪级、哪个环节办的,由哪级、哪个环节办,哪级、哪个环节负责。对个人来说,要明确承办人、部门领导和检察长的职责;要明确界定各级别检察官的职权,检察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大胆行使职权,不能什么事都请示、依赖领导。二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错案追究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这有利于从办案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八、发挥检委办的监督制约作用检委办是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性质隶属于检委会的性质,应对各部门的办案活动履行一定的监督制约职责。这也是环节互监中的重要内容。具体操作上,检委办可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授权下,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进行特别程序性的专门检查和监督。监督案件的范围应包括:署名举报的重大线索初查后没有立案的;不批准逮捕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除外);作撤案处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维持原决定的;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改变案件定性或事实的;检察长认为需要检查监督的其它案件。监督可以通过审阅卷宗,调取相关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等方法进行。对不影响案件处理的一般办案质量问题,由检委办审查后直接通知办案部门纠正;对需要发出书面纠正意见的,经检委办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对需要确定案件质量责任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九、加强对检察人员廉洁办案的监督制约主要是应以制度化的形式监督、检查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使检察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所规定的廉洁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这一机制,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干警执行办案纪律的监督,坚持重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坚持走访案件有关当事人、单位、证人制度,重点加强对有举报的作不立案、不捕、不诉、撤案处理的案件的监督,对办“关系案”、“人情案”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力量。如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可考虑制定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在各业务部门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三是对干警廉洁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关口‘前移,并贯穿于办案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对内,应建立健全反腐保廉的定期自查、互查、抽查和调查等制度。即围绕廉洁办案问题,要求检察人员应定期(如每半年)进行廉洁办案的自我总结检查;由系统内的不同部门开展相互间的总结评议;由部门组织工作小组对每位检察人员的廉洁办案情况进行抽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廉洁办案情况进行复查等。对外,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监督反馈、审判机关监督反馈、本院其它环节(部门)监督反馈、社会监督反馈等制度,使检察人员既能保证经常进行自我监督,又能得到同行、组织和社会等的全方位监督,使其行为不断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要求,确保秉公执法、清正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