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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市村(社区)计划生育干部岗位技能达标活动方案》,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能服务、爱岗敬业、高效务实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业务知识熟、服务技能高、综合素质好、创新意识强”为目标,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强化村(社区)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口理论、职业道德、法制观念、优质服务、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干部文明执法、综合管理、技术服务等本职工作能力和水平,使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精神风貌能适应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和优质服务需求选择的需要。
二、实施方法和步骤
通过采取农函大学习、业务培训、自学与岗位学习相结合等形式,组织村(社区)计生干部全员岗位练兵;层层举办岗位技能达标竞赛活动,激发基层计生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12):出台方案,提出实施方法和步骤、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内容、考核评估方法等;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方案,并于5月中旬将方案报区计生局。5—10月镇、街道和区两级分别组织村(社区)计生干部进行全员岗位技能达标的培训、练兵和竞赛活动。区计生局要举办一次全区村(社区)以上计划生育干部测试;举办一篇工作信息、一篇经验材料评选。并从中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由市计生委举办的全市村(社区)计生干部岗位技能达标竞赛活动。年底前,实现50%村(社区)计生干部岗位技能达标。
第二阶段(1—12):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岗位技能达标活动,实现80%的村(社区)计生干部岗位技能达标。
第三阶段(1—12):实现村(社区)计生干部全员岗位技能达标。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治,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自府发〔〕18号)及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治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44号)精神,结合大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管治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由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顿就业难题职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治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治类岗位。详细包括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协勤巡防队员、城市管治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开发的管治服务岗位。详细包括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保洁、保绿、保安、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治服务岗位。主要指清洁绿化、守楼护院、打字复印等需要招用编制外职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顿对象
户籍在大安区内,且符合《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治暂行办法》(自财社〔〕44号)划定的可享受就业再就业补贴的就业难题对象。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职员;二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待遇,且就业难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职员;三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职员;四是残疾下岗失业职员。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计划(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坚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招聘计划和范围
(一)招聘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从2012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招聘4000个岗位,用于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市、省直管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后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平衡后下达计划。
(二)岗位范围。2012-2014年主要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招聘公益岗位。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招聘对象为,籍毕业2年以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招聘范围。
编者按:本文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社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和有关要求三方面对公益性岗位管理进行阐述。在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求和社区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分配。在社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的是人员管理的原则和申报程序。在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中要注意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严格管理。进步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招录和日常管理,规范社区编制外用工管理。本文对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发展有参考意义。
各社区、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招录和日常管理,规范社区编制外用工管理,理顺用人关系,保障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1、社区保安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洁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3、社区保绿指维护社区绿化岗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办发〔〕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或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进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统一组织招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指导、审批审核、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计划审定、公告、考试考核安排、聘用人员审批等工作,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察体检、人员聘用等工作。
为贯彻落实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退役军人就业,提升我县城市和乡村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我县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人社字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人社就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做好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购买岗位计划
今年省政府将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列入了“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根据人社就号文件,年我县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348个,其中:城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152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196个。
二、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职责
(一)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主要负责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等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按照面向基层、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承担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需购买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对聘用人员实行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管理考核机制。
(二)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主要负责基层社会工作(含五保、低保、社工、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等)、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服务(含办理五大保险、就业再就业工作及各种台帐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社区矫正等综合工作。每个乡(镇、场、区)购买4个岗位(含劳动保障服务岗位1名);每个居委会、行政村各购买1个岗位。对聘用人员实行以乡(镇、场、区)为管理主体,建立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考核机制。
三、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万宝新区综合管理部,市直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确保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原则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人事)部门是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按管理权限,党群系统的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系统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二、招聘计划与实施方案的申报、核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和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市直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市直党群部门(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县市区(含乡镇、办事处)的向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经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汇总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核准后的公开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公开招聘的政策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招聘方案必须在同级党报、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组织、人社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成绩及拟聘人员均须在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信息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力度,促进户籍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府扶持或社会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赢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民政低保专干、就业专干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街道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和业务管理员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
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切实做好辖区内
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日益增多,这类人群在我们幸福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也有一定比例,这些职工中育龄人员特别是育龄妇女的比重较大,流动频繁,给我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认真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已成为我办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现根据区计生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敏感的话题。面对下岗现象的出现,下岗人员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职业指导人员在工作中难免存在一定盲目性。为了更清晰地把握住下岗职工的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下岗职工尽快顺利地实现再就业,西城区再就业指导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心理所对150名下岗职工进行了再就业心态调查。
一、加强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义。
加强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形象的必然选择。搞好这项工作对于逐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各社区、各驻办单位一定要从工作大局出发,从维护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关心和支持下岗、失业职工,积极探索把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社区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稳步向前推进。版权所有
二、加强下岗、失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资金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各镇(街)、区公安局、城管局等单位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岗位。如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