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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制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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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融资融券担保机制

一、融资融券担保实现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为解决我国融资融券的担保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设想:

①让与担保。它是指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通过评价结算担保物价值来优先清偿其债权,或终局确定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为其制度形式为让与权利,但其规范旨在债权担保,所以称为让与担保。它简化了担保的设定程序,不需采取传统担保方式的登记、占有方式,只需开设专用信用交易账户,将其中的资金和证券之权利通过信托方式,在名义上归于债权人成为担保物即可,客户作为担保人仍可继续动用担保品进行证券交易,而证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担保的效果。然而,其缺点也很明显,因其违反了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物权法定原则,故让与担保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仍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们对让与担保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将它作为融资融券担保模式的基础,始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另外,让与担保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担保物的债务人一旦违反诚信义务,擅自将标的物转让,债权人面临着“脱保”风险。债权人忽视债务人的利益,利用拥有的所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或转让,债务人可能面临着担保物灭失的风险,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实现程序,其无从自外在表征确定其担保债权额,且在当事人之间极易就其债权额或担保物之估价造假,从而极易遭受不测之损害。

②账户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质押,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存放于担保账户(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券,类似于质押账户下的款项,且都规定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以账户里的资金或款项获得赔偿。这种设想可以有效地解决公示性和担保物确立问题。账户名称中就已经包含有“担保”二字来体现该账户的功能,而且账户是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这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开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辨认,同时,将账户本身设定为担保物,而不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为担保物,则能够消除因担保物的流动性而引发的对外公示障碍。可是,账户质押与让与担保一样并没有得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的解释中,曾对账户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来最高院已明确废止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这一司法解释。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已对账户的流转性进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额质押。我国学者提出将最高额质押适用于融资融券担保中,主要是考虑到了其可对连续交易状态下的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债权产生担保效力。证券公司通过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比例,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这个授信额度即投资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担保的最高额限度。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适用最高额质押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额质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它与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之间最大的不同。最高额质押只需结合融资融券交易殊部分进行细节上的处理构造,如此带来的修法成本更低,与现有法律体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解决了质押制度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中质物价值无法固化的问题。投资人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展前已确定了授信额度,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连续易,无论其交易次数或交易额怎么变动,只要其没有超出授信额度的上限,就仍处于担保范围内,这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担保物处于流动状态下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最后,最高额质押只需设立一次质押,即可担保后面一段时间的交易活动,减少了设立重复,简化程序,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功能。综上所述,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设计,首要之义为确定其构造路径的选择,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对的规则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我们应在制度创新与传统理念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尽量合理利用本国的法制资源,在适应本国法制环境的基础上,跟进金融创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相较而言,信托说虽然可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但是其与信托基本原理的冲突也显而易见。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说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规定,故与其他学说相比,“最高额质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以最高额质押来构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可谓是适宜的现实选择。

二、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具体构建

1.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是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最高额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它确立了担保法律关系,清晰阐释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整个担保过程的约束保障。在明确质押协议重要性的前提下,要以满足担保需要为目的制定一份周密、严谨、合规、符合双方利益的质押协议,内容应该包括:担保双方当事人、担保目的、担保物范围、最高额限度、对交易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强制平仓权、转融通权等方面。可以说,它将最高额质押协议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成一份,这既是因为这两份协议内部大部分无矛盾之处可以完整结合,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签订协议、简化程序。从投资人和证券公司签订这份协议时,就代表做出了愿意接受合同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2.担保的成立和公示质押协议订立后,投资人会将担保资券分别存入在登记结算机构和制定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资券入账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这个账户里资券的控制权,此时,可以判定担保权已经成立。原因是:证券质押的法律核心是对证券的控制,在电子化、无纸化的情形下,人们无法以物理的方式占有证券,而电子化簿记式证券依托证券账户存在,取得对账户的控制意味着对证券的占有。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将转入的担保资券转入信用担保账户,而这些信用担保账户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所开立,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面而言,证券公司名义上持有这些证券。通过二级“看穿式”账户体系,它能够很方便地监控一、二级账户变动的情况,客户交易行为都要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且所得证券或资金都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划入担保账户,客户未经证券公司同意是无法挪用担保物的,由此可见证券公司能够限制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可以说,从资券进入相关账户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相应的控制权。传统质押规则交付或背书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担保权人占有证券,而控制本质上就是对证券的占有,只不过是证券无纸化趋势下的形式上的转变。在公示问题上,我国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融资融券中的信用担保帐户本身就有“担保”字样,揭示了其账户性质,所有担保品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在登记结算机构都有记录。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该账户体系来了解和把握资券的现有状况,从而形成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电子簿记式证券以控制权转移为担保设定和公示的条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章就有规定,它满足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迅捷性以及高效率的要求,实行起来非常方便,只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银行对相关账户予以“贷记”或“借记”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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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文■吴有红

从2010年开始,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的负面消息就没有断过,融资担保机构违规经营带来的风险事件接连发生,到2012年,部分地区出现大面积的担保危机,甚至发展成区域性金融风险。对此,人们普遍认为融资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体系是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罪魁祸首。近年来,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滞后于担保机构数量的膨胀速度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若仅将重点放在如何规范担保机构方面,恐治标不治本,因为融资性担保风险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缺失。

一、银担风险配置失衡是造成融资性担保风险的根源

从国内银担合作现状来看,商业银行普遍采取了向担保机构收取高比例保证金、近乎全额转嫁担保代偿损失、 提高担保机构准入门槛等多种方式向融资担保机构转嫁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银担之间长期缺乏风险分担机制。工信部的调查显示, 多数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10%―20%的保证金,有的甚至将向担保机构收取资本保证金、基础业务保证金作为银担合作签约的先决条件。除极少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几乎所有代偿损失均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此外,银行通常会对担保机构合作授信提出多项要求,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大幅提高担保机构合作准入门槛。目前,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与其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这意味着50%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被排除在外,部分省(市)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甚至寥寥无几。部分银行对合作担保机构有明确的名额限制,数量超过限制的,上级行不予授信准入。一些银行还提出所有制歧视政策,合作对象仅限于政策性担保机构。

现有机制设计,一方面,造成风险管理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等。银行在贷前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还可通过企业开设的账户随时掌握企业的资金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与银行相比,融资担保机构显然不具备上述优势和条件,其难以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了解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贷前审查与贷后管理的能力与条件都非常有限。即使担保机构可采取反担保措施来缓释风险,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企业反担保涉及的部分抵质押物登记无法办理、缺乏抵质押公示体系、无从确认抵质押物是否存在重复抵质押等一系列问题。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方,显然有违责任和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无疑加剧了信用风险扩散的潜在可能性。另一方面,风险集中于担保机构的机制设计,容易诱发银行的道德风险,影响银行对评估企业信用的积极性,甚至产生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乃至放任风险的动机,这事实上使担保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

尽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了超出自身能力的风险,却没有获得相应的高收益。目前,担保机构法定盈利渠道只有两个:一是担保费收入,这是担保机构的主要盈利来源。由于中小企业对资金成本非常敏感,担保机构很难为获取高收益而大幅提高担保费率,而且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担保费率越高,担保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越严重。二是投资收益,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投资总额和投资方向都严格受限,投资收益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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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思索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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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机制

[摘要]辽宁省基本形成了以政策性信用担保为主,以商业担保公司为辅,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机制框架,在今后发展中,必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关键词]辽宁;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05;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7-0053-04

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大背景下,辽宁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已经超过50%。“十一五”期间,辽宁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近60%;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均工资由2005年的9367元提高到13634元;中小企业累计取得重大科技成果1761项、技术专利7655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12.9万个。2011年辽宁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136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但是,无论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的结构性角度分析,还是从成本效益角度来看,辽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的效率偏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是困扰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辽宁发展互助担保融资机制的条件

1.辽宁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银监会将小企业界定为单笔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同时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小企业融资难更多地表现为小企业或微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不稳定,风险大,中小企业成为银行拒贷的主要对象。除此之外,小企业和微小企业资金和管理经验的不足,也使得中小企业的失败率远远高于大中型企业。因此,面对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在发展中的融资困境的特殊性以及融资需求的特殊性,发展以小企业和微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融资机制成为客观必然,是缓解小企业和微小企业融资瓶颈的主要举措。

2.辽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产业集群是相同产业高度集中于某个地区的产业成长现象。近年来,辽宁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产业集聚粗具规模。辽宁围绕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船舶、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等12大产业发展,按照“引进龙头企业、发展配套企业、推进协作配套、构建发展机制”的思路,依托各类工业园区,编制规划100个民营企业产业集群,组织实施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计划。辽宁还建立了大小企业协作配套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大小企业配套工作,构建以大带小的产业集群发展机制。辽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对辽宁经济的贡献不仅体现在GDP增速,而且还加速推动了辽宁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在辽宁产业集群的总销售收入中,四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原材料深加工、化工、农产品加工等四个行业产业集群占产业集群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83.9%,而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信息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33个,占产业集群总数的27.5%,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31.2%。目前,辽宁产业集群发展态势强劲。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统计,我省排位靠前的30个产业集群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速度超过100%。其中,大洼辽滨海洋工程及船舶配套产业集群、新民包装印刷产业集群这两个产业集群,三年来销售收入平均增长近5倍。可见,辽宁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辽宁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些产业集群大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集群内的企业从事同一产品、同一行业或上下游链条产品的生产与加工,能够普遍接受同一专业协会的业务指导,为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融资组织提供了良好的组织条件。

3.辽宁具有良好的金融秩序。近年来,辽宁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已经成为辽宁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在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8-2009)》中,辽宁位列第12位;而在2005年度中国社科院的同样评价中,辽宁位列第29名。2006年以来,辽宁的大连、营口、朝阳等城市跻身国家级金融生态城市之列,实际利用外资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沈阳市利用外资总量和增幅连续三年保持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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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与实施研究

摘要:融资担保机构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形成的新型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相对于银行的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要求更低,这就使其在我国内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金融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融资担保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大的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其自身发展,内部控制成为现代融资担保机构的核心工作。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问题分析了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过程,从而指导我国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担保机构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何取得良好的融资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传统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其中需要企业做出足够的担保,对其自身的经营规模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企业的融资。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发展迅速,对融资需求更高,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融资担保机构,它能够恰好居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提供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的金融中介服务。由于担保的介入,部分分散和化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获得安全性保证,使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渠道变得通畅起来。

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资金约束问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然而,在向企业提供资金的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自身风险加大,这就对其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当前的信用环境,融资担保机构如何构建先进的内部控制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融资担保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分析了影响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的特征,指出了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风险管理分析了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的具体内容,从而指导我国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二、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析

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担保对象(受保客户),另一方面来自于融资担保运作过程中内部和外部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融资担保风险的产生,具体风险的特征如下:

(一)风险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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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及融资担保机制的应用探索

【摘要】为了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解决其融资困难及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问题,本文对供应链金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互担保,中小企业

一、供应链金融的兴起及概述

“供应链金融”是指对供应链金融资源的整合,它是由供应链定的金融组织者为供应链资金流管理提供的一整套解决方案,以实现信息、资金、物流等资源的整合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为各方创造价值,降低风险。

二、供应链金融及融资担保中的作用机制

(一)对商业银行

1、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供应链金融以企业间的真实交易背景为基础,通过来自核心企业的综合信息和供应链成员的交互信息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信用风险做出基本判断来获得贷款企业的“软信息”和“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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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的提升机制研究

摘 要:中小企业担保能力不高和信用资质先天性不足的劣势,归根结底在于制度性建设不完善。本文试图从融资担保机制视角入手,分析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提升的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本国国情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银行信贷 融资担保 制度机制

一、相关文献回顾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研究主要观点和结论有:J.E. stiglitz,A. Weiss (1981)提出了基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融资担保理论,认为非对称信息下银行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1]Robort J. Barro(1976)提出的融资担保理论模型,说明了担保是约束借款者履行贷款合同的有效激励机制。[2]David,Besanko(1991)认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垄断市场的贷款者只有在提供的担保品能完全覆盖借款者贷款风险时才能获得贷款;完全竞争市场的贷款者可以通过设计不同利率与不同担保条件相匹配的信贷合约来甄别借款风险程度。[3]Yuk―Shee Chan,George Kanatas (1985)提出了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担保理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借款者可以通过向贷款者提供担保品的方式来提高贷款者对其到期还款能力的评价。[4]A.W.A. Boot,A.V. Thakor (1994)研究表明,银企合作关系的深入会降低银行对借款者的利率支付和担保要求,提高借款者在信贷配给约束情况下贷款的成功率。[5]夏天、胡日东、李维刚(2006)用帕累托最优信贷风险分配的“埃齐沃斯方盒”模型,分析得出最优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配方式应该是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共担,从而克服担保机构风险过大、商业银行缺乏激励问题。[6]

上述成果均未对融资担保的利益风险机制进行探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实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对融资担保过程制度机制的分析。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提升的机制障碍

(一)中小企业自身制度缺陷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成立时间短,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制度机制、产权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方面不完善。一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依靠“三缘”(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家族式中小企业其“人治”的管理模式,缺乏合理的战略管理安排和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进入多元化扩张阶段时,仍在走当初产业选择时 “多低值化”发展老路,很难在信贷政策上获得偏向于新兴朝阳产业的银行金融支持。二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中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经营模式,常使财务管理不纳入企业管理范畴,财务权责混乱、核算不实、监控不严、财务信息失真等状况司空见惯;对应收账款、存货控制的不力使得欠贷、呆账、坏账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自身的资信评级,成为抑制自身融资担保能力的短板。三是信用制度的缺失。就整个社会而言,中小企业往往存在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偿还意愿等问题,违约、欠款赖账、逃债、逃税、骗税、恶意透支等现象突出,整体信用得不到根本改善,使得其在贷款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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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替代机制与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有效性

摘 要:本文在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抵押品决定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信贷行为优化模型,推导实现抵押替代机制的条件。分析得出,通过引进有效的监督和违约控制手段,可以实现抵押替代功能,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由抵押资产匮乏造成的融资困境。进一步,基于监督和违约控制这两种抵押替代机制,对山东省近年来主要的四类担保模式创新实践进行梳理和成效对比,探讨总结其创新中的核心和缺陷,验证与模型推导结论的一致性,据此提炼出有效担保模式的逻辑。

关键词:抵押替代;担保模式;监督;违约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51-06

一、引言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解决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而创新设计有效的信用担保模式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近年来,山东省金融机构不断探索创新,针对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押品而开发的信用担保类融资产品层出不穷,对于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弱化抵押不足和增加信贷安全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比较典型的担保模式有大联保体贷款、三大信用联盟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政银联手的“助保金池”贷款、商圈融资、“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农户”等担保模式。经过山东省的实践,有些产品试点之初就展现出勃勃生机,并在多地逐步复制推广;有些产品发展却步履维艰,甚至渐渐销声匿迹;个别产品在部分地区发展得有声有色,却在其他地区发展受阻、难以推广。在这些实践和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何种运作机理,是创新中小微企业担保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从抵押替代机制理论视角分析有效担保模式的条件,并运用典型案例分析担保模式有效运作的机理,基于此,提炼出担保创新有效性的内在逻辑。

二、抵押品替代机制的相关理论

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抵押品对克服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具有重要意义,而正因如此,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普遍出现了“抵押至上”和“抵押崇拜”的信贷倾向。由于中小企业抵押品资产严重缺乏,从而融资陷入困境,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之举。当前,关于如何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尚未形成统一的系统性理论,已有研究中讨论较多的抵押品替代机制主要有:实施监督活动、利用社会资本和提高经营的组织化(洪正、王万峰、周轶海,2010)。霍姆斯特姆(Hoimstrom,1979)提出融资难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监督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有利于改进融资合同,提高融资的可行性。崔晓玲、钟田丽(2009)通过研究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发现引入适当外部监督机制能够降低担保机构担保的总成本,从而更好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理论支持。卢新、万解秋(2007)认为基于违约成本为提供抵押担保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合约将同样能形成信息甄别机制, 有效地缓解事前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形成抵押能够提高贷款可获得性、降低贷款利率的经济现象。戴本忠、李湛(2009)构建了一个考虑故意违约成本和信息差异的信贷模型,分析表明,提高企业的故意违约成本可以改善企业融资状况。而且由于大型企业的声誉价值高,其故意违约成本相应就高,所以大型企业通常较易获得贷款。

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外相关文献在探究抵押品替代机制时,多立足于监督设计上,尚未有关于将监督和违约控制手段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分析融资机制的文献,并且鲜有利用抵押替代机制理论研究担保模式有效性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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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制加重企业负担 四成小微企业叫苦 融资成本超10%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以下简称“报告” )日前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期间。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有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借款成本在5%至10%之间,更有四成以上的小微企业表示借款成本超过10%。此次调查显示,62%的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借款,借款次数一年一次的有38%。

巴曙松认为:“这说明中国的小微企业,主要靠自己的能力在生长。”而在小微企业主动寻求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其融资需求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报告指出,银行要建立与小微企业特点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而“关系型贷款+快速审批”是这种模式的基本要求。

四成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超10%

虽然在2012年6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两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然而调查显示,66.1%的企业并未感受到两次降息带来的成本降低效应。相比收入、盈利稳定,贷款规模大的大企业,小微企业由于其盈利水平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缺乏抵押物等原因,贷款议价能力较弱。基于此现状,央行降息的效应大部分被大企业所吸收。

在寻找资金来源的优先顺序方面,有66.7%的小微企业主将银行贷款排在第一位,显示银行在当前融资市场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不过,在融资成本方面,31.8%的小微企业主认为向银行贷款的成本最高,也占比最高。

巴曙松称,很多小微企业表示向银行贷款虽然名义利率较之其他方式并不高,但包含着很多隐性要求,一些放贷还附加了相应比例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硬性要求,致使其综合成本较高。调查还发现,认为银行贷款融资成本高的小微企业主集中在东部地区,其比例高出其他地区1.5倍左右。这主要是因为东部地区小微企业的外贸依赖度较大,金融危机对其冲击更加直接,从而使银行提高利率以进行风险补偿。

银担模式期求改进

报告同时显示,小微企业普遍认为,现行的担保机制加重了企业负担。调查显示,在目前有借款的企业当中,70.2%的小微企业主虽听说过但是从来没有使用过担保公司担保,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小微企业委托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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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担保机制研究

摘要: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寻求合理的联合担保分担比例以分散风险。研究发现,担保机构承保比例的大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质押物的预期价值大小有关。在银担合作的联合担保机制中,担保机构需承保较大的比例。最后提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联合担保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联合担保;比例测度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抵押的有形实物少,未来收益不确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问题。2012年7月国务院颁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其中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出专门规定。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和升值空间,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的贷款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采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不确定性更大,因而银行承担的风险要比有形资产作为质押物的风险要高。就商业银行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还存在着变现风险。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缺乏相应处置的经验,商业银行在处置知识产权变现时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变现成本。一旦企业出现还款危机,银行不能及时联系下家处置知识产权从而迅速有效收回资金。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非常谨慎地对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希望与业务相关部门如担保公司、评估机构等建立合作,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分散贷款风险。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了银担合作模式。由于银行在银担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担保公司几乎承担了全部风险,这显然不符合“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因而寻求银担合作的合理分担比例,实现风险分摊,促进银担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在担保机制与担保比例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George Kana-tas、Arnoud Boot和Gregory Udell(1991)[1]考察了担保在道德风险和私人信息的借贷市场中的作用,他们的研究解释了担保贷款被广泛采用的原因,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些与担保相关联的债务成本。Sarah Gray(2000)[2]基于哥伦比亚国民担保基金15年的统计数据从担保机构和银行两方面考虑,经验性地给出了承保比例与损失之间的相关性,认为最优的担保比例是50%。Thorsten Beck等(2009)[3]介绍了46个国家的76个担保计划,讨论了担保计划的组织特征和不同国家的计划的区别。他们发现政府在融资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风险评估和防御方面发挥了较少的作用,而风险定价和控制机制很少被使用。国内关于信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基础理论模型的基础上:熊熊,谭健美,等(2011)[4]研究发现,比例担保是比全额拍保更为有利的选择,在实际操作中担保机构应承担较大的比例。并论证了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品才能有效防范其道德风险,长期合作的情况下对反担保品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吉亚辉,赵可静(2011)[5]探讨了以高技术作为反担保的条件下高技术中小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信贷比例担保模型,分析了担保比例的变动对担保各方收益的影响。常丽娟,梁凤(2012)[6]分析了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比例担保,中小企业提供的的反担保以及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调查监控力度的强弱对其担保风险的影响,对担保机构化解风险提供可靠依据。张曦(2013)[7]通过对15家县域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担保金额及担保放大倍数的分析,得出银担合作存在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两者间的利益存在冲突,科学建立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联合担保机制的是均衡银担双方利益关系的基础。而他们到底要各自承担多少风险,是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之间从各自利益出发博弈的结果。本文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通过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博弈,研究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联合担保机制中担保比例的制定提出了依据与建议。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担保分担比例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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