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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现行行政判决书样式由于其制度、法律层面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行政判决书改革应该遵循判决书的固有规律,以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从立法上对行政判决书进行必要规范,从制度层面重构行政判决书的结构模式,并注意借鉴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文书结构、诉辩内容、证据写作、判决理由等方面提出完整而具体的制作要求,以体现行政判决书的基本法律价值。
关键词:行政判决;制度;立法完善;合法性审查;证据;判决理由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行政判决书样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于多种原因,原先相互适应、配套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之间发生了诸多矛盾和不协调现象。同时,现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借鉴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行政判决书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行政判决书改革的角度,结合存在的问题,围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提出了重构行政判决书结构样式、完善判决书立法内容的建议。
一、制度和法律层面的缺陷
(一)诉讼法中有关行政判决书的规范既不直接、也不完整
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的规范就比较具体。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专门对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结构层次和制作要求做出指导性规定。而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判决书的规范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规范相比,呈现出严重的失衡。行政诉讼法中第58条提到“判决书”三个字,其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上诉事项,而非为了规范判决书的内容与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几处提到了“行政判决书”(如第83条、第85条),旨在说明行政判决书的效力,并且是同“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捆绑在一起的规范,并非对行政判决书内容和制作要求的规范。诉讼法的立法缺失,使行政判决书缺乏指导性的法律依据,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判决书的证明力和公信度,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
(二)行政判决书样式和行政判决书制作层面的缺陷
诉讼法中行政判决书必要规范的缺失,固然给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判决书样式以极大的灵活性,但是同时也意味着行政判决书的功能与价值的实现没有诉讼法的保障,随之出现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简单化、笼统性就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从现行的行政判决书样式中可清楚地反映出来上述问题。例如诉辩意见中先写“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内容的问题;例如不反映“举证、质证、认证”内容和程序特征的问题等等。这种仅仅体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判决书样式,已经与现在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不相适应,也与《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脱节,例如后者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应地要求判决书应该写写明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而行政判决书样式中并没有规范,急需进行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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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书、离婚状、离婚诉状、民事书、民事状、民事诉状。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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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内容提要:现行行政判决书样式由于其制度、法律层面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行政判决书改革应该遵循判决书的固有规律,以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从立法上对行政判决书进行必要规范,从制度层面重构行政判决书的结构模式,并注意借鉴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文书结构、诉辩内容、证据写作、判决理由等方面提出完整而具体的制作要求,以体现行政判决书的基本法律价值。 关键词:行政判决;制度;立法完善;合法性审查;证据;判决理由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行政判决书样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于多种原因,原先相互适应、配套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之间发生了诸多矛盾和不协调现象。同时,现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借鉴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行政判决书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行政判决书改革的角度,结合存在的问题,围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提出了重构行政判决书结构样式、完善判决书立法内容的建议。
一、制度和法律层面的缺陷
(一)诉讼法中有关行政判决书的规范既不直接、也不完整
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的规范就比较具体。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专门对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结构层次和制作要求做出指导性规定。而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判决书的规范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规范相比,呈现出严重的失衡。行政诉讼法中第58条提到“判决书”三个字,其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上诉事项,而非为了规范判决书的内容与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几处提到了“行政判决书”(如第83条、第85条),旨在说明行政判决书的效力,并且是同“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捆绑在一起的规范,并非对行政判决书内容和制作要求的规范。诉讼法的立法缺失,使行政判决书缺乏指导性的法律依据,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判决书的证明力和公信度,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
(二)行政判决书样式和行政判决书制作层面的缺陷
诉讼法中行政判决书必要规范的缺失,固然给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判决书样式以极大的灵活性,但是同时也意味着行政判决书的功能与价值的实现没有诉讼法的保障,随之出现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简单化、笼统性就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从现行的行政判决书样式中可清楚地反映出来上述问题。例如诉辩意见中先写“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内容的问题;例如不反映“举证、质证、认证”内容和程序特征的问题等等。这种仅仅体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判决书样式,已经与现在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不相适应,也与《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脱节,例如后者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应地要求判决书应该写写明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而行政判决书样式中并没有规范,急需进行调整和改革。
(三)改革重在制度重构和立法完善
法院个人授权委托书一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址:_____ 电话:_____
现委托_____在我与 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卷宗即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同时规范整洁的诉讼卷宗也是展示法院和审判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的重要标志。因此,提高诉讼卷宗质量,加强诉讼卷宗规范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进一步强调规范诉讼卷宗工作更具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几年来,我院高度重视诉讼卷宗的立卷和管理工作,使之标准化、规范化,诉讼卷宗的质量不断提高,在省、市法院系统刑事、民事和执行卷宗检查评比中,卷宗质量名列前茅。现就规范诉讼卷宗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立卷工作要按标准规范操作
立卷工作不是简单地把诉讼文书收集汇编成册,而是要按照标准规范,将诉讼文书收集、归类整理、完整编篡,并且要讲究美观与整洁。我院在诉讼案件立卷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建立规范整洁的诉讼卷宗,主要是把好以下三个关口:
1、把好立案审查关。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诉讼材料进行审查,一是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能留存原件的尽可能留存。对可不留存原件的,要将复印件与原件对照审查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后收存卷内;二是对法院留存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向当事人开具收取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清单列明各种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否为原件、材料件数等内容,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另一份存入卷宗备查;三是做好诉讼服务和指导,①按照有关要求,对不能书写的当事人,做好笔录或代其填写有关材料;②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标准的诉讼用纸,对当事人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且可替换的材料要求当事人予以替换;③为当事人提供复印等服务。通过严格审查和提供服务,保证诉讼材料整齐统一。
2、把好审判关。我院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法官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出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卷宗,对有责任的法官和承办书记员进行处罚。为了保证诉讼卷宗的规范整洁,要求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做到,一是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同时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二是做好诉讼材料的收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加盖“原告某年某月某日提供”或“被告某年某月某日提供”章,防止卷内各种诉讼材料的来源不明,混乱无序;三是做好诉讼材料的整理。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即卷内各种诉讼材料整理装订时,尽量做到分门别类,分清层次,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集中在一起;四是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进行修补,保持卷内材料整齐美观。如目前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公安交警部门的卷内用纸均为BS型,且装订的不规范,为了便于这些案卷同法院的诉讼案卷汇集移送和归档,我院书记员对这些卷宗按照规范标准进行重新装订,保证了案卷的整体一致性和规范性;五是按时归档。我院要求各类案件审结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归档,档案室定期对案件归档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时归档的卷宗,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无故超期归档的,对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进行处罚。
3、把好诉讼卷宗的审查关。一是承办法官在诉讼案卷归档前,对卷宗质量进行审查;二是各业务庭负责人在签发法律文书时,不仅对案件的程序、实体处理进行审查,还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诉讼材料收集整理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档案室对归档的案件进行再审查,发现不合格卷宗,退回承办书记员重新整理,合格后方可归档。
二、规范标准,加强培训
首先,我院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省法院《公文处理规范与样式》和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定》等文件中对诉讼文书的规范性要求,制定了我院《诉讼文书技术指标规范》和《各类诉讼文书样式规范》等规定,从卷宗封面、卷内目录、送达回证、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宣判笔录样式,到各种文书的页边距、标题、行数、字体、字号等等,均制定了规范标准,为做好规范诉讼卷宗工作奠定了基础。其次,抓好培训工作。为贯彻执行好我院制定的两个《规范》,提高诉讼卷宗的装订质量,我院多次组织全院人员集中参加了计算机应用培训和执行两个《规范》培训,还组织了制作诉讼文书和文字录入比赛,对达到培训要求的进行奖励,对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进行单独辅导,保证培训质量,使每名法官和书记员都能掌握规范标准,熟练应用;第三,采取措施,明确责任。为了保证两个《规范》的贯彻应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规范诉讼卷宗工作,在我院制定的《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达标办法》中,专门设立了“卷宗合格”一项,其考核分数占审判工作总分的五分之一,并且分别明确了法官和书记员的责任。
[前面的话]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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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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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诉讼书范本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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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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