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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午,海淀法院在本院第17法庭审理原告王王立堂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中国法院网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庭审过程。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这起不履行法定职责典型案例的审理正好可以圆了自己以逆向审查原理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梦。因此,对这次网络直播笔者给予了特别关注,随着庭审的开始、推进和结束,脑海里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开阔和丰满起来。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委会和河务局的有关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水工程的完整和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细则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以严肃的组织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确保各类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监察对象
区、区、区、区、高区、县、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关系到各级人大组织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对于督促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镇街人大对代表述职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简略谈几点思考。
一、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成效
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一方面监督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区、镇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经常深入选区、走访选民,督促社会难点和群众困难的解决。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是否遵纪守法,公正清廉。再次,代表还要向选民汇报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以及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情况。述职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赢得群众的满意。
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评议、测评,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述职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另一方面,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可以让代表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
密切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代表只有平时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呼声,收集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联系群众做得好,述职汇报才能作得好。同时,在代表述职过程中,参评选民会随时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见,反映新的要求,述职代表通过虚心听取,认真思索,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过程,促进了述职代表和选民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起到了双方互相谅解、互相支持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缺乏具体规范的制度。在实践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将述职活动的程序设为召开述职报告会,代表进行述职,选民代表评议发言、测评打分、公示等。但基层选民的政治热情、文化水平、相关法律知识水平等不高,监督意识淡漠,大多数基层代表受文化、相关专业知识等限制,履职热情和能力不够,不会积极主动地向选民述职,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述职的很少。因此,代表述职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力度较弱。
缺乏正确清晰的认识。不少代表把述职报告写成了个人工作总结,甚至是单位工作报告。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对自己当代表是一种职务不明白,个人履职活动和集体履职活动不分,履行代表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不分。此外还常常出现述职报告成绩讲的多,不足谈的少,努力方向也不明确,整改措施含糊不清。
摘要:新《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从法律方面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使单位负责人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学好《会计法》,切实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规避因违反《会计法》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风险。
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
新《会计法》针对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会计法》做出了多处重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不能依法有序展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规范、不公允,单位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 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只是“被动地”在会计报表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我签字盖章,一旦财务帐目出了问题会计人员会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财力方面的支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县为较好掌握领导干部和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及履职效能情况,教育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作为的干部队伍,近日出台了《*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廉政履职效能考察暂行办法》,在全县全面推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廉政履职效能考察制度。
一是细化考察内容。《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的内容,突出了一个“细”字,将廉政考察和履职效能考察分为10项内容,这10项内容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和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服务高效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考核中监督干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
二是考察方法和步骤程序化。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按认真自查、及时公示、民主测评、谈话考察、收信信息、征求意见、澄清事实、综合评价8个步骤进行。首先在各级党政机关民主推荐出拟提拔人选或后备干部人选后,由被推荐人填写《*县领导干部廉政和履职效能自评表》,对个人的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在本机关单位公示,广泛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其次,发放《*县领导干部廉政和履职效能测评表》,对考察对象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拟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满意率一般在80%以上,拟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满意率一般应在70%以上,后备干部的满意率应在50%以上。再次采取收集信息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考察,收集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重点考察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后,经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复函组织部门。考察别注重干部的廉政问题,对于发现问题的及时查处,对于诬告陷害的问题将予以澄清,还干部清白,并对诬告陷害他人者视情查处。
三是实行考察人员问责制。为保证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的公正、公平,防止考察中的不正之风,《办法》要求考察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全面、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对于不如实反映考察情况或通风报信及影响公正考察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干部考察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考察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可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检举、申诉,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人民银行近年来推出的一种新的审计形式。在这种模式下,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经过多年的审计实践,基层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已经相对成熟,但在履职审计评价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使审计评价难以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审计效果也受到制约。本文通过对履职审计评价内容及方法的进一步探讨,从而达到深化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效果,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履职以及廉政勤政的目的。
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第一条为促进县司法局股(处)室、所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政责任,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司法行政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问责对象,是指县司法局对除局长以外的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处)室、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其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影响法律法规政策决策不能正确有效执行,造成公共利益或者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
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不履行行政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规定时间履行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权责对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责任承担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股(处)室、所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股室负责人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的行为,有权向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检举或控告。
第五条行政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服务、服从全局利益,积极主动和优质高效完成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旦发生问责情形,应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股(处)室、所负责人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局支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前款所称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机关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