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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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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人(申请人)___,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___,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___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___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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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低保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低保评估机制、低保工作程序和就业联动机制,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保、应退则退的低保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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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低保规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低保评估机制、低保工作程序和就业联动机制,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保、应退则退的低保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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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益金投标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慈善公益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公益金实施公益招投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意见所称的公益招投标,是指市民政局将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公益性组织,由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实施审批的活动总称。公益招投标是市民政局对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方法的改革探索。

实施公益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社会需要为导向,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得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创新项目评审的运作机制;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不断扩大公益金的资助面。

实施公益招投标的基本方针:资助项目更加注重投入基层社区;通过项目资助,更加注重培育、扶持慈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专业性社会工作组织的发展;更加注重吸引社会资金的共同参与;更加注重宣传和引导社会关心、参加与福利彩票有关的各项活动。

二、资金筹措

市民政局每年制订公益招投标的方案,方案包括当年拟提取公益金的具体比率、拟委托的组织、拟资助的项目或资助的范围、具体的实施方法等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益金用于公益招投标的金额比率应当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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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期限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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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市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

《市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规定》明确市规划建设局作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我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必须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格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结合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需要予以备案。拆迁人不得委托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程序

为保障拆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拆迁双方在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应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持下采取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确定一家,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三、坚持依法处置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异议

拆迁双方和相关单位在认定评估结果及对评估结果异议进行处理时,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签收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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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县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相关要求》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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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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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办法

一、本办法的土地适用范围。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向南经雪峰山路转至嘉陵江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向东延转至六塘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拆迁人和被被拆迁人是哪些。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公安、司法、城管、国土、规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教育、卫生、文广、民政、残联、国资、经贸、邮政、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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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岗位制度工作意见

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关于特聘教授岗位和候选人申报1、各高校在申报设立特聘教授岗位时,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2、申报高校要建立相应的校级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省级特聘教授候选人首先须是学校聘任的校级特聘教授。3、特聘教授岗位所在学科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4、对于部分尚未设岗,但确有条件好且属于海外引进的特聘教授人选,同时符合设岗条件的学科,学校可作为特殊情况,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将该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申请材料与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的数量不超过当年申报岗位数量的四分之一。5、特聘教授候选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成就特别突出且确属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突破55周岁,申报时学校应予以说明。6、特聘教授候选人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7、已受聘教育部“长江学者”或其他省(市)特聘教授,聘期内不得再申报*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8、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特聘教授候选人,学校党委严格掌握人选的政治标准,申报时应附学校党委对候选人的书面意见。9、特聘教授候选人如为现职学校校级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推荐的同时征得候选人任职单位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或任职单位党委同意,如其聘任为特聘教授即免去其校级领导职务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候选人本人写出书面辞职保证书,申报学校在报送材料时对此要予以说明。10、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材料应包含如下内容:(1)候选人在海外取得学历、学位,应出具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认证;(2)海外学者应聘的候选人申报时应提供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任职证明;(3)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和候选人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ISTP、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提供源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4)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立项证书、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5)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做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7)候选人校级特聘教授聘任证书复印件;上述所有证明、证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11、在省内高校之间招聘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学校需在推荐上报前函告候选人所在高校。二、关于特聘教授聘任12、特聘教授所在高校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领域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13、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特聘教授人选通知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个月。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学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厅核准。14、已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特聘教授人选,须在公示结束之日后3个月内办理上岗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顺延3个月。到期不上岗者,视为放弃特聘教授资格。如果特聘教授岗位为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同时将被取消。三、关于特聘教授考核管理15、对于聘期内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教授,报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16、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17、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18、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19、特聘教授三年聘期结束时,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同行专家对本校特聘教授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同时对学校有关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形成《*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期中总结报告》和学校的自评报告,报送教育厅。在学校考核评估的基础上,教育厅组织同行评审专家采取会议评估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确定是否续聘的意见。四、其它20、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与《*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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