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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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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业地方立法步伐健全农业法规规章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做好农业立法工作,是农业法制化建设的前提。今后五年,我省的农业地方立法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遵循统一性、透明性、非歧视性和市场开放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符合省情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操作可行的地方法规体系。农业地方立法要把在全省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从当前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今后农业地方立法的重点应是:一是强化农业宏观调控的法规;二是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及其他农业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规;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对农业经济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权力行使范围及方式的法规;四是为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而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法规;五是保障国家、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投入稳定增加,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法规;六是规定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和规范农产品流通的法规;七是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农业科技教育的法规;八是规定农业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的法规。根据以上立法重点,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笔者以为,今后五年我省农业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应确定为《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投入条例》、《甘肃省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肥料管理条例》、《甘肃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甘肃省兽药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保险条例》等13部。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应为《甘肃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甘肃省乡镇农业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甘肃省刘家峡水库渔政管理办法》、《甘肃省对外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等5部。要积极协调争取,将上述立法项目列入全省2008~2013年的立法规划。对已列入省人大、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要组织力量,确定起草单位和指定专人做好调研、起草和上报工作。同时对颁布实施多年、已经时过境迁的《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性更强。

鉴于目前全省农业地方立法相对较为滞后,立法速度较慢的实际,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笔者建议按照以下思路、步骤进行:一是农业生产上急需的,生产领域亟待规范的,已经较为成熟的,或者政府规章管不了的事项以及作为政府规章已实施多年,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增加其权威性和效力;二是对于较为成熟的,部门协调难度较大,需多部门配合完成的,出台政府规章先行规范,规范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对于一时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甚成熟的项目,先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和管理,待试行一段时间修改完善后再拟报请出台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在开展农业地方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加强调研。不仅要在省内开展调研,还要在省外开展调研,力求全面掌握国内外、省内外第一手资料,广泛借鉴、吸收外省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尝试改革目前的立法方式,对于一些急需出台的项目,要改变目前由农业部门单独起草草案的方式,可以邀请省政府法制部门、省人大、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以便于共同协调有关部门利益,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在农业地方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开门立法。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增加法规的透明性。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条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和吸收农村基层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只有充分吸收群众意见,才能保证和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业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生命。在编制具体的立法项目计划时,一定要考虑所立项目的地方特色,对于已经有了直接上位法的,要结合甘肃省的省情和实际特点,予以明确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强;对于没有直接上位法,但是有间接的上位法和同位法的,需要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规范和约束。对于已经有了上位法而且较为完善的,不能体现地方特色的项目,不能列入计划。同时在体现地方特色时特别要注意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体现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既要有上位法的授权,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又要结合省情,制定出体现地方特色的条款。

农业地方立法要体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方针的指引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更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保驾护航,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外部环境。

农业地方立法要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离不开农业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要克服以往“先政策后法规”的传统立法观念,在科学的基础上增强农业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服务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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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法规创建分析

一、有机农业立法的必要性

虽然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有机农业的界定在措词上不尽相同①,但内涵大致相同,均认为有机农业是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惯行农业”(conventionalagriculture,又称化学农业)②相对应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农药、化肥和生长调节剂等外来化学物品,注重农业生产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有机农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价值的双重性。由于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外来的化学物质,因而其产品很少含有农药、化肥等有害残留,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机农产品无疑是一种相当安全的产品,这也是世人推崇有机农业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有机农业还有人们容易忽略的另一价值,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价值。有机农业的基本生产理念是循环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身生成的物质进行再生产,减少甚至杜绝对外来化学物质的使用。这种生产方式能够提高土地肥力,对石油和水等自然资源的耗费也相对较少;此外,这种生产方式还具有环境亲和力,有利于实现地域环境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可以这样说,在自然资源日趋匮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有机农业为整个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第二,产品外观的不易辨识性。虽然受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有机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但就外观而言,其与一般农产品相比差别不大,很多情况下仅凭肉眼很难区分有机农产品和一般农产品。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有机农业推广的难度。有机农业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该产业的发展状况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息息相关。首先,有机农业价值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除产品更具安全性之外,有机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换言之,有机农业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产业。对于这种产业,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扶持,否则,如果仅仅凭借市场的力量进行推广,很难实现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道理很简单,为了实现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这无疑将大大降低农产品的产量,同时增加该产业的风险,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化到有机农产品的价格当中。在仅仅依靠市场力量进行推广的体制下,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有机食品安全性的认知。不少消费者可能只认可有机食品因安全性提升而增加的成本,很难接受有机农业在保护资源环境方面支出的成本。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一项调查,我国台湾地区80%的有机农产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以健康为考量,而非以生态环境为考量[1]。在此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主动承担有机农业因保护资源环境而增加的那一部分成本,以此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有机农产品外观上的不易辨识性决定了国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如前所述,有机农产品虽然在价格上比一般农产品高出许多,但是在外观上往往与后者别无二致,消费者仅凭肉眼很难对两者作出正确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有机农产品时依赖的主要是产品的有机标签。如果一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导致大量不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产品被贴上有机标签充斥市场,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对有机农业的信心,进而从根本上动摇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如欧盟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规范有机农业的“2092/91号规则”———《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CouncilRegulation(EEC)No2092/91of24June1991onOrganicProduction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IndicationsReferringTheretoonAgriculturalProductsandFoodstuffs),确立了适用于整个欧洲的有机农业标准。该规则共有16条,除规范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外,其主要内容即在于规范有机农业的标示原则、验证系统和标章使用①。2007年6月,欧盟又制定了新的有机农业规则:“834/2007号规则”,即《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CouncilRegulation(EC)No834/2007of28June2007onOrganicProductionandLabellingofOrganicProductsandRepealingRegulation(EEC)No2092/91),该规则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②。

美国很早就进行了有机农业立法。早在1990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Or-ganicFoodProductionAc,t缩写为OFPA),该法明确规定由美国农业部根据该法制定执行规则,建立起美国的有机农业计划(NationalOrganicProgram,缩写为NOP)。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对有机农业的认证标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13-14。我国台湾地区在有机农业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也于近年建立了自己的有机农业法律制度。2007年1月29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颁布了《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该法共分6章28条,大部分条文都与农产品的验证和管理有关。考虑到有机农业的特殊性,2007年7月,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又专门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对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验证和管理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但立法的位阶比较低,给我国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譬如,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虽然都有部分内容与有机农业有关,可以用来规范有机农业某些问题,但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立法则非常有限,并且位阶非常低。

1995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变更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颁布了《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第一次对有机食品标志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废除该《章程》,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又明令废止了该《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变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这是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现状非常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首先,依靠《认证管理办法》规范有机农业不利于该产业的协调发展。有机农业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产业,该产业的发展除与质量监督有着紧密联系之外,与国家的农业制度、资源环境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都密切相关,因而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和通力合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至少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①,而《认证管理办法》仅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机构制定,并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其制定的《认证管理办法》对后面几个机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当有机农业执法需要其他部门进行配合的时候,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协调发展。第二,仅仅依靠《认证管理办法》难以实现对有机农业的有效监管。

《认证管理办法》的效力位阶仅为部门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能够设置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而制裁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裁手段,将很难在执行过程中确立权威,很难确保行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其实施效果必定大打折扣。《认证管理办法》能够设置的处罚措施过于有限,显然不利于对有机农业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第三,不利于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许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有机农业立法,在他们看来,如果一国重视有机农业立法,意味着该国有机农业的运行将比较规范,其有机农产品的质量也会比较可靠,因而,在进口其有机农产品时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标准。例如,根据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即“834/2007号规则”,以下简称《欧盟规则》)第六章“与第三国贸易(tradewiththirdcountries)”的有关规定,如果一国的有机产品生产规范与《欧盟规则》具有同等效力,经欧盟执委会审查决议并认可其认证机关的认证能力后,该国将被列为第三国清单之中,经该国认证机关认证的有机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反之,如果一国有机产品生产规范的效力不及《欧盟规则》,则该国认证机关对有机产品的认证将无法得到欧盟的认可,其有机产品只有通过经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验证后才能进入欧盟销售①。又如,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美国农业部认定一国所采行的有机农业法规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则该国的有机农产品可以不经验证直接出口到美国。反之,如果一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在效力位阶上低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则其有机农产品出口美国必须经过繁琐的验证程序[2]18。目前我国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仅为部门规章,立法位阶太低,无疑给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

对有机农业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贴有有机标签的农产品均符合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进而树立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上述目的决定了对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确定、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以及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监管。本文仅就后两个问题,即认证机构的设置和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模式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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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农业局规范农业执法

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才能有效推进农业法制建设。近年来,在各级农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大安市农业局在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市农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农资打假工作不断深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秩序明显好转。

建立健全了执法机构

大安市于今年3月经市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全额事业单位,编制人员38人,明确了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执法队成立后,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规范了农资经营秩序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形式,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对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市场开展经常性检查。2011年前三季度共开展检查58场(次),其中:与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联合检查3次,检查整顿门店158个(次)。二是突出专项治理。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印发“农药市场监管年”等配套文件。定期不定期采取拉网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和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违禁药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三是狠抓案件查处。按照“有闻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原则和案件投诉举报、核实处理要求,严查经营主体、产品质量、标识标签等行为。在检查中,农药安全专项执法人员共出勤50人次,车辆10辆次,查处案件20件,结案20件,涉案金额5000余元,抽查200余个农药产品标签,依法严厉打击经营标签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起,并让农药经营户立即把不合格产品返回厂家,净化了农药市场,确保了农业生产用药安全,维护了农资经营秩序。

增强了行业自律意识

一是建立农资经营门店电子管理档案。在全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档案136家,其中:种子112家、农药24家。档案中详细记载名称、地点等基本情况和奖励及违法违规等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提供了详细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建立农资义务监督员队伍。从乡村干部、种养大户、产业带头人、农口退休老干部中选聘了10名农资义务监督员。坚持每月最少与监督员联络一次,互通信息,了解情况,实现了监督员对执法人员和农资经营行为的双向监督。三是培养农资经营示范店。按照经营种类在农资行业中选择基础条件好、经营信誉高、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10个门店,创建全市农资经营示范店,使其建立质量责任承诺、缺陷农资产品召回等制度和警示牌,为全市农资经营行业树立了榜样。

(大安市农业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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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农业规划方法探究

1产业选择

产业选择是区域农业规划的基础,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路径之一。区域重点产业的确定可指引未来区域农业的发展方向,可明确财政资金投资区域农业的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重点农业产业。其选择的依据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在进行比较优势测算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虑区域适宜性、市场前景、区域发展目标等综合因素。对重点产业的规划要从两个方面实现其对城乡资源的统筹.一是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角度进行综合打造,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联动:二是要大力发展集产品提供、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农业,提高农业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以及价值和效益。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当中.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生产各个环节正逐渐分化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形成现代化的农业社会分工体系。农户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由专门的部门提供。产品的销售也由专门的企业完成等。在这样的要素供需过程中,城乡资源、要素和产权等实现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由于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现代化科技的运用。劳动生产率提高,部分农村劳动力得到解放,进而出现两种分流:一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大农场主,他们雇佣大量的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逐步向城市居民转化:二是部分劳动力转让土地使用权后也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向城市流动,使得城乡劳动力市场得到了统筹发展。另外,土地集约化利用可使土地资源有效集中,加之科技的不断集中投入,不但对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也能使城市化进程中逐渐减少的耕地问题得到缓解,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空间布局

空间布局的核心和基础是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在区域农业规划中要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与土地这一空间资源结合起来考虑,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区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土地资源的一个重要属性是不可移动性,而这一属性正是维护区域土地资源空间结构平衡的出发点。区域农业规划中关于土地资源空间配置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耕地,维护粮食安全.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维护区域土地资源的空间结构平衡,同时,土地在空间、时间上的合理配置可以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和城镇体系的不断完善,实现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完美结合。在某特定行政区域内,土地的自然供给是由土地的空间范围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数量相对稳定,并缺乏弹性:在土地自然供给基础上,通过土地开发活动或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空间,形成土地的经济供给,具有一定的弹性。但这种经济供给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其受行政区划控制,因此,区域农业发展要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着眼区域和城乡统筹,打破行政界线,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将重点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重点项目等与土地利用规划紧密结合,通过科学的空间布局实现区域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城乡要素的合理流动,统筹城乡发展。城乡要素流动的诱导因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综合系统,其中最直接因子是各要素对利润的追求。另外,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等也是比较重要的诱导因子。在目前农村大部分要素收益率低于城市的现实下,必须大力加强农村环境建设。通过制度创新和强化服务,降低要素进入的成本和门槛,吸引城市要素和国家、同际资源的进入。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改善要素流动的质量,即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农村发展稀缺的资本、技术、信息和管理,流出相对丰裕的普通劳动力和农产品,在要素流动中实现城乡双赢的结果。因此,区域农业的空间布局规划必须从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吸引要素的诱导因素和改善要素流动的质量出发,构建城市与乡村联系的连接点、网络或区域,这些点、网络或区域为城乡的产品和生产要素流动和组合构建平台,使生产要素发挥其最大作用.实现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来讲,区域农业空间布局规划主要可以包括以下4种空问布局模式。

2.1DESAKoTA模式

20世纪90年代,麦基在研究亚洲的许多核心城市边缘及其间的交通走廊地带时发现,这种“城市与乡村界限逐渐模糊,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紧密联系,城市用地与乡村用地相互混杂的”空间形态代表了一种特殊的城市化类型,他称之为“DESAKOTA”模式,“DESA”指村庄.“KOTA”指城市[61。这是一种独特的城乡联系模式,一般在大城市之间交通走廊地带的农村地区所发生.以劳动密集型工业、服务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的迅速增长为特征,商品和人流等要素相互作用十分强烈。在这种模式下城乡是融合发展,农业产业选择以供应城市的鲜活农产品生产为主,突出农业的景观、生态屏障以及观光、科普和文化传承等功能;产业布局体现城乡的融合,形成兼具城市和农村优势的田园城市。充分发挥城市和乡村的引力,摈弃一般城市和农村惯有的斥力,实现城乡优势互补、要素互动、资源共享,既有效汇集城市的人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又拥有乡村相对充足的资源、良好的生态、深厚的人文底蕴、惬意舒适的旅游等,形成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综合协调的田园城市,既充满着城市的生机和活力,也富有农村的优美田园风光。

2.2网络化模式

21世纪后,关于城乡间的“联系”和“流”的城乡相互作用理论也发展起来。道格拉斯从城乡相互依赖角度提出了区域网络发展模型,认为“网络”概念是基于许多聚落的簇群,每一个都有它自已的特征和地方化的内部关联.而不是努力为一个巨大的地区选定单个的大城市作为综合性中心。他还认为乡村的结构变化和发展通过一系列“流”与城市的功能和作用相联系,包括人、生产、商品、资金和信息等5种“流”,每一种“流”体现出不同的空间联系模式和多样的利益趋向特点。为确保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流”必须导向一种“城乡联系的良性循环”。城乡空间关联水平是城乡要素能否双向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直接决定因素,城乡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系是城乡互动发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以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为依托,打造农业产业带或旅游观光带,通过节点的建设汇聚人流、物流、信息流等要素,产业选择以当地特色产业为主.体现产业的规模性和集约化;实现城市资源与乡村资源的互动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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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规划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省级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涉农项目资金的撬动作用,促进我县现代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1.此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合作社项目、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等。

2.按照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精神,县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申报指南下发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选,按1:2申报,经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农业财政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会商,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

3.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4.健全项目库。按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提前半年采集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选择规模大、档次高、实力强、条件成熟的优势特色产业优先申报。

二、项目监管

1.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发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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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功能区规划办法

为了加快阿旗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进我旗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全市农牧业功能区规划工作要求,结合我旗农牧业资源现状,编制旗农牧业功能区规划。

一、农牧业发展现状与平价

(一)自然概况

1、地理位置

旗位于市东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5″─121°1′,北纬43°21′45″─45°24′20″。东与市扎鲁特旗为邻,南与市县和市隔河相望,西与右旗、左旗毗邻,北与盟西旗接壤。

2、地形地貌

全境南北长232公里,东西宽111.4公里,总面积13784.58平方公里。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北部为山区,中西部为丘陵区,东南部为沙地草原,平均海拔430米,最高1541米,最低274米。

3、气候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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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农业农村环保法规实施

2014年1月1日,我国首部农业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其中明确提到有机肥料的有6条,2014年有望成为有机肥料行业发展的新元年。

《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扶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虽然主要是规范畜禽养殖业,保护农业生产环境,但对有机肥料市场也提出了明确的鼓励和支持。

《条例》中明确涉及鼓励和支持有机肥发展的条目就有6条。《条例》规定: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的优惠政策。

随着支持政策的出台,以及近几年行业市场空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瞄准了有机肥料的市场前景,纷纷加入其中,以期望掌握市场先机。2014年我国有机肥料市场有望迎来井喷的一年。

在产品供给方面,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报告《2013-2017年中国有机肥料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畜牧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已经占到我国化学需氧量比重的近50%,而氨氮排放量则占全国氨氮排放量比重的近30%,这为有机肥料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供给。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大量的秸秆、生活垃圾、污泥等废弃物。若相关原料能得到有效开发,那有机肥料产品市场的供给将会得到爆发。目前已有不少以养殖业为主的企业跃跃欲试,有意进军有机肥料市场。

在市场需求方面,2013年10月新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已经通过政府审议并作了新的修改。草案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等。而传统化肥的使用已经对我国土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近几年爆发的“毒米”事件,大多是由于过度使用化肥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所致。这为我国有机肥料市场使用的推广开拓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加上《条例》的实施,政府补贴政策的明朗,必将进一步释放有机肥料市场的需求空间。

结合我国有机肥料行业过去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随着2014年1月1日《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国有机肥料市场供需有望大幅提升,2014年我国有机肥料行业市场规模有望快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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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执法培训工作规划

为更好地推进自治区各级农牧业部门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区农业执法队伍总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年10月14日—15日,全区农牧业综合执法座谈暨规范执法培训在市举行。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处长,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农牧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副处长,省运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自治区植保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土肥站、家畜改良站等相关业务站所,全区各盟市农牧业局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领导、部分旗县区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等共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市农牧业局局长出会并致欢迎辞。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省运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在会上分别为与会者讲授了《农牧业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及在农资执法中注意的问题》等内容,二位领导、专家结合当前农牧业执法工作实际,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给广大与会者上了一堂生动的课,使广大与会者进一步加深了对农牧业综合执法程序的了解,并对今后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会上,市农牧业局、通辽市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阿荣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太仆寺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与各与会单位交流了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难案要案办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介绍了各自的做法,这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对提高和加强全区各级农牧业执法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建设,对新成立的综合执法队伍和新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特别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此外,盟市的分管领导分别介绍了本地区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在会上作总结讲话。翟厅长指出,各单位与会者一定要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汇报和传达,要认真学习两个讲座及会议交流的典型经验,对照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力争使各执法队伍在业务、综合执法水平上有一个大大的提高。

翟厅长强调,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的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今年是农业部综合执法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推进工作慢的盟市旗县一定要在最后两个月的时间有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各地要加快完善执法机构,开展工作。

对于今后工作的重点,翟厅长指出,从年开始,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农牧业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在机构、队伍、手段、制度、作风、效果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执法单位,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的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不断巩固提升农牧业执法的良好形象,自治区将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执法专家异地对各地的经营市场和生产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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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上半年工作总结

在局党委和分管领导陈副局长的正确领导及其他处室、站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处室同志共同努力,完成了2010年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全处同志在上半年工作中,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局中心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行政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行政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工作。

(一)调查研究。针对我市农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积极开展了调查研究,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农业行政复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农业行政赔偿程序、执法队伍内部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探索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二)打假护农,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农资打假护农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农资打假护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定下发了《昆明市2010年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顿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疫苗、肥料和九种农资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有效开展农资打假护农的各项工作。上半年组织了一次联合工商、技监、公安、供销社等部门在全市辖区内开展农资打假护农的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宣传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和服务相结合、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市1月至6月共印发各种宣传资料7.6万份,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多渠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共出动农行政执法人员3496人/次,立案查处3件(饲料2起、兽药1起),已结案3件;检查企业2032个,整顿市场及企业577个(其中:种子96个、肥料72个、农药86个、饲料151个、兽药165个、农机7个);查缴:种子1662公斤、农药210公斤、饲料746公斤、兽药213.8公斤;查处案件:饲料2起、兽药1起;挽回经济损失金额0.58万元。通过了一系列的专项整顿和宣传活动,确保了全市农产品的源头质量安全,遏制和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危害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和保障了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正常程序。

(三)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对剧毒鼠药的清查收缴力度和宣传力度,以及合法鼠药经营网点的布局。并联合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积极开展清理收缴、宣传等活动。通过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目前我市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得到有效地遏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利用杀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早日根除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对社会的危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针对农资经营户和农村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较弱等特点,同时为了有效防止坑农害农的违法事件的发生,对全市农药经营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户进行了组织学习,1月至6月共组织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含上岗证)学习约600人次。通过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及整顿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等活动,提高了经营户依法经营意识,提高了他们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意识,维护了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

(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昆明市农业局职能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成立了昆明市农业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昆明市农业局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责任部门、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组织保障等内容,为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力度,建立标本兼治、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部门配合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完成了三个阶段的工作总结和10日一报的报表各项工作,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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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政策法规上半年总结市

在局党委和分管领导陈副局长的正确领导及其他处室、站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处室同志共同努力,完成了2009年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全处同志在上半年工作中,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局中心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行政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行政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工作。

(一)调查研究。针对我市农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积极开展了调查研究,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农业行政复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农业行政赔偿程序、执法队伍内部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探索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二)打假护农,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农资打假护农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农资打假护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定下发了《*市2009年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顿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疫苗、肥料和九种农资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有效开展农资打假护农的各项工作。上半年组织了一次联合工商、技监、公安、供销社等部门在全市辖区内开展农资打假护农的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宣传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和服务相结合、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市1月至6月共印发各种宣传资料7.6万份,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多渠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共出动农行政执法人员3496人/次,立案查处3件(饲料2起、兽药1起),已结案3件;检查企业2032个,整顿市场及企业577个(其中:种子96个、肥料72个、农药86个、饲料151个、兽药165个、农机7个);查缴:种子1662公斤、农药210公斤、饲料746公斤、兽药213.8公斤;查处案件:饲料2起、兽药1起;挽回经济损失金额0.58万元。通过了一系列的专项整顿和宣传活动,确保了全市农产品的源头质量安全,遏制和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危害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和保障了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正常程序。

(三)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对剧毒鼠药的清查收缴力度和宣传力度,以及合法鼠药经营网点的布局。并联合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积极开展清理收缴、宣传等活动。通过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目前我市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得到有效地遏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利用杀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早日根除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对社会的危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针对农资经营户和农村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较弱等特点,同时为了有效防止坑农害农的违法事件的发生,对全市农药经营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户进行了组织学习,1月至6月共组织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含上岗证)学习约600人次。通过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及整顿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等活动,提高了经营户依法经营意识,提高了他们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意识,维护了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

(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市农业局职能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成立了*市农业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市农业局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责任部门、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组织保障等内容,为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力度,建立标本兼治、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部门配合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完成了三个阶段的工作总结和10日一报的报表各项工作,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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