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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意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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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学创新发展意见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切实做到坚强有力

1、加强综合部门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大力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切实增强其在组织协调、指导服务、政策研究、督查考核等方面的职责。市编办根据**市农村工作实际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市、市(县)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机构强化意见,将其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单独列入机构序列,进一步扩充增强职能,调整增加编制。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全市各镇(包括涉农街道)成立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内农村政策贯彻、经营管理、制度创新等具体工作,切实构建起全市农村工作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的完善网络体系。

2、加强领导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重中之重”要求,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大力度,倾注精力。市成立农村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统一指挥部署。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七组,分别为综合协调办公室和现代农业、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农村改革、固本强基七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各工作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进。各农村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同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联动、同步开展。

3、加强相关部门建设。农口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转换职能,增强素质,加强自身建设,加快形成职能明确、职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卫生局、体育局、环保局、规划局、旅游局、金融办等部门要从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出发,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成立或明确一个以上专门处室负责农村工作,并配齐配强熟悉农村工作业务的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工作有人做、见实效。

二、完善研究决策机制,确保部署科学严谨

4、进一步健全调研制度。市农村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和市各涉农部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倾听农民呼声,确保工作开展最大程度地符合地区实际、符合农民愿望、符合发展要求。要围绕事关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精选一批课题,通过自主研究、联合研究、项目招标等多种方式,通过走访调查、典型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方法,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升农村改革发展和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决策部署水平。

5、进一步健全会商制度。市农村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和市各涉农部门对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想方设法及时研究解决。对不能独自承担、需要其他工作组或部门协助或联合研究解决的,要及时通知其他工作组或部门,进行集体会商,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思路,推动问题解决。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告之相关负责的工作组和部门,推动问题获得有效解决。

6、进一步健全决策制度。市农村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和市各涉农部门对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自身无权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农村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农村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作出部署安排。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定期决策部署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策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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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创新发展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生产。重点扶持食用菌、蔬菜等主导特色产业。对工厂化新发展食用菌生产,年产100万袋以上,并配套安装变压器等装置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新增50万袋增补2.5万元(包括老厂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在大、中型城市设立食用菌固定销售点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由村集体利用山地建设5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的新建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且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贷款发展温氏养鸡,符合一定条件的,市担保中心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分别给予担保和贷款,市财政给予其初次贷款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新发展山地蔬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不含大棚西瓜)的连片商品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元/亩和200元/亩的补助;对利用钢网结构新发展特色渔业网箱养殖400平方米以上的,经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8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在新开发土地上新发展优质茶园5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50元/亩的补助。

2、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建立健全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开展地力培肥,坚决制止粮田抛荒,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逐年增加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并重点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助力度,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对市内种粮合作社、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高产示范片、高产示范户,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范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对购置列入省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大中型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配套设备,除享受上级规定补贴外,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追加补贴,单机追加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列入*市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小型农机具,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加快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基地建设等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应优先保障用地。市里每两年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动态管理。

4、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新评定的*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补助,并在农业项目及龙头企业申报、技改贴息安排、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扶持开展代育秧、代耕种、代插秧、代植保、代收割等“五代”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对统防统治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5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农机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2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快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不少于30%。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支持非关联的研发机构的投入资金,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扣除。

6、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新制定一个农产品标准,经认定并组织实施的,按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等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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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建设发展意见

一、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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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意见

近年来,农村经济协会大量涌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整合了农村生产力资源,提高了农村科技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增加了农民收入。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和作用发挥的主要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登记条件、没有合法的社团法人地位,缺乏政策的有力支持,自身发展活力不足,运作方式不规范等,亟待给予扶持和规范管理。为做好扶持农村经济协会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村经济协会是指县、乡、村三级区域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粮食、经贸、科技、供销等领域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是农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对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工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经济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环节,大力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协会的作用。要把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协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

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工作,要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科学规划布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协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协会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在2004年全面完成现有农村经济协会的复查登记和备案工作,到2005年基本建立地域和行业全面覆盖的农村经济协会组织体系。同时制定、完善、落实扶持发展措施,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活力充足、作用突出的示范农村经济协会,提升农村经济协会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服务,优化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环境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搞好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规划发展工作。适当放宽登记政策,认真做好复查登记工作,依法确立和维护农村经济协会的法人地位。适当放宽注册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业务主管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等标准要求,减少批准筹备环节、减少公告环节、减少登记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农村经济协会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统筹规划,调整结构,建立完善农村经济协会组织体系。本着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原则制定农村经济协会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培育发展工作,对已有的农村经济协会进行合理调整,逐步达到农村经济协会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发展有序。

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经济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协会的行业主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农村经济协会作为实施涉农政策的渠道和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依托。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等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农村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其开拓市场、协调生产的作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由农村经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农村经济协会,促进农村经济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强化扶持发展措施,推动农村经济协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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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及实施意见。

一、我省农村公路现状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至*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4011公里,其中县道12460公里,乡道31551公里。此外,还建设了47766公里的简易村道。全省已有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沧州、廊坊、衡水7个市实现了乡乡通油路;全省累计146个县(市、区)实现了乡乡通油路,44个县(市、区)实现了村村通油路;全省累计94.9%的乡(镇)和72.7%的行政村通了油路。但从全省路网发展的总体情况看,农村公路仍是相当薄弱的环节,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通达深度不够,农村路网尚不完善。目前,全省还有102个乡(镇)不通油路,770个行政村不通公路,13679个行政村不通油路,致使农村路网相互沟通及与国省干线衔接不够,通行能力较差。不通油路的乡镇和行政村又大多分布在承德、张家口和保定山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差,群众居住分散,修通公路需要付出几倍的努力,任务相当艰巨。

(二)现有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总体偏低,路况较差。现有农村公路中,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占总里程的75%;中、低级和无路面里程占总里程的40%;此外,还有8950公里公路尚未实现晴雨通车。由于油路超期服役,致使路况较差,直接影响了公路通行能力。按照有关公路设计规范,油路一般要求10年左右进行大修改造,目前我省农村公路中超期服役的路面里程占78%;县道中目前有危桥275座,9900米,占县道桥梁总数的12%。

(三)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制不健全。县道大中修资金不足,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公路状况改善缓慢。乡村道路没有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重建轻养、只建不养的现象比较普遍,公路难以发挥正常效用,甚至造成投资浪费和群众重复投资。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县、乡政府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规定,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分别在县、乡政府。由于部分县、乡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致使农村公路建设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群众行路难、运输难问题始终得不到系统有效的解决。二是资金严重不足。当前除少许国债资金、省交通部门每年挤出约4.5亿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含小拖养路费)外,其他方面没有明确、固定的资金来源,资金缺口相当严重。三是缺乏有效的保障政策。过去有明确规定的发展农村公路资金政策,主要是乡统筹的9%、“群众投工投劳”和“民工建勤”,农村费改税后,按规定应纳入税收统一解决,但数额相当有限,难以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

二、发展农村公路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发展农村公路是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投资拉动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面临着*—*年国家安排国债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机遇和交通部提出“十五”末河北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的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强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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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和客运网络结构,提升农村客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安全发展,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客车”工程的各项措施、政策。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安全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市公交协调发展的农村客运网络,建立“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为农村客运企业创造“开得通、留得住”的经营环境,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

(三)主要任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通往建制村等级公路的通达率,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含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提高建制村通车率,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进一步健全以市区为中心,乡镇为结点,站场为依托的城乡与农村的客运网络,实现城乡客运统筹发展。

1.到2013年底,建设2个农村客运站。天宝镇、浦南镇各拥有一个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候车亭,着力改善农村人民群众乘车的环境。

2.到2013年底,逐步实现行政村客车通行,适时开通自然村农村客车。

3.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结构合理、衔接顺畅、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方便快捷、安全环保的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客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快提高农村客运道路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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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械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四兴”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全县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步伐。以实施农机惠民行动为载体,以水稻全程机械化项目建设为突破口,以建设和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为主线,以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努力增加农机装备总量,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

二、发展目标

全县农机总动力达34万千瓦,农业机械总值1.35亿元,农机保有量达到2万台(套)。重点推广水稻插秧机300台、水稻收获机50台、大中小型农用拖拉机300台;完成机械耕作面积160万亩(其中深松整地30万亩),机械插秧60万亩,机械收割40万亩;完成各类农机人才培训3000人次,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率均达到90%以上,农机安全指标严格控制在市、县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县农业机械化作业综合水平达到8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以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为重点,促进农机化快速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科学制定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力争扩大补贴机具范围和种类,加强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农机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全力做好支农、惠农服务工作,加强农机场库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土地集约经营,扩大连片作业面积,突破制约农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夯实发展根基。今年计划争取购机补贴资金800万元,带动农户自筹资金1870万元。

(二)以水稻全程机械化为抓手,提升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巩固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推广的成果,加快我县水稻全程机械化进程,遵循“点增加、面扩大”的工作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扩大辐射效应,拓展示范区域,全力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万亩示范片。各乡镇创建不低于100亩集中成片的水稻育插秧示范点3-5个,重点乡镇2-3个,全县实现机械化插秧面积60万亩;普及中小型收割机械,大力推进以水稻为主的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实现机械收割40万亩以上,全县主要农作物机收率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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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平安农机新农村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9〕4号文件)和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关于深化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意见》(浙农专发〔2009〕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至2011年,全市在巩固、提高、完善现有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和户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新创建2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市)、3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18个平安农机示范镇(乡、街道)、120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1000个平安农机示范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使全市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示范村和示范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创建数量继续名列全省前列。

通过进一步推进平安农机建设活动,要求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安全检验及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农机注册登记率、检审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稳定提升,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大防线,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沉,防线前移。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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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农村素质教育发展意见

各镇政府、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区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区农村教育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9]19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9]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茂府[2009]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区农村教育的现状,进一步明确发展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我区属市辖区,2001年,市区中小学划归市直管后,我区教育纯属农村教育。我区于1993年实现了茂名市第一个“普九”达标县(区),通过了省人民政府的验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教育事业保持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我区教育基础仍然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校舍建设、校园占地面积不足、危房多、初中学位紧缺,优质学位少,教育现代化建设落后,教育投入不足,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进展缓慢等。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全区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区人口素质的提高,是促进我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举措。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我区教育的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教育。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有效整合教育资源,促进我区各类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教育综合体系。提高我区农村教育综合实力,把我区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高我区教育的整体水平

(一)总体目标:全面巩固提高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9年,全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教育强区。

(二)具体任务

1、确保我区农村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并合格毕业,到2009年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09%以下,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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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粮食生产发展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宣传落实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粮食增产增效;加快机制创新,培育新型粮食生产主体;加强农田保护和建设,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全年粮食任务,对农村粮食生产发展意见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优质高产品种、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抓好农业(水稻)科技入户工程、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宣传落实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按早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二)提高种粮大户直补标准。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三)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订单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75元、中晚籼稻不低于76元、粳稻不低于79元。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提高到每50公斤9元。

(四)提高水稻良种补贴标准。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良种补贴提高到每亩10元。

(五)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或接受植保合作社服务的农民,继续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亩40元。

(六)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将水稻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必保品种,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或20元,其中财政给予75%的保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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