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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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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和客运网络结构,提升农村客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安全发展,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客车”工程的各项措施、政策。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安全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市公交协调发展的农村客运网络,建立“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为农村客运企业创造“开得通、留得住”的经营环境,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

(三)主要任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通往建制村等级公路的通达率,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含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提高建制村通车率,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进一步健全以市区为中心,乡镇为结点,站场为依托的城乡与农村的客运网络,实现城乡客运统筹发展。

1.到2013年底,建设2个农村客运站。天宝镇、浦南镇各拥有一个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候车亭,着力改善农村人民群众乘车的环境。

2.到2013年底,逐步实现行政村客车通行,适时开通自然村农村客车。

3.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结构合理、衔接顺畅、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方便快捷、安全环保的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客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快提高农村客运道路通行能力

(一)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对策研究力度,按照《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和经济、高效的原则,制定农村公路安保工程落实措施并指导安保工程实施。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必须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要求;对未达到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得批准新增开通农村客运。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2012年要完成通农村客运建制村沿线公路安保工程,增设安全、警示、防护等设施,改善公路安全技术条件。

(三)建立农村客运开通前的论证机制。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参照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区运管所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农村客运开通条件的认定。

三、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一)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公益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镇政府在编制镇、村建设规划中,要统筹规划农村客运站点布局,确保农村客运站点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客运站点的选址;国土部门负责明确农村客运站点规划选址用地权属;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

(二)建立农村客运站点运行机制,确定农村客运站点维护管理补助资金标准。

(三)农村客运等级站建设按照国家五级站及以上标准建设;投入使用时,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将根据实际情况先以简易站标准进行试运行,以培育市场。

(四)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点。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客运站的土地,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推行农村客运站与基层运管站、公路管理站、汽车维修站、物流货运站等多站合一的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在不改变农村客运站功能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商铺经营、广告等市场运作方式,促进以站养站,充分发挥站点效益。

四、创新机制,不断优化城乡客运网络

区发改、建设、交通、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城乡客运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公共客运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新格局。

(一)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兼顾长期与眼前、整体与局部,综合统筹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等要素,坚持“建管并重”,为城乡客运一体化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要稳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区到镇农村客运网络的组织化程度;优化、调整市区到镇和镇到村客运网络的运力结构和经营结构,促进规范、有序、安全发展;扶持、鼓励镇到建制村的农村客运网络有效发展。

(二)整合现有农村客运企业资源,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进行公司化改造。以资产为纽带,优化和调整现有农村客运市场结构,推行农村客运的片区经营模式、区域化运行等方式,灵活调度、合理安排,促进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根据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进一步提高建制村和自然村通客车率。在严格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农村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的办法,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鼓励、支持农村客运企业开行定线客车、循环客车、学生客车以及早晚、隔日、周末、墟日、赶集、预约客车等,提供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四)鼓励城市公交“车头向下”,即:将公交线网延伸至“农村公路通客车条件”许可的乡镇建制村。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实行公交化运行,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

(五)选用符合《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农村客车车型。选用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和改善车型结构,推广选用小型客车等适用车型投放农村客运。

(六)积极探索和推动农村客货运输统筹发展。依托农村客运网络,以农村客运站为载体,大力培育面向农村的物流市场,引导建立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品以及鲜活农产品的快速配送、储存、包装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客货网点和邮政物流网点的双重优势,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城乡居民交流,带动农村客运市场繁荣。

五、明确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农村客运安全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各镇及各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任务,以及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形成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镇、村委会有专人监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区管、镇包、村落实”的政策。

1.各镇要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2.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区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把好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4.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按规定牵头调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5.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车应安装GPS车载终端,实行动态监控。

(二)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实行公交化运营的,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公交客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严格选聘农村客运驾驶人员。农村客运企业选聘从业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条件和交通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并在近三年内无发生过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近三年内无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疲劳驾驶、酒后开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对农村开通客运所在的镇应适当增加警力,以适应道路路面安全监管的需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完善组织实施体系。要认真落实发展农村客运的主体责任,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协调管理和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区运管所在客运班线配置时,可按“热线冷线”统筹经营的方式,捆绑许可或者招标投标许可,以长补短、以城补乡、以好补差、以热补冷,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三)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公共财政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车辆保险等优惠政策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研究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扶持制度。交通、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区政府将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补助政策,确保“农村路网建设”工程、“村村通客车”工程有力、有序、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