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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督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价格监测机构,以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
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为全面推动我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调动价格监测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价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信息材料报送与采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设置及专职监测人员落实情况。
二、考核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价格监测(占总分值60%)
一、考核目的
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坚持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省驻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市属重点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政府:
各镇(街)经贸办,市重点耗能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从今年开始将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考核。据此,省经贸委下发《印发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2号),明确了我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组织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我市属于国家监管的6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属于省监管的9家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属于市监管的55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将由我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经贸办要积极配合,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考核基本程序
(一)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应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要求,认真编制节能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考核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工作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自查报告一式十份,要求统一采用A4纸规格,加装封面、目录后装订成册,按时报送。
(二)专家组审核资料。市经贸局将邀请由社会各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所提交的节能工作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
(三)现场答辩。市经贸局将分组召集重点耗能企业举行节能考核现场答辨。对我市9家属于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现场答辩将集中安排时间按顺序进行,每个企业的现场答辩时间原则上为半天;属于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分为10组,每一组的集中答辩时间原则上为一天。具体的分组及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促进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商务部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考核工作,由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要求,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置有效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好组织协调,积极督促监测样本企业按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资金、人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当地政府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推荐和落实样本企业数量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样本企业的推荐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即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企业为主;在地域分布上,以繁华地段为主;在领域分类上,以各行业、各业态具有代表性、成长性的企业为主。样本企业的数量要完成省商务厅分配数,满足监测工作的数量需求,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加和调整监测对象,不断扩大监测范围。
第六条组织样本企业报送信息资料情况。我省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经省统计局依法审核批准,是省统计报表体系的重要补充。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监测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报送时间,通过互联网或传真报送市场情况。对“五一”、“十一”、“春节”3个黄金周假日期间的市场供应、商品销售情况、特点分析和总结,要及时汇总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当地被监测的样本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市场运行监测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提升职工教育培训质量,为集团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考核,系指培训考核组织机构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及其流程考评,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非独指培训机构对学员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态度的考核评估(包括考试或考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协管领导担任。下常设机构考核评估办,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审计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及人力资源部分管培训的副部长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下属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模式成立相应考核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高新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镇街(景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广局等部门组成区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镇街(景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我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相对应,三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内的每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镇街(景区)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镇街(景区)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域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号)和《印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53号)精神,结合*年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统称“市重点耗能企业”),新纳入的省千家企业暂不列入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经核定的市重点耗能企业“*”分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肇经贸资源〔*〕31号),依据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市重点耗能企业(含纳入省千家企业)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为做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号)和《印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53号)精神,结合*年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统称“市重点耗能企业”),新纳入的省千家企业暂不列入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经核定的市重点耗能企业“*”分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肇经贸资源〔*〕31号),依据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市重点耗能企业(含纳入省千家企业)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