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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质监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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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督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价格监测机构,以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

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

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我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四、考核方法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8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占15%,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占5%。价格预警考核作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应急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机构的附加分,分值为10分。

(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

1、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

报告期(月度,周、旬报等按月统计)单项报告制度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如上报率为95%,则得95分),减去数据错报、报表迟报和缺报、数据连续缺报等扣分后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迟报三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一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0.25分,连续两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0.5分,连续三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1.5分。

错报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以及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报告单位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为所执行的各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项数

3、上报数据考核以每个报告期单项报告制度为计算分值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通报,报告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为每期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

全年报送市场动态信息12篇,综合调研报告1篇,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得15分。前两项每少一篇扣0.5分,没按规定及时报送形势分析报告的扣1-3分。各项扣分,在规定分值内扣完为止;报送信息超过规定数量的,按超过数量多少酌情加记2-5分附加分。

2、监测信息采用得分: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满分为5分,报送信息被*省价格信息网或中国价格信息网采用的,每篇记0.25分;被*省价格监测中心简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简报采用的,每篇记0.5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地方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中办、国办或省办采用的,每篇记2分;得到国务院领导或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每篇记3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为附加分,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不足15分的,所缺分值可用信息采用附加分和信息上报数量附加分补加。

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实行年度计分的办法。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满分为5分,每季度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和及时追查可疑数据的,得5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1分;连续两期以上不报告的,加倍扣分,直至扣完。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考核分值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各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

价格预警工作考核的满分为10分,按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4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3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3分。

价格预警考核为附加分,上述(一)、(二)、(三)项合计得分不足100分的,所缺分值可用其补加。因监测预警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计得分,并另从前三项得分中扣减5-10分,直至取消该价格监测机构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五)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年度考核总分=监测数据上报考核得分*80%+价格信息报送考核得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得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得分。

五、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价格监测机构及国家或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要设立兼职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员,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在本单位领导下,质量监督考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统计本单位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撰写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2、督促下级价格监测机构及管属价格监测点解决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与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价格监测中心相应设立考核监督员,负责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二)监督纠查的具体内容

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品种规格价格连续三期未上报,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

3、上报数据连续三期无变化,以及某一期变动幅度很大,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4、数据报表迟报三天,或连续两期迟报一天,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跟踪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的;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经撤销,而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

7、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的;

8、其他需要监督纠查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价格监测点(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直报价格监测点)所在地价格监测机构每季度应到现场检查指导一次,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重点进行上报数据复查、追溯、采集漏报数据、改正错报数据、核实可疑数据等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数据,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价格监测机构及国家或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的要求,每季度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一次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当期报表认真审核后方能入库,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率、及时性进行统计,并记好统计台帐和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不少于报告单位的1/3,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

(一)实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制度

1、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价格信息报送及价格预警工作、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表扬先进地区和单位,指出应改正的问题。

季度的质量考核结果以省价格监测中心名义进行通报,年度的以*省物价局名义进行通报。

2、价格监测质量监督实行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通报制度,直接通报有关单位的问题,并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被通报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错误,并上报整改情况。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监测项目进行停报和全面整顿。下列问题为应通报整改事项:

(1)报告单位季度数据综合上报率低于90%的;

(2)单个监测报告项目缺报1次,或单个监测报告项目中1次缺报2份报表或连续2次缺报1份报表的;

(3)单个监测报告项目连续两个报告期数据错误都超过3条或全部监测报告项目3期上报数据错误累计超过5条的;

(4)单个监测报告项目出现连续3期迟报或全部监测报告项目中单个项目累计5期(次)迟报的;

(5)未能按要求及时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6)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

3、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工作,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实施。出现质量问题严重的,必要时以*省物价局名义进行通报。

(二)对于在日常审核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察和查明原因,及时更正错误数据,补报缺报数据,发现的严重工作失误问题,要通知相关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交换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拒报、瞒报、篡改监测数据的,或因工作失误,出现错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依据之一,对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完成监测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结果,作为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年度表彰的依据,由*省价格监测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