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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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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理

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由于为“三农”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不健全,且普遍存在着“惜贷”、“惧贷”现象,一些区域和领域信贷资金供需严重脱节,直接催生、催热了民间金融。近年来,被称为“灰色金融”的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城乡呈愈演愈烈之势,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和后遗症,亟须“收编”纳入监管范畴实行规范管理。

民间借贷再度火热灰色金融规模庞大

记者调查发现,

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直接融资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市场。尤其是在湖北、江西等“三农”问题比较突出的省份和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受税费改革、金融改革和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一度有所缓和的民间借贷又活跃起来,且规模庞大。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前不久对20294个农户进行的调查显示,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贷款占这些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为1008.56元。据测算,我国农户一年从民间获得的贷款高达2000多亿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研究专家黄孝武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远大于正规信贷规模,并正以每年20%左右的幅度快速增长。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明确指出,中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是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湖北省农调队去年对3300个农户进行监测的结果显示,农民一年里向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借款占借贷总额的比例超过50%。

民营经济领域是民间借贷的活跃区。采访中一些专家透露,2000年以来,全国企业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每年不低于1000亿元。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企业间特别是民营企业间临时拆借、个人间直接借贷,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这些城市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80%左右来自民间金融。

去年3月以来,温州市民间借贷利息和发生额都不断攀高。平均月息从8‰月月攀升,已突破15‰,最高的甚至达30‰。仅去年5月,民间借贷发生额就有6492万元,比上年12月增加964万元,增幅近18%。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资金在中小企业运作资金总额中的比重已从2004年初的6%回升到10%以上,民间借贷规模估计超过200亿元。

金融盲区盲点增多企业农民求资若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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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民间借贷规范管理

摘要:本文在对珠海市207家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民间借贷和银行小企业贷款的现状及特点,对珠海市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社会信用建设、银行体制改革、小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法律保障等层面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银行小企业信贷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小企业贷款;社会信用建设

为了解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的影响,笔者对珠海市207家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结果显示珠海市小企业民间借贷余额大约在50亿元左右,接近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的42%,巨额民间借贷已严重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1]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1.数量多,额度大。在抽样调查的207家小型企业中,共有115家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占抽样企业的55.6%,其中:借贷余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为38户,余额10万元到100万元企业为62户,100万元以上企业为15户。按2006年第6月末约22000家小企业测算,珠海市大约有12000户小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借贷余额估计在50亿元左右,大约比2003年初(测算余额为20亿元)上升150%。

2.效率高,期限短。在上述有民间借贷行为的115家小企业中,有81户企业反映能在3至5天内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融资行为,占比70%;21户表示能在5至15天内完成融资行为,占比18.3%;13户需要15天以上才能完成融资行为,占比11.7%。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融资额越大,涉及对象越多,所需时间相对越长。但从效率上看,民间借贷确实体现了“随需随借”的特点。

从借贷资金的使用期限来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有58户企业,占比50.4%;3至6个月的有31户企业,占比27%;6个月以上的仅26户企业,占比22.6%,基本上为借贷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率偏高,但需求旺盛。在115宗民间借贷中,合同年利率在10%以下的共70宗,占比60.9%;利率在10-15%共42宗,占比36.5%;利率在15-30%的共2宗,占比1.7%;利率在30%以上的1宗,占比0.9%。加权平均利率约10%左右,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左右。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利率相对偏高对小企业借贷的意愿影响不大,特别受近年来大量新设立小企业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需求旺盛状态。据调查显示,在207家小企业,共有178家小企业希望得到银行或民间资金的支持,占调查企业的86%。据此测算,除银行信贷、民间融资外,珠海市小企业目前的资金缺口在5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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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财务管理

论文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金融

论文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匮乏问题,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深入查摆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背后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正确加以引导,对于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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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财务管理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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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效应,使实体经济资金趋之若鹜,纷纷涌入民间金融领域,其借贷规模更大,专业化、公司化特征也更加明显。经媒体披露过的全国民企500强企业,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独自向外放贷17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属于银行资金,月利息以2.4%至6%收取,先后赚得了8200多万元。因此,在这场愈演愈烈的资金“造富运动”中,大量的有信贷资源的“优质企业”获得了远超实业利润的快钱。

民间借贷给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实体经济被侵蚀,违约风险如影随形。在资金供求紧张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远远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一方面侵蚀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利润,甚至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套利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经营意识被扭曲,可能会放弃实体经营,将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可能通过银行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并将其划给下游资金使用者,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当前民间借贷运作不规范,内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民间借贷的资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银行机构的信贷客户从事民间借贷,都会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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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民间借贷行为只要借贷双方都是自主自愿的,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民间借贷在存在巨大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确实存在着负面效应。针对民间借贷负面效应所带来的不同类别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

一、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完善借贷体制

在我国的借贷管理制度下,正规借贷制度与民间借贷一直是不相兼容的,借贷监管当局始终在保护正规借贷的垄断地位。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给予民间借贷的合理的政策定位。要从 理 论 上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明确地肯定民间借贷在补充银行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增加企业生产投入、方便群众生活以及激励竞争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同时,也要明确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消极作用。民间借贷是我国借贷市场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间借贷纳入整个借贷市场统一考察,才能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有效统计借贷市场数据,这对于正确认识国情、正确决策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其次给 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我 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少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它们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即专为民事纠纷而作的解释,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规范此事。现在,仅有几条“判案的解释”己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由于我国尚未颁布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民间借贷在自发发生的基础上分散而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迫切需要相适应的条例法规的出台,因为从理论上和政策上定位的东西必须付诸实际,一但与实际结合就要形成可实践的法规制度,否则理论就不能发挥作用。再次 ,在给民间借贷正名和必要的规范的基础上,应考虑适时推进民间借贷合法化,将其纳入国家借贷体系范畴。例如,允许正当合理的民营借贷组织,如民营银行及其他中小借贷组织的存在,发展民间信用组织,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国借贷体系;及时总结山西私营银行试点经验,稳步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借贷机构;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创立新的、满足市场需求的信贷机构与融资方式,比如会员制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等;在村一级建立互助储金会,解决农户资金需求,条件成熟时,建立我国的乡村银行。同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借贷市场准入以及登记、管理与监控制度,防范借贷风险;填补正规国有借贷机构在各方面的不足,从而挤缩非正规借贷的存在范围与规模,并进而抑制民间借贷消极作用的影响。国家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规范,明确其借贷额度、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可由人民银行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最后,实事求是,坚持“形式为内容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比如政府要大力支持适合高风险投资特点和长周期的科技研发等的民间借贷形式。有调查显示,“有35.1%的企业认为‘推动成立企业间互保基金’是推进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也不能将原因全部归咎于借贷机构,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因此贷款难的中小企业自身也要注意改革企业内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争取成为优质市场主体,以更加符合借贷机构的信贷要求,从而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正规借贷的贷款,减少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从而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三、对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不断增多,民间借贷必然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市场,如果继续放任其发展,它的消极作用也许会更大。所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己成为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对民间借贷自身的规范建设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认定、担保,并负责进行事后清偿。其次,清理蕴藏高风险和高危害性的高利贷及高息揽存的非法组织。再次,重视宣传教育作用的发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判断是否需要民间借贷,或者如何使民间借贷更好地维护或增进自己的利益,促使人们以更完善的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或者通过对其他方面的规定积极地削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再次,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合理发挥其比较优势。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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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完善产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间借贷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资金流动、财务风险中存有不少问题。同时,民间借贷还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难度。本文在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就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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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一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已近乎“疯狂”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及企业的融金压力,但是由于监督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增加。因此健全其监督与管理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及改善措施进行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一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已近乎“疯狂”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及企业的融金压力,但是由于监督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增加。因此健全其监督与管理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及改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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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人借贷的法制化管理

一、民间私人借贷的理论界定

我国民间一直主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俗语,其实它便是我们今天民法中规定的合同之债。近年来常有人呼吁放开民间私人借贷抑制政策并加大政府的监管,但是我国政府对民间私人借贷问题一直很保守,使之一直在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生存。关于私人借贷的理论界定,学术上有关的参考文献很少,但对其概念的总结,历来争议不大。具体来说,私人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也有人习惯称之为“草根金融”,是存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非正式金融。它是以资金的供给方闲置的资金为主要来源,通过合同的方式借贷给资金的需求方的借款。资金的需求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不受政府的调控与管制,属于直接性的投融资。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发生面对面的金融交易,资金的需求一方通过支付一定的利息来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资金的供给一方承担资金需求方的违约风险。而且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方便简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二、民间私人借贷的供求关系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维护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最基本价值追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个体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获得生存与发展,投融资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个人间的信贷占日本农户信贷总额的16%,印度私人借贷占农村融资额的18%-20%。中国私人借贷的在经济活动中的比例暂时无法精确的计量,但是估计其份额肯定十分的庞大。在中国信贷市场上,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与民间方式的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所占的比例差异较大,而在民间借贷中,以私人借贷为主体。2003年全国农户每户累计向非正规金融体系借款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为1015.962元,占向非正规金融体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规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极小。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中,私人借贷占据了相对优势的地位,即私人借贷成为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在中国的广大城乡地区,私人借贷都占据了绝对的垄断优势,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者的资金需求,于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成为了可能,导致了在中国具有血缘、地缘、人缘优势的私人借贷应运而生,使个体经营者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负债经营成为了可能。

三、民间私人借贷的可行性研究

民间借贷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市场规律与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民间私人借贷具有手续简便且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担保,还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与银行贷款的手续繁琐,再加上农村的人口流动小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而私人借贷以地缘、血缘、人缘为纽带,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较清楚地了解等等,这些情况导致私人借贷的存在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间私人借贷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信息的获取方面。民间私人借贷是借款人直接对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双方为了交易的成功会经常的接触,并充分利用人际关系网中的个人信誉,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还款能力方面相对熟悉,由于农村对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有限的交往范围,人员不经常流动,所以绝大多数借款人还是比较注重自己的信誉,力求可持续发展。二是从担保方面。民间私人借贷双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间人作担保人的借贷,这相对于银行、信用社借贷所要求的担保人与担保品的制约较小,许多不被金融机构所采纳的担保资源均可以作为担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缓解了受法律规定的担保的约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贷操作简便,合同内容简单、实用,成本比较低,并可以对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灵活的变通,并且私人借贷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确认的成本低,信贷风险意识强,契约的执行也通过社区法则得以实现,避免通过法律诉讼所付出的高昂费用。四是速度优势。民间私人借贷无繁琐的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措所需的资金。五是利率优势。就利率形成机制而言,农村私人借贷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预,所以在这个市场上本能够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规金融市场上高出许多,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规金融市场风险的补偿。总之,私人借贷所具有的优势,使私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市场长期共存有其合理的一面。通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既使资金的需求者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缓解了资金的紧张,同时也使资金的持有者实现了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四、民间私人借贷发展困境分析

虽然民间私人信贷依靠血缘、地缘、人缘等网络具有正规金融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仅凭社会道德与个人信誉为依据而引发了许多难以避免的债权债务纠纷,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进而扰乱金融市场。一是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撑,由于民间私人借贷没有立法上的保护,国家在民间借贷上还没有正式出台成文法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政府一直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抑制,将许多民间借贷视为非法融资,更加剧了民间私人借贷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风险。二是私人借贷一般不需要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仅依靠借款人的信誉与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风险系数很高,或仅以一张借条为还款的依据,透明度不高。而在许多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没有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缺少对借款人的调查了解,一旦发生借款人赖账情况,则难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区,有些人即使有钱也不愿意归还,这种情况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拥有信息多的一方极有可能损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携款逃跑和或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的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成为了私人借贷的致命弱点,并由此发展成为了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难以进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国家贷款利息4倍以内,但是中国的民事判决通常导致借贷双方争议不断、决而不判、判而不执、执而无效的情况一再发生,执行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借贷纠纷。通过法律胜诉之后执行起来,还是十分的困难。有时候债权人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过暴力解决,或通过讨债公司和黑社会解决,这也成为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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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文章摘要】

中小企业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带来的各类风险问题已经引发了各方重视,各国各地区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等均实施了风险管理手段。本文从设立的相关法规、机构体系,开展的相关活动和现阶段使用的技术方法方面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多方面概述,并从现状的研究中提出存在问题,分析中现有问题的成因,为下一步风险管理的完善提出参考。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

1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成就

1.1 各国政府出台相关法例法规

美、日、德、韩、法等国家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问题十分重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下,1953年,美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授权联邦政府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SBA)。198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灵活管制法》和其他法律措施。2010年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小企业就业与信贷法案,创立了一个由财政部管理的300亿美元的小企业贷款基金。2012年4月,奥巴马又签署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松绑。

在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制定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0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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