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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理环境的变化
1.时代的变迁——南北战争及伦理秩序的坍塌
《喧哗与骚动》中的故事发生在美国南方杰弗生镇上,小说分别以班吉、昆丁、杰生和迪尔西的口吻讲述了美国内战后康普生一家人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反映了在历史十字路口迷茫、彷徨的一家人及其没落史。故事与当时美国南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密不可分。美国南北战争前,农业是南方社会的经济支柱,农业生产集中体现为奴隶制种植园经济,黑奴人口占到南方人口的三分之一。随着北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蓄奴制引发的南北方的矛盾日益突出,最终导致内战的爆发,内战以南方奴隶主的惨败告终。战后的南方满目苍夷,随着南方政治体制的崩溃,南方的经济体制也随之瓦解。奴隶主逃亡、南部宅地法实施、民主政府实行高土地税政策,这一切都使得大批的种植园经济面临破产的困境,种植园主们以往那种悠闲的生活一去不复返。南方人的物质、精神家园坍塌。战后的南方亟待重建,而这又是个痛苦艰辛的过程,原有的秩序被打破,在新秩序建立起来之前,社会混乱无序,人们在物质与精神上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伦理环境的变化必然引发伦理关系的变化。历史上的每个时期都有特定的伦理秩序,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伦理秩序,否则将会受到惩罚。面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与迅速发展,南方人挣扎于失落、痛苦、迷茫的边缘,无法自拔,南方传统的道德体系、价值观亦受到挑战。
2.家庭体系的解体
以农业经济为核心的种植园经济造就了以家庭为核心的南方社会。在南方传统的家庭模式中,一家之长的父亲应该具有绅士那般高贵的品格,勇敢,受人尊敬;母亲应是一位完美的女性,坚韧、圣洁、没有任何欲望。时代的变迁必然引发伦理关系的变化和家庭观念的考验,传统的价值观念遭到挑战。昔日的康普生家族是显赫一时的望族,祖上曾出过一位州长,一位将军。家中良田万顷,黑奴成群。可如今的康普生家族却风光不在,正经历着社会变迁的康普生家族日益没落,只剩下一栋破败的宅子,迪尔西和她的小外孙勒斯特两个黑奴佣人,甚至不得不变卖家产维持生计,与此同时,家庭成员间关系冷漠,伦理道德沦丧。作为一家之长的康普生先生,游手好闲,嗜酒贪杯。生活中,身为律师的他从不接洽任何业务,整日醉醺醺的,面对家族的衰败,无所作为,不能给家人带来任何生活上的改善,总是发表些愤世嫉俗的言论,把悲观厌世的情绪和虚无主义思想传递给自己的儿女,尤其是长子昆丁。在精神上,他没有给子女任何正确的指引和帮助。而康普生太太是个冷漠、虚伪、自怜的女人,她一生大部分时间都躺在床上称病,整日只知无休止地哀叹和抱怨,夫妻关系冷淡。作为家庭的女主人,她没能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作为妻子和母亲,她没有给予家人丝毫的体贴和关心。子女在她身上得不到丝毫关心和温情,她的冷漠加速了康普生先生的死亡,她的自私使得子女的心灵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不论是对身体残疾的班吉,精神受挫的昆丁,善良叛逆的凯蒂,还是对心灵扭曲的杰生。子女们在父母亲那里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家庭关系面临解体。
二、伦理困境的出现
伦理环境的变化带来伦理关系的变化,也促使主人公伦理困境的出现。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家族的衰败,作为家中长子的昆丁,伦理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心中感到孤独、迷惘、彷徨,在社会中感到无法适应、无所适从。昆丁的这种伦理困境可以表现为其对待手表和妹妹凯蒂的态度上。父亲康普生把先辈留下来的手表传给了昆丁,表寄托着家族的希望和旧南方传统。
在小说中昆丁的叙述部分,表出现的次数高达61次,可见表对昆丁的重要性和影响。一方面,深受传统的南方价值观念的影响,昆丁始终把自己视为家族的继承人,内心时刻憧憬着挑起重振昔日家庭辉煌的重担。然而如今的康普生家族日益衰败,父亲是个酒鬼,母亲“卧床不起”,弟弟班吉是个智障儿,在经济上,康普生家族越发贫困,只剩下一栋破败的宅子;在地位上,随着社会的变迁,失去了先前的尊贵地位。另一方面,昆丁是康普生家四个孩子中唯一一位有机会进入高等学府哈佛大学接受教育的人,接触现代思想的他深知南方蓄奴制的罪恶,感受到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的冲击,意识到家族衰败的不可逆性。于是,昆丁的伦理困境出现了。是该勇敢面对现实,顺应社会的发展,还是坚守传统的价值观念,重振家族的辉煌?面对社会的变革,他束手无策,难以适应;面对家庭的衰败,他更是无能为力。昆丁对待手表的态度反映了他在新与旧、传统与变革之间痛苦地徘徊、挣扎着。昆丁的困境还体现在对待妹妹凯蒂的态度上。旧南方传统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白人男人把自己想象成勇敢的骑士来保护白人女性,并把家族的荣誉视如生命。昆丁亦是如此,昆丁和凯蒂儿时感情很好,他幻想着像英勇的骑士那样守护着凯蒂,维护家族的荣耀。由于在父母那得不到关爱,畸形的家庭让昆丁对凯蒂产生了一种超越兄妹的情感。出于对母爱和女性的的渴求,本是兄长的他,却把所有的情感寄托在妹妹凯蒂身上,把他视为精神上的恋人。从孩童时期起,他就充当着凯蒂的监护人。有一次,在小河里凯蒂弄湿了自己的衣服,她让家里的小黑奴帮她脱掉脏衣服,昆丁表现出极度的不满、强烈的反对,为此,他和凯蒂还打了起来。成年后,当得知凯蒂恋爱、失身、结婚时,昆丁表现出极度的嫉妒和痛苦。在获悉凯蒂失身后,他嚎啕大哭,感到愤怒和绝望,拿出一把刀说要杀死凯蒂和自己。他要求凯蒂承认失身是其情人达尔顿逼迫的,并发誓要与达尔顿决斗并威胁达尔顿远离凯蒂,否则就杀了他。对于凯蒂的恋爱,他的反应更像是个嫉妒的男友,而非兄长。没能阻止凯蒂的失身,当得知凯蒂怀孕时,他甚至向父亲康普生承认他和凯蒂犯了罪。在得知凯蒂要结婚的消息后,作为哥哥的他,是失落而不是高兴,他甚至劝说凯蒂和他一起逃跑。由此可见,无形中,昆丁背负着精神上的,触犯了伦理禁忌。
伦理研究必须从存在出发,从人出发。人的宇宙地位和尊严根源于存在,具体而言,根源于人与其他类存在相比较而具有的价值论高度。人的这种地位和尊严又是人依靠其实践本质来获取并得以维持的。伦理学的实践品格与人的存在、人的本质具有根本的一致性。伦理学首要的基本问题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其中的“什么”,如N·哈特曼而言,是一个未出场的、先验的价值领域。这是伦理实践(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实践)具有真正创造性、创新性的深刻原因。只有弄清楚这个领域,即弄清楚“对于人什么是有价值的”这一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才能解决“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并最终解决“做人”的问题,人才能走向圆满。
一、存在、人与我
人即存在。存在乃整体、大全、无,随着存在的分裂和聚合而涌现出的类存在,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直接分有大全。这种分有一方面决定了它们都是存在,是类存在。人也如此,是一种类存在。这就是人的本体论意义。另一方面这种分有又使它们处于“无根”状态、残缺状态。归依大全成为类存在的根性。然而,与自然万物接受大全引领,依靠生长、灭亡等手段归依大全而且永远难以达至大全不同,人主要依靠创造走向大全。人不仅能接受大全的引领,而且还能引领大全;不仅能达至大全,而且能丰富、塑造大全。这首先表现在人能创造、丰富自身。这就是人的伦理意义、价值意义。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即由此决定。因此,在本体论上,人与自然万物同质、同级、同在。在价值论上,表面上看,人与自然万物的区别在于,人是与自然万物相较有所不同的一个特殊的类,正如自然万物与人相较也是一些各不相同的类一样,人的使命就在于保持其作为类的特殊性,即保持其作为类的存在;深层次看,人具有新质,比自然万物高级,甚至高于存在,因为人是一种应当之物,能超越存在。在此意义上,人是万物之精华,包容万物;是存在之镜,包容存在。人与存在同在,没有人,存在就不再存在,不再完满。人即存在。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柏拉图将善的理念置于众多理念的顶端。
人的伦理性存在具有根本意义。人可以从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人可以充当政治性存在、经济性存在、文化性存在、教育性存在,但这些存在无不以人的伦理性存在为支撑。事实上,如果人没有完成向伦理性存在的转变,人就不会拥有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如果没有婚姻伦理,人在宇宙中的繁衍续存都成问题。因此,人、人之伦理性存在理应成为价值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我”是人的一个类存在。如果说归依存在是人的根性,那么,归依人则是“我”的根性。一方面,根源于人使“我”承继了人的宇宙地位与尊严,这是与生俱来的,但却未必伴“我”终生。在这一点上,众多的“我”是同质、同级、等高的。另一方面,“我”的出生即“我”与人的分离,从此“我”开始了向人的归依和跋涉。“我”的一生即走向人、走向圆满的一生,这是由“我”的类存在决定的。途中“我”可能被取消人的资格,可能一不小心自动离队,还可能凭借创造力量达成人,甚至超越人、丰富人、完善人。这是因为,人是应当之物,“我”也是应当之物,我有机会成为人的领路者。换言之,人在存在的意义上有绝对的自由。在这一点上众多的“我”因为伦理创造力的强弱和伦理成就的大小而显示出价值论上的高低。
如同人对存在的分有是残缺不全的,“我”对人的分有也是残缺不全的。人的残缺性使其在宇宙中具有充分的施展空间,有绝对的自由,同时也具有巨大的宇宙使命。这是人之形而上学涌动的根源。“我”的残缺性使“我”在价值王国、在如何做人上具有充分施展空间,有绝对的自由,同时也具有巨大的人的使命。这是人之伦理涌动的根源。
“我”生活于“我”的残缺性中。由于“我”的残缺性源于“我”的存在,所以“我”的一切活动都流露出这种残缺性。我任性、我偏狭、我自私,我温和、我豁达、我善良,我快乐、我痛苦、我烦闷,我行恶时因内疚和恐惧而烦,我行善时也因猜忌和结果的不定性而烦。一切都因“我”而起,我深感做人难。而且,我还要时刻面对众多残缺性的“我”。我生活在“我”的海洋里,我整日在“我”中挣扎,直到“我”成为人,才能解脱。这可能需要无数代“我”的努力,也可能幸运之神就降临在今天的“我”身上。
由“我”走向人是一段漫长的人生历程。其间要跨越我们、你、他等站点。“我”每天都在钻入我们、你、他之中,受其排斥和同化之后再出来,同时“人”也在排斥和同化我们、你、他。直到有一天“我”成为并包容了我们、你、他,“我”就成长为人,拥有一个人的存在。
一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在传统伦理学中,“适然”这座连结“实然”与“应然”的桥梁虽然被承认其存在,但由于没有正确地认识“实然”,所以“适然”形同虚设,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应然”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宋明理学的“不可逆哉”的“天理”,有其绝对性:一是表现为“应当”的纯洁性。这种纯洁性指的是“应当”排除了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只能是纯粹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存天理,灭人欲”,以便使道德主体在内心自觉地适应“应然”的要求;二是表现为“应当”的不可违背性。它视其为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天理”,是他们发自内心或出于本性的、绝对自律的义务;三是表现为“应当”的普适性、无条件性。“应当”被看作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的永恒性的东西。“应然”的这种绝对性,使道德主体毋需去考虑道德是否符合、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主体的任务只在于按“应当”或“应然”办事。正因为如此,传统伦理学就用不着去探讨关涉现实条件和情境的“适然”问题。
其实,“适然”这座桥梁对于道德的运行来说是不可缺少、非常必要的。这是由“突然”与“应然”、“是”与“应当”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实然”即“是”,即“事实”;“应然”即“应当”,即“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从“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事实”不是“价值”,“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为“事实”。然而,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因素,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实然”而言,它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具有对于人类而言的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之分,这使得人类对其可能性的选择成为必要。对其可能性的选择要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但目的却在于改变世界。然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地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目的地改造外界对象的过程,而是人类依据自身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性因素)参与其中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
许多研究者已经注意到麦凯的论证逻辑上难以成立,即使按照“错误理论”,日常道德陈述所宣称或暗含的客观道德属性、道德事实不存在,这种日常预设的错误,也不能得出道德责任就真的不存在的结论。比如说,现在我们虽然怀疑上帝的存在,但可以照样像以前一样继续接受同样的道德原则,只是不再相信道德是上帝意志的表达。即使“我们能够允许我们通常认为我们的道德责任是客观的、内在地规定性的,并且允许在认为没有什么事物具有这些属性上麦凯是对的,但仍然能够坚持道德责任是存在的”[2]69。不过,虽然这些论辩对于反驳麦凯的论断有效,但错误理论所谓的“怪异性”主要是针对合理理解和解释伦理规范或道德事实的“规范性”属性提出的,所以,合理地说明伦理规范或道德事实与属性的客观性或规范性特征问题,仍然是伦理学理论的根本性问题。
一、道德“规范性”: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说明
麦凯否认价值及道德事实、属性的存在,理由是它们“不是世界构造的一部分”,“不存在某种客观的价值或要求的实体或关系,尽管许多人曾经相信它们存在”,[1]6“价值不是客观的、不是世界构造的一部分,这一主张意味着不但要包括或许被最自然地等同于道德价值的道德上的善,而且还要包括其他可以被更宽泛地称作道德价值或道德贬斥的东西———正确和错误、义务、责任、一个行为的恶劣和卑鄙,诸如此类”[1]3。这是因为麦凯所默认的前提是,“惟一充分的回答就是要表明,我们如何能够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构造出一个解释,解释我们所拥有的对所有这些事物的观念、信念和知识”[1]29。麦凯整个理论的前提是一种自然主义预设,可观察、可感知是真实性的惟一判断依据。“因为麦凯所愿意承认的惟一事实是那些属于自然秩序的事物,我们通过经验观察,在归纳和演绎推理的帮助下所可以接近的。”[3]145麦凯说:“或许当黑尔说他不明白‘价值的客观性’是什么意思时……他不能清楚、详细地设想价值成为世界构造之一部分会是个什么情形。……如果我们不得不在我们的世界图景的某个地方为客观价值———它或许是某种类似于柏拉图的相的东西———寻找地盘的话。”[1]13麦凯关于道德价值和属性完全不同于宇宙中任何其他东西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休谟就曾提出:你根本看不到恶,直到你反思到你自己的心绪;康德也说过: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我们不知道在世界的何处可以找到实在的德行,没有例证证明其存在。休谟和康德实际上都指出了善恶不是自然世界本来存在的东西。摩尔在论述道德价值与善的非自然性质时,也抓住了要点,但摩尔和麦凯却又把价值和道德属性说成是某种神秘而奇怪的东西。麦凯对道德概念的分析说明了道德价值不能是“自然的”属性,善与恶、对与错不是在作为科学所描述的这个自然主义世界中具有一种位置的特征。那么,“错误理论”所针对的以及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似乎是道德属性和事实的这种“规范性”是否能够被“自然主义”地理解。非自然主义者坚持区分道德属性和事实的“规范性”特征与自然的属性,因为前者是规范性的,是自成体系的(suigeneris),与自然属性和事实处在一种不同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范畴中。这一点是存在于非自然主义观念背后的预设。自然主义者不得不同意,道德属性和事实不同于非规范性的属性和事实,但尽管这样,他们主张这些属性和事实的“规范性”能够被“自然地”理解。对于自然主义者来说,即使道德属性是规范性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属性在任何形而上学或认识论意义上就是完全特殊的。[4]26道德属性是否是一种自然现象或者一种能够被自然主义地理解的现象,这一“自然主义解释问题”背后的基础问题,其实是解释“规范性”的重要任务。麦凯的“错误理论”立足于规范性属性不能用自然性质说明。道德自然主义者寻求使规范性奠基于这个自然的世界而非自然主义者的目标,在于说明规范性属性显著不同的特征。道德自然主义者和非自然主义者都同意存在道德属性和道德事实,他们之间不一致的是关于道德属性和事实本质的理解和说明问题。这一点说明“错误理论”既不属于伦理自然主义,也不属于伦理非自然主义,而可以归属于“哲学自然主义”。哲学自然主义是一个更为广义的形而上学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一切所存在就是被科学所认识的这个世界。很显然,哲学自然主义并不一定导致伦理自然主义,因为它也可以否认道德事实及一切价值性存在。但因为错误理论主要的前提预设是认为道德事实和属性在认识论和本体论意义上的非自然性、非经验解释性,所以这也与伦理学理论中关于伦理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的重要争论相关,并且在这一理论视域中能够更清晰地分析其错误理论。麦凯先取伦理非自然主义立场,设定道德属性是客观的、内在地规范性的,并且不能进行科学的、自然的或经验的说明,然后又以一种哲学自然主义的立场设定不能用自然科学说明的事物就不可能存在,最终否认道德属性和事实的存在。伦理自然主义者认为,大致来说,道德属性和事实在所有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意义上重要的方面都类似于(其他的)自然属性和事实,伦理非自然主义者否认这一点,因为他们认为用自然主义方式不能说明道德属性和事实的“规范性”要求和特征。[4]24道德属性与“规范性”理解中的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之争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自然”以及“自然地”说明的不同理解和使用问题。摩尔说,根据“自然主义伦理学”,“伦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或者实证科学:因为它的各项结论全都能够运用经验观察和归纳来予以建立”。[5]54他一方面用“自然”表述“作为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也作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东西”[5]56。追随摩尔,许多学者努力通过指称科学的对象来解释自然属性或事实这一观念。另一方面,根据摩尔的道德自然主义的认识论特征,伦理知识是经验的,它建基于“经验观察和归纳”,这又可以看作关于“自然”的“经验概念”。可见摩尔实际上提出了“学科的”和“经验的”两种意义的“自然主义”概念。另一个问题,也是与本文论题主要相关的,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其实具有共同的理论和思维模式,即这个世界中存在道德事实和规范,正是这样的道德事实或规范,本身具有某种“属性”,这些属性具有“规范性”功能或力量。同时它们都坚持道德语词的表征主义立场,也就是规范性谓词指称规范性属性。这是一种对待自然事实和事物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模式,体现的是基础主义和反映论的思维特征,“错误理论”正是这种哲学形而上学和方法论立场所产生的。对伦理规范或道德事实这样的事物及其“规范性”来说,这样的理论思维模式就成了问题。
二、“规范性”与道德“属性”
道德事实或伦理规范往往被看作具有某种“规范性”“属性”,规范性事实和属性常常被看作是“规定性的”、“行动引导的”或“权威的”,这样就产生了如何理解和说明这种事实或属性的“规范性问题”。伦理非自然主义者正是立足于这种“规范性”特征,声称一个道德事实要具有规范,必须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它不能被看作科学世界观念的组成部分,也不用自然的或经验的方式被认知和把握。自然主义者希望将规范性属性锚定在科学的世界观点之中,从而避免被定义为非自然的、神秘的东西。自然主义者确信,在我们的世界中,没有什么东西具有非自然主义者认为“善”和“正当”所是的那些属性种类。[4]71自然主义甚至“错误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在现代“自然化”或“祛魅”时代背景下,任何神秘的、怪异的、依靠某种不可言说的直觉来传达的东西,已经越来越失去吸引力。但问题在于,这里的“自然”不能局限于“自然科学”的对象和范围,否则这将把所有“社会的”东西统统斥为错误或虚妄。因而“自然”其实应该包含社会学、经验科学、心理学等广义的内容,它不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学科概念,而更多地是一种方法论概念和态度。总之,它可以被理解为并非神秘的,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日常经验基础上可理解、可解释、可说明的一种广义的“自然主义”。这是在宗教神学、形而上学、直觉主义基础之后,当代普遍被接受的思想观念基础。近几十年来,伦理学研究中“自然主义复兴”的趋势也表明了这一点。不可否认,非自然主义者注意到在“自然的”或“描述的”属性与“规范的”属性之间显著而非常重要的区别,因此他们想要通过将“规范性”与“科学”或“自然”隔离开来标示出这一区别。摩尔不仅反对用自然属性来说明规范性属性,而且也反对试图将规范性属性还原为任何其他非自然的属性系列,比如试图通过上帝的意志或一种康德式的“物自体”来定义规范性观念。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第二版扉页引用巴特勒主教的话点明了他的核心思想:“凡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不是别的什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非自然主义这种道德事实与属性解释上的语义学“优势”也同时导致一种形而上学代价。正是这种非自然的规范属性观念在现代科学和知识背景中看起来似乎是“怪异的”。非自然主义也反对“错误理论”,其所面对的挑战是解释如何能够存在非自然的“规范性”属性,用康德的术语,就是回答一种规范“如何可能”问题。这似乎是一个形而上学之谜。塞尔(JohnR.Sear-le)曾提出,在这样一个物质性世界中,怎么能够有意向性事物存在,或者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来说,在自然事实的世界中如何能够存在“规范性”事实;在现代科学世界观中,如何可能有伦理规范这样的事物存在,怎样来理解和说明道德事实、原则与伦理规范这样“社会的和制度性事实”。“错误理论”提出的就是这个问题,这是一切与自然事物相对的社会的和制度性存在的本体论问题。面对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的“规范性”特征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最直接和最常见的认识是,“规则”对我们提出形形的“要求”。但维特根斯坦提醒我们思考:“规则要求”到底意味着什么?什么是作为一个规则对我们“提出要求”?他说,“你说你必须,但不能说出是什么强迫你”。假如一个规则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做一件特定的事情,很清楚,我们并不是被施加一种物理上强制我们做这件事的“必然性”,而是如果我们要使自己正确地行为,我们就必须做这件事。我们可以做其他事,但那样的话,我们就在错误地做事。所以,我们所面对的“必然性”是根据规则中所体现的一定标准,正确或错误地对待事物以及正确或错误地行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处于“规范性”领域中的意思。[6]1-2那么这种“规范性”的要求或强制如何可能?正是在这里,无论伦理自然主义还是非自然主义都犯了方向性错误,或者应该说是一种本体论错误,即关于伦理规范或道德原则的本体论理解与观念错误。伦理规范与道德准则所提出的是行动理由,而不是其本身具有的某种“属性”,应当去做的事本身不具有某种“应当被做的属性”,无论它可能是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属性。导致这种错误的思想根源,是从我们人类生活中存在各种规范性要求这样一种观察转移到了这样一种主张,认为存在抽象地说正当的“属性”。一种伦理学理论被要求给予说明的属性,其实所要求的是对“我们”行动理由的某种说明。“过去哲学家们的错误,是从一个谓词的存在转移到对应于这个谓词的一种属性的存在。”[4]75维特根斯坦指出,我们感受到的这种规则或规范的神秘特征其实是它们的社会性内容被“误解和误特征化”的表现,规则所提出的“应当”标准这种非物质性的“规范性”力量,实际上并不内在于规则本身,而是被社会性地施加于它的。[6]139因而道德感知并不完全类似于物理感知,道德对错不可能有感官上直接可接受的现象性表征,虽然可能有某些现象性因素相伴随。一些伦理学家曾提出过的被认为显然的“恶行”,作为一种鲜明的“道德感知”,其实取决于你所获得的视觉材料与休谟说的“习俗”、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制度”、安斯康姆和塞尔所说的“制度性事实”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根本上依赖于后者。休谟看到了我们约束自己的这种能力所带来的难题,我们必须解释这一在我们自身之上施加一种必然性的能力。休谟将遵守诺言看作一种建基于习俗的美德[7]532-533,他做了维特根斯坦没有做的,那就是显示了集体行动的一种基本逻辑属性,这种群体性属性不能被理解为其构成个体属性的简单集合。在休谟那里,集体的存在能够赋予个体一种他们不能个体性地赋予自身的力量,即将他们自身置于义务之下的力量。他说明了一个群体如何能够通过其成员的相互作用而形成这种能力,正是这种相互作用建构了一个群体。但休谟和维特根斯坦对规则或伦理规范的社会性建构本质的说明还不够明确,更不系统,塞尔等人虽然没有专门研究道德问题,但他们关于制度性事实的理论为分析道德原则或伦理规范这样的制度性事实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理论基础。
三、制度性事实与伦理“自然化”
根据安斯康姆(G.E.M.Anscombe)的相关思想,塞尔区分了“原始事实”与“制度性事实”,简单地说就是不依赖于人类心灵而存在的事物和依赖于人类心灵而存在的事物,或者说,“完全独立于任何人类意见”和“需要人类制度而存在”的事实之间的区分。原始事实就是以其物理特性存在于世界的东西,比如山峰或者一张纸。在原始事实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制度性事实。这种特定类型的事实,在认识论或可知性上具有“客观性”,然而它们的存在本质上却依赖于人类心灵的“主观性”。这就是塞尔所说制度性事实认识论上的“客观性”与本体论上的“主观性”特征。[8]塞尔在《社会实在的建构》(TheConstructionofSocialReality)一书中集中阐述了制度性实在(或事实)理论。在制度性事实的产生中,由于人类集体意向性将一种地位归于某些现象,创造了一种新的事实。这种事实的功能并不仅仅以其固有的物理学和化学特性为依据,而是以集体对所赋予功能的新地位的认可、接受和承认为条件。在塞尔对制度性事实的说明中,有两个基础论题:一是这样的事实起因于对于能够赋予地位功能的建构规则的集体性承认;二是这种“功能赋予”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后果,它以义务性力量(特别是权利和责任)的形式存在。所有规则、习俗、标准、原则这些制度性事实,都是规范性的,都是关于什么是对或错、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判断,这样的对错、应当不应当规则和标准都依赖于人类心灵而存在。①制度性事实的特征在于,一个制度性事实可由真陈述表达,或者使一个陈述为真,不是因为它本身“事实”如此,“制度性事实成为事实,不是因为它们是事态,而是因为它们被普遍地接受为事态”。正是通过这样的途径,一个制度性事实能够成为一个事实。也就是说,一个制度性事实获得的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存在,“一个制度性事实是一个事实,仅仅是因为它被普遍地接受为一个事实,它存在是因为我们以它是存在的这一信念而行动”。[9]麦凯“错误理论”的一个基础理念是,如果存在道德事实,那么作为“事实”,就不得不独立于我们关于它们的信念。但道德事实及判断要能够提供行动引导或动机,又不得不与我们的心理相关联。这样的“怪异性”导致麦凯宣称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这说明“错误理论”以及伦理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等都没有认识到作为制度性事实的道德属性或伦理规范的本体论特征。其实它们既依赖于人类心灵而存在,又可以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客观性。“制度”是一种集体性的自我指涉活动样式。制度性事实的一个特征是施为性地(performatively)被群体成员所创造,正是制度性事实这种“施为性”、“反身性”或“回路效应”,使其具有“规范性”,其“事实性”是以“规范性”为基础的,这是制度性事实的特征。这样,制度性事实就形成了集体性的规范遵守或者集体的规范性社会实践。正如哈特所说的,“接受”是团体成员对于某种行为模式或要求的一种特殊规范性态度,“所谓‘接受’的态度表现于团体成员长期的一种心态,此种心态将该种行为模式作为他们自己未来之行为的引导,并且也将该行为模式作为批判标准,以正当化成员对其他人须加以遵守的要求和各种促使人们遵守的压力形式”[10]224。当一种制度性事实被集体性地接受时,义务性力量就相应地出现了,所以在社会规范的集体创造中,就以“应该”这样的术语表达规范性要求。这样再来看社会中的事物,比如“硬币”,成为一个“硬币”不是一件有关一个金属片外形和物理物质的事情,它是一件有关这一事物被使用的事情。硬币的性质,不是通过研究它的几何学、物理学或化学性而被发现的,重要的是人们如何在彼此相互作用时作为一种介质看待和使用它。“我们必须注意的不是这一事物本身,这一被我们称作‘硬币’的东西……重要之处在于,称一定类型的对象为一个硬币的群体性实践,就使得那个对象成为了一个硬币。……我们通过使其作为货币被指称使得货币被建构……”[6]29同样,“尺子”作为一个标准长度,因为它被人们当做标准长度来接受和使用。尺子作为标准的规范性特征,也是其作为制度性实在的特征。制度性事实及规范的“规定性”不是来自麦凯所说的特殊的“应该被做的属性”,而是来自行动者对于规范的集体描述与信念,其描述性与规范性是统一的。这是处理和理解伦理规范的“描述性”与“规范性”关系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之一的一个本质性方面,当然还存在其他方面,比如历史的和社会学的描述。一所房子作为某人“财产”的属性并不在于房子的自然属性。财产,或为某人“所有”这种属性,并不在房子的构成成分,或者房子所具有的某种神秘“属性”,但这种财产所有权对人们就具有了一定的“规范性”约束力量。“错误理论”的问题在于要在制度性事物,比如作为“财产”的房子中,找到财产“所有权”这种属性,以及找到这种所有权对其他人的“规范性”要求。虽然财产所有权和权威可以在制度性事实理论基础上,以一致同意或集体性接受来解释,这些规范性要求或力量不能在“房子”这一“自然事物”本身中去寻找解释和根源,而需要在社会实践或人与人的关系中来寻找答案。马克思关于商品与货币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关于商品拜物教的论述,也说明了这样的思想。制度性事实及其规范性的集体同意、接受和集体性建构特征,在维特根斯坦和塞尔所论述的,比如象棋规则、语言规则中比较典型,但在道德规范问题上,情况就更为复杂。首先是伦理规范这样的制度性事实存在着哈贝马斯所说的从“习俗阶段”到“后习俗阶段”的演化发展问题。不仅如此,从群体、民族、文化的主体来看,在“现代性”转变及“全球化”时代背景中,这又涉及规范集体“接受”或“证成”的基础,以及“事实性”与“应该性”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其次,每个人都认为不存在道德义务时,是不是就真的不存在道德义务了,这将涉及实在论与建构论不同的论说。但在制度性事实理论基础上,这也可能意味着道德文化与风尚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历史上某种重大的道德错误,在另一时代不再是所谓道德错误,就在于现在每个人都不再认为这是一种道德错误或者道德问题了。涉及伦理道德规范这样的制度性事实与游戏规则、语言规范等制度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道德原则或伦理规范的“应该性”证成问题又该如何理解和处理?一种行为,在一种文化中或在一定历史时期没有人认为是错的,难道就是错的嘛,在制度性事实理论基础上理解伦理规范,怎样理解和处理相对主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专门论述,①但道德事实、原则、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理解将会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提供一种本体论和方法论视域,因为我们必须用经验的、“自然的”方式理解和解释伦理规范或道德原则的存在及其功能意义。这种本体论和方法论视域既不将道德原则或伦理规范的特征归结于自然的属性或特征,又能够对诸如“错误理论”所谓的“怪异性”提供一种“自然化”的理解和说明。
作者:李晔 苗青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一、“我”——“消极避世”地追求自由
结果却自陷樊笼?《自由》通过叙事主人公“我”不由自主的生活,彰显了“我”向往自由的个人伦理感觉;同时,自由作为“我”的一种生命自觉,也是其面对社会与现实环境的伦理选择。“我”因为无故被要求辞职,对未来的人生道路产生了迷茫,从此之后再也没有“从一而终的打算”“不愿接受谁的领导了”,不断变换职业,曾做过装卸工、看门人,偶尔也做一些小生意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逐渐产生了一股厌世情绪,想要暂时自我封闭,过上一段平静安宁的生活,以求找到更好的生活出路。此时远行的朋友将他的房子托付给“我”照看,为“我”追求独来独往的自由提供了契机。然而这种自由生活自始至终不断地被外界所干扰或者打断,令“我”苦恼不已:一开始是房东的亲戚来访,后来是“我”小心翼翼地守护过的蜘蛛朋友的死亡,紧接着是与情人难以摆脱的纠葛。似乎“我”愈是追求自由,自由愈显得难以企及。仿佛个人与他人、与现实社会之间产生了某种程度的错位,而这种错位成为主人公追求自由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正如“我”在格言本上写下的那样:“当事物除了其本身以外,不再指涉其他任何事物,这时才开始有了自由”,人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作为伦理的基本要素,注定了个体进行伦理抉择时不得不面对沉重的道德伦理承负,承担起对周围人比如对亲人、爱人、朋友、同事等的责任,而主人公“我”追求的则是自我精神的绝对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使得他在面对现实时,不断陷入内心痛苦的矛盾纠结之中。爱情已经熄灭、自己的情人渐行渐远、对“我”而言已经形同陌路,但是,当主人公想要与自己的情人分手时,却始终难以迈出这关键的一步。当他没见到自己的情人时,他很容易“表现得冷酷而强硬”,可是一旦看到情人越走越近的时候,他所有那些“坚信的跟她分手的理由,以前从来也没有半点怀疑的理由,现在似乎变得虚假和可笑”。主人公这种态度的暧昧是出自同情怜悯之心还是源于爱情的余烬,作者并未明言,然而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对主人公本身的影响显而易见。也许主人公意识到,与他人的交往会致使个人自由的丧失,从而选择了逃避现实,将自己封闭起来。一方面他为了自由,企图摆脱现实中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却又无可避免地受到伦理因素的影响,这种无法摆脱的内在矛盾是其追求自由而不得的主要根源。主人公在主观上努力切断与周围事物的联系的做法难免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上帝的个人在社会中生活,与他人交往,就会出现个体化的道德冲突,产生道德事件”。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亦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的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人更是奴隶。”的确,人要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与他人交往,这是人生来无法回避、必然要承载的伦理重负,与人交往是人与生俱来的宿命。人无法忍受因脱离人伦关系而产生的孤独感,正如小说中蜘蛛乌尔苏斯不能离开食物而存活一样;蜘蛛会因缺乏食物而死亡,同样,人如果没有与他人的交往,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小说以相当多的篇幅叙述了“我”与乌尔苏斯在一起度过的一段生活,我们认为,作者之所以如此精心布局,正是为了强调“我”的处境与蜘蛛的相似之处。蜘蛛乌尔苏斯与主人公有着相似的冷漠,每当它捕获到猎物,它“并不向战利品扑过去,而是若有所思地靠近,不急着把猎物紧紧束缚住,甚至有些懒洋洋的,在它身上发现不了任何饥饿难忍的特征”。然而当楼道的垃圾通道被堵塞、蜘蛛因而失去了其主要的食物来源——苍蝇,生命很快就凋零了。为了延续它的生命,“我”试图给它喂蟑螂,不知何故它最后却死掉了。蜘蛛乌尔苏斯不看重食物,最后却因缺乏食物来源而丧命;正如同“我”不愿与别人交往,最后却因脱离群体而倍感寂寞一样。因寻求绝对自由而自我封闭所导致的孤独感令“我”难以忍受,这种沉重的情绪压抑着“我”的身心,这种与世隔绝的痛苦令“我”无法摆脱。主人公欲通过自我的封闭换取心灵的自由,结果却引发致命的孤独感,心灵的自由反而不知不觉间被自我的情感本身所束缚。
二、安德留哈——追求极致的自由,是不负责任
“叙事伦理学从个体的独特命运的例外情形去探问生活感觉的意义,紧紧搂抱着个人的命运,关注个人生活的深渊”,作者布托夫通过对安德留哈人生命运的叙事,展现了安德留哈为追求自由而不惜任何代价的生命热情。安德留哈与“我”在处事风格上截然不同,他为了个人的自由不计代价,更少顾虑他人的看法,也不惧怕与他人的接触。他在上学期间因为痴迷旅游没有参加考试而被学校开除;随心所欲地花钱却全然不顾欠别人的债务这一事实,导致负债累累,甚至不得不让父母替他还债,致使流氓对其家人纠缠不休,置亲人于危险之中而不顾;为了躲避债务,爱子心切的父母不得不将心爱的儿子暂时安置到精神病院,以躲避追杀,之后他又逃出了医院。虽然用常人的观点来看,安德留哈完全就是一副无赖模样,然而这一形象又体现出人类对自由的执着向往。主人公与安德留哈一起在冰天雪地中冒险畅游,当他与安德留哈失散并且由于身体羸弱开始产生悲观念头时,安德留哈的出现鼓舞了“我”继续坚持下去的信念,此时此刻安德留哈对“我”来说就像一颗闪耀的晨星,他的坚持不懈令人顿时肃然起敬,使得两人最后成功脱险。因此,可以说,在安德留哈身上存在着一种永不言弃、积极进取的可贵精神,无论作者是否有意为之,这一形象的塑造毕竟体现出一种超越现世的伦理诉求,即对人类求生信念以及积极追求自由的勇敢精神的肯定和认可。然而,安德留哈这种随心所欲、不顾一切的个人主义自由理念在客观上却不断给他人带来麻烦甚至危险,而且他自己也在主观上陷入了伦理道德的困境。不管怎样,“他都敏锐地感觉到社会上思想家的压力,思想家强加给人们并不轻松的义务:这样或那样的实现自我,成为什么样的人,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突然产生了冒险运送核弹的想法,之后,安德留哈因为处理债务问题而没有成行,放弃了这次痴人说梦的行为。由此可见,在他给家人带来危险之后,自己无法再心安理得地继续随心所欲、进行追逐自由的探险了,良心的不安和负疚感迫使他暂时放弃个人自由并着手解决家人遇到的麻烦。道德观念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因为人“不得不受自然界的支配,特别是不得不受他的同类的支配”。秉持自由伦理观的个体不得不面对整个社会所凝聚积淀的理性伦理观念的制约。基本的道德观念作为一种理性伦理,植根并且缠绕于每一个个体之上,如果极致地追求个人的自由,而全然不考虑周遭的人和事,势必会伤害到他人的感情和利益,从而破坏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存的关系,这也不是每一个秉持自由伦理观的个体所愿意看到的。深深植根于每个个体之内的普遍的理性原则势必会问罪于不负责任的个体本身,使其陷入自由伦理的困境。
三、结语
叙事伦理批评“探寻和追问隐含在文本叙事要素中的精神价值和伦理取向,判断文本中叙事因素与现代个体价值的关联,追问这些要素是压抑还是舒展了个人自由。”小说中自由的叙事伦理展现了个体选择自由道路时遇到的无可规避的矛盾和冲突,并未明确指出某种生存规范的是非对错,而是将伦理的选择问题留给了读者并让其根据自我的生命感觉作出自己的道德决断。主人公“消极避世”和安德留哈“恣意妄为”这两种追求自由的方式均告失败。表明:绝对的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生活中的每个人无法完全摆脱受驱使和被束缚的状态。因此,根据自身的生命感觉,在自由与束缚之间求取某种适度的平衡,做出适合自己的伦理选择——这或许是关照个体心灵的最完美的方式。
作者:闫吉青王宇乔单位:河南大学外语学院俄语系
护理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护理人员在为患者和社会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护理伦理道德规范[1]。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护理人员的责任范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从传统的生理角度护理、疾病观察护理及医院内临床护理转向病人心理与整体护理、预防保健和社区护理等[2]。护理伦理决策是护理人员职业精神的灵魂,具备良好护理伦理决策能力是成为一名合格护理人员的前提,而这种护理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要求护理人员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而且还有很强的伦理观念,目前全国有几十万人从事护理职业,但具有护理伦理决策能力的护理人员却是寥寥无几,因此培养护理人员具有护理伦理决策能力是目前护理工作的重要任务[3]。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护理人员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方法和途径,以为我国护理职业人员借鉴。
1护理人员必须重视护理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
护理伦理是一种有关护理人员与其他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关系处理方式的总和。护理人员在病人生病治疗期间所处的位置比较特殊,扮演的较色也比较特殊,因此其经常需要面对伦理困境,如与生殖有关的护理、安乐死等,需要护理人员作出伦理决策。护理伦理决策就是护理人员依据一定的专业伦理价值观,通过分析伦理难题所涉及的各项伦理原则、规范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设计出各种可行的行动方案,并对各个方案的预期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方案付诸实施。护理人员的护理伦理决策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到护理质量、护患关系等,从而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与康复。从专业伦理实践的角度讲,日趋复杂的主、客体内涵及关系等,使护理人员在依赖专业伦理去维护正常技术、利益关系,防止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众多伦理问题、困境,既无现成的案例可以模仿,又无既定的规范可以遵循。护理人员更多地要凭借自身的专业伦理素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维护社会公益、患者权益的科学决策,才能正确解决伦理问题,化解伦理困境,从而更好地履行专业职责。因此,护理人员不但要具备护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决策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道德判断、道德推理以及做伦理决策的能力。
2护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一个护理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语言修养,学会使用语言的道德美,与患者交谈时注意使用礼貌性语言,安慰性语言,治疗性语言,保护性语言。同时,病人住院本身就是精神状态差,护理人员千万不要奚落和讥讽病人,我们需要顺从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尽量做到让病人满意,要不断取得病人的信任,让病人感觉你是安全和温暖的,要不断安慰和鼓励病人,减轻病人焦虑,消除陌生感,随时观察和掌握病人的准确信息,积极主动为病人提供一流服务,使病人与护理人员能够很好的和睦相处。作为一名护理人员要想具有很强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就必须具有心灵美,心灵美主要体现在心理护理方面。而语言则是很好的心理护理手段。护理人员必须注重语言修养的学习和培训,要善于沟通的技巧。要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达使病人倾吐心中的苦闷和忧虑,引导病人明确生活目标,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其放下了思想包袱,并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护理人员的高尚道德情操往往能很好的激发病人战胜疾病信心,促进病人大脑皮层及神经系统功能,改善病人的内脏调节机能,增强对疾病的抵抗能力,而这主要是建立在有效的心理护理上,也是护理伦理能力的具体体现之一。
3护理人员要经常自检一个优秀的护理人员
要做到技术性护理技术与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做到动作敏捷,头脑冷静、思维清晰、紧张而有秩序,才能很好的提高操作和救治效果,才能有效的减轻病人痛苦。这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保障。同时,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要拿护理伦理学对自己进行自检,这种自检可以减少上级领导监督检查批评从而伤了护理人员自尊心,可进一步保证了护理程序的操作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为提高护理人员的伦理决策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4护理人员要将护理伦理学贯穿到护理工作中
一重审护理伦理学教学的现实意义
首先,培养护理专业学生对生命的敬畏。史韦泽强调人应该敬畏生命,护理是维系人类生命健康的神圣职业,由于个体生命的独特性与唯一性,就要求我们的护理从业者应该树立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关爱生命、守护生命的理念,这是护理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的理念,也是始终贯彻我们教学的一条主线,这是前提和基础。通过护理伦理学的理论教学要让学生明白选择护理专业,就是选择了对生命的敬畏和责任。其次,增强护理专业医学生的道德素养。从事护理专业的主体应该是一个道德素养较高的人,古人讲“医乃仁术”,学医不仅要有精湛的医技,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质。护理伦理学教学就是要培养道德素养较高的护理人员。在护理伦理学教学通过理论知识的讲解与实际案例的分析,使学生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把握处理各种医疗人际关系的准则,增强医德情感,进而转化为医德信念和医德意志。学习医学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提升医学生道德素养的又一个着力点。最后,提升护理专业医学生职业良心。妇产科专家林巧稚说:没有同情心的医务人员是不合格的。护理学生职业良心的形成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对病人的爱和同情心。2011年刚走上护理岗位不到半年的护理专业的学生,在网络爆料“希望患者在自己下班之后再死,免得自己麻烦”等一系列紧张的护患纠纷事件,引起社会一片唏嘘之声,究其原因不是护理人员缺乏专业的护理技能,而是护理人员缺乏对患者的同情、怜悯之心。护理伦理学教学塑造护理医学生道德人格的过程就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良心。
二医学院校护理伦理学教学改善的途径
(1)更新护理伦理学课程的知识体系
护理新技术、仪器设备的应用和新理念的出现,都对临床护理实践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我们的教科书对临床的护理实践活动的伦理指导还仅仅停留在基本的护理活动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分析;再加之医学模式的转变,患者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不信任危机的出现,都使得护理实践活动中出现很多之前从未出现过的人际关系问题,如患者知情权的实现与护理人员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护理人员在遵守医院制度与维护患者利益之间的矛盾等等。我们现在的教科书也仅限于告知我们在护患关系,护际关系中应该怎么做,并没有针对特殊的实际问题给出伦理学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很多护患矛盾问题的解决中当法律没有涉足的时候,伦理上最多也是点到为止,没有具体的指导方法。中南大学护理学院的杨丽教师在其护理伦理学教学调查结果中显示,大部分学生认为护理伦理学讲授涉及面太广,但是具体内容不叫局限,欠缺目前我国临床护理急需的有关伦理决策问题,未能满足临床实践的需求,突出反映了护理伦理教学内容构成上的问题。所以,作为实践性很强的护理伦理学,在知识体系的设置上,要着眼于护理的实践活动本身,给出一些具体的指导方案,让学生能够了解面对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做。
(2)提高护理伦理学课程在护理教学中的地位
从2009年、2013年全国两次医务人员从业调查结果来看,从业者自身的职业素养对医疗矛盾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合格医护人员的核心场所,不仅要关注学生专业技能的掌握,更要关注学生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正如吴阶平先生所说,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首先要具有高尚的医德。医护人员高尚医德的培养,首先就要来自医护学生护理伦理学课程的学习,从而把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的道德规范内化为医学生一种内在的自律性的道德良心。因此在医学院校所开设的课程中,护理伦理学课程应该具有和护理专业基础课程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实实在在地赋予护理伦理学一定的地位,从根本的教育制度上改善护理伦理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条件。
(3)增强护理专业学生对护理伦理学学科重要性的认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宁夏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11级3个护理班118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在2013年第2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对3个班同样的授课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课后采用青少年学习倦怠量表进行测量。共发放问卷118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有效率为98.3%。
1.2方法
1.2.1教学方法在2013年第2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对3个班同样的授课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授课方法主要有理论讲授、电教、案例分析、自学、分组推论5种,每次授课采用1种~5种方法组合。
1.2.2评价工具青少年学习倦怠量表由吴艳和戴晓阳教授于2007年编制。该量表以Maslach工作倦怠问卷为基础,可对青少年的学习倦怠情况进行评估。该量表是自评量表,包括身心耗竭、学业疏离和低成就感3个纬度,共16条目。采用5点评分方法,即“非常符合”计5分,“有点符合”计4分,“不太确定”计3分,“不太符合”计2分,“很不符合”计1分,分数越高,表明青少年的学习倦怠越高。此调查问卷的信度为0.732~0.858。
1.2.3施测课程结束后将上述量表一次发给被试者,以班级为单位集体施测,统一主试和指导语,当场发放和收回问卷。为避免被试由于顾虑影响答卷的客观性、真实性,答卷采用匿名方式。
1.2.4统计学方法调查完成,主试回收问卷,剔除无效答卷后对测试的资料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1高校开设伦理学课程的意义
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之才,是能够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如今大学生道德教育不容乐观,加强大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是当务之急。
1.1提高自我哲学理论素养作为一门学科
伦理学是哲学的分支,当然伦理学也含有哲学理论的思想,也是为人类提高自我道德素养、强化自身价值观念等奠定了文学理论基础。对于哲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伦理学可以让其进一步将哲学知识和原理融会贯通,从而使学生在掌握伦理学知识的过程中将哲学其他知识一同来理解和思考。这样就能够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自主思考能力。对于非哲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伦理学可以增加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课余知识的积累,学生翱翔在哲学伦理学的海洋中不仅扩展自己各方面的知识面,还能够扩展提高自我哲学理论素养。
1.2提升人生境界和人生观
中华民族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优良道德传统。这些优良道德传统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大学生的思想意识、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等,关系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如何抵制不良诱惑提高自身道德素养,是每位大学生所要思考和探寻的问题。通过伦理学教学任务的开展,学生在课堂上了解了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理念,然后把自身实际生活中和伦理学内容相结合,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心底感受到人生的意义,从而鼓励自己不断努力、不断更新对生活的态度。一名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正视了自己,寻找到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了正确的道德思想和人生目标,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提升自我人生境界,才能成为祖国合格的接班人。
2伦理学教学难以达到期望效果的原因
2.1传统的伦理学教学方式僵化
一、高校开设伦理学课程的意义
(一)知识完整的需要:完善专业知识体系,提高哲学理论素养有关哲学的价值论部分已经在学术范围内越来越多地得到重视,因为在任何一种哲学理论中,无论是否作为显学而存在,价值问题都既是哲学理论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是其理论发展的终极旨归。作为一门学科,伦理学是哲学的分支,在研究内容上以其独特的视角关注价值问题,因此,伦理学是专业理论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习伦理学使专业知识体系更加完整,哲学理论素养更上一层。尤其对于哲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已有哲学史和哲学原理基础之上,通过进一步的教学活动使其了解哲学史上的各种主要伦理学流派及其思想观点,掌握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内容和基本方法,并能够将伦理学知识与其他哲学知识融会贯通起来,最后能够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观察并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伦理学兼具“思想性”和“实践性”的学科特点所决定的。
(二)个体完满的需要:强化自我修养,提升人生境界重视个体道德修养是中华文化一以贯之的优秀传统,人生境界的提升没有终点,是需要每个个体毕生坚持的事业。大学生拥有更加开阔的视野,享有更多自我选择的自由,同时也面临更复杂的诱惑,因此能够寻找并坚持正确的修养方向和路径是每个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伦理学教学通过对伦理学核心理念、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介绍,通过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生活相结合,促使学生追问生命的存在,反思人生的意义,勇敢面对生活世界,不断校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正确的道德理想,坚持正确的人生目标,才能行的很远,对于非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学习伦理学将有助于幸福美好人生的实践与实现。
(三)时展的需要:坚持人文价值导向,防止人类自身异化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不仅仅是对真理的探索,更代表一种价值观,并且要表达这种价值观。现代诸多科学领域呈现迅速发展之势,促使各学科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化并对我们的生活世界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比如“黄金大米事件”引起的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和人权问题,“斯诺登事件”暴露出的网络安全问题和隐私权问题,“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福岛核电站爆炸”等特大事故造成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克隆人”“安乐死”等问题。因此人们越发感到应用伦理学存在的必要。应用伦理学的教学活动,就是要将伦理学一般理念、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与专业知识相结合,阐明该专业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与意义,应遵循哪些伦理学原则,应怎样防止科学和技术异化对人类生存发展可能产生的破坏和伤害,从而增强学生从伦理学高度分析解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伦理学教学难以达到期望效果的原因
(一)传统的伦理学教学方式僵化传统伦理学教学主要是教师讲授为主,注重知识的传授,不能否认这种方式对于理论传播和继承有必要且重要的意义。然而,仅仅通过说教的方式告诉学生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需要遵循哪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按部就班地为了讲知识而讲知识,这样只会让学生感到呆板枯燥,完全没有情感上的共鸣。传统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被动接受的客体,忽略了其能动的一面,导致课堂沉闷,甚至有的学生在课堂上打瞌睡,更有甚者直接逃课。“接受”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能调动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必然达不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就有学生抱怨,学过的知识随着期末试卷的提交都一并还给了老师,头脑中如鸟儿飞过天空,什么都没留下。
(二)社会大环境相对恶劣使人文学科教学的低效化有目共睹一方面,令人担忧的是快餐文化已然盛行,大学生更加关注所学课程能否在未来生活中尤其是在就业的关键时刻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自然科学以其“精确性”让人折服,社会科学以其“工具性”让人青睐,而人文科学所拥有的“价值性”更多的是间接实现,只会让学生学习的主观愿望不强,精神动力不足,这是人文科学的不幸,更是伦理学的尴尬。另一方面,我国当前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文化呈多元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功利主义价值文化的冲击,以及后现代社会思潮对意义的解构,更加重了理论世界与现实生活世界的非对应性,加之生活世界本身就比理论世界更为复杂,因此导致学生产生“所学理论无用”的错误判断在所难免。比如在是否要给老人让座的问题上,伦理学告诉学生要尊敬老人,但有的学生认为人人平等,年轻人乘车买票也是花了钱的,何况年轻人每天努力学习、工作,身体疲惫,精神压力大,而很多老人出行只是为了休闲,为什么一定要让年轻人给老人让座呢?还有,伦理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在恋爱中要保持纯洁、专一、持久、有责任心,但有的学生提出,当前就业压力巨大,生存是第一位,“陪我走一程,毕业就分手”才是明智的选择。
三、如何通过有效教学充分发挥伦理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