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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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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居民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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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民众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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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暂行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9〕2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救危”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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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第一条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类救助、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对象中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或因常年患病,未享受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救济救灾措施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四)因意外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火灾等意外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经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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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社会救助考核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解难,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和市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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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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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家庭救助实施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资金来源;救助程序;救助管理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单位要建立贫困生档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所有特困学生都能纳入救助范围、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将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学生救助,切实把这一惠及百姓的好事办实、办好、各有关单位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以虚报、伪造、优亲厚友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学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救助。

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

(二)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4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2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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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困难住户临时援助规章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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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困难家庭救助制度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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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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