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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暂行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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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9〕2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救危”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最低生活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3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患危重症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具有外地户籍而长期不在外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临时救助的规范

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乡村参照本县乡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给予人均2个月的乡村低保月人均保证水平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给予人均2个月的农村低保月人均保证水平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农村参照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

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可给予自己赴学校报到所需的一次性车(船)票费用的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每年只救助一次。每个家庭每年救助规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资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五保证、经县教育局核实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

4安全、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发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审批。

四)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组织发放。

第八条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临时救助资金预算额度,县财政从2010年起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同时,可以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的前提下,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县民政部门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严格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

二)县民政部门按月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三)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

四)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临时救助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