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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家庭救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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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资金来源;救助程序;救助管理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单位要建立贫困生档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所有特困学生都能纳入救助范围、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将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学生救助,切实把这一惠及百姓的好事办实、办好、各有关单位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以虚报、伪造、优亲厚友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学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救助。

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

(二)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4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2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2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1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

四、救助程序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

(二)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国办学校汇总后直接上报教育局审批)。

(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学校进行调查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学生高考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救助管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坚持由经办教师、学生、监护人分别签字后直接发到学生手中,不允许代签、代领。

(二)各单位要建立贫困生档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所有特困学生都能纳入救助范围。

(三)各有关单位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以虚报、伪造、优亲厚友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将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学生救助,切实把这一惠及百姓的好事办实、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