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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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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1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2篇

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3篇

文章认为,以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为由,来否定中国历史上(或秦汉以后)存在过封建社会,是站不住脚的。西欧中心论是应当批判的,但不能由此否定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否定所包含的对人类历史发展普遍性的认识。

关键词:封建 feudalism 唯物史观 社会史大论战 封建地主制

引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指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或把战国以前定性为奴隶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

“封建地主制”理论是与对战国秦汉以后至以前这一历史阶段社会经济性质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战国秦汉至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个时代,把它放到世界历史发展的大潮中看,它显得很有特色,似乎与众不同。对这段历史如何认识,如何定性,颇费历史学家踌躇。早在上一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就有人称之为“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1] 。“封建地主制”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学界对该时代诸多定性中的一种,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讨论,自四五十年代以来,它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以至成为中国学术界关于战国以后的社会性质的主流观点。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人们反思以往的研究,对传统经济,尤其是战国以后至以前社会经济性质进行再认识,提出了形形的理论观点。据我的考察和概括,其荦荦大者,除“地主经济论”以外,还有“权力经济论”和“市场经济论”[2] 。近年来,“地主经济论”这一主流观点,一再受到“权力经济论”者和“市场经济论”者的质疑和批评,其中有的是点名与我商榷的[3] 。

作为一个“地主经济论”的信奉者,我觉得有必要、有责任回答这些质疑和批评,同时根据学科研究的新进展,对“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做出某些修正和补充。

现在,封建地主制理论又遇到更为根本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出现一股似乎越来越大声浪,否定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封建社会,尤其是不承认战国秦汉以后的中国为封建社会。他们说,西欧的封建(feudalism)和中国古代的“封建”是根本不同的,认定中国古代存在西欧式的封建社会,是把社会形态的学说(五阶段论)硬套到中国历史上的结果;这是中国古史研究中最大的“荒谬”和“尴尬”,云云。如果连封建社会都不存在,封建地主制就更是无从谈起。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对中国封建地主制的讨论,不能不从在中国历史研究中使用“封建”、“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概念是否科学谈起。本文着重于学术史的回顾。首先分析“封建”概念的古今演变,然后评述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疏理“封建地主制”理论形成的过程,最后回答质疑者提出的部分问题。至于应该如何认识地主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应对封建地主制理论作些什么补充和修正,只好留待另文阐述了。

一、 从古代“封建”到近世“feudalism”概念的引入

(一)中国古代的“封建”

中国古代“封建”的原始意义是封土建制、封邦建国,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

甲骨文中已有“封”字,是在土堆上种树的象形,它是土地疆界的一种标志。帝王要在其统治范围内或势力范围内建立诸侯国,首先要确定它的疆界,设置“封”作为标志,并建立某种法规,这就是所谓“封建”,也可以单称“封”或“建”[4] 。或谓殷代已有“封建”,根据尚嫌不足[5] ,且殷代没有出现需要普遍实行“封建”的客观情势。盖周族以僻处西陲的蕞尔小国灭掉“大邑商”,如何统治这幅员广阔的土地,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分封制度由此应运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让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并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讲的就是这一事实。诸侯从周天子那里取得土地和人民,即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领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同时要向周王室提供贡赋,形成某种统属关系。诸侯又对其统属下的亲戚子弟进行分封。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以宗法制维系的等级体系,君临广大被占领地区人民之上。大规模的“封建”完成于西周成、康之世,以后只有零星实行者,但“封建”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延续到春秋以至战国。

封建制度春秋战国之际开始逐步瓦解,秦统一全面实行郡县制,取代了西周以来的封建制。

“封建”的事实虽然发生在西周,但明确用“封建”一词表述它则是春秋时代的事情[6] 。实际上,终先秦之世,“封建”一词是很少使用的。倒是秦汉以后,有了郡县制作为它的对立物,“封建”的特点才更加突显出来,该词出现的频率也增加了。关于封建制和郡县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从秦汉到明清迄未停止。在这一争论中,来源于西周的“封邦建国”的“封建”这一概念,已经发生了某些微妙的变化——它的内涵被拓宽了。就拿柳宗元著名的《封建论》来说,虽然也谈到西周“裂土田而瓜分之”的事实,但柳宗元心目中的“封建”,主要是指人类原初时代为了消弭共同体内部纷争、以应对外部自然界威胁而自然形成的君长权力[7] 。古圣王只是不得已而承认这种现实。所以他说:“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势之来,其生人之初乎?不初,无以有封建。”“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他把“封建”的出现看成是客观情势所使然,而不是圣人主观意志的产物,就这一点来说,是一种唯物的观点;但他所理解的“封建”与西周自上而下的“封建”,显然是有区别的[8] 。

柳宗元的这种观念,并非凭空产生。战国秦汉时代的人们追溯和考察远古历史的时候,往往按照离他们比较近的西周春秋的历史模式去理解它,从而把当时存在的某种“联盟”的关系视为西周那样的统一“王朝”,把作为联盟首领的“共主”当作“王朝”的“君主”,把星罗棋布的部落方国比附成西周春秋时代分封的“诸侯”。例如,司马迁就说“黄帝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黄帝打败蚩尤以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于是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史记·五帝本纪》);“禹……即天子位……封皋陶之后于英六”(《史记·夏本纪》);等等。西周的“封建”造就了许多国中之国,而有些“诸侯”又确实是原有方国部落的归顺者。远古时代松散联盟和方国林立的状态在某些方面与西周相似,在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下,把它与“封建”挂钩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9] 。

魏晋以降,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也开始沿用“封建”之名。如《三国志》卷20《魏书·武文世王公传》:“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南朝宋裴松之注引《袁子》(按,指晋人袁准所著《正论》))曰:“魏兴,承大乱之后,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治]。于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 东晋孙盛也说:“异哉,魏氏之封建也!不度先王之典,不思藩屏之术,违敦穆之风,背维城之义。”[10] 《晋书》卷23《乐志下》谓改古乐曲《有所思》为《惟庸蜀》系“言文帝既平万乘之蜀,封建万国,复五等之爵也”。

宋元时代,李昉等辑《太平御览》设“封建部”五卷。继之,马端临写《文献通考》设“封建考”十八卷,一方面把“封建”从西周追溯到黄帝时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汉至唐宋封爵而不治民(或曰“封”而不“建”)的制度也囊括其中。马端临开创的这一体例为《续文献通考》、《清文献通考》、《续清文献通考》所继承。在《通考》的这个系统中,先秦的“封建”可称为狭义的“封建”,它虽然包括了西周的“封建”,而且是在西周“封建”的基础上推衍出来的,但两者毕竟不同;广义的“封建”则包括先秦的“封建”和秦汉以后的“封建”。马端临等人并没有把秦汉以后的分封王侯等同于先秦的“封建”,但他们确实把中国古代“封建”的概念拓宽了。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封建”虽然起源于西周的“爵土建制”,并以此为基础,但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历史地发展变化着的。黄帝、唐虞、三代的“封建”已经与西周的“封建”有所不同,更遑论《通考》系统那种广义的“封建”了!不过,不管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封建”,它们指的都是一种政治制度。

(二)西欧的feudalism和“封建”与feudalism的对译

“封建”一词内涵之变化,至近代而益显。中国近代以来流行的“封建”概念,虽与古代的“封建”虽存在某种渊源关系,但内涵已大不一样,它基本上是来自西欧“feudalism”的意译,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

在西欧,后来被译为“封建”的“feudalism”这一概念,也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它原来是用以指称西欧中世纪的某种制度,但它并非流行于中世纪,而是西方近代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在中世纪欧洲,“feudalism”所指的内容实际上只是某些地区零碎存在,且都集中在早期。从16世纪开始,欧洲法学家对它进行研究,其着眼点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Ari Feudorum )及其所反映的国王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到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19世纪,西方学术界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农村公社、封建城市等,进行了研究,做出了许多概括,并以feudalism一词指称封建制度。这样,feudalism就不光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含义已扩展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不过,当时史学家们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封建”是人类历史上依次递嬗的几种社会形态之一。他们把封建社会理解为一种生产方式、理解为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并着重从经济基础、所有制、生产关系来把握其特征。这些理论不断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并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克写的集当时研究之大成的《封建社会》一书,就深受唯物史观的影响。正如马克垚教授指出的,西方“封建”概念的内涵经历了由法律政治制度到社会或社会形态的变化[11] 。当“封建”用以指称某种社会的时候,这个概念已经具备了某种普遍的品性,可以用它来研究世界各地类似的社会和类似的历史,而不光局限在西欧一地,于是有东欧的封建社会、亚洲的封建社会、非洲的封建社会等等。当然,西方学术界的认识也并不是统一的,把封建理解为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仍大有人在。

总之,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欧洲学者feudalism (“封建”)这一概念,的“封建”观是在继承以往学界积极的认识成果基础上的创新。其实,即使是的“封建”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12] 欧洲的这种“封建”概念和理论传到中国后,不能不引起了中国固有的“封建”概念的巨大变化。

以前的中国是封闭的,以自我为中心,人们观察历史时只是把当今与往古比较,而且往往着眼于政治制度。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开始正视外部强大的西方世界,开始拿中国历史与西方比较,开始吸收西方的历史观念。西方“feudalism”的概念就是在这种比较中引进的,从而给中国古老的词汇——“封建”赋予全新的内涵。

最先提出中国和西方都经历“封建时代”的是新史学的先驱者梁启超。1899年,梁启超提出中国与欧洲的国体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中国周代和欧洲希腊的国体相同点最多,都是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13] 。梁氏这里所说的“封建”仍然是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而不是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但这里的“封建”已经不是单纯的政治制度,而是作为时代标志的“国体”,在认识上包含了某种突破的意义。

据现在掌握的资料,最早把西欧“feudalism”译为“封建”的是日本学者,而最早运用“feudalism—封建”这一概念分析中国社会的则是严复。1901年严复翻译出版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译名为《原富》),译feudalism为“拂特之制”,这是音译。1903年底翻译出版爱德华詹克斯《政治制度史》(译名为《社会通诠》),则进一步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严复是否沿用日本人的翻译或受其影响,不得而知,但他采用这一译名经过了自己的认真分析,则是显而易见的[14] 。他认为人类的进化,都要经过图腾社会、宗法社会而进入国家社会(或曰“军国社会”),而“封建社会”则是宗法社会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此其为序之信,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也就是说,“封建”是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西欧“其趾封建,略当中国唐宋间”[15] 。可见,严复是拿中国的历史与西欧作比较,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相类,从而把“feudalism”翻译为“封建”的[16] 。

严复引入feudalism 概念分析中国历史并以“封建”对译时,不是把它当作单纯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从而大大超越了中国古代学者仅仅把“封建”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认识。他虽然还不可能像者那样从生产关系、所有制和经济基础去把握“封建社会”;但他已经意识到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类型基础之上的。他指出图腾社会建立在渔猎生产的基础上,宗法和封建社会建立在耕稼生产的基础上,国家社会建立在农、工、商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从图腾向宗法过渡的社会,则建立在游牧生产基础上[17] 。严复的这种认识并非孤立的。在严复翻译出版《社会通诠》前后,夏曾佑撰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认为人类总是由渔猎社会进入游牧社会,再由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以后,“前此栉甚风沐甚雨,不惶宁处者,至此皆可殖田园,长子孙,有安土重迁之乐,于是更有暇日,以扩其思想界。且以画地而耕,其生也有界,其死也有传,而井田、宗法、世禄、封建之制生焉,天下万国,其进化之级,莫不由此。”也就是说,井田、宗法、世禄、封建这一套相互联系的制度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这种认识与严复的“封建”观显然是吻合的。[18]

从严复开始,中国学者一般都把“封建”看作一种社会 ,这说明严复的翻译和理解已被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

还应指出的是,中国古义的西周“封建”虽然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本质上是对土地和人民权力的一种分配,从而涉及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结合的方式)。因此,把“封建”与“feudalism”对译,作为表示某种社会形态的概念,与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并不矛盾,而是相通的 。

总之,二十世纪初以严复等人为代表的思想界的先驱们突破了就中国论中国的狭隘眼界,进行中西比较,以进化论指导历史研究,承认人类历史发展存在某种普遍性和规律性,不是仅仅把“封建”看作一种政治制度,而是把它看作以一定生产类型为基础的社会形态或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这比起中国古代学者对“封建”的认识和对历史的理念无疑是一次飞跃。

从1903年到2003年,整整一百年过去了,先哲们阐发过的理念仿佛又成了问题,真令人感慨万千。二十一世纪的人们哟,我们认识水平总不应倒退到严复以前吧!

注释

[1]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

[2] 拙文:《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其得失浅议》,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 例如,最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刊登美籍华裔学者赵冈《试论地主的主导力》一文,就是指名和我的文章作为批评的靶子商榷的。

[4] 《周礼·封人》:“掌诏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说文》:“封,爵诸侯之土也。”《一切经音义》卷23引《声类》:“建国以土地曰封。”“建”,《说文》谓“立朝律也”,即建立法规,也意味着某种国家政权的建立。按:《鲁颂·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这里的“建”就是建立侯国的意思。

[5] 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载《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年出版。陈中凡在《殷商社会史之商榷——读胡著质疑》(《新中华》(复刊号),1946年3月)一文中对胡氏的观点提出了批评。

[6] 上引《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春秋时人富辰语。又,《诗经·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封”训“大”。这里的“封建”不同于作为一种制度的“封建”。

[7] 柳氏《封建论》说:人类之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荀卿有言:必将假物以为用者也。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故近者聚而为群。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众群之长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属。于是有诸侯之列。……”

[8] 西周的“封建”是自上而下地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原来没有土地的亲戚臣属,所以《礼记·乐记》注说:“封谓故无土地者也。”《公羊传·隐公元年》注说:“无土建国曰封。”这与原来就管辖一定的土地和人民的方国部落显然是不同的。

[9] 侯外庐认为“ ‘封国’非封建制度”。“封建亲戚以蕃王室的说法,是战国时代造作出来的。……在战国末年儒家改编《国语》所凑成的《左传》才把周代封建的制度有源有本地描画出来,到了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139—14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从诗书等文献看,西周时已有“封建”的事实不应怀疑,但侯外庐认为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则基本上是事实。

[10] 《三国志》卷19《魏书·陈思王植传》注。

[11] 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学林出版社,1997年。

[12] 晁福林在《论封建》(《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中指出:“就理论本身来说,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上个世纪,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的概念主要指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核心是指封君与臣属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受了这种观点的影响,所以在他们关于“封建”的理论中有许多是在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又在许多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关于封建问题时所应当注意的。”

[13]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载《清议报》的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

[14] 日知在《“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lism百年来的误译)》一文(载《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中说严复是最早把feudlism翻译为“封建”的,黄仁宇在《大历史》自序的注中,则说是日本人首先把feudlism翻译成“封建”。外来词词典记述来自日本的外来词中确实列有“封建”一词。日本何时以“封建”对译“feudlism”尚待查考,但1903年初马君武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一文中即提到“欧洲封建分立之制”,这里的“封建”显然是“feudlism”的对译,可能是沿用了日本的译文。这时《社会通诠》还没有出版。所以不能排除严复采取日本译名的可能性。

[15]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6] 参阅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17]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8] 夏曾佑与严复过从甚密,同为天津《国闻报》(1897创刊)的创始人。《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后改名为《中国古代史》)是1902年夏氏为其母守孝时开始写作的。1903年11月夏氏曾为严译《社会通诠》作序,认为宗法社会为人类社会所必历,中国自黄帝至今为宗法社会,又以秦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并试图从政治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解释为什么中国进入宗法社会甚早,而迟迟未能脱离宗法社会的原因。这和严氏定唐虞三代为封建社会(也就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入秦以后为向军国社会过渡的宗法社会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可见,夏曾佑也接受了“图腾—宗法—封建—军国”的社会进化图式,“渔猎—游牧—耕稼”只是这种进化图式从另一个角度的表述。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盐;专卖;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2-0066-03

所谓专卖制度是国家运用行政特权对重要商品特别是重要的日常生活消费品实行垄断经营以获取垄断利润的制度。自西汉以来,虽然实行国家专卖的产品种类在不断变化,但在封建社会里,盐却一直被列入专卖范畴,金代也制定了一整套以盐为主的专卖制度。本文拟以金代盐专卖制度为核心,集中分析选择专卖产品的依据,国家在专卖制度下的获利方式以及专卖制度的历史作用,以便对中国古代的专卖制度作一个整体透视。

一、盐成为政府专卖产品的可能性

按照《金史・食货志》的记载,“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1]在这十种专卖品中,矾、丹、锡、铁这四种产品金朝境内产量很小,因而需要限制消费。酒、曲、茶、香等物品属于被广泛使用,对它们实行专卖,一方面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物资的取得要么会消费大量的粮食,要么需要消耗大量钱物从南宋进口,为节省社会资源,政府必须限制这些物品的过度消费。因此,对它们实行专卖实际上是政府对不鼓励的行为征税,它所反映的是政府的消费导向。

在金一代,盐是政府最重要的专卖物资,也是最大的财政来源。明昌五年(1194年)十二月尚书省在给章宗的奏书中提出的“盐利至大”[2]的观点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盐之所以成为金代最主要的专卖产品,是由盐本身的商品特性和税收的基本规律决定的。

1. 消费数量大,需求弹性小。盐不仅是调味品,从科学的角度分析,它还是人体新陈代谢所必需的基本物质之一,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必须摄取一定的盐分才能维持生存,正因为如此,《管子・海王》云:“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

人类对盐的高度依赖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消费数量巨大,这意味着食盐消费过程中蕴藏着丰厚而稳定的税收来源。二是需求弹性小,这意味着价格变动对盐的需求量几乎没有影响,即使较高的垄断价格也不会导致盐需求量的下降。例如,金代解州盐价原为每石五贯文,辽东、北京为每石900文、西京为每石2贯文,经承安三年十二月盐价调整后,解州盐价升为每石6贯400文,涨幅达28%,辽东、北京升为每石1贯500文,涨幅为67%,西京升为每石2贯800文,涨幅为40%,以上各地的平均涨价幅度在45%以上,但是,尽管盐价涨幅如此之高,盐的销售却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消极影响。一个重要例证是,盐价调高之后,国家的盐课收入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迅速增加。例如,解州盐课旧入814657贯500文,盐价上调后增至1321520贯256文,辽东盐课岁入由调价前的131572贯870文增加到调价后的376970贯256文,北京、西京的盐课岁入也都有巨幅增加。[3]各地盐课岁入之所以在涨价后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巨幅增加,关键就在于盐的需求弹性小,无论价格如何高涨,盐在百姓的日用中都存在“不得不买,不能不买”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价格剧烈变动的情况下,食盐消费领域也仍然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高额利润。

2. 生产源头容易控制。盐虽然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却并非每家每户都可以生产,普通百姓只能从交易中购买到盐。就金代的情况来看,盐主要产在滨海地区以及解州等地,其他地方出产很少,如此一来,盐作为资源的稀缺性和作为商品的不易获得性,决定了国家只要控制盐的生产源头就有可能形成垄断,而这种控制的低成本又决定了可以预期的高收益。

3. 产品差异小,消费者没有明显消费偏好。在封建社会,盐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工业原料,人们对盐最主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质地纯正,除此以外,在产品差异化方面的要求很小,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对盐的选择没有明显的消费偏好。{1}盐的这种特征使得不同产地生产的盐可以相互替代,从而便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盐进行调配,盐因而成为封建社会流通最广、地域覆盖面最大的一种特殊商品。

盐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在对盐进行课税的过程中,投入较小的成本就会获得长期、稳定的较大收益,如果国家动用行政特权对盐实行专卖,那么,交易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利润水平也将随之进一步上升。因而,长期以来,包括金朝在内,盐一直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禁榷商品。

二、专卖制度下政府的获利途径

盐成为封建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并不是从金朝开始,早在唐代盐就成为封建国家最重要的财税收入,尤其刘晏改革盐政后,“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官闱服御、军、百官禄俸皆仰给焉”,[4]南宋时期,盐税收入更是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8.4%~54.2%,[5]到了金朝,盐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更大,已经到了“国家经费惟赖盐课”[6]的地步。盐税收入之所以在封建国家的财政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不是偶然的,在国家依靠盐业专卖获利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经济学原因,这一点,可以从产量、生产成本、交易费用等方面加以说明。

在新古典理论框架中,垄断厂商获得垄断利润的关键是控制产量,以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在这里,能否有效地控制产量决定能否顺利实现预期垄断利润。但是,在封建专卖体制下,虽然国家实际上是最大的垄断厂商,其垄断方式和获利途径却与现代垄断企业有相当大的差别。单就控制产量来说,在封建国家掌握了产品的定价权、销售权之后,虽然政府限制产量能够实现单位产品边际效益的增长,但是它也会导致总收益的减少,因此,为了保持总收益的稳定乃至提高,政府往往采取扩大产量的办法。超出市场需求的那部分产品,政府可以借用行政手段强行按丁口摊盐,谓之“抑配”,南宋时期福建就实行过“抑配”的办法。绍兴二十六年七月乙卯,“近年(福建)州县船运过多,吏缘为奸,盐斤两数亏而多杂,官肆不售,即按籍而敷,号口食盐,闾阎下户,无一免者,民甚苦之。”[7]金代也同样存在“抑配”问题,泰和五年(1205年)六月确定的“计口承课”,十月提出的“量户口均配之”,以及山东按察司上言中提到的“计口卖盐”、“配买”[8]等等,都是“抑配”之意。

由此可见,在国家强力的干预下,封建专卖制度下的盐产量和销售量不是市场供求关系的真实反映,而是政府强行抑配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每一单位产量的增加,都意味着边际利润的递增,因此,封建国家总是对增加专卖产品的产量怀有极大兴趣。

我们还可以从生产成本角度对封建专卖制度进行分析,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成本同利润率正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成本的高低决定利润率的大小,就封建国家盐业专卖体制来看,它可以通过最大限度地剥削盐的生产者――盐户,把生产成本降到最低,以实现商品交易中的“贱买”环节,然后,在强权的保证下,国家自由定价又可以保证这些盐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以实现商品交易中的“贵卖”环节。例如,金朝盐的成本只有每斤10文,而承安三年十二月盐价上调后全国各地的平均盐价却高达27.65文,{2}利润率有176.5%之多,这是一个典型的在国家专卖体制下实现贱买贵卖的案例。

然而,封建专卖制度下国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秘密并非仅在于常规的“贱买贵卖”,实际上,由于封建国家控制了盐的产、运、销整个过程,国家作为盐业市场中最大的、也是唯一的经营者,由于不存在其它竞争对手,国家就省去了在寻找交易对象、确定交易价格、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开拓消费市场等方面的费用,这就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交易费用,从而相应提高了政府的净收益。

三、封建专卖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封建专卖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从而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但是,由于这种国家垄断贸易制度的实质是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价格、利润、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无法对经济运行发挥调节作用,因而,封建专卖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1. 抑制生产效率、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封建专卖作为一项延续了上千年的制度安排,其立意是要通过禁榷使国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社会生产,尤其是掌控重要商品和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与消费,以此保证国家成为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垄断利润的独占者。在这里,国家成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大商人。但是,国家官僚体制的复杂性、低效性与市场本身的多变性、灵活性存在着天然的矛盾,进而影响了效率――既影响了国家作为商人的生产效率,也影响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就国家本身的生产效率来看,由于它不存在竞争对手,因而缺乏改进技术、开发市场等方面的积极性。例如宋代,因为盐由国家包销,地方官员作为生产的组织者不必考虑销售问题,所以,为完成政府定额或得到奖励,地方官员不顾市场销量盲目扩大生产,结果导致盐大量积压,淮南地区生产的盐由于无处贮藏,只好“露积苫覆”,任其“岁以损耗”。[9]盐业生产的组织者――盐商,作为国家的雇佣对象,它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家包销,盐商个人不必承担市场风险,同时也不可能从技术改进中获取额外收益,因而,盐商也不存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就市场运行效率来看,国家要实施对盐业的全面垄断,维持垄断收益,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官僚组织来实现,这会产生一定的组织成本和成本。在封建社会,用以维持垄断机器运行的官僚机构总是倾向于自我膨胀,而官僚层级越多,组织规模越大,国家付出的组织成本与成本也就越高。同时,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官僚机构之间互相牵制,又必然导致市场的运行效率越来越低。

2. 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社会福利。在封建专卖体制下,全国广大地域被划分为互不相通、彼此隔绝的若干销售区,称之为“地分”,金代就利用国家权力把全国盐的产销划分成七个不同的地域:即“七盐使司”,由于各盐使司之间市场资源和产品都不能自由流动,因此,无法实现规模经营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样,与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封建专卖体制下的盐价就失去了下降的可能性,社会福利由此受到严重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各级盐务官员为追逐私利,每次稽察私盐时,“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一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复加刑”。[10]这样,官员们由掺杂使假得以中饱私囊,而广大消费者却饱受侵害之苦。

3. 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封建专卖制度的实质是国家以行政手段实现对特定商品收益权的独占,为始终保持国家对专卖产品的控制,政府建立起一整套制度打击私盐,以此防止其它商人的进入,这就阻碍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从而扼杀了工商业的发展空间。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商业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某些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则对商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封建国家垄断制度则人为破坏了这些商品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在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中建立充分竞争市场的可能性,其结果不但延迟了专卖产品的商品化过程,甚至还延迟了生产这些专卖产品的手工业的发展。因此,专卖制度从长远来看,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也扼杀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对盐实行专卖的过程中,抑配制、地分制以及由此带来的产量无限扩大和自由定价给封建国家带来了巨额财政收入,但是,由于这些收入的取得并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因此,国家收入的增长是以破坏生产率的提高、损害社会福利、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为代价的。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归根到底专卖制度的消极意义大于积极意义。

注释:

{1}《金史・食货志》所载“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的消费习惯并非消费者主观选择的结果,而是受供给条件限制的结果。

{2}该处单价是根据漆侠、乔幼梅先生提供的数据测算后得出的。详见《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第423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文献:

[1][2][3][6][8][10]《金史》卷49,《食货志・四》。

[4]《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5]漆侠. 宋代经济史(下)[M].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855.

[7]熊克:《中兴小纪》卷37。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永佃制度;明清时期;盛行;必然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中国土地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永佃制”,它从一般的短期土地租佃关系发展而来,是土地租佃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而北方地区一般限于旗地和官地使用。

明初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乃招诱逃亡、移徙农民开垦荒地,并给予农民以一定的扶植和免税待遇,于是大量土地被开垦,出现了“无弃土”和“宇内富庶”的局面,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明代中叶以后,永佃权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

清朝入关以后,恢复明代的“一条鞭法”以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直至后来“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永不加赋,使得无地少地的农民赋役负担减轻,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减弱。

一、从产生条件看其盛行的必然性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业中的永佃权最早产生于北宋淳化年间,到明清时代,盛行于南方各省,在我国的租佃史上,产生过很大的经济影响和作用。下面从其产生的条件来看一下其盛行的必然性。

首先,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耕技术的提高。到了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取得了重大发展,白银大量流通,农耕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就使得地主和佃户普遍重视土地的规模收益和经济作物的种植,经济利益驱使双方加强合作,进而带来了租佃关系内部的变化,同时使地租由分成租向定额租,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

其次,人地配置关系失衡的压力。永佃制在清朝时遍布22个省地,如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广东、辽宁等。就北方而言,主要是在直隶省,就南方而言,以江苏、江西、福建、广东为普遍。这南方6省和北方直隶省有一个共同原因,即人多地少。

再次,皇权统治的有限性和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在中国古代,皇权和官府的统治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在这样庞大的统治管辖下,一个国家权力不可能所有都能涉及到。所以,除了宗法势力的影响之外,一切都处于自发的演进之中。

复再次,荒地多,而人口少,或资金不足,无力自行进行开垦,只好以分割地权为条件,允许开垦者享有田面权。

最后就是还有各种原因导致其盛行,如有的蒙旗地主向汉族苦工或耪青户借债,无力偿还,最后以土地耕作权抵偿;也有蒙旗贫苦牧民、箭于或“小门台吉”(贵族下层)以土地典卖方式,将耕作权立契给汉族农民,自己只保留收租权,从而形成永佃制。

二、从特征看其盛行的必然性

在阐述其特征前,先让我们看一份有关永佃制契约的内容:

乾隆九年业主黄宗训立典契

立典契黄宗训,自己阄分内有民田壹号,坐产洪厝里地方,土名南山下,受种贰亩零,年载租谷贰百玖拾肆角,合受秋苗壹斗叁合叁勺零,立在本户兆异下,今因别用,托中典在翁处为业,三面言议,得讫制钱玖仟肆拾文,其钱即日交足,其田即会姻翁对佃收租,理纳粮差。此田系己物业,与兄弟无干。俟有力之日,不拘远近照典契面钱文取赎,不得言说,今欲有凭,立典契乙纸为照。

计开佃户黄大通、黄大德佃乙百六十八、二十二角

乾隆九年正月

从上面永佃契约中可以看出,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耕作权,即田面和田底两部分,即土地所有权权能发生了分离。如契约中黄宗训将自己的祖业田产典给姻翁,以租代钱偿还债务。黄宗训的祖业田在典给姻翁之前已设定了永佃权,黄宗训只拥有田底权,只能对佃收租,但黄宗训有处分该田底权的权利。在该田典给姻翁后,原佃户的永佃权并不受影响,仍然由原佃户佃种,佃户改向新主交租。可见,永佃权有如下特征:

一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土地上的权益分为田底和田面两部分:田底权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地主;田面权是永久地、独立地使用土地的权利(耕作权),属佃农。

二是田底权人有收取地租的权利,有缴纳田赋、保证佃农永久使用土地的义务;而田面权人有在土地上从事劳作、取得作物收益的权利,同时有向地主交租的义务。

三是田底权可以单独转让但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同样,田面权也可以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单独转让、继承,但不影响地主的田底权。可见永佃权已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性质的权利,佃农是具有独立地位和自身利益的生产者。

三、从实施的效果、意义看其盛行的必然性

从其产生的条件、特征来看,它的实施效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永佃权能较好地保障佃农的利益。永佃权已是物权性质的权利,永佃权的取得使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比较固定,地主不能随意解除租佃关系。

其次,永佃权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永佃权的取得使土地的实际利用和所有权的归属相分离,地主对佃农的生产不再干预。土地使用者可以比较自由地根据需要配置土地或转让其权利,土地的转移受身份的限制越来越少,而更多取决于经济因素。

最后,永佃权拓宽了人们的经营思路。永佃权的出现,使土地所有权不再是人们惟一的目标。佃户发现通过取得永佃权就可以有保障地永久耕作土地,而取得永佃权的代价明了。

四、结语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永佃制是佃农有权“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部分。永佃制下的佃农有较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较有保障,地租通常为额租制,租额比较固定,垦荒永佃的地租较轻,有调动佃农积极性,促进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的一面。但在人多地少的地区,佃农以缴纳佃价或押租而获取永佃权,耗费了生产资金,又有阻碍生产发展的一面。

本文从明清时期探讨了永佃制盛行的必然性,归结为一点,它在封建社会中,已不是一种简单的地主与农民的剥削关系,相反,它却蕴藏着一种新型的、有别于以往的经济关系。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一种萌动,故而其必会对以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材料 绘画风格

绘画是美术最主要的门类之一,它是使用笔、纸、颜料等物质材料,通过线条明暗等造型手段,在平面上表现形状,体积,质感和空间感等艺术关系,塑造出各种可视形象,借以反映客观现实,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审美观念[1]。绘画风格的形成和发展与民族与历史文化背景、当时所出现的材料、民俗民风生活习惯以及个人的成长及个人所受的文化教育息息相关[2-8]。

1、绘画材料种类

绘画按工具材料和技法的不同,分为中国画 、油画、 版画、 水彩画、 水粉画等主要画种。中国画又按技法的工细与粗放,分为工笔画和写意画。版画又根据版材的不同,分为木版画、 铜版画、 纸版画、 石版画、 丝网版画等。

在绘画中又依描绘物体所用材料,分为帛画、水墨画、壁画、油画、水彩画、版画、腊画、丙烯画、铅笔画、钢笔画、镶嵌画、素描等。

2、古往今来绘画材料的发展

岩石,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绘画材料,古人在岩石上磨刻和涂画,来描绘人类的生活,以及他们的想象和愿望,这就是岩画。彩陶是原始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绘画作品。

彩陶是在打磨光滑的橙红色陶胚上,以天然矿物质原料(如氧化铁、氧化锰)在陶胚上绘以彩色花纹,然后烧制而成。

漆画以天然大漆为主要材料的绘画,除漆之外,还有金、银、铅、锡以及蛋壳、贝壳、石片、木片等。入漆颜料除银朱之外,还有石黄、钛白、钛青蓝、钛青绿等。

帛画中国古代画种。因画在帛上而得名。帛是一种质地为白色的丝织品,在其上用笔墨和色彩描绘人物、走兽、飞鸟及神灵、异兽等形象的图画。

中国绘画一般称之为丹青,主要画在绢、纸上并加以装裱的卷轴画,简称“国画”。它是用中国所独有的毛笔、水墨和颜料,依照长期形成的表现形式及艺术法则而创作出的绘画

3、不同材料与绘画发展的风格的关系

新石器时代的绘画,人类的活动,包括狩猎、舞蹈、祭祀和战争。绘画所表现的内容也由单个的物体发展为互相关联的具有动感的人。

"先秦"时代中,春秋以前属于奴隶制社会,战国以后则进入了封建社会,绘画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商代的多处墓葬中发现了残存的彩绘布帛,在商代王室的墓葬中更是发现了很多的木质品上的漆画残留。

秦汉时期,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与巩固时期,为了宣扬功业,显示王权而进行的艺术活动。这时期的主的绘画形式是纯绘画的宫殿壁画、地上建筑壁画、墓室壁画及与此相关的画像石、画像砖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处于长期分裂混乱之中,战争频繁,民生疾苦,但却是绘画史中的重要阶段,绘画艺术仍在曲折中得到发展。苦难的时代,肖像画在这一时期很发达,特别注重揭示对象的精神意向和表现对象的特定性格。

隋唐两代处于封建社会盛期,国家统一,社会相对安定,经济繁荣及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与活跃,都给文化艺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运,绘画艺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在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等方面,均取得了高度的成就,成为中国绘画史上的高峰之一。唐代绘画灿烂而恢宏,具有昂扬磅礴的时代精神和风貌。

五代两宋以后,中国历史进入封建社会后期,绘画艺术进一步成熟和完备,成为中古绘画的鼎盛时期。

元、明、清时期文人画获得了突出的发展,题材上山水、花鸟占有绝大比重。文人画注意笔墨情趣及诗文书法相结合的题跋。

4、总结

各个时代不同材料的出现对中国绘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绘画的风格也随之改变。绘画风格是表现了强烈的个人特征及审美感受.朝代的更替,政治的改革,社会的稳定,都在影响着思想的改变和艺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道森.中国美术欣赏[M].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陈传席.中国绘画美学史[M]. 北京: 人民美术出版社

[3]段文杰. 中国美术全集[M]. 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

[4]王伯敏. 中国美术通史:卷3[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

[5]陈高华. 隋唐画家史料[C].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

[6]薛永年. 晋唐宋元卷轴画史[M].北京: 新华出版社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7篇

我国传统的经济价值取向,是经济价值理论与道德礼义的融合,但是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还处于转型时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其内在理论经常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原则产生冲突,针对这样的情况,为了保证经济交易市场环境的公正健康,维持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秩序平衡,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就要以经济理论为基础,以道德观念为规范约束现代社会经济市场的活动,继而充分发挥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的实际效力。

一、探讨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给现代经济发展带来影响的意义

经济价值发展取向与社会经济进步形式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具有极强的时代特色,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是我国人民经济智慧的具体表现,是构建系统相对完整的经济价值理念,其中涉及的许多经济发展思路内涵,对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从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基本内涵的角度分析,传统的经济价值取向观念维护了我国封建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与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相悖,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提高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的适用性,就应该明确现代经济发展的重点内容,对传统的经济价值取向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当下社会经济实践发展的要求,吸取其中宝贵的思想价值观念,实现传统经济价值取向观与现代经济价值取向观的完美融合,达到中华特色经济价值取向的有效利用,以及传承我国经济文化伦理的目标,继而发扬中华经济智慧文化精神,提高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品质,保证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给现代经济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

二、传统经济价值取向与现代经济价值取向的区别简述

(一)传统经济价值取向

传统经济价值取向不受自然经济的约束,受当时社会发展状态与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充分肯定了劳动人们的价值,主张劳动价值是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实际应用实践过程中,以调节社会劳动关系,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为基本,注重社会实践价值,以提高当下社会经济,改善现有经济发展问题为重点内容,包含了经济价值取向思想和调节人际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传统的经济价值取向建立在封建社会制度之上,中心内容偏向于维护权力者的利益,所以形成了一种固有的劳动经济价值关系体系,从伦理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缺少一定的公正性,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公平公正的要求。

(二)现代经济价值取向

现代经济价值取向聚集了,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观和西方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将广大劳动者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以提高社会整体性效益为主要的目标。现代经济价值取向具有极强的现代化特征,围绕传统经济道德观念,以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为依托,不定期进行相关策略内容的调整。除此之外现代经济价值取向非常重视伦理观念,尊重个人社会地位,推崇独立个体的社会经济发展主导权,从自然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两方面入手,规范了独立个体的经济价值实现行为,制定了合理的个体价值欲望标准,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改变了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的固有体系,构建了自然经济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和谐关系,在满足人们个人利益愿望的同时,突出了社会效益化属性,实现了个人利益融入社会经济总体发展的战略性标。

三、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给现代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

当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快,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多元化,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个人利益价值,满足个人经济发展的欲望,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人们容易受到利益价值的诱惑和唆使,进而做出违反道德原则的事。而传统经济价值取向核心思想的合理利用,为当下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科学的规范准则,监督了个人经济活动行为,调节了社会经济发展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维持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健康。除此之外以经济与道德之间关联为主要突破口,强调了道德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加快了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的转型速度,并且与现代化文化完美的融合在一起,焕发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维持了我国经济交易市场的秩序

我国传统的经济价值取向观念主张互利交换原则,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阐述了社会经济建立在物质交换上的实质性内涵,从根本上提高了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用有效性。同时采用分层的技术手法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现代经济交易个体之间的关系,总结了利益价值不能依靠独立个体实现的规律,进而培养了现代人们礼尚往来的交易意识。在这种既定规则要求下,人们会自觉履行商业交易的原则性义务,在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保证交易项目的公正性,确保双方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双赢的利益目标,进而维持双方的依存关系,保证社会商业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经济价值取向,对我国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提出了制约条件,尽管社会经济交易发展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市场仍旧能够维持固有的发展秩序,继而为我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

(三)保证自然系统领域的完整

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重社会义务,受儒家文化的冶炼熏陶,秉承着天人合一的主要思想,重社会自然义务,并在最大限度上对自然领域表现出了尊重,以农耕为例,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提倡在农耕范围满足人们需求的基础上,停止农耕范围的继续扩大,进而保证自然领域的完整,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互利互生的目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在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过分生产容易造成社会经济动力的萎缩,造成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现象的发生。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吸取我国传统经济价值取向的重要思想内容,规范市场经济发展行为,与此同时引导独立的经济个体树立正确的生产发展观念,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效益,保证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处于良性的运作关系。

(四)形成了全新的社会经济交易风气

我国传统的经济价值取具有强烈的实践精神,推崇道德礼义文化,并将道德礼义文化作为把握经济市场发展,以及调节经济市场各环节关系的外在作用力。传统经济价值取向以诚信为核心内容,诚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类人提出的,而是以所有人为对象,从道德信誉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交易提出了标准的行为信条。纵观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状态,要想在现代社会经济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就应该肯定诚信交易的重要性,明确谋求个人利益的荣辱观念,继而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诚信原则的有效应用,为独立个体进行商业交易安全公正提供了保证,诚信作为商业交易的评价标准,从多个角度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状态,形成了全新的社会经济交易风气。除此之外诚信并不是形式上的东西,诚信作为个人或者企业谋求利益的前提标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功利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变化,逐渐变成了人们建立契约的依据。

(五)构建了新型的消费方式

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以商品经济为主要的经济发展形式,充分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形式转型的特点,同时在社会经济发展形式过渡的过程中,人们改变了传统的消费理念,与盲目提高消费量相比,更加注重消费形式的多样性。针对这样的情况,经济市场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升需求供应的市场化水平,进而踏入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构建了新型的消费方式。当下人们的消费方式主要以节俭为主,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等级式的消费观念,主要以满足自身需求为目标,有效的避免了过度消费现象的发生,保持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良性平衡,不仅提升了消费的高度,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人文推动力。但是节俭消费具有一定的相异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持续消费目标的实现,容易造成过剩危机现象。

四、结论

封建社会经济特征范文第8篇

关键词:封建时代;法国财计组织;中国财计组织;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19-01

1 中国封建时代财计组织建设

中国封建时代的财计组织建设是以奴隶时代财计组织为基础,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产生了种种变化。

1.1 秦汉初步发展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大一统,建立了以皇权为至高无上地位的封建专制政体,为了革除奴隶制时期的弊端以及强化中央集权,秦朝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官制。在中央以丞相为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受皇帝任命和指挥,下设九卿,其中治粟内史和少府掌管财计。在地方,以郡县两级行政组织体系为基础,郡守主管全郡财计,县令掌理一县财计,逐级控制。

而汉朝承袭秦制,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在中央,汉朝同样将财计组织分为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并保持两大财政系统的独立性。在地方,汉朝同样是郡县两级制,太守总揽全郡行政大权,县令掌管一县政务,每年会计人员必须及时上计,这是财计管理方面最基本的工作。

1.2 隋唐宋朝不断变革

统一中国后,隋朝吸取百年战乱的教训,力求通过改革建立新的政体以革除旧体制的弊端。隋在中央推行五省六部制,唐朝进一步改善为三省六部制,相互牵制,从而加强中央集权。隋唐掌握实权的为尚书省,财计事务也由其掌管。尚书省下又设置专门机构度支作为国家财计的主管机关。在地方,隋唐朝承袭秦汉时期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体制,财计组织逐级设置。

宋初时把财计权从宰相府中分离出来,设置三司使专掌财计,控制全国的会计、税收,反而造成了财计失控。到元丰改制时中央财计组织回复到唐朝三省六部制的组织格局,然而财计大权实际却处于分割状态,由皇帝、宰相、户部分掌,造成事权不一的格局。在宋朝的地方财计组织结构上大体沿用隋唐旧制。

1.3 元明清达到顶峰

元朝遵循汉法,在中央采取六部的组织形式,仍由户部掌理全国财计。但其他各部也设置了各自的财计组织结构,出现了事不归一、各自管领的局面。元朝地方设行省,行省下又设路、府、州、县四级,另设置内度科、外度科、金科分管会计、赋税和财务出纳。

明初依旧大体承袭了元朝的管制体系,在皇权进一步加强后,明太祖废丞相,其下各部直接听命于皇帝。在财计组织上,户部为中央最高财计主管机关;在地方上,实行三级财计组织,将布政司、府、县在税务征纳、仓储保管、会计分工主事三级达到一致。

清朝军事、行政、财计权利实际由直接听命于皇帝的军机处控制。清朝承袭秦汉之制,将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相分离,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为户部,户部所属部门却承袭明朝。皇室财政方面设置内务府,其下设七司,由会计司负责皇室会计核算,广储司负责财物出纳。清朝在地方划分省、道、府、县四级,各省设藩司主管一省的财政会计,并兼管本省的审计事务。清朝对财计控制很严,地方财计基本没有独立性可言。

2 法国中世纪财计组织建设

2.1 封建制形成阶段

公元5世纪,法兰克人征服了受罗马统治的高卢,宣告了西欧奴隶制时代的结束。法国建国之初,设宫相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掌管全国的财政、税收和会计,集内政、外交大权于一身。到公元8世纪,查理大帝成功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在中央,下设掌管财政、国库出纳与会计的长官,作为行政执行助手,在工作中相互牵制,以便集中控制。在地方,委任伯爵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管理地方财政与会计。同时因为法兰克王国实行封地制,使得封建庄园盛行,为保障地主阶级的利益,庄园财计组织的适时产生。由于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庄园财计组织的不断完善使民间财计和官厅财计并驾齐驱,同时得到发展。

2.2 封建制发展阶段

随着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欧正式进入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在此阶段,法国为了更好的捍卫王室经济利益,完善了财计制度控制。但伴随之早期民主思想的出现,公元14世纪,法国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三级会议,标志着其由早期封建君主制过渡到议会君主制,大会将财计组织制度与议会立法结合在一起,国家的财政、会计相关事项必须通过议会批准,最高财政长官财政大臣也由议会授权。到15-16世纪,法国再次经历制度变更,议会君主制悄然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君主专制政体。在此体制下,财计部门的管理权收归国务议会,财计官员的任免由其直接负责。

3 封建时代中法财计组织相同点

首先作为封建制国家,中国和法国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中央集权为指导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说中法两国都是“皇权至上”的执行者,财计组织的改革均是围绕怎样更好的强化中央集权进行的。

其次在进行集权的过程中,两国毫无疑问都将经济集权作为财计组织构建的第一目标,财计部门的首要任务便是对全国的经济进行管理和审计。

再次,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财计组织的扩张,中法两国的财计组织发展的表现形式均为经济职能部门、职官的增多,财计组织部门规模的扩大,财计部门内部分工趋于细致。

4 封建时代中法财计组织不同点

(1)中国经济制度根植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央政府将量入为出作为财政收支原则,不考虑社会经济的盈余问题,而法国是通过领土扩张从而建立的国家,法国皇室将所扩张的领土上的一切财产视为私人财产,为强化财产权,法国的财计组织建设以尽可能掌握经济权为原则。

(2)中国财计组织一般跟随着朝代的变更而变革,每次朝代的更替都会带来财计组织结构的调整乃至变革;而法国虽然没有经历大规模的朝代更替,但君主制度的变化也使得财计组织相应的变革。

(3)中国财计组织建设主要集中于官厅财计组织制度;而法国由于实行封地制度,官厅财计组织制度与庄园财计组织制度的发展相结合。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夏冬林.法国会计简介[J].会计研究,1995.

[3]白华,田治威.法国会计模式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借鉴[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