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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我养老;必要性;实现途径;自我养老意识;述评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3)01-0090-06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人口的日益老龄化,养老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让1亿多老年人安享晚年。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日趋严重和养老问题的日趋严峻,必然引起学界的关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也成为学界探讨日趋活跃的一个主题。
关于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最为熟知的两种模式,学界的研究和探讨也主要集中于这两种模式上。实际上除了这两种之外,还有“第三条道路”,那就是“自我养老”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比较起来,自我养老的现有研究虽然相对较少,但已引起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学者们认为,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都不太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自我养老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重视的养老选择和出路。
目前学界关于“自我养老”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为“自我养老”,有的称为“独立养老”,还有的简称为“自养”、“自立”等,为了保证文献收集尽可能详实。笔者在CNKI网上分别以主题为“自我养老”(精确)、主题为“独立养老”(精确)、主题为“老年人”(或者“老人”)和“自养”(精确)、“老年人”(或者“老人”)和“自立”(精确)进行检索,查找了国内自1980-2012年的研究成果,经过筛选后共搜索到直接相关且有价值的研究成果20多篇。另外,有些关于自我养老的研究成果还分散在相关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等的研究文献中,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国内在此领域的研究现状,笔者对相关文献也进行了查找。在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这些成果进行简要评述,对前人的研究作系统的梳理,以期为今后自我养老的研究和养老模式的探索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自我养老”的概念及含义
在界定和使用“自我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方式时,学者们常有较大差异,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这种差异往往是和自我养老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种,认为自我养老就是经济自立。穆光宗和姚远曾就学界自我养老的概念界定问题进行过这样的总结:“自我养老的概念有两种表述。第一种,自我养老是指既不靠子女和亲属(或无从依靠),又没有离退休金的社会保障,而主要靠储蓄或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第二种,自我养老是指自力养老(不靠子女,退而不休)为主,外力养老(老年夫妻助养,老年产业助养,老年保障助养,社会公益事业助养,政府政策助养)为辅的养老模式。”这两种表述的共同点是老年人自我提供经济支持,因而含义过于狭隘。
第二种,认为自我养老就是经济自立和生活自理。刘从龙认为:“如果老人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即为自己养老。”
第三种,认为自我养老就是经济自立、生活自理和精神自强。陈赛权提出一种“养老靠自己”的新模式。“养老靠自己”的含义是指“在整个养老时段上,不管是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都是依靠自己为主;当这三项中的某一项或两项失去自立而需要家庭、社会或国家提供服务或帮助时,自己仍有资源存量与之进行交换,不致于造成家庭、社会或国家的负担:只有当自己的所有资源存量几乎都耗尽时,才向家庭、社会或国家净索取”。杜守东认为,中国未来养老方式的选择,“只能走一条以自我养老为基础的综合养老的道路。……老年人首先应增强自我养老意识,立足于自我养老,这种自我养老不仅包括生活上的自我照料和精神上的自我慰藉,更主要的是要包括经济上的自我供养”。徐勤等人提出了老年人自立的观念,认为“‘自立’是一个与‘依赖’、‘依靠’相对应的概念。老年人自立包括经济、生活和心理三个主要方面。经济自立指老年人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包括退休金收入、劳动收入和个人储蓄等。老年人在生活方面的自立通常称之为‘自理’,指身体健康,或者有残疾但不需要别人的帮助而能独立料理生活。生活自立也包括与子女分居即‘在家养老’的居住方式。心理自立包括把握自己的生活意识,精神愉快,没有孤独感和寂寞感,亦可称为‘自强’”。
在上述三种概念界定中,笔者认为第三种界定较为全面。
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从更高层次上理解自我养老的视角。陈功认为:如果我们从老年人一生的历时性而言,老年人本身就是自己在养活自己,而不是“家庭”或“社会”在养老年人,这时,“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实质上都是“自我养老”;李元旭认为,“养老的实质是老年人自己养自己”,无论是养儿防老也好,社会养老也好,其实质都是老年人的自我养老。也就是说,在这些学者看来,自我养老囊括了现存所有养老形式。这种解释还是有一定说服力的。对我们也有启发意义。
二、自我养老是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吗
自我养老是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吗?一般认为,自我养老的力量来自于老年人自身,那么,这种来自于老年人自身的力量到底是一种独立的力量还是属于家庭的力量呢?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存在,涉及到对家庭养老的不同理解。
第一种看法认为,家庭养老的力量来自于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也包括老年人自身。按照这种观点,独立的自我养老显然是不存在的,它只是家庭养老的组成部分之一。比如,曹行船等人提出,所谓“家庭养老,即老年人的居住地点是家里,供养者主要来自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从供养者方面来分析,又可以具体分为自我养老、夫妻养老、子女养老三种”。崔恒展等认为,现存的农村家庭养老和传统的家庭养老相比已经发生了诸多的变化,而老年人自养比例的增加应该是其中最大的变化。贺巧知也把家庭养老的经济供养划分为个人自养和子女供养两个部分。
第二种看法则认为,家庭养老的力量来自于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而养老的力量如果主要来自于老年人自身,则属于自我养老。“自我养老”是不同于“家庭养老”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持这种观点的有穆光宗、于景元、郝麦收、崔恩红等,以穆光宗为代表。穆光宗认为:从养老支持力的角度划分养老模式,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特别重要的是凸现了老年人自身在养老中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虽然有很多联系,但本质上还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养老模式。忽视“自我养老”的存在是不应该的。这种忽视可能会导致我们对老年人是“负担”和“包袱”这种偏见的固化。实际上,老年人自身在解决晚年生计的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第三种看法则忽略了老年人自身的力量,不将它归为任何一类。比如,陈功将中国的养老方式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认为社会养老是由非家庭关系的社会成员或组织产生的养老方式,而家庭养老主要来自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显然,按照陈功这里的理解,在养老这一问题上,老年人自身的力量是不存在的。此外,还有不少学者提出“家庭养老是家庭成员提供的养老”,但这里的“家庭成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则没有作出说明,比如,老年人属于家庭成员吗?这其实也是一种忽视老年人自身力量的看法。持有第三种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
在笔者看来,尽管东方社会的传统使得老年人与家人(尤其是子女)的关系较为亲密,但在现代社会崇尚独立的背景下,来自家人(主要是子女)的养老支持与来自老人自身的养老支持还是有区别的,当老年人能够在经济上自立、生活上自理、精神上自抚时,他(她)就能够过一种更加独立和有尊严的生活。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自我养老”是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列的第三种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特别凸现了老年人自身在养老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一种较特殊的养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养老的主体和客体实现了统一。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关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的区分并不是说家庭养老与自我养老是完全对立的。因为任何一种养老模式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实际上,自我养老虽不同于家庭养老,但与家庭养老关系密切,在现实中,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常常是有机结合起来的、相辅相成的。当养老资源完全由老年人自己提供时,就是纯粹意义上的自我养老;当养老资源完全由家庭成员提供时,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但这种纯粹意义上的养老方式的划分更加类似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实际生活中我们所见的更多的是混合型的存在,只不过哪种养老支持力更占优势的问题。
三、自我养老的必要性及积极意义
“自我养老论”者以于景元等为早期代表。他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人口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自养也有一定比例。但由于当时的年轻人从农村经济发展中首先受益,会较容易地承担自己的养老费用。因此未来中国农村养老将以不完全自我养老和完全自我养老为主。
郝麦收认为,传统的三种养老模式,即靠子女养老的小农养老模式,靠企业养老的计划经济养老模式,靠社会养老的西方养老模式,本质上都是依赖型的养老模式,都将走向衰弱。根据“剩余劳动理论和内切圆规律”,“我国必然选择自我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这种自我养老的模式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养老道路”。“以自力为主、外力为辅的养老模式是我国新型的养老模式。”
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主要从当前的客观现实出发,认为在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不太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自我养老是一种值得倡导和关注的养老选择。这其中,有一些学者是从特殊家庭的角度来关注自我养老的。例如,崔恩红从城市空巢家庭的角度提出自我养老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它具有对社会资源的依赖程度低、主要强调老年人自身的资源挖掘和利用等突出特点,因此可以作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有益补充,且未来必然会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发展趋势。风笑天则从独生子女家庭的角度分析了自我养老的必要性,认为当代社会已失去传统中国家庭养老的客观基础,独生子女家庭有必要在养老观念上进行转变,变依赖养老为独立养老、变依靠子女为依靠自己。穆光宗也提出,忽视“自我养老”的存在是不应该的。这种忽视可能会导致我们对老年人是“负担”和“包袱”这种偏见的固化。实际上,老年人自身在解决晚年生计的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他还指出,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存在的非经济养老风险,“社区精神赡养”和“老年精神自养”的结合是构筑非经济养老支持的两根重要支柱。而阳义南等更是认为事实上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就是自己养老,并从农村养老政策、集体及社会养老力量薄弱、农村社区独特的经济条件和文化习俗探讨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自我养老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行性。首先,老年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老年人是现存制度、社会政策和集体观念的社会基础,是维系社会基础的重要纽带。其次,老年人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就经验和技能而言,老年人具有比较优势和积累优势,是劳动力市场中市场价值很高的人力资源。
提倡自我养老具有积极意义。从老年群体自身来看,有助于提高老年人自身的生活质量、尊严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从整个社会来看,自我养老首先有经济意义,它节省了社会财富,使得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社会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提高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承受能力;自我养老还具有战略意义,因为自我养老使得老年群体继续和社会互动的时间延长,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和利于老龄化社会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另外,还有助于在全社会培养养老靠自己的观念,为未来老年人的养老探索一条新途径;最后,自我养老模式的推行和观念的建立对目前仍是中青年而将步入老年期的这些人的养老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四、自我养老的实现途径
如何实现自我养老?郝麦收认为,实现自我养老模式要针对性地解决三个问题:变革亲子关系,即由双向依赖的亲子关系转变为双向自立的亲子关系;恢复家庭经济;发展老年产业。
在具体的自我养老方式上,岩复提出“老年集体自我养老”制,马亚静根据老年社会学的活动理论,借鉴国内外经验与实地调查,提出了“企业式自我养老”,认为其可以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老年集体自我养老”和“企业式自我养老”虽然提法不同,但是在具体方法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主张发挥老年群体的作用,通过有效组织来提高老年人的经济自养能力。
不同于以上学者重点关注老年人的经济自养,徐勤等人则从个人、群体和社会三个层面提出了全面提高老年人自立程度的种种途径。例如,在个人层面,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再就业增加收入,及早投保,及时储蓄;加强体育锻炼,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工作;要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要树立自力更生的思想;要克服心理障碍,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在群体层面,提倡老年夫妻之间、社区之内、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在社会层面,可以采取经济资助、帮助老年人就业、转变观念、家庭帮助、医疗支持、宣传教育和提早预防等措施。
还有些学者从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的角度综合考虑自我养老的实现途径,这是一种把养老问题放人个体的整个一生中来安排的历时性的动态的观点。从这个角度,叶文振提出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个人化和养老资源管理方式社会化的养老模式。与叶文振主要着眼于经济自养不同,陈赛权从养老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三方面考虑提出了“养老资源的自我积累制”。“养老资源的自我积累制”指的是当人们在年轻时就开始为自己积累养老资源,追求目标是积累足够的养老资源存量,尽可能不造成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负担,或者说向家庭、社会或国家的净索取为零以至于负值,具体实施方案是建立“服务储备制度”。
五、自我养老的现状及意识
除上述内容外,学者们对自我养老的研究还涉及到了其他方面的内容,比如老年人自我养老的现状及意识等。李晓霞等使用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考察了中国老年人的自我供养率及影响因素。在目前尚无全国性自我养老情况调查的背景下,这样的研究极有意义,因为它可以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中国老年人自我养老的状况,评估自我养老在整个养老体系中的作用。董亚红认为:“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老年人只要身体许可,都想方设法自我服务。”阳义南等借用1991年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论证报告》中的数据,认为当时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养老方式是自我养老;吴晓林认为,目前很多留守老人实际上过着自养的生活,而这种自养是城市化与老龄化双重作用下产生的农村“公共性”问题的“私化”处理的结果。宋一君运用回归分析探讨了不同人群对养老模式选择的特点,认为男性、收入较高的人较倾向于独立养老。吴燕民等人则具体研究了北方某小镇健康老人经济自养的状况。叶文振以实证研究的方式探讨了中国妇女的自我养老意识及其影响因素,这也是现有研究中仅有的关于自我养老意识的实证研究。
六、既有研究的不足和后续研究的前瞻
(一)现有研究的不足
1 虽然国内很早就有学者关注到自我养老模式,但迄今为止对其研究还非常薄弱。在中国养老模式研究的早期阶段,学者们把关注的目光主要放在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及社会养老的倡导上,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中国养老模式的两种主要类型。随着时间的推移、研究的深入,自我养老开始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并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目前就三种养老模式来说,学界主要关注的还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研究与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研究相比,还比较薄弱,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发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的、与自我养老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大约不到30篇,还没有相关学术专著出版。笔者认为,在我国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单一的养老模式无法满足我国老年人养老的需求,有必要建立起“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多支柱养老模式,这其中,“自我养老”模式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而且,在养老支持力中老年群体自己的养老潜能和资源获得必要的尊重、重视和挖掘。这也是“尊重老年人”和“健康老龄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2 关于自我养老的概念统一问题。对“自我养老”的称谓尚未统一,未达成共识,同时,存在对其概念和内涵的界定模糊,有些研究甚至未作任何概念上界定就开始进行。因此,对此研究时颇易产生歧义,不利于深入研究的开展和学界讨论的进行。
3 理论基础薄弱,研究缺乏理论的指导;经验研究很少,而高质量的经验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许多研究局限于本学科狭小的范围内,一般的描述研究和对策研究较多,抽象的理论研究很少。同时,目前的研究大多数是泛化的、空洞的、心得体会式的结论,有一部分学者也曾进行经验研究,但或者是借用别人的研究进行数据的二次利用,缺乏以科学方法为指导的第一手材料为支撑的实证研究,或者是对个别村镇的研究,高质量的经验研究可谓凤毛麟角。
4 目前学界还停留在论述自我养老的必要性、倡导人们建立自我养老意识这一阶段,缺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研究。虽然也有些学者开始探讨自我养老的实现途径,但都是分散的、零星的研究,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
5 从养老内容的几个方面来看,经济自养、养老保险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对生活自理和精神自强方面的研究很少。在目前我国“未富先老”的情况下,经济供养确实应该给以更多关注,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研究也不能完全忽视或自动将之屏蔽。实际情况是,对于绝大多数城市老人来说,因为有社会化的养老金保障,他们在经济上自我养老的压力并不是太大。相对来讲,他们对于生活照料和精神方面较于经济方面的需求可能更突出。而由于子女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不断减少,同时社会的照料及精神慰藉又显得那么遥不可及,他们的自我养老主要表现为日常生活的自我照料及精神上的自我慰藉。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老年人群,如城市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方面的慰藉或者甚至比经济更重要,近期媒体常有报道的“孤独死”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二)后续研究的前瞻
1 规范研究方法。后续研究应注意采用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一方面,对老年群体者进行较大范围的、严格随机的问卷抽样调查,获得较为可靠的一手数据,通过专业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定量的统计分析,既可以从宏观和总体上把握新出现的自我养老已有多大程度的发展,又在老年群体的养老中发挥多大的作用等等,也可以检验已有的理论命题和假设,得出比较可靠和具有理论深度的结论;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特殊老年人群的自我养老及存在的问题,如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城市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等。
2 引入“社会整合”的概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继续深化自我养老的实现途径的研究。笔者认为,老人不仅是一个个具有能动性的个体行动者,同时还是社会结构、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这里应适时引入“社会整合”的概念。社会整合分为两种,“一种以个人为分析中心,强调作为自身存在的意义,即个人如何适应社会;后者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强调作为系统存在的意义”。对应地,后续研究中需要在“社会整合”这两个方向上齐头并进:一方面,从“老年人自身”思考如何促进其发挥养老潜能,需要倡导人们建立自我养老的意识,发挥自身的潜能,同时,要继续关注社会新出现的现象和各地成功的做法、经验,例如“土地养老”、“以房养老”、“搭伴养老”等形式的可行性及具体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从“社会整体”思考如何降低老人群体融入社会的阻力,这就要求社会力量也要发挥必要的支持作用,这也是保证自我养老可持续发展、提高老年人自我养老质量的非常重要的一环。这其中,重点要研究的是如何构建自我养老的社会支持网络,特别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如慈善组织、学校、其他社团等)、社区甚至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如何介入,帮助构建老年人自我养老的社会支持网络。例如,政府要支持发展老年自助产业,对于进行老年产业投资的企业,可以在财政、税费方面给予优惠,在技术方面给予支持。适量发展老年非营利性组织。在我国慈善性组织发展非常滞后,针对老年人的慈善性组织还不多见。
城市养老并不存在多大的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注重城市发展,加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备,养老院、疗养院等养老机构健全,养老方式灵活,方法多样。目前,有些城市甚至在探索新的养老方式,比如,以房养老等来解决养老问题。
我们说的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主要是指生活在农村、以土地产出为主要收入的这一部分老年人,以及一部分在城市生活半辈子,不得已又回到农村养老的老年人。他们由于渐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远远低于城市,既不能享受到很好的医疗条件,又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这就使得农村养老还是“活到老做到老”的自我保障模式和“家庭供养”模式。这种现象的形成有深刻的原因,一是生存方式,即成长在农村、以土地为生存根本,个人和家庭的劳动收入主要依靠土地产出。即便是不得已回到农村养老的老年人,也是我们所说的“农民工”群体,青壮年时期在城市辛辛苦苦打工,渐渐丧失劳动能力后回到农村。二是体制原因,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以来形成,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形成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分治格局。这就直接导致城乡之间存在壁垒,资源配置不均衡,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差别,反映在养老问题上就是没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情是老年人口在农村的比例最大。随着农村“家庭供养”为主的养老模式逐渐崩溃,我们必须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权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全面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以强化和完善:
首先,要从国家和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与我国整体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吸取西方一些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得失,低水平起步,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障的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多样化,最终要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遵循个人积累、家庭帮助、地方中央共同保障的理念,由中央从全局来宏观调控农村养老保障的实施,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政策上、资金上、文化上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家庭也要负担起更大责任。
其次,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形成一个法制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农村养老保障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权威性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养老保险法》等等。以法律的形式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管等方面固定下来。
再次,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力量等多种渠道增加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投入,增强农村服务功能,比如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让农民“老有所依”。
关键词:农村;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2日
一、概念界定
陈赛权(2002)认为,当前关于农村养老模式的研究虽然不少,然而却未能在农村养老模式概念上达成一致意见。宋健(2006)认为,养老模式是从古至今沿用,流传并通过种种途径固定下来的养老样板,是事物的标准样式。公维才(2007)主张根据养老的经济提供主体,界定养老模式的概念。他认为,“养老模式是指由谁提供养老支持,即由谁负责养老的经济责任”。
养老模式不同于养老方式,它是社会、经济思想、环境、群体、民族等诸因素整合的产物,代表了对养老问题的整体思维。如果把养老模式看成是整体,养老方式就是局部,养老模式包括了养老方式,也制约着养老方式。
根据穆光宗(2000)的描述,可以知道,养老模式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养老模式体现的是一种文化模式。“特殊的文化模式是指各民族或国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体系,它是由各种文化特质、文化集丛有机结合而构成的一个有特色的文化体系。”第二,养老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养老的方式可以不断的变化,从而养老模式也得到不断的丰富。在不断丰富的过程中养老模式得以持续和稳定。养老模式的稳定性,实际上是与它作为文化体系分不开的。文化社会学家司马云杰认为,稳定是文化模式的特征之一。同时,养老模式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代际关系等诸多因素合力的结果。因而,具有可持续性。
二、农村养老模式分析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2000年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停止。进入21世纪,农村人口老年化和纯农户的减少以及农村城市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养老模式的重新构建成为配合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养老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整体,单单一种方式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王国军(2002)提出了“三维”模式,即由基本保障、补充保障、附加保障三者共同构建的体系。其中,基本保障覆盖全国,费用来自从全民征收的社会保障税;补充保障由省级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担;附加保障以商业性保障为主,其特点是“就地起步,由低到高,多层次,多弹性”。
王亚柯、杨震林(2003)主张“内敛式”的养老模式,主张沿着“个人-家庭-社区-政府”的由内向外的养老层次,逐层满足农民养老需求,并指出了这种模式的两大优点:一是每个层次的养老资源都能够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减轻了作为第四层次的政府的养老压力。阳义南(2004)赞同这种模式。
邓大松、刘昌平(2007)主张“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的养老模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贫困线以下的特困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公共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的形式,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强制纳入;个人养老储蓄,则是为经济有余力,有更高保障需求的农村居民提供的补充模式。
实际上,我国的农村养老模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由下面的表格可以呈现出来。(表1)
其实根据上述可以知道,将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
(一)家庭养老。穆光宗先生的两本专著《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与变革―基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一项比较研究》、《挑战孤独・空巢家庭》对家庭养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陈功在《我国养老方式研究》一书中,利用人类学和历史研究资料,考察了老年人养老方式的历史发展变化过程。姚远的《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把家庭养老概念分为家庭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方式两个层次进行讨论。汤华在《家庭养老,还能走多远》一文中指出,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严峻的考验。田雪原的《“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养老保障改革思路》认为需要维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非正规群体行为养老保障体系,同时要稳步推进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障改革。周跃锋,刘敏(2010)认为: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其本质就是由家庭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服务照料的一种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就形式来看,家庭养老的特点就是子女养老。目前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这种养老模式面临很大的挑战。郭珂(2005)认为家庭养老模式虽然面临社会进步、孝道的淡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等因素的冲击,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主动选择。家庭养老模式应当和各种养老模式共同发挥保障作用。肖振禹认为,从养老经济来源上看,家庭仍然维持甚至强化了生产功能,构成了主干家庭的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家庭仍然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场所。从法律和道德观念上看,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1990年调查,目前我国以家庭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在道德和法律规范内是良性发展的。程勇和贺常梅也认为,家庭成员毕竟是奉养照顾老年人的主要责任者,以亲友为主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本身就是老人社区照顾的主要资源,因此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容怀疑和动摇的。张仕平认为,家庭养老是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的主要方式,起着主渠道作用。这种现状肇因于道义责任的约束,法律规范的强制,社会保障替代水平低下,以及老年人口与家庭的经济互动。孙学士认为,为了强化家庭养老,社会应将支助家庭养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建立支助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发展支助家庭养老的社区老年人生活服务业,普及家庭养老的保健常识和扶助技术,努力构建家庭养老的保障环境,建立老年人才市场等。张恺悌认为,老年人的需求和家庭照料所能解决部分之间的差距,应是社会化服务所应努力的方向,但是加大社会化服务力度,并不意味着将老年人从家庭推向社会,恰恰相反,我们应该通过社会化服务方式,帮助家庭解决高龄有病老年人的照料困难,以维护当前的家庭养老功能。
(二)社会养老。曾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一体工程―计生系统面临的历史性机遇》和赵殿国的《应当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农村计划生育角度出发,提出在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彭希哲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一文中通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积累的文献和经验分析。总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问题,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刘孟芳说,我国于1991年在一些地方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下一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资金的筹措原则是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而不给予补贴。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筹措、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到2000年除了经济发达的地区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停止在农村的运行。熊巍俊认为,社会养老的居住方式有养老院、敬老院、老人公寓、老人福利中心、扶老所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集中养老。王家春则认为,就我国养老模式的现状看,呈现出多种模式并举,其主流正处在以家庭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过渡阶段。
(三)自我养老。李若建先生在《不同职业背景老年人生活及养老模式的选作》一文中分析指出,农民自我养老的程度较高,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程度低,必须通过自我劳动获取生存资料;二是农民拥有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容易实现自我养老。姚远先生在《变化中的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一文中指出,现代的老人与传统的老人生活方式、精神状态都有质地区别,老人对养老方式地选择上自主性更强。穆光宗先生在《建立代际互助体系走出传统养老困境》一文中提倡通过“劳务储蓄”实现老人自我养老。由于家庭和社会这两大养老支撑体系都不太尽人意,因此,自我养老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叶文振提出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个人化和养老资源管理方式社会化的养老模式,认为今后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不宜再坚持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而应该提倡由劳动者自我承担或个人创造的原则,逐步加大劳动者年轻时的养老积累在自己保障基金中的比重。同时要强化和完善对个人养老资源的社会化管理。徐勤等人最近则提出了老龄化社会提倡老年人自立的观点。陈赛权认为,养老靠自己模式的实现方式是养老资源的自我积累制。就是说,为了将来能够确保养老靠自己,必须从年轻时起就为自己积累充实的养老资源,养老资源的积累不仅包括养老金,还要包括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生活照料权和精神慰藉权以及合时的养老价值观。
除了上述的三种养老模式外,还总是有一种土地养老模式夹杂在其中。虽然有的学者将土地养老归类在自我养老模式中,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区别的。蔡永飞先生认为,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家庭承包制之所以一再延长,就是因为其具有无法替代的社会保障功能。邓大松先生认为,目前农村应该发挥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建立家庭保障基础之上的补充保险模式。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以个人账户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贴。这样的养老保险方式可以与城镇职工的“统账”模式实现自然融合,从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从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渡。
三、影响农村养老的因素
陈赛权(1999)认为,一国或地区甚至整个人类在一定时期内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而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是制约养老模式选择的核心因素。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和制度因素对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在我国农村也很明显。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2000年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停止。进入21世纪,农村人口老年化和纯农户的减少以及农村城市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养老模式的重新构建成为配合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杨翠迎认为,由于集体所有制为内核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农业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从而决定了农村以土地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养老、自我养老为主导的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此外,历史文化传统和个人心理动机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四、小结
总的来说,现在的农村养老模式研究中,还存在有很大的问题。虽然农村的老龄人口占了大多数,但是研究却相对较少,且对发达地区的养老研究较多,对不发达地区的研究较少。对关键的用语如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等重要概念,缺乏界定和厘清,远未达成共识,因此,对此研究时颇易产生歧义,难以展开深入的讨论。要想得到更为科学的研究,还需要各界学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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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4-0042-06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分析
(一)实施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目的是保证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而推出的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并且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以及社会救助融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老年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该项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辟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新篇章。该制度中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每个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都要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标准。缴费档次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会根据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适时调整,保证农民能够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障水平。农村居民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养老标准为每月55元,不同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高水平的基础养老金,在制度别规定,对于长期缴费的居民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但是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财政解决;(2)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该项制度中规定,参保人如果死亡,则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该制度中对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凡是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中关于缴费问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果在约定条件内符合免费领取养老金标准的人,其应该缴费的子女没有按照规定缴费,则该农村居民也不能免费领取养老金。如果农村居民已经超过了45岁,即免费领取养老费不足15年,则在剩余的年份内需要继续缴费,缴费年限持续到60周岁。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补缴费用,但缴费时间最多不超过15年。对于那些距离领取养老金时间大于15年的(当前年龄在45岁以下),需要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农保制度是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受益的制度,只要满足条件或者按照相应的条件去做,就能够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养老金。这项制度不但让老年人能够较早的受益,而且激励年轻人积极参加新农保,这种制度不仅体现“谁参保谁受益”原则,而且能够体现“子参保父受益”原则。新农保只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随着国家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基础养老金会提高,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水平也会提高。农村居民会感到领取的养老金越来越多,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水平会越来越高。
(二)新农保是普惠制的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时代,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人口出现了“未富先老”的问题。研究资料表明,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口老龄化速度还会继续提高,2020年和2025年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分别为11.3%和21.2%[1]。持续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新农保相对于“老农保”而言具有很大的制度进步。“老农保”本质上是一种鼓励个人储蓄的养老制度,这种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的农村而言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农村居民收入状况普遍偏低,对其进行强制储蓄,让农民用看得见的收益去换取看不见的收益,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不愿意做这样的尝试,因此“老农保”并没有成功开展。这次“新农保”相对于老农保而言,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鼓励个人储蓄”的性质,但是将个人储蓄标准大幅降低,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快的情况下,对个人储蓄进行分层化等,让农民具有较多的选择权。同时将养老金区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层面。基础养老金有国家财政作支撑,具有普惠性质。就像制度中规定的那样,凡年满60岁以上的农民均具有享受新农保的权利。但是这只是基础养老部分而已,要想能够享受到更高层次的养老金额度,就需要有较高层次的储蓄额,新制度中规定,储蓄额越高,能够享受到的基于个人养老账户的养老金额度就会越高。所以不同农民一方面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在享受养老金问题上也是能够分出层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仍然是对老农保制度的延续,只是不再进行过分强调,这样农民就具有了充分的自主参与权。新农保制度也强化了代际之间的互济特点。根据前文,年满60岁的农村老年人虽然可以免费享受基础养老金,但是这需要子代按照新农保的要求持续缴纳保费,否则父代就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这种制度设计就将子代与父代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而且能够逐渐扩大养老金的“蓄水池”,子代与父代之间就能够产生连锁反应。
二、农村养老方式发展趋势:从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
在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发生迅速变化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出现了“未富先老”的问题。改变农村的经济结构并且让所有的农村居民的生存状态都上升一个新台阶,在短时期内达到这样的目标比较困难。所以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对农村养老问题比较关注。从目前的研究文献看,绝大多数认为我国农村目前还不具备社会养老条件。农民还不具备广泛参加社会养老的实力,所以农村养老状况要想得到根本改变就需要从长考虑。在农村居民养老问题上,需要考虑多元化的养老措施,笔者认为,农村未来养老方式应该是:老人自养、家庭赡养基础上充分发展社会化养老的养老体系[2],实现各种养老方式的互相补充和各有侧重,并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农村养老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不但包括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还包括其精神生活。未来的养老保障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老年生活照料体系、老年医疗保健体系、老年救济体系以及老年精神生活体系等[3]。在养老方式上,也要考虑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等多种方式[4],多种方式共存的状态将是较长时期内的养老选择。
(一)家庭养老
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关系是社会发展中最为稳妥的关系,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家庭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成员之间不但可以提供情感支撑,而且能够在代际之间提供经济支撑,再加上我国是一个经济多元化的社会,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差异,所以家庭养老是一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在经济过渡到较高阶段后,家庭养老功能会逐步弱化。但家庭在养老过程中所承担的情感功能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尊老敬老、孝敬父母是我国的传统,城乡居民在养老这个问题上,即使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家庭养老也不会完全淡出市场[5]。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家庭养老是一种必然选择,在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较高的时候,家庭养老也会成为一种参考,只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状态下,养老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家庭养老会成为一种补充养老方式。
(二)自我养老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进城务工问题在短时间内还不可避免,只要城乡之间存在生产要素价格差异,就会有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在农村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农民工回乡创业已经开始显现,但还没有成为主流。农民工异地远距离就业,就造成了留守老人问题。再加上子女赡养老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地方养老的财政资金有限问题,“自我养老”成为农村老人的主要养老方式。“自我养老”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无奈选择。农村老年人在年龄比较高并且劳动能力缺失的情况下,还要在田间劳动。“自我养老”这种养老方式让老人担心的不是继续在田间工作,而是在身体状况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人帮助救治的问题。“自我养老”的农村居民情感孤寂,在年龄较大并且失去劳动能力时,经济来源没有保障会使得基本生活受影响[6]。所以自我养老是社会发展处于低水平的体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会逐渐淡出市场。
(三)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是农村养老发展的趋势,这种养老方式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的不足,养老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种局面下,养老不再是私人的事情。当社会承担起养老职能后,人们对未来的生活不再会有担心。社会上的养老机构会更加完善并且多样化,在养老问题上人们会有更多的选择。社会养老不仅表现在养老金方面,还体现在养老机构方面。随着新型城乡关系的建立,农村的经济状况会有很大改变,农村居民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在农村会逐渐构建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的社会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会成为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的核心。
(四)社区养老
社会养老在更大意义上是解决了老年人的经济能力问题,社区养老则是解决了由谁将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变成老年人的生活依靠问题。有条件的农村都会逐步进行村改区,社区养老有其独特的优势,突出的表现在能够提供快捷的服务,核心是村民的参与合作。社区养老不仅能够拉动社区内养老产业的发展,而且让老人感觉到安全。老人不用离开自己熟悉的地方,就能够找到老年的生活依靠。因为社区的范围较小,居民的相互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利用这些有时可以依托社区的人际网络,用更多的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更多地激发出社区内村民的互助与参与精神,使得农村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得到复归。社区养老是农村养老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从外观上改变农村,还要从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方面改变新农村,社区养老就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新农保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
1.入保后不能退保
在新农保制度中,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入保,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新农保提供的待遇。但是新规定中只是说明了鼓励村民入保的问题,没有说清楚能否退保的问题。农民于是感觉到“入保自由但退保不自由”,新农保制度中的“入保棘轮问题”导致村民入保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农民在参加新农保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顾虑:其一是随着时间推延,所缴纳费用会贬值,这会影响到以后个人的养老待遇;其二是农民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小,并且不同农户的收入状态也存在较大差异,收入较低的农户会将有限的收入用在眼前花费上,对以后的考虑较少。农民的这种行为选择会导致农村居民中那些收入水平较低的人,在年老的时候反而不会得到保障,年老农民的生活状态会出现较大差距。其三是年轻农民的生活状态不固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主要还是选择外出务工,在“留在农村”和“离开农村”之间还不能确定,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的情况下,进城务工的农村农民具有更多的选择。如果选择留在城镇,则会选择不同的养老方式。所以这部分村民如果已经参加新农保,就会担心以后退保困难的问题。在城乡养老制度双轨制的情况下,农村养老转向城镇养老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也会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加入新农保的担忧。
关键词:居家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资料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6亿,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2%,预计到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个亿,到本世纪40年代后期,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超过4.3亿,届时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缺乏可靠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居家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面临严峻挑战。
1.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和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养老体制已由过去单一的居家养老,发展为以居家养老为主,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1.1居家养老仍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居家养老就是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忠实地履行了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农村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可以使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经济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都获得基本和可靠的供给。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给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是家庭结构小型化,致使子女养育老人的均摊成本增加和情感投入倒置严重。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也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说土地是家庭养老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的观念也发生了大的变化,加之务农收入与外出打工收入的巨大差距,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进入城市打工,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外出打工人数甚至占到70%以上。激烈的社会竞争,紧张的生活节奏,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广大农村青年无法腾出更多的时间来孝敬自己的父母;三是“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造成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子女矛盾突出。在一些农村流传着“嫁出去的女子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观念,存在父母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或分割,女儿不能参与的习俗。这就造成一旦父母年迈或生病,养老费和医疗费就成为子女们矛盾的焦点;四是独居老人和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更为突出。在一些居住较为分散,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甚至出现独居老人和孤寡老人病死、饿死,而长时间无人察觉的现象。
1.2集体养老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村孤寡老人养老问题的主要方式
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现在看来,其作用仍然有限。第一,养老对象窄,社会救助水准低。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另据报道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最高的达到344元,最低的只有200多元。而农村社会救助与城市低保相比,其救助水准显得更低。以2002年为例,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为6000万人,得到救济的传统救济困难户为17714万人,五保户213.3万人,其他救济对象250.5万人,以上三类 人相加得到救济的人数为2235.2万人,人均749元/年,每月平均只有62元,如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总数计算人均23元/月。第二,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维持其温饱。第三,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也使得一些老人不愿到养老院养老。
1.3社会养老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的补充和完善
社会养老是国家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农村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医疗合作两项重大举措。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这一惠农政策的实施,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制度。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治病难的问题。
除了上面介绍的两种社会保险制度外,我国还建立了优待抚恤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土地保障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国家还采取了自然灾害专项救助、特困救助等措施,对农村重点贫困对象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2.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制度的思考
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国家还没有能力完全包揽农民的养老问题。在农村社会的转型期,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模式?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思考:
2.1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发展方向问题。
早在1992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中,国家就已经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农村养老社会化将是大势所趋。
2.2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手段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以土地换保障”是最值得考虑的选择。所谓以土地换保障是指用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的方案:即农民在年老、到乡镇企业就业、进入小城镇定居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在因建设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
2.3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模式。
有的学者提出了村域社区养老保障模式。认为村域社区 养老保障模式的内涵是村民委员会主办的,以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的基本经济和精神文化生活为宗旨的,以老年农民的自我经济收入及子女依据法规民约应负担的费用为主要经费来源,辅之以社区的必要补助,以集中生活和家居生活自由两便方式为特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方式。
2.4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体系化问题。
有的学者根据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提出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2)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3)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5)老年精神生活体系。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3.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对策
为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保障
3.1思想保障
现阶段,农村养老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子女敬老、养老观念的淡漠,他们经济上不愿赡养、生活上不愿照料,更谈不上精神上慰籍。我国传统文化一直以孝为美德,提出“孝为百善之首”。《孝经》指出:“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也,然后能事亲”。既阐述了孝之天经地义的地位和孝为道德之本的重要,又提出了孝的具体行为方式,要求为人子的做到敬爱父母,奉养双亲,生病当医,死则当哀,祭则虔敬。社会应加强孝文化教育,重拾尊老爱幼之传统美德,为农村养老建立思想保障。
3.2组织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养老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社会养老问题。在广大农村,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农村养老提供组织保障。
3.3资金保障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1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目前,这三部分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比例也不尽合理,这是造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性不足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比例结构。
3.4制度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问题;解决措施
1 现在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情况和特征
我国现在的模式是出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农村中除去一些比较发达的区域外,很多的农村所呈现的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和社会救助供养”相互结合,这种模式也反映出了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和生产力水平。
1.1 在农村养老问题中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
家庭养老,也就是要以家庭为主要场所,有家庭中的人员大部分是年轻的子女或是孙子女来养活家庭的老者。在家庭养老中主要包含了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关注、情感方面的关心等多个层面。怎样看待家庭养老问题的好坏,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子女对其关心和支持状况;第二就是自身的情况,像是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人际交流等元素。
1.2 社会养老起辅助作用
现在,我国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五保供养;第二是养老保留或是商业养老保险;第三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四就是在帮扶对象中优先对待部分老人;根据现在我国农村中老年人的经济模式状况来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中国农村的老年人很多都是保持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的方式比较单一,供养的种类也不健全,过去的养老形式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1]
2 现在我国农村养老中出现的不足
社会保证制度的产生是在19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工业化所造成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很快就覆盖了整个社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环境是“二元经济”的模式,经过城乡的分割逐渐发展起来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2.1 有关的社会政策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表现出了对所有老年人权利平等的保护和国家需要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是在农村却没有很好的实施到位,我国的社会保障中不但包含了比较健全的“五保”供养制度,还有养老保险、计划辅助、低保、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发展,但是和实际的发展状况还是存在差距的。现在我国还没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农村养老法。其中关于养老问题的规定也就在《明法通则》、《老人权利保障法》和《继承法》中有些粗略的规定。但是在和老人权利关系最为紧要的养老保险环节中,现在的法律却没有从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方针政策来改变这个现状。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发展比较缓慢,实施力度不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险制度比较落后,我国现在的养老问题在法律中不但分布比较分散,而且没有统一的操作性。
2.2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没有进行统一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
很多人都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像是养老金、医疗保险这个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并不是十分紧急的情况,过去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也还能够发挥它的基础效用,政府没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也有人认为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各个地方有自己的选择和所面临的情况。像是一些沿海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十分紧急的,也具有建立的条件和空间。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涵、项目的重点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联系等层面的深入认识不到位。像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很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离开土地,但是因为户籍的问题造成城市不能接纳他们。怎样使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留有一定的空间,从而促进城乡的一体化的进程,实际上人们还是缺乏一个相对认真的态度。
2.3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放不充分
首先,因为对于法制认识不全面,还有就是现在的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比较落后,从而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资金投入不充足。还有就是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从当地的政府出发,进行定向属地管理。中央财政会对一些比较贫穷的地方实施补助策略,但是中央和省级的财政力量毕竟有限。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还要承受大部分的低保资金。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东部地区是可以实行的,但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其中管制市县两级的财力还是比较薄弱的。很多都是实行的“吃饭型”财政,能够使用于社保的资金还是比较充足的,特别是一些农业地区、工业薄弱地区、财政管县等造成了财政的巨大压力。并且市县两级农村低保资金的收集也是比较艰难的。[2]
3 健全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强化传统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化作用
道德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所借助的平台就是社会舆论,它可以让人们为了符合自身道德而感到自豪,如果自己有不道德的行为,就会感到十分的愧疚,并且及时的改正。家庭道德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为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客观依据。如果一个人把它转化为内在的因素,就会成为支持他自身行为的内在动力。要强化舆论的力量,要让青年农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精神,要学会尊老爱幼、供养老人等优秀的文化传统。农村中人们活动的区域比较小,时间情况大致相同,所以彼此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就会很强。那么社会舆论就会在农村中占据优势的地位,人们大多数都比较在乎别人的议论。所以要大力开展多种多样的道德建设活动,像是进行“好儿媳”和“文明家庭”的评选和宣传等活动,要找出代表,以便更好的建立一个爱护老人的社会环境。也可以使用先进的媒体技术来宣扬尊老爱幼的观念和行为,对于损害老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抨击和指责,要从我们的实际行动中去做到关心老人。要树立供养老人是每个做子女应尽责任的观念,从而在农村中形成良好的家庭养老环境。
3.2 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家庭养老
道德是自我行为的约束,法律就是要依据相应的制度进行管辖,如果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和保护,道德的自律性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要在农村家庭养老中加入法制的因素,从而使得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约束相互合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养老氛围。
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比较完整的农村养老法,很多的农村养老问题都是表现在《老年权益保障法》、《保险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这种分散的局面会使得彼此的协调性出现问题,还会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家庭养老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1996年国家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为了保护和落实家庭养老的问题,是为了切实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但是这部法律中只是指出公民应该做些什么,对于违反的人没有起到约束作用;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一些调动,在中间增加一些惩罚的规定,还有增加农村养老的法律法规。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在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村老年人的权利。因为没有设立有关农村养老问题的相关法律,我国虽然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很多的农村老年人的权利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如果子女不供养老人,农村干部人员也只能进行思想方面的劝说,希望子女最后能够悔改,做到赡养老人,不是采用强硬的办法。制定农村养老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让农村干部依法行事,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让子女进行养老,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3.3 使用有效的措施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负担也会对家庭养老造成一定的阻碍,从而减少家庭养老的保障作用。要更好的进行家庭养老,就需要使用有效的措施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而使得农民在自身富足的情况下更多的为老人着想。首先,要适当的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处理农村就业问题。农民的就业问题也是影响农民收入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采取有效的办法来解决就业问题。现在最主要的就是寻找转移的突破口,从而找准位置,进行三个结合:首先是岗前训练和岗位训练的结合;然后就是内部处理和外部输出的结合;再者就是出口产品和出口劳动的结合。还有就是要加入科技因素。我国的农业科技含量不高,还是使用的传统的生产模式,这样就造成的农民的收入增加变得缓慢。现在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农业操作,改变农业的生产状态,更多的注重质量和效益问题。最后就是要加强农业的投入和保护力度。农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所以要加强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断进行改革,促进农业发展,从而加快增加农民的收入,建立一套完整和完善的保护体系。
3.4 进行物质激励,加强农村家庭的实际效用
政府可以使用物质激励的方法,对于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进行经济帮扶。第一,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尤其是一些高龄老人的贫困家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物品的帮助或是现金的帮助。对于和老人住在一起的家庭,在房屋面积方面进行适当的拓展,实行一些优惠政策,保证老人的住房问题。[4]
参考文献
[1]张雪梅; 黎万和; 刘先莉; 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02)
[2]吴蓓;中国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研究[J]山东大学;2012(05)
关键词: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包括:覆盖范围、基金筹集、管理,养老金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等。
年龄条件。在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享受领取养老金权益的年龄条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过,人均预期寿命存在着差异,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多为65岁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在中国,不仅退休年龄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龄也不等同,这其中就存在着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性别的歧视,而且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高退休人口赡养率。有些国家规定了退休年龄的上限,如瑞典为70岁。有的规定从事艰苦的、有害的、危险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也可在65岁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
缴费条件。缴费条件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社会年满63岁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则规定只要已缴纳保险费满35年均可领取养老金。
政府监督下的资质机构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中国则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机制进行管理。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人口众多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分类处理此类事务。
2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人口老龄化
(1)社会养老保险social pension 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家庭的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随之弱化,同时,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的年轻人不断增加,农村中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家庭养老不能满足老年人口养老的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了农村养老的现实问题。它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阶段地在全体公民中,逐步实现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及时将重点转移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来,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贫困化的客观需要农村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
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也进人了快速转型期。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造 成家庭空巢化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我国农民虽然还是以家庭养老为 主,但其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小农经济的萎缩、分化和瓦解,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道德和经济基础。第二,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居住方式的变革,减少了家庭对老人的照料。第三,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互助功能。第四,农民收人提高缓慢,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第五,土地养老保障功能难以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持续弱化要求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化解农民养老的群体性风险。
3养老保险模式划分
养老风险的复杂性、普遍性以及各国的具体国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的群体较大,就决定了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性。
3.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负责型是由政府负责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通过养老保险事务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并且进行管理,监督等。它主要规定了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对于上班年限、是否参与社会劳动、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并无限制。此种制度通常在福利制度较好的国家才能得以实施。此种制度一般是国家的财政作为经济基础,依据立法让每一个退休公民都能“老有所养”,但是此种机制也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在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难以实施。众多人口会增加政府的负担,财政的开支用于养老占了太大比重,致使国防、教育等其他使国家国富民强的机构缺乏资金。
3.2责任分担型
责任分担型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主要由政府、单位、企业、个人等多方共同分担,此种模式有利于养老风险的分散和财务的稳定。在中国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 3混合责任型
现实中,许多国家在构建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更鼓励让个人责任适当回归。此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发展方向。在中国则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尽管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相当成就,但就这一制度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虽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以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的标准计,已干2000年进人老年型国家行列,不仅如此,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速度还非常之快。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国家庭的人口结构模式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取代传统的大家庭格局,家庭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续弱化。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地区发展差距很大也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难。此外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在持续扩大。因此,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4.1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4, 1. 1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养老模式的供给能力弱化
在历史上,农村的养老保障是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迁、人们养老观念的转变以及劳动人口的流动,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日趋弱化。一是农民人均收人整体水平不高,弱化了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供给能力。同时,由于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农业比较收益低、以及相关的体制和政策等原因,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农民家庭收人增长缓慢,甚至在个别地区有下降的情况。二是老年人口决速增长,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压力。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已经达到了10%以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进人老龄化社会。而由于我国长期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速了未来几十年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再加上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迁移流量流向的顺势外推,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增长速度均高于城镇。三是农村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养老能力。据统计,在农村有20%左右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之中,而且这一比例还会随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不断上升。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和增加,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和家务负担;增加了其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孤独与寂寞感;加大了空巢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代沟,空巢老人处于“照料真空”之中。
4.1.2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且有下滑趋势,导致了集体养老功能弱化
集体养老是一种借助明显大于家庭范围的集体力量养老的方式,通常指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集体组织为区域内具备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或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或村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获得。然而由于广大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极不平衡
,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不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基金很难提取。
4. 1 .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农保部门大都依据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法规已经落后于实践,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为政,确定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而且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缺少对职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团队的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高效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4.2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的措施:
(1)中央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全国各地试点工作在统一的指导意见下开展目前,各地进行的“新农保”的试点,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试行或哲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展开的,各自的规定都不相同,有的规定相差较大,这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困难。例如,各地方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同类型新老制度的衔接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式的不同,对参加了“原农保”农民,有的地方规定根据参保者自己意愿,可以继续参加“原农保”,也可以按照规定折算转人“新农保”,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把“原农保”转人“新农保”。这样会出现“一保两制”不统一的现象。
(2)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分配,特别是财政投人责任的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各地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要加大政府财政投人,进行政府补贴,但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分配并不明确,这样会出现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大多数试点是县(区)级统筹,财政责任主要由县(区)镇政府承担,对中央政府怎样予以财政补贴没有相关规定。
(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在《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通过立法达到政策稳定。
论文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障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
(一)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养老的传统模式和主导模式,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和影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在观念上,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道德约束力逐渐减弱,而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备,出现了道德缺失地带,孝敬父母的传统观念,在年轻一代的心目中日趋淡漠。 其次,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现象突出,赡养和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减少,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而且,随着农村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远离父母,外出打工,无力承担赡养父母的重担。
(二)土地养老功能持续弱化。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养老方式,主要体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生活和养老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在不断增加,农民经营土地的收入在逐渐减少,而且目前我国农村地少人多,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仅仅靠土地的收入已经难以满足农民养老的基本需要。另外,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要有劳动力的附加,农民一旦失去劳动能力,也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对老年人来说,其恰恰缺乏劳动能力,所以,老年农民单靠土地无法达到养老目的。此外,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许多农田被征用,失地农民群体不断扩大,这些人获得的补偿金比较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又失去基本的土地经济来源,其养老同样得不到保障。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虽已确立,但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其次,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偏小。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存在着参保人数少,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大量农民仍然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边缘化。第三,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城乡二元化的特点。国家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重点倾向于城镇,主要以城镇人口为保障对象,城镇地区的老年人口退休后多数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而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村老人还是主要以子女供养、自己劳动收入、配偶供养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二、农村养老保障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落后的制约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村经济基础总体上还较薄弱,抗风险、抗灾能力差,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对于这部分收入低的农民来说,由于其自身收入尚无保障,其年老父母就更难得到很好的赡养。贫困的持续削弱了家庭对老年人口的经济支持,家庭养老的质量受到了影响。因此,目前我国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低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政府责任的缺失。首先在经济责任方面,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目前我们国家农村养老还主要依靠个人或者家庭,尤其在农民养老保险金投入方面,现有的政策还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予以政策扶持”。这就导致在推行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其次,政府的监管责任缺失。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资金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单独管理,征收、使用和监督权集于一身,特别容易造成养老保障基金运营管理的漏洞,出现贪污侵占现象。可以说,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中相关责任的缺失,是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缺少规范性和持续性的直接原因。
(三)城乡经济二元化政策的影响。城乡经济二元化的政策,使得中国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养老保障制度上,就是城乡之间差距甚大,即城市职工的高水平社会保障与农村人口的低水平、甚至是缺失的社会保障并存。可以说,正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以及政府在养老政策上对城镇的倾斜,才造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阻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立法仍然相对滞后,在我国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中,至今没有一部由立法机构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以及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农民养老保险法。现有的几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法规也不尽人意,其中的内容多从宏观角度规定养老保障实行的原则,缺少具体实施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
当前我国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具体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养老奠定物质基础。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有物质基础做保障。当前,针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我们除了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之外,亟需解决的还是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农民的经济收入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手中有钱了,才能保证家庭养老作用得以发挥,也才能使农民的养老保险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为此,就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加快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千方百计加农民收入。
(二)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三)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协调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导致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不平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可以根据地区的差异和农村居民的非农化程度,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由重点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梯次推进”,逐步从完善政策、规范操作、监督制约等方面,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央财政低水平全覆盖,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程度列入政绩考核指标,切实调动地方政府扶持农村养老保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