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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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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1篇

古往今来对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给予具体阐述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状态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话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包含三个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为人类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复地作为人类在面对现实或想象的社会生活难题时的“良药”。

杨海坤教授认为应该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法治与法制有区别,与法治也有区别。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之于法治,必有丰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会应该包括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国家更加强调国家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则更强调包括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审查,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开始,其成熟形态则是建设国家。笔者认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完备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关键是“治权”与“治吏”。实行行政法治,关键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如果政府只视法为治理公民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则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个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人们依法办事,不只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而且意味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序。

(三)权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其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责任机制。

二、行政法治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内在统一性

我们在倡导和谐社会,而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和谐程度。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则凸显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的理论具备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将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的扩张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的加强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目标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与与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实现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方式上的变化

从管理手段上的强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从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运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当是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运用正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将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政府“企业化”趋势显现

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趋势。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科学发展的关键是发展,用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政府“企业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同时,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竞争,公民也可以用“脚”来投票,使行政机关的形成工作危机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渗透其中,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理念。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快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构想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加快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促进政务和谐。政务和谐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于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处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动状态,政府与公众、行政权与公民权能够在社会生活之中和谐共处。在诸多社会冲突中,官与民的冲突是最为常态,有时也是极具张力和破坏性的冲突之一。官民冲突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有效化解与调和官民冲突,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功能。现代行政法主张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合法保护,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复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和责任政府,进一步缩小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充分体现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视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以民主参与防范行政专断,以社会自治淡化政府包办,体现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动与合作,并在共同发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标。

(二)完善法治社会的法制基础,健全立法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的力度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基本依据和社会和谐的评价标准。在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利文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加大,人们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要求多样,利益冲突也比以往更为激烈。道德、传统习惯和一般的政策计划已很难有效协调这些关系,因此社会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规范性、明确性、利导性、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性等特性,决定了它能比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传统习惯、政策、计划等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控。通过将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法律给人们之间的利益配置、利益协调以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从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刚性”的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保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将法律简单地视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学的立法程序作保障,减少执行权力者与公众的对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制环境,以制度促和谐,实现我们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目标一个方面是有效地对政府实行监督,使其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并能对经济进行引导和实行合理有序的宏观调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员中发展观出现问题,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往往会在政绩观上陷入误区。而如果缺乏正确的政绩观,在实践中又会偏离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需要正确的政绩观来保证。之所以会出现错误的政绩观,主观上的原因是某些领导对政绩观认识的偏差,把政绩视为“私绩”;客观上的原因就是当前的官员考核体系存在问题。行政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是对行政机关及官员的考核与监督,对行政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内部监督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倡导建立绿色的政绩观,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保护好大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发展,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

 

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

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内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实在的道德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达不到的许多领域。尊敬父母、抚爱孩子、周济贫困者、赞助医院和教育机构、这一切都导源于被广泛承认的社会道德观。实在的道德还起着另一种重要作用,即对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种压力,这样也许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影响。它是一个重要的渊源,当司法机关有机会来影响和指导法律时,就可以从这一渊源中取出它的标准来。实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优先性是因为违反公共道德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当我们探索法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如果历史地来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就会看到,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规则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趋于融为一体。论文参考网。在最早的法典中,我们看到,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规则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须注意的是,在当代许多国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义务仍旧混成一片,因为它们没有那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观。

人们的生活总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戒律之间摇摆不定。非常明显的是,尤其是在中国,一个仅仅遵守法律的人远远够不上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2.1法治之法应该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无法实现其目标。

2.2道德不可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

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凭借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

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乡土逻辑;乡村法治秩序;基层干部

如今的乡村社会,在丧失了集体化时期共同的组织基础之后,处于“一盘散沙”和价值信仰缺失的状态。传统的乡村道德伦理难以对乡村社会形成有效制约,而国家法制机制建构尚不完善,乡村的法治之路也陷入两难困境。

学术界多从法律普及下乡、中国乡村“人治”向“法治”转变、移植效仿西方法律等角度在理论上对当今乡村法治秩序建构进行论述和梳理,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和支撑。笔者运用走访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区的实际案例对转型期乡村法治秩序建构的特点、原因进行探讨和分析,针对转型期乡村法治秩序建构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乡村“人治”与“法治”并存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礼法合一”“德礼为主”“情法互补,情重于法”礼法德刑兼治的综合治理模式。①正如先生所述“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②“长老统治”是封闭的的乡村社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多数村民解决问题都会寻求本村有威望、权势的人。这种现象即使是在当今的乡村社会也很大一部分存在,例如访谈中有两位村干部提到的,“家里打架也是找我们……来我们这儿,给他们(村民)讲讲道理,情绪稳定住,一天聊不行,明天再聊,不辞辛苦。”③在传统乡绅阶层消失之后,乡村干部自然而然担当起“长老”的角色,调解乡村社会的矛盾、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问题纠纷,维护基本社会秩序。对于乡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小的问题,村民还是习惯性的诉诸村基层干部解决,深谙传统乡土逻辑的村干部理所当然的承担起“村庄人”的角色。基层干部传统的双重角色在“法治”和“人治”并存的当今乡村社会也得到充分体现。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乡村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增多,乡村步入高风险时期,土地拆迁、干部选举等引发矛盾非常棘手,传统的乡村伦理道德很多时候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访谈后总结发现村民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一般是较为严重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再是简单的邻里矛盾,或是村民与基层干部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或是涉及譬如拆迁等巨大经济利益的问题等等。“对于拆迁赔偿款不满意的一些村民会选择请一些律师来和开发商谈判,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④这些问题已经远远超过了乡村伦理道德所能解决的范围,法律成为必选手段。这些类别的问题数量日益增多,是在传统乡村社会和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难以想象的。

二、“自治”与“强制”并存

伴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大众传媒快速发展,村民可以更便捷的获取法律法规信息,村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为适应村民日益增多的法律和利益诉求,基层干部在乡村普法过程中扮演积极了角色,例如一名村干部在提到本村选举流程中说到“开始进行大力宣传,哪个程序不到位算是违法,按程序去宣传动员。第一次推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产生以后再推荐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然后再进行选举……”⑤选举流程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缺一不可,且随时接受监督,集体化时期村干部由上级任命的观念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要求公平透明选举的民主意识。当然在充分尊重村民权利的基础之上,选举规则秩序的硬性要求也要体现出来,避免一些选举乱象的出现。访谈中一位基层干部提到“有一小姑娘,我们都在选举现场呢,警察拉一警戒线,就扒拉一下无关人员靠边站,就这那小姑娘说警察“耍流氓”。其实这一小姑娘也不是说“扒拉”这事,就是为了支持那帮,诚心捣乱……”⑥面对这种情况,基层干部或是司法部门会适当进行劝说,若是劝说解决不了,便会清除出场,“以儆效尤”避免村民借机生事,支持帮派,造成选举的混乱。

如今的乡村社会在“无形”但确实客观存在的法律强制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所有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施都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村民若是不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不仅会受到道义上的指责还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社会自治还是国家强制,所借助的皆是社会与国家须共同遵守的法律。”⑦在国家法律普及的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基层干部积极组织、宣传、实施法律法规,并且以身作则,对于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平时会组织一些集体讲座,邀请一些法律人士为村民普及一些法律知识,讲解一些法律问题……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积极避免上访等。”⑧

三、法律与“人情”并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是伯尔曼提出的,但是“法律”成为传统乡村村民的信仰即便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恐怕也难以做到的。在乡村社会内化为民众自身信念的不是法律而是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早已发生巨变的乡村社会这一特点也是非常明显的。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乡村熟人社会,“面子、人情、伦理”是这个熟人社会运转的基础。“访谈中有一位基层干部曾经提到 “有一家的树有一个大树根,上面支了几个很大的叉子。我就是给拆迁公司说这个事情,拆迁公司也说他们也没办法,我说您那相机抬一下,照上面的几个叉子,三棵四棵不就出来了嘛。拆迁公司说这样行,老百姓也说谢谢您。事不大,花很少的钱,稍微变通一下就解决了。”

“从1985年起,中国开始了一场为古今中外罕见的、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有亿万人接受教育的普法活动,普法运动最大的战场在农村。”国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推行的这场依法治村和法律普及运动到现在已经初见成效,村民的法律观念意识不断增强,过去基层干部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也不多见,还政于民,对人民负责已经成为当今乡村治理的主流思想。走访许多乡村不难发现,所有的村支部办公室里都悬挂着一些与乡村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已经成为隐性制约,尽管很多村民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是对于“哪些事情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做哪些事情会触犯法律”绝大部分村民心里都有明确的界限。

总之,中国乡村社会的法治秩序构建过程是现代法律同本土化的乡村治理模式相融合,相促进的过程,人治”同“法治”的并存,“自治”同“强制”的并存,法律和“人情”的并存等这一系列的特点也是这一过程中将长期存在的。这些特点在法律的普及与传统乡土逻辑碰撞之间产生、发展,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乡土特色的乡村法治秩序。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依法治村”、构建乡村法治秩序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至国家整体方略,下到一个村的治理模式的实行都是实现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尝试和探索。基层干部在乡村法治秩序构建过程的重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家应积极鼓励基层干部利用自己的双重角色地位优势,将现代法律与乡土逻辑相结合,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夯实国家的建设发展的底层基础。(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院)

注解:

①韩青《我国古代礼法传统及当代价值研究》,曲阜师范大学2013级硕士论文

②《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版,第48页

③北京市房山区D镇B村访谈资料,2014年9月26日

④北京市通州区Z镇访谈记录,2014年11月4日

⑤北京市房山区D镇B村访谈资料,2014年9月26日⑥北京市通州区Z镇访谈记录,2014年11月4日

⑥谢晖《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几对矛盾及其对策――结合“章丘经验”,《山东法学》,1999年第3期,第8页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4篇

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有力保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构成,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法律基石。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功能作用,对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促进政府行为法制化,构建和谐社会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有着其他任何部门法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和基本法,面临着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机遇和使命,而依法治国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着客观联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无疑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或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因此,我们所提倡的依法治国,应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依法治国,不能脱离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层面。因而国家干预经济,既可以凭借国家权力,又可以运用市场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可以是权力性质,也可以是非权力性质。在某种程度上讲,经济领域的民主与法制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经济民主必然影响和推进政治民主。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其实是多层次的,对中国经济社会的法治观念、制度建设、法治机制以及法律知识体系,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逐渐地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法治角度而言,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着力于对市场机制的引导、规制和保护,防范并矫正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机耦合。经济法在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分配,引导市场主体利益向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倾斜的过程中,注重于发挥其强大的资源和利益配置功能,平衡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建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以实现市场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工作重点正在发生新的转移,即着力于培育和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使企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真正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经济法学科生生不息的固本之道。从社会科学的层面看,科学化应成为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对于经济法治创新问题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持续、系统地展开,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理性的分析,把经济法治创新置于科学发展观统领之下,坚持科学精神,更好地融合不同学科的研究方式,并形成主导性的研究方式,深入研究经济法治创新中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引导经济法学在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不断走向深入、走进科学、走近真理。总之,学科的生命在于创新,学科的发展贵在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充满活力,也才能最终使市场经济法治真正实现循“法”而治。

发挥经济法价值的内涵,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的内容,是由价值主题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经济法的价值可界定为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和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中,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不可避免,民商法在保护个人利益上做到了极致,但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中的矛盾,而经济法恰恰以此作为价值追求,即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点,适应经济和市场的社会化的迫切要求,并未解决社会化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存在。经济法关注的是在个人利益实现时,他人利益如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否遭到破坏,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要求实现法治,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契合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二者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统一。和谐社会构建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规则,经济法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很重要手段和途径。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发展上通过宏观调控法实现着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市场规制法控制市场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秩序条件,通过对宏观秩序和微观秩序的调控进而在更深层意义上实现和谐社会之公平和正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继续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以最大限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达到社会全面和谐。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陕西 西安 710122)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治 人治 价值 理想国

智慧的古希腊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先河。希腊人眼里,法律因宇宙之神宙斯的赐予而套上了神圣的光环,法律成为了他们心中不可侵犯的神圣秩序。尔后,古希腊人又认为它是世俗的规则,“仍然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把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的和谐的两个基本政治原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然而对这种想法并不是鸦雀无声。与毕达库斯提出的“人治不如法治”不同,柏拉图却期待着那份“哲学家王”的人治,从而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长串的乌托邦中最早的一个”,他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贤人治国,抑或“知识”任何“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虽然在其晚年《法律篇》中,一再肯定了法律在国家地位中的重要地位,但仍是“第二等好国家”。我们不难看出这是超脱现实的近乎空想的理论,不免质疑:我们能保证社会中有这样的闲人吗?即使存在这样的人,我们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保证找到他呢?这样,似乎又回到了法治的层面上。或许是青出于蓝,亚里士多德则鲜明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法律是许多人制定出来的,而众人所做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判断要可靠;第二,人难免感情用事,而法律则无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实行法治可以反对专横与特权;第五,法治虽比较原则,但不能成为反对法治的理由。不仅如此,他还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从柏拉图到亚里斯多德,似乎是由人治转向法治的一个艰难的抉择。

而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则前进了一大步。虽然古罗马人没有古希腊人如此善思能变,但他们却更加务实,更懂得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去。从习惯法到公民法,从万民法到自然法,俨然一套法制体系,令人称叹。古罗马的社会,法律是中心。塞尔苏士认为它是“善良公正之术”,乌尔比安认为“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西塞罗更是一语惊人:“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使我们可能获得自由”。这似乎达到了对法律顶礼膜拜的程度了。我们虽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古罗马完全摆脱人治的阴影,但这无疑给奴隶制的社会形态中增添了几分浓重的法治色彩。

顺着历史的步伐,启蒙运动的洗礼中,近代法制观念才真正确立下来。近代法治主义的英国。詹姆斯哈林顿提出了对法治共和国的构想。“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洛克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的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从而在本质上排斥人治。激进的法国,秉承着洛克理论的孟德斯鸠根本不满足于讨论对法治的取向或仅仅概括法治为“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而创造性地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野心对抗野心的方式将法治落实到具体层面上,这对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法治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另一位巨擘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创建法治共和国,他认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有个人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必然会受到这个人任意支配。”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理念:法律至上。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美国人的创造力,潘恩,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转眼间将启蒙运动的精华在新大陆转化为巨大的事实,为世界缔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得法治阶梯一跃上数层。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而今法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局限于资本主义的圈之中,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如火如荼。

中国古代关于法治和人治的理论阐释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儒,法两家之说。《论语》,可以看出满篇基本都在讨论仁、礼、德等,而有关刑或法则的则少之又少。孔子云:“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矣”。到此可以看出孔孟有异口同声是赞成人治的,而儒家战国后期的代表荀子也仍旧持此观点。法家的言论也许会让我们感到为之欣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与儒家相比,法家则更突出了法律的治理作用,而没有幻想把国家的兴衰寄托于帝王个人身上,主张“垂法而治”,“依法治国”,似乎确实进步了不少。

那么,至此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儒家主张人治,而法家主张法治呢?这个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稍作分析即可明了。儒家主张仁、礼只是更强调了人在管理中的作用侧重于人的效用发挥,而法家则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来统治国家,发挥法律这一工具的职能。“儒法两家的理论分叉点只是对法的功能理解的差异,而不是法价值观的差异”这个分歧只是在于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的镇压和教化的功能,而儒家则不排斥法的功能的前提下更重视礼和德的作用。而所有的这一切其实都是在君主专制这一制度前提下,这一阶级压迫社会本质下而言的,也都是服务于压迫人民的,剥削百姓的少数派统治。以此来维护“君权神授”,“王权至上”这一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理论。所以,归根到底都是人治的,是讨论人治下的具体管理方式、压迫手段。如果去除君主专制的基础,恐怕也就失去了其时代的意义。儒法两家所说的人治和法治显然与今日的人治和法治大相径庭,历史的进步早已赋予他们新的时代内涵。

在强势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人重要课题,更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

法治是主要是用来解决所谓的专制或者权力行使无限制的问题,这是一种法律线性化理论模式的结构。所以,法治的关键,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法治就必然遭到权利的挑战而归于失败,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其“社会控制任务以及由此而来的我们称作法律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其目的是控制这种满足个体欲求的侵略性的孤行专断的个体倾向”,而权力的行使运行于通常被称为“官”的手中,所以治权在某种程度上即“治官”。这与古代“明珠吏民不治民”的观点不谋而合。人是不可靠的,必须依法而治之。正如汉密尔顿所指出的: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有任何政府了;如果人类是天使统治者,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者内在的控制了。这样,才能保证公共社会让渡权力为公共谋利。当然这不是说不治民,因为在民众和权力之间,民众总是弱者,治民容易,治权力难。治官的同时也要治民的,只是治民与治官相比较,治民退居其次罢了。治权之外,我想便是治法。所谓治法,一是指创制良好的法律或者可称之为良法。其中,主要就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现代的法治,一定是要良法之治,如在恶法之下,恐怕与封建君主专制之下无什么两样,是不可想象的。最早亚里斯多德那里,便提出了良法。而当代的法学者李步云认为良法必须具有真、善、美三个特点。归纳起来良法似乎合乎两个条件:一是法律的内容要达成社会认同的实质正义;二是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以及法律的执行都要符合程序正义。此外值得补充的一点是价值上的,即良法因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并服务于社会的普遍利益。良法之治应是我们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再说由谁来治,在以往的剥削社会中都是由少数的统治阶级来治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取决于个人的意志。显然,在迄今人类最高的社会意思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中,由君主抑或少数集团统治则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观点,还是对社会本质的分析,现代法治无疑是广大人民的法治。我们推行法治,就需要打破传统观念,将法律去掉其神秘化,让广大人民知法、懂法、用法。脱离人民的法治,肯定是空中楼阁,为此,我们心中一定要留存着一份信念,让法治意识普及国人,切根深蒂固。

出于人性美好的本能指引,许多学者也对未来的法治国家提出了各自的构想。李步云教授认为,法治国家作为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类型,应该具有十项特征:即法制完备、在民、人权保障、权利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之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卓泽渊教授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之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权利本位。张文显教授则又添了社会自治这一条。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法治的基础下并不排除人治。这里所说的法治不排斥人治主要是指法治不排除人的因素。任何情况下,法治都无法排出人的因素。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维护、法律的遵守都是需要人来完成的。法治对于人的因素不是排斥而是需要如何控制人的因素以保证法治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有程序来保证法治的稳定性,以良法来保证法治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点上,良法之治与亚里斯多德提出的哲学王之治就是相通的。法治并不排除人治,而是如何去控制人治的因素,美国的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大法官通过案件可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除法律。而如何保证法治不会被这些大法官变为人治,这就需要有正当的审理程序保证;高尚法官的遴选过程等。法治如果排斥人的因素则无法自我推行。法治很重要的前提和保证就是选择正确的法律制定者,法律的维护者、法律的执行者。人的因素在正当程序的保证下和法律的授权下来对社会进行治理,以实现法律之至。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法治的基础。为何法律能高于统治者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探求国家与人的关系、国家存在的目的等。国家是人们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生活,保证自己的安全通过与他人的协定,同意让步自己的一些权利,遵守共同定下的秩序规则,共同推举出一个维护此秩序规则而组建的政治机器,这就是公民契约论。公民契约论解释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国家是为了人民服务而产生的。我们常说的统治者应该是人民的服务者,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法律则是人民共同制定的各种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有序的运转。而统治者是维护此规则的,所以统治者本身必须服从于规则,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旦统治者高于了法律,也就破坏了法治的根本基础。这就是我们需要加以防范的。我们国家当今对法治破坏表现在种种特权的存在,导致了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充满正义的。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美德和崇高的理想,没有正义,法治徒有其表。所以,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何为正义?一直以来也众说纷纭,因为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视的脸。结合各家观点,正义应当是一种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利益平衡机制。这一机制将会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发展,因为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治是其高级手段,而本质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十分理性的。早在启蒙运动之处,康德便将理性作为人类追求目标之一,他认为所谓理性,即是未经别人指引的一种成熟状态。而美国当代思想家布兰德认为,理性通常都是表示把握必然联系的官能与功能。理性不单单指心里的状态明智,更是行为的合法与合理。经受法律观念的陶冶的未来民众,应该个个十分清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知道如何去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如果仍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盲从,那法治将无所适从,也不可能名副其实的法治。所以,人民的理性僵尸法治状态的前提。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善于驾驭民主的。民主,和其神圣的字眼,当然是理想社会不可缺失的特征之一。西方著名学者悉尼胡可认为,民主的最大敌人竟是口头表示和蛊惑忠于民主的人,这正是一个雄辩地标志,表明民主的理想对现代心灵来说本来就是觉得有道理的,而是普遍具有号召力的。由此可见民主的重要性。虽然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一旦失去控制就会发生苏格拉德的悲剧。民主是可以通过良性机制保证民主的质量的。当下民主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人口的扩张以至于增加了普及的难度。二是物质条件加以限制难以保证民主的质量。三是人群智力的的差距以致民主平衡的问题。为了摆脱专制,我们选着了民主。

未来的法治国家应是充分自由的。只要一个个体避免损害另一个个体或者多数个体的正当利益,自由的空间是足够任何一个有正常心理状态的自由民所享受的。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6篇

社会和谐需要法治支撑。同时,社会和谐也要求法治和谐,即法治各领域内部的自我和谐与各领域之间的相互和谐,以和谐的法治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一个和谐的社会。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二)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四)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法治社会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需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地相处。

(五)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宽松氛围

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依法治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一)强化法律宣传,营造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强化机制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按照司法权的权属性质,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司法权,形成良性的制约监督关系,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领域里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其次,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

(四)强化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法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强化综合治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管理尤其重要。经济越是发展,越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管理。第一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大对其居住地的安全防范力度,认可他们对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安全感”。第二是要加强对各种社会人的管理。研究加强对社会人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责任和单位、社区、企业法人责任,确保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民营高校学生等不脱管失控。第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六)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第一是加强党委、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第二是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三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还有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通过这些做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把立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觉性。

(七)强化人权意识,更新司法理念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7篇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的紧迫课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当前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导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可把以下几方面作为着力点: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首次将农民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农村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农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利,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及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村风文明。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为此要合理设置基层司法机构,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要建立高素质的农村司法队伍和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要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第8篇

【关键词】社会控制 法律控制 人文关怀

一、法律控制的特点以及人文关怀精神的流失

法律控制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在实行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是占主导力量,是最应该依赖的。国家法与其他社会控制内部之间存在着变量关系,即在国家法和其他社会控制形式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它们的变化是成反比的。法律控制是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最理性的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法律控制可以抑制和消除利益最大化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冲突和对抗,使各个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人类之所以将法律作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但是,法律控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缺陷。首先,法律控制的领域具有特殊性。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只调整适合法律评价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必须是对法律规定的统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以及主流道德意识,这就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对象有所不同。其次,法律是稳定的,可靠的,不能是变动不居的,这一点就造成了法律控制的滞后性。同时,法律是代表一种国家意志,它是普适的,不能因人而异和差别对待,这无疑是针对人治弊害的一种积极表现,但也造成了法律的僵化性。再次,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正义,并力图通过普适性的规则来予以实现。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为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这就使得法律所宣称的普遍正义目标很难实现,甚至普适性规则在个别情况的使用中还会背离其立法主旨,进而造成法律的非全合目的性。最后,由于法律控制领域的特殊性和保障的强制性,使得受到法律控制的当事人会受到更大的舆论压力。其他的民众或许还会对其另眼相看。

根据上述法律控制最主要的特点不难看出,对于法律的设定和执行必须考虑周全,考量各个方面的情况。人文精神的考虑就应该列如其中。

二、人文关怀精神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