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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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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休谟;美德思想;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061-02

随着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兴盛与发展,国内外伦理学界对西方伦理思想史中的美德思想的研究也逐步升温,此外,休谟伦理学具有极强的美德伦理倾向,因而国内外学者越来越重视休谟美德思想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近些年以来国内外休谟美德思想研究现状,分析其中的趋势与不足,阐明休谟美德思想对于美德伦理学发展的影响和可能的积极意义。

一、休谟美德思想的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对休谟伦理学的研究多集中于“是与应当”等元伦理学问题以及与道德判断、道德动机等有关的道德心理学问题,关注视角多为其情感主义立场。除了对休谟伦理思想中美德思想的一般性转述,极少专论其美德或德性思想。如曾晓平(2001)在《道德原则研究》的译者导言中对休谟品质学说的简要概括[1],周晓亮(1999)在《休谟哲学研究》中对休谟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的简述[2]。但近十年来,随着国内伦理学领域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兴盛,对休谟美德思想的专门研究逐渐多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休谟美德思想的解读与分析。张钦和刘文波(2004)对休谟美德思想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细致地解读和分析,重点考察了休谟德性概念的内涵和标准,并梳理了休谟美德思想引发的争论[3]。张钦(2008)更为详尽地阐述了休谟美德思想中德性的表征和标准、德性的类型、德性的内容和特征,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区别及其意义[4]。萨・巴特尔(2008)指出休谟德性概念对西方传统德性概念的发展,认为休谟的德性概念不仅具有内在善的向度还具有外在善的向度,而且强调休谟构建的德性概念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外在善,即道德品质对于个体或社会的积极作用,德性正是因为其外在善而被人们所普遍追求。因而“休谟改变了西方伦理学的传统,把德性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应地分开,从而把讨论的重点引向了德性之‘效用’或‘有用’”[5]。孙小玲(2010)分析休谟对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的区分时指出,正义并不是源于我们的自然情感,因而它是区别于自然德性的人为德性,后者基于的情感是对自然情感的扩充[6]。

第二,随着对休谟德性思想研究的深入,有些学者不再满足于对休谟美德思想进行解读,而更加野心勃勃地对休谟伦理学性质进行美德伦理学解读,将美德伦理不仅视为休谟伦理学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其整个伦理学理论的本质。比如,黄济鳌(2014)认为,休谟基于经验主义立场,继承了古希腊德性论传统,借助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道德情感理论,批判吸收近代社会契约理论,创立了独具特色的自然主义德性伦理学[7]。黄济鳌在2015年的文章中进一步认为,“休谟实际上已经完整地建立起了与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德性伦理学相对照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8]。顾志龙(2004)通过描述德性伦理学的主要特征和分析休谟伦理学与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异同,表明二者之间的重大一致性,论证休谟伦理学是一种德性伦理学[9]。

第三,对休谟美德思想在伦理思想史中的地位和影响的分析。张钦和刘文波(2004)指出休谟美德思想的两个特征,即一方面休谟继承了古代德性伦理传统,重视德性对于行为的优先性,强调德性在个人生活整体中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休谟把德性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因而,“休谟的德性思想标志着传统德性观开始向现代德性观过渡,传统社会以德性为中心,而现代社会的德性则被移至生活的边缘。功利主义的德性观则把德性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休谟的德性思想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3]该文还指出了休谟美德思想对边沁和斯密学说的影响。边沁吸收了休谟的“效用”概念,并把它发展成为评价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斯密则发展了道德同情说。在此基础上,张钦(2010)进一步指出了休谟美德思想与古希腊美德伦理的差别,也分析了它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等现代道德哲学的差异,因而休谟伦理学既不属于古典德性伦理学,也不属于近代规范伦理学,它介于两者之间,成为古典德性伦理学向近代规范伦理学过渡的中间环节。黄济鳌(2015)则指出休谟德性论不同于古典德性论,也考虑了行为引起事态,休谟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避免了相对主义的困难,是对古典德性伦理学的扬弃[8]。

二、休谟美德思想的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休谟的研究有着很长的历史,19世纪之前,思想界对休谟伦理学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他的德性和功利概念。批评者认为休谟抹杀了道德之间的区别,反对休谟把道德德性和自然才能混为一谈。这一时期,虽然不断有人对休谟的德性理论提出批评或表示赞同,但缺乏系统研究与专门分析。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随着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安斯库姆、麦金太尔等重要的美德伦理学家开始重视休谟的德性思想。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复兴的标志性哲学家安斯库姆认为,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代表的现代道德哲学忽视了人类的心理状态和幸福。安斯库姆的这一观点就是说伦理学研究必须以人的道德心理为基础,这一观点和休谟的思想有着明显的关系。休谟在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时的一个重要意图是要强调道德活动的动力和指导者不是关系事实的认知理性,而是人的情感,因而他主张应当将道德建立在人性中的道德情感而非理性法t的基础上,因而这种主张就触及了人类的道德心理,安斯库姆对此深表赞同,所以她称休谟“是一位深刻而伟大的哲学家”,伦理学要从“意图”“快乐”“想望”等心理概念而不是道德规则和普遍法则出发,在此基础上考虑一种美德概念[10]。麦金太尔认为休谟通过对美德的重新定义,颠覆了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美德伦理传统。

21世纪以来,西方学界对休谟的美德思想的研究越来越多。斯洛特等学者更是建立了情感主义的美德伦理学体系。杰奎琳・泰勒(Jacqueline Taylor)在《休谟论美与美德》一文中对休谟关于美和审美品位的观点和关于美德和道德品位的观点进行比较。文章指出,在道德和审美理论中,休谟有意地将人们对美德的知觉和对美德的直觉进行比较,休谟的这一比较工作有助于我们理解他的美德理论。在《人性论》中,休谟首次比较了美和美德,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联想理论在解释激情的起源中的作用。休谟还通过这一比较来表明道德情感和审美情感都源于同感(sympathy)[11]。杰奎琳・泰勒在《休谟论美德的标准》一文中认为,休谟在《人性论》中未能很好地确立为什么合乎美德标准的情感应当视为道德判断;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设立了不同的标准,不仅包括需要好的判断的美德,而且注意到与好的判断的美德相关的规范的文化和历史根源,休谟后期的评价标准具有更为成熟的立场,能够认真对待道德权威与公共讨论之间的关系[12]。在《美德和性格评价》一文中,杰奎琳指出了休谟与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之间的一个本质区别: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以有美德的行动者为视角,来考察一个人如何才能成为有德之人以及美德在实践的慎思与过一种好生活中的作用;而相比之下,休谟更为感兴趣的是,我们如何认识和评价性格特质,而不是如何成为有德之人,也不是美德与慎思和好生活之间有何关联[13]。

迈克尔・斯洛特指出:在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哲学思潮中,较之于学者们普遍重视的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的休谟的情感主义传统反倒更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种德性伦理学在当代复兴的思想源泉,在与儒家德性论会通的语境之下尤其如此。当代道德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印证了休谟的移情观念,而这一移情观念又可以用来对道义论进行一种情感主义的辩护,即一种建基于移情观念的当代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14]。斯洛特参照休谟对美德的定义――心灵的一种令每个考虑或静观它的人感到愉快或称许的品质――把美德界定为“令人钦羡和值得向往的内在品质”[15]。基于此,“一种最充分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应当是强调“行为者及其内在动机和品质特征,而不是对行动和选择的评价”[16]。斯洛特认为,美德应当建立在行动者的美好的道德品格和动机基础之上,纯正的美德伦理学应当以行动者的内在品格和动机为基础,美德之为美不在于其有利于行动者的兴旺,而在于其内在动机的美好。或许他觉察到,美德动机的价值是内在的,不依赖于外在的善,因而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用主体的兴旺等来阐释美德,不能为内在于主体的原发性的道德元素――比如关怀和仁慈――提供基础。因此,斯洛特认为美德伦理学可以“从十八世纪英国道德情感主义中寻求灵感。因为休谟和哈奇森都谈到和辩护了普遍形式的仁慈,尤其是哈奇森不仅将这种普遍的仁慈视为动机,而且将它视为独立于行为后果的、令人钦佩的道德理想……以情感作为行为评价的根据的美德伦理学方案反映了对人类的普遍关怀。”[15]

克里斯汀・斯旺顿(Christine Swanton)在《休谟可以被解读为美德伦理学家吗》一文中指出,现在休谟通常被解读为美德伦理传统的一部分。然而,这一解读面临一些障碍:对休谟的主观主义、非理性主义、快乐主义以及后果主义的解。斯旺顿通过反驳这些解释来支持一种美德伦理的解释,表明休谟何以应当被理解为美德伦理传统的一部分,其美德伦理是一种回应依赖(response-dependent)意义上情感主义的,而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17]。

三、结论

从国内伦理学界对休谟德性思想的研究来看,主要是对休谟德性思想的一般性解读和美德伦理解读以及对休谟德性思想的地位分析。这些研究为我们进一步理解休谟德性思想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但囿于美德伦理学的框架,这些研究并未更深入和准确地发现休谟德性思想对于未来伦理学发展的真正意义。从西方学者对休谟德性思想的研究来看,在20世纪后半叶,休谟德性思想研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发现了道德心理学的重要性,这一重要性不仅是对于美德伦理学而言,而且是对于整个伦理学的发展而言。安斯库姆通过休谟的启发,指出了道德心理学的重要性,因而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家大多致力于“重建行为者的心理结构,把道德心理学置于道德哲学研究的基础地位”[18]。在美德伦理学中,美德通常被解释为心理学意义上的性格特质(character trait)。比如,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是一种品格特征――它是其拥有者非常确定的一种倾向,但是这种倾向远不止是做诚实之事甚或出于某种理由做诚实之事的单一倾向,它是一种多维度的倾向。它还关涉情感及情感反应、选择、价值、欲望、感知、态度、兴趣、期望和敏感性等,因而美德是一种复杂的精神状态[19]。

但后来的美德伦理学发展并未沿着这一思路发展下去。西方美德伦理学家不是继续着力于道德心理学的深入研究,而是出现两种不好的趋势,一是在现有美德伦理框架下,试图把休谟的伦理学理解为标准的美德伦理学,二是借助休谟的情感主义理念,匆匆地开始着手建立美德伦理学体系。休谟的伦理学是一个重在发现真实的道德认识、道德评价的心理机制以及道德价值的人性根基的伦理学说,其德性思想只是其伦理学理论的一个部分。因此,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更应当重视对其心理学的发展,而非着力于美德伦理学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周晓亮.休谟哲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张钦,刘文波.休谟的德性思想析论[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4(3).

[4]张钦.休谟伦理思想研究[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5]萨・巴特尔.论休谟的德性效用价值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6]孙小玲.道德情感是自然的抑或是非自然的――从休谟的“人为的德性”谈起[J].哲学研究,2010(6).

[7]黄济鳌.德性伦理的启蒙话语――休谟德性理论探析[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13.

[8]黄济鳌.德性伦理学的情感主义路径――休谟伦理学析论[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36.

[9]顾志龙.休谟的伦理学也是一种德性伦理学[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10]G.E.M.Anscombe. Modern Moral Philosophy[J]. Philosophy.

1958(33):15. Jacqueline Taylor:Virtue and the Evaluation of Character,in Elizabeth S. Radcliffe ed., A Companion to Hume, John Wiley & Sons, Ltd.,2011

[11]Jacqueline Taylor: Hume on Beauty and Virtue[M]. in Saul

Traiger 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Hume's Treatise, Black-

well Publishing Ltd,2006.

[12]Jacqueline taylor: Hume on the standard of virtue[J].The Journal of Ethics 6: 43-62, 2002.

[13]Jacqueline Taylor: Virtue and the Evaluation of Character,in Jordan Howard Sobel: Walls and vaults : a natural science of morals, virtue ethics according to David Hume[M]. Hoboken,

New Jersey:John Wiley & Sons, Inc. , 2009.

[14]~克尔・斯洛特.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一种当代的进路[J].王楷,译.道德与文明,2011(2).

[15]Michael Slote. Morals From Motives[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16]Michael Slote. From Morality to Virtue[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89.

[17]Christine swanton:Can Hume Be Read as a Virtue Ethicist[J]. Hume Studies,Volume 33, Number 1, April 2007, pp. 91-113.

[18]李义天.道德心理:美德伦理学反思与诉求[J].道德与文明,2011(2):43.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2篇

一、情境主义的质疑:作为幻象的美德在‘道德哲学遇上社会心理学”一文中,吉尔伯特。哈曼借助来自社会心理学的支持,将这样一种观点引入到道德哲学中来:“根本就不存在品格这样的东西,也不存在人们通常认为存在的日常品格特征,也不存在通常的道德美德和恶德。”1"哈曼通过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研究表明,对行为的解释最好是诉诸情境因素而不是我们所设想的品格特征。

哈曼这一观点的理由来自于社会心理学的经验根据,即某些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结果。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实验是Milgram称之为“服从权威”的实验®。在这个实验中,实验对象被授予这样一项任务,当学习者(他实际上是实验者的助手)对所提问题回答错误或者不回答时,就对他进行逐渐增强的电击(实际上并没有产生真正的电击,但实验对象并不知情)。电击强度从15伏开始,并以15伏为单位逐渐增加,直至最高强度450伏。当强度达到300伏时,学习者开始猛烈撞击房间的墙壁,而不再回答问题。强度达到315伏时,同样如此。在更高强度时,学习者不再产生任何反应。当实验对象征求实验者的建议或者表示他不想继续下去的时候,实验者会告诉他:(1)“请继续”或者“接着干”;(2)“实验要求你继续下去”;(3)你绝对必须继续”;(4)“你没有其他选择,你必须继续”。如果实验对象被告知这四种回答后,他仍然要求停止,对他的实验就结束了。实验结果是,40个实验对象中,5个达到了300伏,这个强度被表明是“极剧电击”,学习者在这个强度开始猛烈撞击墙壁。5个达到了315伏,学习者在这个强度再次撞击墙壁。2个达到了330伏,这个时候学习者没有了任何反应。1个达到了345伏,1个达到了360伏。其余26个实验对象,即总数的65%达到了450伏。也就是说,这40个实验对象中的大多数都持续到底,对学习者进行了最高强度的电击。

Milgram实验用来验证这样一个假设:即使面临着不可抗拒的命令的压力,大多数人将保持同情心而拒绝残忍。而实验结果是大多数人服从命令。哈曼由此分析认为,Milgram的实验表明,实验对象的行为来源于他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品格特征。

约翰。多里斯则引用了这样一个实验:实验对象A正在城郊的一个购物广场打电话。当他离开电话亭时,B(实验助手)走过来,她装满东西的文件夹掉到了地上,里面的东西散落在A的面前。A会停下来,在文件没有被前来抢购商品的人群践踏之前,帮助B把它们捡起来吗?这一实验分为两组,在第一组实验中,实验者在电话的硬币返回槽中放置了一枚硬币;而另一组实验中则没有放。因此在前一组实验中,实验对象将捡到一枚硬币,因而有一个好心情;后一组的实验对象则没有。实验结果是,在前一组16个实验对象中,提供帮助的人数是14人,没有提供帮助的是2人。后一组25个实验对象的相应数据则分别是1和24。®因此这一实验表明了,实验对象的行为似乎与品格没有关系,唯一有关系的是有没有放置硬币。

情境主义者基于这些实验提供的经验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决定人们行为的是相关情境,而不是品格特征,将人们的行为归因于他们的品格特征是一种“基本归因错误'对品格特征的这一攻击,“其潜台词就是道德品格观念是一个幻象,因而道德哲学最好是关注特殊情境中的解决问题的判断,而不要以为伦理学可以关注在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好的品格”121。绝大多数美德伦理学家都将美德解释为某种品格特征,如果这一批评是正确的,那么美德伦理学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美德伦理学家们对情境主义的这一批评作出了比较成功的两种方式的回应。

二、美德伦理学的回应:

   情境主义的错误与误解面对情境主义的挑战,美德伦理学家们一方面对情境主义的经验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些实验的设置与结果不足以否定品格特征的存在;另一方面对传统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进行了澄清,认为情境主义所批评的美德概念并非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美德概念能够容纳情境主义的主张。

黛安娜弗莱明认为,从方法论的观点来看,情境主义研究中所使用的实验方法非常不适合于探究品格特征的存在或影响。这一经验方法是被设计用来探究某一特定情境中那些导致行为变化的变量的,而不是用于探究较长时期内行为的连贯性。然而品格特征预测的只是较长时期内的行为趋向,而不是任一特殊情境中的行为。所以,具有一种品格特征并不意味着行动者相关方面的行为或反应在所有情境下都是绝对连贯的或可预测的。但情境主义者的实验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因而他们使证据倾向于情境因素。换句话说,情境主义者使用的方法只能用来证明情境因素在行为选择中的作用,而不能否定品格特征的存在。而且,即使情境主义者是正确的,我们的行为大体上是由情境因素导致的,情境能够控制行为,但人们还必须具有对情境产生回应的能力,这不是由情境决定的。

情境主义由上述实验结果也不足以得出不存在品格特征的结论。上述实验结果只是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大多数人都不真正具有美德……它只是意味着要具有真正的美德是一个非常困难也很少能实现的成就。”14因此,实验证据不但不能说明不存在着品格特征或美德,相反它们还证明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美德,因为实验数据表明了,有少数人能够抵制情境的压力表现出美德,虽然只是少数人。情境主义者用统计学上的多数来否定少数是一种错误的分析方法。因此,情境主义者所依赖的经验证据不能支持他们的主张。

茱莉亚安娜斯从对美德概念的分析角度出发,指出了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的误解从而消解了情境主义的批评。安娜斯将美德看作是出于正确的理由、以适当的方式而正确地行动的倾向。因此美德包含两个方面:情感上的与理智上的。美德的理智方面是指行动者具有一种理解力,它使得行动者能够明白在各种情境下什么是正确的行动。通过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行动者可以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学习、培养这种理解力。一旦具有了这种理解力,行动者就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对情境进行判断,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因此,美德与习惯不同,习惯不具有这种理智因素。对美德的这种理解正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传统。而情境主义将内在的美德或品格特征与外在情境完全对立起来,因而误解了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因此,安娜斯指出,“情境主义者误解了他们所攻击的古典的或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因此他们攻击了一个错误的靶子”。

另外,情境主义的主张还关系到道德责任的问题。如果我们将个体行为完全归因于情境因素,那么这将不仅会否认品格特征的存在,还会否定个体的道德主体性,从而也就取消了个体的道德责任。

进一步说,即使情境主义的主张是正确的,它也不能直接威胁到美德伦理学的合理性。伦理学中的情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描述性的道德心理学,它只是描述了一种道德事实。而美德伦理学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提出一种道德上的“应当”,即我们应当成为具有美德的人(尽管美德伦理学是否为这种“应当”成功地找到了事实根据还是一个疑问)。我们是否能够从“事实”推导出“应当”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但至少我们不能用事实来否定应当。

三、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启示

虽然情境主义对美德或品格特征的实在性的否定总体上是失败的,但它仍然具有合理的一面。这些合理因素对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以及道德实践都是有益的。

首先,情境主义强调了情境对道德行为的影响。虽然情境不是道德行为的唯一决定因素,但情境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是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不应当忽视的,而且这一影响还与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有着紧密关联。然而,美德伦理学以及现实的道德生活往往低估了这一影响。诚然,我们大部分的道德行为是个人因素的产物,然而,认为品格特征对行为的作用可以完全不考虑情境因素,这种想法是天真的。应当说,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品格特征与情境都是影响行为选择的因素。完全否认品格特征的存在是不符合事实的,而无视情境的作用则是不现实的。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恢复气候;重建生境;气候正义;生境利益;协作减排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1-0017-15

气候引来伦理关注,不在于气候变化,而在于气候失律及其造成的日益恶化的生态后果。为此,笔者尝试这方面的思考,首先撰写了《气候伦理:恢复失律气候的社会方法》,考察气候失律如何造成灾疫失律,论证气候伦理何以可能构成人类恢复气候的社会方法;其次通过《气候伦理研究的依据与视野》,辨析“气候变化”概念,澄清“气候争论”误识,论证并确立“气候失律”这一气候伦理的核心概念,并以此为出发点,考察气候伦理研究的客观依据,展示气候伦理研究的基本视野。本文是在前两文的基础上,比较气候伦理研究与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灾疫伦理学的区别,明晰气候伦理研究的范围,并尝试构建气候伦理研究的学科话语,为进一步研究提供理性规范的应有疆界和话语平台。

一、气候伦理的学科指向

以气候失律为认知出发点,围绕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而展开深入的伦理检讨与实践方案设计,抛弃感觉经验描述方式,走理性规范探索的学科化道路,来构建气候伦理学。

构建气候伦理学首先需要明确其学科性质。从其研究的特定对象看,气候伦理学应该属于一门新型的综合性应用人文科学。

(一)气候伦理学是新型的应用人文科学

气候伦理学的“新型”性,首先指气候被意识和关注而得以进入伦理学的研究视域,也指它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其诞生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新视野、新理念、新认知、新方法,这种新视野、新理念、新认知、新方法承载了当代人类存在和生存所萌发的新向往、新追求,并最终需要创建一套新的话语方式予以表达,以引导当代人类生存朝生态理性方向展开生境重建和家园重建。

气候伦理学关注气候失律,是为解决灾疫失律这一世界性难题,实现生境重建,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的共在互存、共生互生。气候伦理研究探讨的主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重建气候生境;二是探索创建人类生态幸福的宇观方法。气候伦理学之所以最终要以人的生态幸福为主题,是因为人与生命世界相连,人与自然宇宙相通,人与过去和未来相依相生,人与群或他者不得分离。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的历史与现实,使得气候伦理学的人文价值取向,既是古典意义的,也是当代意义的,更具有指向未来的前瞻性。因而,气候伦理学的人文特质,既呈现出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又为人类在新的存在条件下追求人与自然相统一以及人与生命世界相协调提供新的路径与方法。

(二)气候伦理学是综合性的新型人文科学

基于如上“人文”要求,气候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人文科学,必然是综合性的。

气候伦理学的综合性,首先表现为认知视野的综合,它必须超越性地统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资源,形成一种全景视域的整合视野。具体地讲,气候伦理学必须在考察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律动规律、生成法则和人类社会的律动规律、生变法则,以及人性敞开的可能性趋向的前提下,寻求三者的共生曲线,找到自然宇宙、生命世界、人类社会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最终法则、依据、公理、方法,这是气候伦理学为陷入灾疫之难的当代人类提供其谋求解决之道的绝对前提。

气候伦理学的综合性,还表现为对学科的综合化。从研究对象及其关注重心的角度来看,气象学、气候学的研究对象是气候,主题是气候变化,重心是气候变化的自然动力;而气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气候失律,主题是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其关注重心有二:一是揭示导致气候失律的复杂机理和人类因素;二是探求恢复失律气候的人类之道。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使气候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人文科学,不仅获得了应用的性质定位,还获得了跨越学科的整合功能。

客观地看,气候失律既是自然现象,也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恢复失律的气候,不仅要遵循自然之道,更需要重构人类方式,包括存在方式、生存方式、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所以,气候伦理学不仅要充分运用自然科学,如气候学、气象学、物候学、生物学、生态学、环境学、地球科学、宇宙学等学科资源和方法,更要整合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公共政策、国际政策、财政学、福利社会学、灾害学、疫病学、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灾疫伦理学、环境哲学等学科资源。所以,气候伦理学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三大领域进行多元科际整合的大综合的应用人文科学。

二、气候伦理的学科特征

要全面彰显气候伦理学的学科特征,需分析与其相近的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灾疫伦理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气候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的区别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对生态伦理学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生态伦理学所涉及的主要流派对其内部自然观念的发展变化进行梳理,指出生态伦理学发展的基本理论趋向;进而厘清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发展路向,即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关于生态伦理学的界定问题,国内一些学者认为生态伦理学是环境伦理学内部以生态学为依托对传统伦理学进行改造的环境伦理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态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指自然界有机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生态系统,所以生态伦理学强调人只是生态共同体中的一员,而非其中心。正由于生态伦理学以生命实体乃至整个自然为研究范围,关注生态系统中所有自然存在物,强调生态的整体利益,所以理论相对较为激进,因此在环境伦理学中具有独特的理论地位。

就生态伦理学的特点和关注的问题而言,可以把动物权利论/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涵盖在其研究范围之内。其中,生物中心主义立足传统伦理学理论,以生命个体的权益作为自己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而生态整体主义立足于生态学,以生态整体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试图把伦理关怀的范围由生命个体拓展到整个自然系统。

在生态伦理学内部,针对自然的伦理观念从生物中心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经过了一个从关爱生命实体到关爱整个生态系统的过程,其目的都是要扩展人类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而这种自然伦理观念的转变恰恰体现出它的两条基本致思理路,即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wWw.133229.Com

一、生物中心主义视角:从个体生命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学

生物中心主义包括施韦泽‘傲畏生命的伦理学”、泰勒“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以及辛格“动物解放的伦理学”、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伦理学”,它们的基本观念是把人以及人之外的其他生命个体纳人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之内。

1923年,施韦泽提出一种以生命为中心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冲破了传统伦理学只限于关注人与人之间行为和关系的观念束缚,力图把善赋予其他的生命。在他的哲学视域里,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有道德的人,不在于他是否是一个理性的存在物,不在于他是否具有内在的善,而在于他是否把一株植物、一个动物的生命看得与自己的同胞的生命同等重要,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没有所谓的高低贵贱之分。敬畏生命的基本原则就是:‘菩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生命原理。”这一伦理观念的显著特点就是要求我们对生命采取一种敬畏的态度,其目的是通过直觉、体验等培养、提高我们的德性。本质上,这种伦理观对以往的传统伦理观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使人们发现伦理在本质上不是有限的,而是无限的。

泰勒尊重自然的伦理思想是对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生命在施韦泽的观念中不仅仅指的是人类的生命,还包括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像动物、植物等。泰勒继承和发展了施韦泽的生态伦理学思想,以善为基础概念提出,任何生物均是由自己的本性决定了它们都拥有自己的善,善是对其生命事实的描述,所以,人类与其他的生命形式一样都拥有绝对平等的天赋价值和道德价值。

从理论形态上看,这类生态伦理学关心的对象仅限于生命个体,只重视生命个体的权利和价值,而对生物共同体所具有的实体属性却视而不见,而且也没有看到人对生物种群及生态系统的道德责任。但是,无论是动物权利论还是动物解放论,乃至生物平等主义都是从关爱个体生命出发,试图重建人类对自然的伦理观念。

二、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从生态整体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学

生态整体主义以生态学思想为理论范式,利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把自然界的有机体、有机体及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整体都预设为道德主体。其目的是通过道德主体范围的拓宽,对生态环境问题做出伦理解答。生态整体主义主要有三个流派: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奈斯的深层生态学和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伦理学。

三个流派通过对问题的解答,力图转变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建立一种生态的、整体的观念。例如,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基本思想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他说“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土地”0141193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被大地伦理学视为最高的善。利奥波德同时认为现代生态学已经证明人类只是生物共同体中的一员,他曾这样表述道:“……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我们人类要学会像山一样思考,大地伦理学的建构不能缺少人类对自然的情感体验,共同体的拓展过程不光要依托生态学所提供的知识,而且也需要我们的情感。

从理论形态上看,同前类生态伦理学相比,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不仅生命个体具有道德主体的地位,而且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一个道德主体,所以人类应把自己伦理关怀的范围从个体生命延伸到整体生态系统,应对整个生态系统负有道德义务和责任。为此,生态整体主义的哲学家们都从整体生视角出发,依托生态学的相关知识,力图对生态系统所具有的道德主体地位的合法性进行确证。他们认为,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是其他有机个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其中无论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都处于相互依存、内在关联之中,生态系统本身固有的整体性、过程性、相关性使其具有不依人为判据的内在价值,所以自然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主体、伦理主体。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论视角,生态伦理学内部形成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条基本进路。这一方面是源于生态伦理学内部自然伦理观念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担负着一个责任,即为解决环境危机所表征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指导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但在理论实践上,它却无现成的伦理原则可以直接运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就在于,从起源上说,应用伦理学不是单独发展了传统伦理学中‘原理’之后的‘应用’这一部分,而是起源于现实生活中无法‘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原则来加以理解和解决的问题领域,换言之,是起源于现有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的相互冲突、以至相悖而使现实实际上无原则的问题领域”。所以,生态伦理学采用了多元化的方法来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是它的两条基本路向。

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进路: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如何把道德身份拓展到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既是个体主义路向,也是整体主义路向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一般意义上,传统伦理学只承认人的道德身份,认为人对自然并无直接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所以,道德身份范围的拓展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拓展的问题,是生态伦理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作为个体主义路向主要流派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是以人之外的生命个体作为道德的主体,从个体生命的权益、价值出发论述它们应具有何种道德地位、道德权力和责任等问题。在本质上,这些理论是建基于传统伦理学的情感范畴框架之内,用人的情感来感知动物,所以具有西方传统情感主义的理论特质。就具体而言,个体主义路向的生态伦理学是对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和康德的道义论思想的借鉴和运用,其实质是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及概念的延伸和移植。例如,辛格对平等的基本准则进行重新诠释和扩充,试图使平等原则运用于其它物种,论证了所有动物拥有平等权益的正当性。他提出,各种动物之间感知能力、智力水平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他们能否享有平等原则的依据。这一思想直接源于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边沁认为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是获得权益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整体主义路向在对个体主义路向进行批驳时,首先肯定了个体主义路向以生命本身作为判据对道德身份的拓展,是伦理思考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思想把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推及到自然界的大多数生命存在物,从而赋予伦理学新的理论意义。但是这一思想过于强调生命个体的权益,而没有考虑非生命自然存在物和生态共同体的实在性以及整体性,使其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过于片面。而‘一个完整的伦理学必须给非生命的自然物体(比如河流和山川)和生态系统予以道德关注……生态伦理学应当体现‘整体性’,比如物种和生态系统以及存在于自然客体间的关系等生态‘总体’应当受到伦理上的关注”。整体主义路的这种观念的确立,完全得益于生态学思想蕴涵的整体性。现代生态学的深入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界中的物种是普遍联系的和相互依存的。受到现代生态学对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之间相互依存关系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间紧密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启发,整体主义路向的学者通过强调系统的整体『生使道德身份拓展到人类以外的其他非生命存在物。他们基于生态学的相关知识提出,这些非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系统整体的观点来看,它们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道德身份的判据。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伦理学;康德;上帝观;道德律

[中图分类号]B5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9-0032-03

对于西方人来说每一个人都有属于他自己的上帝。康德亦是如此,上帝观念是他的伦理学乃至他整个思想中一个重要的观念。然而这一观念是一个时常被误解的观念。正确地理解康德的上帝观念,有助于正确且全面地理解他的伦理学思想乃至他整个的哲学思想。

一、康德的上帝观念

康德对上帝的理解自然不同于传统基督徒或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对上帝的理解;不同于传统基督神学的那种创造万物且主宰人的上帝。在笛卡尔那里,上帝就有被工具化的倾向,康德进一步褫夺了上帝的宰制地位,人的理性和自主性成为他辩护的对象,他总是从道德的角度去解释和说明上帝。换言之,康德的上帝是一个向人而在的上帝,是一个道德的概念,是一个道德信仰的对象。

(一)上帝是一个向人而在的上帝

在传统的基督教中,上帝既具有超越性又具有临现性的。自启蒙运动以降,人的凸显和神的退隐使得上帝的超越性被淡化,而上帝的临现性被进一步的强调,人与上帝的关系被进一步的凸显,如在现代神学家布伯那里,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一种“我与你”的关系。强调的是一个与人相关的上帝。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作为自在的上帝的存在,但这样的上帝是人不可认识的,既不能被证明也不可证伪的,是与人无关、于人无意义的上帝。这样的上帝康德以未置臧否的形式将之悬置起来,着重于向人而在的上帝。向人而在的上帝是指上帝的存在是相对人,确切地说是相对人的实践需要而言的。上帝存在只有在实践意图上才有意义,即这样的上帝是在人的实践意图上被“建构”起来的上帝,而非上帝自身。正如康德所说:“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知道上帝就其自身而言(就其本身而言)是什么,而是知道他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物的我们而言是什么。”在这种意义上,康德悬置了作为超越的上帝而放大了作为临现的上帝,或者说,康德所谈论的上帝是一个向人而在而非自在的上帝。

(二)上帝是一个道德的概念

康德认为理论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只有通过实践理性才能通达存在本体界的上帝,从另一个角度上而言,上帝只能以道德的方式向人“启示”其存在及其属性。因而与人相关的上帝是以道德方式“显现”的上帝,人们也只能以道德的方式去“建构”他们所需要的上帝,所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认为“上帝概念是一个从起源上就不是属于物理学的、亦即不是对思辨理性而言的概念,而是一个属于道德学的概念”。

对“上帝概念是一个道德学的概念”的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道德需要上帝概念。康德的伦理学需要悬设上帝存在以作为至善可能的条件。由于至善理论在康德伦理学中居于的核心地位和起着整体导向作用,那么上帝概念的必要性则是显然的。此外,康德伦理学还需要上帝概念以切合他在二分世界中寻找统一,以及协调一些实践矛盾,比如内在性的意向之善与道德评价的矛盾、“根本恶”与道德进步的矛盾。缺乏上帝概念,这些矛盾都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而康德的实践领域需要上帝的概念。第二,只有在实践意图之上,上帝概念才获得客观实在性。上帝属于智性世界而非现象界,又因人只具有感性直观而不具有知性直观,无法认识上帝的存在及其属性,也不能对之进行证明和证伪。因而在思辨意图上上帝概念是一个人无法认识(只是可思维的)也无法确证其拥有客体、更不能在现实中指出与之相应的对象的概念,这样的概念仅仅具有逻辑上的意义,是一个悬拟的、因而只能作为思辨理性的理念和理想存在的概念。而在实践的意图上,这个曾是悬拟的概念就获得客观实在性。因为道德法则必然地、先天地把至善设定为人的终极目的,使得对它的追求成为人的责任。这样道德法则也必然地要求至善对人是可能达及的(否则就会产生实践上的背谬),因而也就必然地悬设作为至善可能的条件,即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这样,上帝概念“通过一条无可置疑的实践法则,作为这条法则要求当作客体的那种东西的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就获得了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道德法则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指示,上帝概念拥有客体的。但是如何拥有客体,则是不可知了。第三,只有在实践意图上通过道德法则,上帝概念才获得确定的规定,亦即道德法则通过作为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至善概念而能够对上帝概念作出确定的规定:它必须是全知的,以便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及一切将来都对人的行为直到人的意向最深处都加以认识;必须是全能的,以便对人的行为分配适当的幸福,同时必须是全在的、永恒的等等。这样上帝概念获得了确定的规定,这是理性的自然进程(并进一步延伸到形而上学进程)、因而整个思辨进程是无法做到的。康德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建立了他的道德神学。

(三)上帝是一个道德信仰的对象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上帝又是一个道德信仰的对象。何谓信仰?康德认为,“信仰(作为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行动)是理性在把对于理论知识来说难以达到的东西认其为真时的道德思维方式”。信仰的定义意味着信仰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认识能力无法达及但又需要其存在的对象。但这并不是基督教早期拉丁护教士德尔图良那样,惟其荒谬,所以才信仰。这是信仰和认知脱节甚至是对立。康德并非如此,而是认为认知把握作为现象的对象,信仰把握作为物自体的对象。二者各有自己的对象但二者并非对立的,能被人认识的对象不能作为信仰的对象,同样在认识论上被证明不可能的对象一定不是信仰的对象。所以康德说,“我认一物为真,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其所以如此,是其反面永远不能证明”。因此,信仰把握的是以认知的方式所无法把握的对象,且这种把握方式不会造成该对象在认知知识上的扩充。

二、康德的上帝观的“矛盾性”

康德的伦理理论体系具有很大的综合性,他试图将各种不同的观点综合进他的体系中。各种来源不同的观点的相互颉颃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的张力。在关于上帝观这个问题上,有“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的矛盾、伦理之上帝和宗教之上帝的矛盾等,但通过仔细的分析,这两个矛盾并非真正的矛盾。

(一)“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

有人认为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悬设”上帝的存在,这种悬设被解读为是康德为了达到道德目的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悬设间接地否认了上帝的实存,上帝仅仅是哲学家为了伦理目的的一种思想上的假定。因而是一种“设定之上帝”。然而上

帝存在是康德一贯的且诚挚的信仰,康德从不否认自在的上帝的存在。这似乎形成了“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的矛盾。对于这种矛盾,关键点在于如何看待“悬设”。康德之所以悬设上帝存在,是因为人无法认识乃至证明上帝的存在但其伦理学又需要一个上帝存在,只好悬设一个上帝。但这种悬设是以对上帝的存在的确信为前提的。上帝存在是康德诚挚的信念,正因为康德确信上帝存在,所以他才悬设上帝存在作为至善可能的条件,进而把对上帝存在的信仰与道德律的有效性联系起来。如果康德质疑上帝存在,势必会质疑道德律对人的有效性,而后者对于康德是自明的。此外,自在的上帝在康德的语境中只具有概念的意义,人无法知道作为自在的上帝是如何实存以及具有何种的属性,既不能证明又不能证伪上帝的存在。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通过道德律而赋予上帝理念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实在性如同上帝一样是在实践的意图上通过道德律被“建构”起来的,不是作为自在之上帝的客观实在性,而是基于信仰上的(主观上信以为真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并不是扩展该概念在思辨上的知识。可以说,被道德律赋予的实在性同样是“悬设”的实在性。所以康德伦理学中不存在“设定之上帝”与“实存之上帝”的矛盾。

(二)伦理之上帝与宗教之上帝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康德;形而上学;道德;现代价值

康德思想的重要性在当论界是众所周知的。形形的现当代哲学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渊源于康德,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是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道德奠定了基础。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康德的思想,如日本学者安倍能成所说:康德“在近代哲学上恰似一个处于贮水池地位的人。可以这样说,康德以前的哲学皆流向康德,而以后的哲学又从康德这里流出的”。康德思想研究早已经是一种“显学”,似乎人人都能对康德的思想说点什么。伦理学在康德整个思想体系中属于另一个方面,在康德思想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由牛顿转向卢梭,由自然科学及其哲学意义转向人的精神世界的探求。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康德的伦理学,都认为其重要性不能和他的认识论研究相比,甚至认为康德伦理学只不过是形式主义而已。基于这样的事实,康德思想对于我们,可以说还是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之中。那么,康德哲学思想主要是认识论还是伦理学呢?他在构造其“批判哲学”时,虽然首先着手于认识论,但就康德个人主观上来说,伦理学显然高于认识论。在康德的主要伦理学著作中,即《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道德形而上学》(1797),它们的共同任务就是建立实践的最高法则以及论证道德法则乃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原理,旨在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是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的,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由此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是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道德奠定了基础。康德的道德哲学特别强调自由、平等、权利的优先性、即优先于任何特殊的善。在康德那里,正义的重要性,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够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尽善,而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康德的正义论具有直接的道德意义,因为它主张正义之所以是首要的,在于正义的要求超过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而无论这些利益可能有多么迫切,因此正义就不仅是人类价值集合中的一种,可以随情况的变化来加以权衡,而是所有社会美德中的最高美德,是其他社会美德的前提和基础,这样康德就通过正义的优先性为社会道德奠定了基础,即保证社会正义是一切道德上善恶的前提。根据康德,善恶概念不足先于道德法则而定义的,如果先于道德法则,那么,前者就似乎必定具有基础地位,相反,善恶概念必须在道德法则之后并通过道德法则来定义,于是遵守道德法则本身就成了目的,而无需某个假设为善的目标。那么,正义优先性的根据在哪里呢?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7篇

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是信息伦理产生与演进的历史逻辑。信息技术产生之前,亦即前信息技术时代,学界一般从新闻传播学维度对信息及信息伦理学进行理解和界定。新闻传播学把信息与新闻连用,认为“新闻是信息的一种,是指新近发生的为公众所关注的具有新闻价值的那部分信息”,并认为新闻传播方法与信息获取、加工、处理、传递而实现的有目的、运动的信息方法并无二致。所以,从新闻传播学维度看,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新闻信息传播活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其形成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于新闻传播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技术诞生,人类步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时代,亦即现代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伦理学也正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一门应用伦理学。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广泛的应用,信息管理学界、情报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等开始注意到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思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是信息伦理学的第一阶段即计算机伦理学。学界大多把计算机伦理学看作是职业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或表现形式。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中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作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总之,是能使他们采取更恰当的职业态度。”他还强调计算机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应当与道德规范相联系,以便指导实践。韦克特和爱德尼在《计算机与信息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人们面对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处理的特定场所和情境,必须要有正确的职业态度,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规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学界还指出计算机伦理学应注重研究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引起的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也就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等融合的时代。信息伦理学发展到第二阶段即网络伦理学阶段。学界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又进入新的阶段。李伦认为,网络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网络伦理学是以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为己任;广义网络伦理学则不仅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也研究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作为一门完整的学科,网络伦理学是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以及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的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另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学就是研究对于电子信息网络活动的道德引导以及调节网络工作者相互之间、网络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学科。”史云峰认为,“网络伦理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进入21世纪后,信息伦理学“扬弃”了计算机伦理学和网络伦理学而达到全新阶段。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学是研究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的学科。”沙忠勇认为,“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总和的学科。”谢先江和王华英认为,“研究规范人类信息行为的信息伦理观的学科被称为信息伦理学。”学者们对信息伦理学的初步界定为信息伦理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了信息伦理学的发展。但从上述信息伦理学的界定中可以发现,学者们多强调信息规范和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虽然有与信息伦理学相契合的地方,但并没有完整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内涵。首先,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显然有失偏颇,以职业伦理的一个狭小层面来解读伦理学本身,有以偏概全之嫌;其次,把信息伦理学界定为“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同样没有揭示出信息伦理学的真正内涵。信息伦理学不只是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还有更多的基础理论研究,而且以这种方式解读应用伦理学容易公式化,并因此而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如传媒伦理学就是研究传媒活动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等;再次,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者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原则的学问”也有失偏颇,就信息伦理学的本质而言,它更多的是指对一种高远价值的追求,信息活动的伦理或道德规范只不过是对这种价值追求的工具和手段而已。

2信息伦理学界定的理论进路

要恰当地对信息伦理学进行界定,必须对伦理的特性及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有深入了解。首先,伦理的特性。西方的“伦理”(ethics)源于希腊文“ethos”原意指居留地、住所,后来意义演绎为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个人的品性、气质。西方伦理文化认为,伦理学以研究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与目的,而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既以外在的风俗、习惯为依据,又受个人的品性、气质的影响。也就是说,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主观表现是内在的品性、气质,客观表现是外在的风俗、习惯。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伦,从人,仑声,辈也”,意指“人伦”;“理”本义为“治玉”,意指“事物内部物理、秩序”。伦理二字合用,原指事物之伦类条理,用于人则指为人之理,意含“为人之道,教人致善”。所以,从辞源上看,中西方的“伦理”都有人伦规范和人之品性等方面内容。传统的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要求而规范行为。也就是说,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定人生至善以及达于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包尔生就认为伦理学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决定人生目的或至善,二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并且前者比后者要来得重要些。近代伦理学的终极至善观念逐渐消退,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得以突出,规范伦理学得以发展。现代社会里,由于价值多元化以及人们对这种价值多元化的道德认同,伦理学已经逐渐被解读为促进社会成员理性地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不再把至善的终极关怀作为重点,而更多的是关注达到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即行为的原则和规范。这就使伦理学作为一种价值学的整体内涵被割裂,而成为单纯研究人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学说。当代伦理学的研究趋势是人们试图找回曾经存在的,为人们一致认同并共同执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终极善,克服现代伦理学的单面性而重返古典美德伦理传统。麦金太尔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所以,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不能仅局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还必须基于对一种普遍的、终极的善的认同,探讨人类信息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善和价值。其次,信息伦理学理解和界定的理论进路。

理解和界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一般可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进行探究。元伦理学的“元”就是基础的、原初的意思。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物理学之后,即形而上学的意思。元伦理学首先研究的是关于伦理学的基本术语或概念的道德语言分析,确证其基本意义。如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正义与非正义等。其次,是关于道德判断的确证。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亦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也就是人们对“道德的价值”或“应该”的认识。元伦理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价值”或“应该”的来源及其确证,即“价值”或“应该”与“事实”或“是”的关系问题,其根本对象和目的是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通过对“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探究而达成对“应该”或“道德”的确证。弗兰克纳认为元伦理学具体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等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的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二是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相对照的“道德”的意义是什么?三是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动机”、“责任”等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四是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元素,缺少对信息活动中“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等元伦理探讨,这需要以普遍的伦理价值体系为指向来建构信息伦理学的价值体系。

规范伦理学不再回答“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定义及推理标准,而是提出论证“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实质性标准。也就是说,规范伦理学以道德、规范、行为为研究中心,研究制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一种价值尺度,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和规范要与人们普遍追求的终极善或价值相一致。规范伦理学要在信息社会或信息活动领域中,根据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或终极善,分析信息活动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论证其道德价值的合理性或合法性。从规范伦理学维度看,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存在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人们的信息活动应该是道德的,但这一预设前提及其合理性人们却很少去探究。所以,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大多学者集中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定,而忽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合法性及现实合理性的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的成分。应用伦理学是元伦理学理论和规范伦理学体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的运用。作为一种实践探究,伦理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元”价值的探究和对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理论确证之上,还必须探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实现问题即现实性问题。彼彻姆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用规范方法,即站在一定的道德立场上对道德信仰或道德哲学的研究。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具体领域的道德问题中的应用。彼得•辛格也指出,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当前信息伦理学的应用研究代表首推美国经验实证主义。这种实证主义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从功能主义、行为主义等出发考察信息活动领域中的道德问题。这种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息伦理学的这种实证研究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如许多研究者在进行实证调查与研究时,首先有意无意地预设现在的信息活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公正的、合理的,问题是如何让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进行下去,确保信息活动有序进行,而没有对这种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提出质疑。事实上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恰恰就在于对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进行探究,寻求解决信息中的道德问题的出路。

3信息伦理学的界定

伦理学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伦理学

包尔生(1846-1908),德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教育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到的哲学教授。1878年起任柏林大学教授直至去世,思想上隶属康德派,是当时所谓“形而上学泛心论”的代表。包尔生于19世纪末著《伦理学体系》,1889年出版。1910年将《伦理学体系》的导论和第二编这两部分翻译出版,名为《伦理学原理》。1917年下期至1918年上期,杨昌济先生在湖南第一师范学校任教时,曾将《伦理学原理》一书作为该校本科毕业班的“修身课”教材。当时在校学习,曾在这本约十万字的书上写了一万四千余字的批注。包尔生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对早期伦理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包尔生所著《伦理学体系》一书由弗兰克・梯利由德文本译成英文本,后由何怀宏与廖申白将英译本完整翻译,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88年出版。作为一位伦理学家,该书是包尔生唯一系统的伦理学著作,一共分为四编。第一编为人生观与道德哲学的历史纲要;第二编为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第三编为德行与义务论;第四编为国家和社会理论纲要(该编被英译本略去,故中文本亦略过此编)。包尔生的思想在十九世纪西学东渐的过程中随着德风东渐对王国维、等中国现代学术的原生代知识精英产生过重要影响。现由何怀宏与廖申白翻译的完整版《伦理学体系》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包尔生的伦理思想及其曾经在我国产生过的重大影响后来为何又逐渐落没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伦理学体系》概览

包尔生的这本巨著建立了一个十分完整的伦理学体系,逻辑架构清晰明了,理论基础深厚广阔,表达方式深入浅出,既善于吸收前人合理的思想内容,又能够独立思考、立意创新。它作为包尔生唯一的伦理学专著不仅在德国、欧美产生过重要影响,至今在伦理学史上也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经典著作。

(一)逻辑架构清晰明了

包尔生认为,伦理学是实践的科学,并居于各种实践科学之首。伦理学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者至善;二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和手段。前者,是对最终目的或至善的确立是属于善论;后者,即展示通过什么样的内在品质的行为类型可以达到至善属于德论。包尔生的整个伦理思想体系,都是以伦理学的这两种职能来构建的。包尔生紧紧围绕这一主线,探讨了他的伦理学体系中的几个核心要素:首先,梳理了西方社会人们的实际道德与人生观念的历史演变,指出其中根本性的转折(第一编);其次,论述了伦理学中基本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再次,给出了至善的途径(第三编)。全书共三编,集中讨论了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善论与德论的基本内容和包尔生对传统观念的继承与批判,逻辑严密,架构清晰。

(二)理论基础深厚广博

包尔生运用了丰富的史料详细描述了在西方从古代世界由希腊人统治的道德哲学体系如何被基督教所,又如何从教会的人生观转变为新的现代的伦理观念。肯定了古希腊伦理思想与基督教伦理思想对现代伦理观念的影响。包尔生继承和发展了源于亚里士多德自我实现论的伦理观,并受到培根的唯物主义、斯宾诺莎的心物二元论,费希纳的心理物理学、叔本华的意志论和康德的义务论的影响,在书中也有对这些哲学家的精彩评述。同时,每每阐述某个问题时,包尔生都能用批判的研究态度对伦理学中各派别的对立观点进行深入而客观的阐述,分析双方得失。

(三)表达方式深入浅出

包尔生将读者作为和自己平等的主体,不再将伦理学束之高阁,他用一种富有吸引力的、鼓励读者和学生反省道德事件的方式讨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在包尔生这里,伦理学重在实践,而非晦涩难懂的表述去重复那些冗长无味的诡辩,他在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中放弃了那种“对其所处时代一无可言”只充斥着“无时代感的逻辑诡辩或者无休止的历史批判”的方式。他指出自己的伦理学体系是有这样一个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被称为“人的生活的正常范型或观念的东西”。伦理学普遍的实际任务在于“它试图分析和描述我们谈到过的正常范型。”因此,这本《伦理学体系》并非一本纯理论化的伦理学书籍,而更像是一把带领读者踏入伦理学大门的钥匙。正如包尔生所说“伦理学的任务将是邀请怀疑者和探讨者一起来合作努力,发现将帮助判断力理解生活的目标和问题的确定的原则。它不是要告诉人:你要做这个,而是要同他一起研究这个问题:你在追求什么,你真正的理想(而不是一时的心情和怪想)是什么?”

二、伦理学研究视野中的《伦理学体系》

(一)《伦理学体系》是包尔生唯一的伦理学专著

包尔生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是《哲学导论》,其他的重要著作还有《教育学》、《哲学史》、《康德传》等。而作为一位伦理学家,《伦理学体系》则是他唯一的伦理学专著。

包尔生指出道德哲学体系“主要的建设性的原则已经被希腊哲学彻底地探讨过了,它们即使在今天也大体够用了”,他的目的不在于建立一个新的道德哲学体系,而是“使这些古老酌真理与我们时代的问题建立生动的接触”。《伦理学体系》是包尔生在德国哲学和古典文化的氛围中使伦理学体系化的一种尝试,他不再纠结于对于本原问题的详述,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亦有独特深刻的见解,是西方传统伦理学体系化、实践化尝试的一个可资借鉴的历史标本。

(二)《伦理学体系》是包尔生调和新旧伦理学矛盾的尝试

包尔生倡导一种源于亚里士多德自我实现论的伦理观,其思想源流仍属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包尔生在善恶根据问题上倾向于目的论,却也离不开康德形式论伦理学的基本前提;在至善问题上表现出倾向于形式论的观点;在德性问题上,目的论与形式论同样存在对立。总体如同包尔生在哲学上表现出的二元论倾向一样,在伦理学上也表现出了调和的倾向,他试图调和目的论和形式论的片面性,最终创造了一种具有折衷特点的理论。

三、包尔生与伦理学研究的历史地位

包尔生对伦理学的研究正如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所说:“我不认为我会有许多真正的新建树,也不认为我的几句妙语会丰富智慧的宝库。但我的辛劳却可换来两种收益:首先是帮助我更广阔地审视,其次是以此使有些人听到他过去闻所未闻的某些事理。第三个理由似乎也不算可笑:打开这本书的人读到的东西毕竟不太糟糕。”包尔生以一种生动活泼的风格构建出一个庞大的伦理学体系,日常问题被放在了更为显著的地位,为那些对实践哲学问题感兴趣的并在解决这类问题时需要某种指导的人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伦理学体系》在我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既是研究王国维、思想的重要资源,也是探究早期伦理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系)

参考文献:

[1][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原理》[M].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