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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关键词:法观念 宗法 权利本位 义务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形成有其特有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基础,它是伴随着中国所特有的制度结构和思想观念而逐渐形成的。观念一经形成就会长久地支配人们的行为,只要整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固有的法观念将始终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因此,有人给中国的传统法观念作出了一个定义:“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独特体系的,占统治地位从而对整个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观念”。
1中国传统法观念形成的制度性基础
1.1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农耕社会,以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自然经济有其特点:首先,农业生产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依赖的是对天时节气的准确把握,并且这种对时令的摸索、耕作技术的总结等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传递过程。其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生产本身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极短的时间把所有劳动人口都集中起来,统一支配。第三,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最后,农业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粮食就成为最重要的财富,积蓄粮食就是积累财富。这一切决定了自然经济的内在、封闭的特性。
1.2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
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是宗法社会。“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这样在整个社会上就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树状枝权的宗法式的社会图景。与宗法制紧密相连的分封制也是按宗法关系进行的。“宗法血缘纽带已获得空前的社会价值,它是划分统治与被统治阶级,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权力再分配的标准”。这种宗法社会组织结构一直贯穿于整个封建时间,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角色与权利分配。
1.3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最好诠释。自秦以来,中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秦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国封建时期大一统的格局,也奠定了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有学者将君主专制政体的内涵概括为:(1)君主的终身制和世袭制;(2)君主地位至高无上;(3)君主独揽国家权力。前两项非君主专制政体所独有,而真正体现出君主专制政体的就在于君权不受法律制约,不对任何机构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和权力的合法反对与制约监督。
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政体作为中国传统法观念产生的制度基础,三者是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联系。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自然会产生宗法的社会结构,而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又必然导致专制政体的出现。所有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道德教化等等,都从不同方向将个人固定在土地上,束缚在家族中,把个人融化在农业生产过程里,并把个人镶嵌在宗法血缘的网络间。在这样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传统法观念必然是压抑人、束缚人的,必然是义务多余权利,必然是集体本位高于个人本位,官本位大于权利本位的。
2中国传统法观念形成的思想性基础
与自然经济、宗法组织结构、专制政体制度性基础相对的是传统法观念的思想性基础。这种思想性基础是对制度性基础的总结、抽象,从而形成了影响人们的法的看法的思想系统。如儒教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等,这些思想在传统上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法观念。
2.1儒教意识形态与蔑视法的思想
儒教思想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一直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儒家思想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主要是围绕着宗法社会的组织结构来进行展开的,由于他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贤人治国,因此产生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礼记·中庸》记载: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并且,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他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显然,孔子的心目中能够为政的人是那些具有贤能的统治者,而不是一般的无知的“小人”,他们只能作为被统治者。他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和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民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服。这说明虽然儒家思想并没有完全忽视法律的作用,但法律与道德教化相比只不过是次要的手段。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孔子不仅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礼德置于“法”之上。
在孔子之后,随着社会生活和学术思想的变化,儒家法律传统也发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总体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学术的继承人,此外他还提出了“人性善”的理论,这则进一步为实施教化提供了依据。苟子虽然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已经跨出了儒家思想的原有领域。他的主要贡献是提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理论,并且在“人治”理论方面别有建树。董仲舒是研究公羊学的大儒,他继承了儒法合流的苟子的学说,并采纳了阴阳五刑的神秘理论,缔造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朱熹是南宋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贡献是在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基础上,吸收了佛教、道教的某些思想因素,完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儒教的思想体系中,孔子和孟子是排斥“以法治国”的“法治”,强调统治者个人素质的优劣和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苟子以及董仲舒、朱熹虽然都坚持“法治”,但他们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坚持法家的“法治”,而只是坚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同时主张用法律和刑罚来维护“德治”、“礼治”。因此从整体上看,儒家对法律的态度是蔑视的,法律这种工具性的作用远远比不上道德教化的精神追求上的意义。
2.2“法治”:法观念的初醒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申不害、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晋国初露端倪,并最终在秦国付诸实践。法家的代表人物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针对“为国以礼”的“礼治”,要求用后天的人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缘身份,并主张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订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法治”的提出,实质就在于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剥夺旧贵族的特权,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适应封建制度的需要。
不同历史时代的产业结构,反映了该时代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从战国到秦汉,人们通常把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称为“本业”,而把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称为“末业”。商鞅变法下令:“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所谓“末利”,即指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秦始皇琅邪台刻石:“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④。汉文帝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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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卷31《蜀志·先主传》注引《江表传》。
② 《三国志》卷47《吴志·吴主权传》。
③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①“本业”和“末业”的划分,表明了当时人们对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已有足够的认识。
农业之所以成为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生活资料“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的条件”,而且农业领域的剩余劳动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②《淮南子·主术训》说:“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於耕织。”又说:“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农业生产不但是人民的衣食之本,也是封建国家的财富之本。
秦汉农业在战国农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铁农具的使用已从先前的七国疆域推广到今天东北、西北和南方的边远地区。铁农具的形制,也有很大改进。牛耕在战国时期尚不普遍,到了汉代,与铁犁的使用相配合,在许多地区也已得到推广。应劭《风俗通义》说:“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③汉武帝时期,“用事者争言水利”④,水利灌溉事业有很大发展。其后各地除继续挖掘灌渠之外,还兴修了许多陂池塘堰,水利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以“代田法”和“区田法”为代表的旱地耕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体系,在秦汉时期已逐步趋于成熟。历史文献中有关秦汉时期粮食亩产量的记载很不一致,这与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的亩制与量制不同有关系,同时也与土地肥瘠美恶有关。如果取北方旱地作物平岁中等田的亩产量为代表,则汉代的亩产量一大亩约产粟3—4石,一小亩约产粟1一2石,约合今每市亩产粟150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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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4《文帝纪》。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713页。
③ 《艺文类聚》卷85引《风俗通义》佚文。
④ 《史记》卷29《河渠书》。
《汉书·食货志》在谈到先秦时代的农业生产时说:“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秦汉的农业基本上保持了这种生产格局。也就是说,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农业生产都以种植谷物为主,兼种蔬菜瓜果,饲养家禽家畜,同时还栽种桑麻,以便养蚕纺织。在有些地方,经济作物的种植和采集也占有重要地位。崔寔《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农事安排,就包括各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和采集,猪、牛、马等家畜的饲养,以及养蚕、织染等家庭手工业劳动。
蔬菜瓜果的种植对于农民家庭说来是特别重要的副业生产,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佐食,而且可以救荒。《急就篇》说:“园菜果窳助米粮。”《尔雅·释天》称:“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可见蔬菜瓜果实际上起着粮食重要补充的作用。除了作为家庭副业之外,当时也已经出现种植蔬菜瓜果的专业农户。如秦朝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之后“为布衣,贫,种瓜於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①。而有的大土地所有者,则拥有“千畦姜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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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秦汉时期作为家庭副业的林业,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与地主家庭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农民家庭通常在住宅周围栽种桑树或榆树。汉代的一些循吏,如西汉颍川太守黄霸,渤海太守龚遂,东汉桂阳太守茨充等,都教民种植桑树或榆树,作为扶植小农经济的重要措施。①地主田庄栽种的树木则品种较多。如南阳樊重的田庄“竹木成林”,“尝欲作器物,先作梓漆”②。《四民月令》说:“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独立经营的林业当时亦已形成。大土地所有者种植的经济林属于商品生产,有的规模相当可观。《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各地土特产,有不少就是人工种植的经济林。如“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司马迁认为经营这些经济林的“素封”之家,其收入可以比食邑千户的封君。用材林的大规模采伐,基本上是利用天然林木。《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皇室、贵族、官僚和豪富兴建宫殿、苑囿、陵墓、官署和第宅,都需要大量木材,因此林木的采伐业也相当有利可图。《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素封”之家,就包括“山居千章之材”的所有者。林木采伐还有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烧炭。《汉书·外戚传》说,窦广国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其主人人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广国)独脱不死”。百余人烧炭,其林木采伐量肯定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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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89《循吏传》,《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② 《后汉书》卷32《樊宏列传》;又《水经注》卷29《沘水注》。
饲养家禽和小家畜,是秦汉时代农民和地主家庭副业的组成部分。但畜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当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秦汉国有的苑囿有相当一部分用作牧苑。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厩苑律》,规定对国有牲畜饲养人员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西汉初年由于长期战乱的结果,曾出现“白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①的局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即位时,已经是“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②。武帝因为对匈奴用兵,需要大量马匹。汉政府在长安附近有六厩,“马皆万匹”③。在西北边郡还置六牧师苑令,“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④私营畜牧业也有相当大的规模。秦始皇时,“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牛马”。⑤秦汉之际,“桥桃以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⑥。汉武帝时,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⑦。西汉末,马援在陇汉间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⑧。这种私营畜牧业,大都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为了鼓励和保护牛马的繁殖,汉政府不但禁止随意杀牛,而且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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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史记》卷30《平准书》。
③ 卫宏:《汉旧仪》。
④ 《汉书》卷5《景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⑤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⑥ 《汉书》卷91《货殖传》。
⑦ 《汉书》卷58《卜式传》。
⑧ 《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
⑨ 《盐铁论·刑德》。
《汉书·地理志》说江南“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巴蜀“民食稻鱼,亡凶年忧”,可见这些地方的农民都把渔业作为一项家庭副业。东汉明帝时,下令禁民二业。刘般上书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实,无关二业也。”①农民在农闲期间从事渔捕,带有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在当时人眼里并不属于从事末业。至于脱离农业而独立的渔业,则属于商品性生产。《盐铁论·本议》说,燕、齐之鱼盐“待商而通”;同书《通有》说,“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说明在沿海地区,渔业生产相当发达。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曾奏请增海租三倍。居延汉简记载,寇恩之子受雇为甲渠候粟君捕鱼,寇恩本人又为粟君载鱼5000条去鯀得出售②。粟君是边塞基层官吏,但他却雇人捕鱼并长途贩运出售,说明即使在居延这种内陆地区,渔业生产在当地经济生活中也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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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39《刘般列传》。
②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文物》1978年第l期。
秦汉手工业大致可分为纺织业、制盐业、酿造业、矿冶业、日用器物制造业等生产部门。矿冶业包括铜和铁的采矿、冶炼和铸造,主要是农具、钱币和兵器的生产。日用器物制造业包括金银器、铜器、漆器、陶器和舟车的制造。考古出土的丝织品、漆器、金银器和铜器表明,当时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手工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而言,则可分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三大类。
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家庭纺织业。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家庭纺织业并非属于“末业”,而是“本业”的组成部分。从战国到秦汉,在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织业相当普遍。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西汉时还不知道纺织,但到了东汉也逐步得到推广。如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②,五原“俗不知织绩”,崔寔任太守时,“为作纺绩、织红、練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③。曹操平定冀州之后,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封建国家规定农民家庭都要缴纳绢和绵,说明家庭纺织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农民家庭通常只能生产布帛一类的初级产品,锦绣罗纨等高级丝织品,除官手工业外只有城市中的私营手工业作坊才能生产。左思《蜀都赋》形容成都织锦业的景象说:“癏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可见有的城市私营纺织业相当发达。
盐铁关系国计民生,是最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从秦到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垄断山林川泽之利,虽然允许私人经营盐铁生产,但实行重税政策。董仲舒说,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富者得“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④。事实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盐铁生产不但需要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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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史记》卷129《货殖列传》、《汉书》卷28《地理志》。
②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③ 《后汉书》卷52《崔寔列传》。
④ 《汉书》卷24《食货志》。
多的资金投入,而且要有熟练的生产技术。在封建国家重税政策下,能够从事这种规模生产的只能是少数富豪。《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蜀卓氏、宛孔氏之先,在秦统一六国后被强迫迁徙异乡,之所以能够重振旧业,就因为他们既有“余财”,又有生产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原先的重税政策有了改变,因而私营盐铁业也有了较大发展。除了吴王刘濞和邓通这些拥有煮盐铸钱特权的贵族官僚之外,一些经营盐铁业的豪强大家,生产规模也相当可观,“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②。此外,还出现了不少基本上是家庭作坊的小规模盐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③盐与五谷同价,固然违反价值规律,却反映了盐的产量有较大发展的事实。贤良还说,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通常是“家人相一,父子戮力”,产品“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④这种个体手工业者所提供的产品,比起官营手工业来对农民更方便和适用。由于适应农民需求,当时这种小型冶铁作坊的数量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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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错币》。
② 《盐铁论·复古》。
③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水旱》。
秦汉宫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官僚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的用品等。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简陋铜器等。汉武帝因为国家财政用度不足,实行盐铁官营,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也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由于其生产和经营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在朝野上下却引起许多不满和怨言。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所列举的盐铁官营许多弊端,诸如“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器多坚[石+坚],善恶无所择”;“贾贵,百姓不便”等等①;应该说都是事实。而且贤良所说的一些弊病,在官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都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手工业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皇室、贵族和官僚的消费以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日用品和奢侈品,不惜工本,极尽精美华丽,“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②。但是供应人民日常消费需要的盐铁,产品质量却非常低劣而售价又很高,这自然要引起人民的抵制。盐铁官营因此也就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到了东汉和帝时,终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人税县官如故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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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后汉书》卷4《和帝纪》。
无论是官营手工业或私营手工业,在许多场合下生产和销售是相衔接的,生产者往往也是销售者。因此在人们的观念中,工商业都是“末业”。但是早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从战国到秦汉,独立的商人日趋活跃,商业资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这种独立的商人或长途贩运,或坐市列肆,通过贱买贵卖的手段获取暴利。《史记·货殖列传》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在当时人眼里,经商是最容易致富的职业。《货殖列传》列举的通都大邑的商品形态,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和日用器物,乃至奴隶。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商人的利润率一般可达20%。即使是饮食业的商人,也都可以成为巨富。如“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①。
汉代的一些政论家经常抨击商人兼并农民,以至使农民都“背本趋末”。有的人对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还作了十分夸张的描述,如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於农夫,虚伪游手什於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洛阳是当时的大都市,非农业人口大大超过农业人口是有可能的。但说全国郡县市邑“类皆如此”,就决非事实。为什么当时的一些士大夫要极力夸大和抨击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呢?王符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他说:“本末不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饥寒并至,则民安能无奸轨?”②在汉代统治阶级的一些人看来,农民之所以饥寒交迫和乱法犯禁,就因为“本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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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足相供”,亦即弃农经商的人太多了。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王符无法理解,农民饥寒交迫和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官府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绝大多数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事实上,大批农民离乡背井,更多地是成为流民或为人庸作,能够经商的是极少数。认为农民“背本”就是“趋末”,“趋末”就是从事工商业,这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汉书·昭帝纪》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为人庸作”。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去从事暂时陸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①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他们通常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②,记载家住颍川昆阳的寇恩寄居居延,受雇为鄣候粟君载鱼去鯀得出售,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事贩运性商业的雇佣劳动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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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②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本业”和“末业”之分,固然反映了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这一客观事实,但汉代一些政论家“重本轻末”的观念以及封建国家所采取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却说明统治阶级中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理解经济生活的运行需要各产业部门协调地发展。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所谓“本业’,和“末业”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
“《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則财匱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也说: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咸。”
在盐铁会议上,当主张“崇本退末”的文学提出“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时,桑弘羊驳斥说:
“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則谷不殖;宝货绝,則财用匱。”①
应该说,司马迁、桑弘羊和班固等人对于农业和工商业关系的认识,比起那些把“本业”和“末业”对立起来的士大夫要高明得多。历史表明,尽管秦汉时代不断有人呼吁重农抑商,封建国家也确实实行了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商业在政治的和社会的压力下,依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商人兼并农民,始终是汉代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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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本议》。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二、经济类型: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说明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说:“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滿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②通常认为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经济生活的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知道,即使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是不多的,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绝大部分的经济条件都不是从自身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替换的,因此也谈不到自给自足。.显然,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即使对于欧洲中世纪来说也是很难完全适用的,更不用说中国的封建社会了。
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虽然肯定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类型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但并没有排斥商品经济的存在。他们在谈到自然经济的时候,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③我们可以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因此,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说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根据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这种理解来考察秦汉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说它基本上也是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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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2页。
③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秦汉时代的民间手工业,除了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之外,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其产品基本上都是为了出售,因而应该说具有商品生产性质。官手工业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盐铁、舟车、日用器物等,也可以说属于商品生产。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以货易货的商品交换方式,实际上完全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由豪强大家经营的盐铁生产,“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生产规模颇为可观。在封建国家实行盐铁官营之前,私营盐铁业的商品生产是相当发达的。一些盐铁商“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②,皆致巨富。但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之后,私营手工业中最有利可图的商品生产部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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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复古》。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了致命的打击。官营盐铁业虽然也是一种商品生产,但它从生产到流通,都明显违背商品经济的规律而带有自然经济的烙印。“卒徒工匠”是官营盐铁业的主要劳动者,他们大多是官府征发来的农民,其生产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产品的质量不好,价格昂贵,不受人民欢迎。“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①,亦即由官府把卖不出去的产品强行向人民配卖。盐铁是手工业生产中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在秦汉时代,无论是民间手工业或官府手工业,对于它们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都不能估计过高。
如果说手工业生产基本上还是属于商品生产的话,那么农业生产的性质则是另一种情况。战国时代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②这是典型的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小农家庭。从战国到秦汉,真正能够达到这样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但绝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都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没有从事商品性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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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孟子·梁惠王上》。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养活一大群贵族官吏和军队。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而妇女则主要从事纺织。所以班昭《女诫》把“专心纺绩”列为“妇功”的主要内容。①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人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②这是当时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缩影。
秦朝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把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拖人绝境。汉初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广大小农得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事生产。《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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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4《列女传》。
②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
贤良所说的“往者”,指汉武帝以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富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也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从根本上说来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汉代农民的作物收获,如以一小亩产粟2石,一大亩产粟3石计算,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约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如果不计算副业收入,单靠这些粮食收获,一个农民家庭要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显然是相当拮据的。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①汉代一般成年劳力每月口粮需要谷物3石②,即使不考虑蔬菜副食,每人每月尚需食盐3升③。以此测算,一个四口或五口的农民家庭,假设有百亩(小亩)土地,每年收获200石谷物,扣掉全家口粮和食盐的消费,虽略有剩余;但如果再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④而这笔帐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由此可以推知,一般农民是不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的。何况汉代农民真正占有百亩土地的家庭并不多,许多贫苦农民只有数十亩甚至十几亩土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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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所引《盐铁论·散不足》、《氾胜之书》和崔寔《政论》等书的有关记载。
③ 参看本书第2l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④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①像这样的农家,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显然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可以弥补他们生计的不足。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采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②反映当时一般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著替换的需要。《急就篇》云:“园菜果蓏助米粮”。说明除了专业户之外,一般农家种植的蔬菜瓜果主要是用来作为粮食的补充和备荒。《四民月令》谈到了农家在不同的季节宜于买进或出售何种粮食作物,但对于蔬菜瓜果,则只谈何时可以种植,而未提及买进或出售。倒是有关于蔬菜瓜果用途的记载,如:“可断瓠作苗瓠,瓠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辦则作烛致明”,等等。这也反映农民种植的蔬菜瓜果基本上是供自家消费之用。至于家禽家畜,一般贫苦农民是没有能力饲养牛马等大牲畜的,他们通常只能喂养少量的鸡和猪。有的甚至连猪也喂养不起,所以《盐铁论·取下》载贤良感叹说:“原马被山、牛羊满谷者,不知无孤豚瘠犊者之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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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②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7。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的论者把农民与市场有一定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看作是农民从事商品生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①。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有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则直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②这些因素都促使农民不能不从市场购置衣着。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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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4章第5节。
③ 《盐铁论·本议》。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晁错说,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①。他们投入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必要产品而不是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和市场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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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秦汉的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租佃农民的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亩土地的地租收入,则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亦即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制地主的经济显然也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仲长统《昌言·损益》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入市场换取巨额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
秦汉时代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没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奴隶和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大都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②,可以说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樊家田庄“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樊重的田庄说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补充,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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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②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汉时代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多数的地主田庄,通常是依靠田庄的生产满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要,但也要从市场上购进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换的生产工具。与此同时,它们又把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史记·货殖列传》所谈到的通邑大都市场上的一些农牧产品和果品,多数应是地主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谈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①。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入市场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大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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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有许多生动而带有夸大之词的描写,如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当时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大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②也反映了农副产品的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
商人的活跃和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马克思曾经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③他还指出:“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并不发达,只是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才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投入市场用以交换的产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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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关键词];自然经济;商业性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124-03
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中国农村自然经济逐步解体、资本主义侵略逐步加深的重要表现。前,中国的自然经济还处于开始解体阶段,且解体的速度也比较缓慢,特别是长江、黄河上游地区和华北一些地区的自然经济还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以后,由于通商口岸大量增设、轮船航运业进一步发展、铁路运输兴起等一系列新历史条件的出现,扩大了内地与沿海地区的联系,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由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此同时,中国的自然经济也进一步解体,亿万中国农民被卷入了国际市场,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被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深刻烙印。
1 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发展成因分析
以后,一系列新的历史条件的出现推动了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这些新条件的出现不仅加速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进程,也使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甲午战后,新的通商口岸特别是内地通商口岸的大量增设,为外国资本倾销商品和掠夺农产品打开了新的市场,加速了内地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甲午战前,已开放的通商口岸有37处,1895―1927年年间又增开通商口岸67处。其中,在新增的通商口岸中,53处在内地,占新增口岸的77%。甲午战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多,农产品输出量不断增加,且在整个土货出口比重中所占的比例也不断提升。据统计,1893年,丝、茶以外的农产品输出额为2842万余银元,到1930年已增加到62828万余银元;在出口土货中所占的比重也由15.6%提高到了45.1%。列强通过通商口岸把经济势力延伸到我国内地的广大农村地区,他们对中国农产品、原料的掠夺成为推动我国商品性农业发展的基本动力。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中国轮船航运业也取得了进一步发展,铁路运输也开始兴起。新交通网络的形成,大大缩短了内地农村到通商口岸的运输时间和运输距离,这样不仅降低了运输费用,而且还使易于腐烂、利少的农产品的长途运输成为可能。之前,修筑铁路受到了清政府内守旧势力的重重阻挠;尽管有李鸿章等人的一再努力,也只是建成了天津到山海关和台北到新竹间的铁路约400千米。甲午战后,清政府认识到铁路对加强国防和发展工商业的重要性,于是1898年设立矿务总局,开始悉心规划铁路修建。但由于国库空虚,清政府不得不放宽了对民间修建铁路的控制,允许各省商人筹资设铁路公司。而西方投资者为获取利润,也积极谋求在华筑路,中国铁路建设由此出现了第一次。到1927 年,全国已有铁路13147千米,铁路到达地区的人口,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5。铁路的大量修建在加强内地与沿海地区联系的同时,也为列强倾销商品、掠夺原料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式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农产品的工业用途增加,销售市场不断扩大。甲午战后,帝国主义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范围明显扩大,除蚕丝外,那些原来种植并不普遍或者市场销售不广的农产品,如大豆、芝麻、花生、桐油等,成为了出口的主要对象。如东北大豆的90%以原豆、豆油或豆饼的形式输往国际市场。中国的特产桐油原来只限于农村使用,销售有限。进入20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式工业的发展,桐油在油漆、染料工业中的用途不断增大,销路日广,出口量大增。20世纪初,湖南、四川、湖北、浙江、广西等地的桐油栽培区域明显扩大,浙江一些地区还出现了桐油的专业化种植。此外,芝麻等农产品的情况也大致相似。芝麻原来只用做食品和制作香油,随着工业的发展,西欧一些国家将它用来制造发油、提炼香水、制造肥皂,推动了芝麻出口的增加。甲午战后,随着芝麻出口的不断增加,种植区域也明显扩大,并在河南、湖北京汉铁路沿线和汉水流域等地,形成了几个集中的产区。由上可见,列强需求和掠夺重点的改变也是引起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甲午战后,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加强和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棉纺织业、面粉业、蛋品加工业等工业的发展,大大推动了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甲午战后,资本输出已成为列强侵华的重要手段,外资在中国直接投资设厂日益增多,仅1895―1913年年间,外国经营的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纺织和食品工业就达55家之多。尤其是《》给了外国在华设厂权后,在全国人民“设厂自救”的呼声和压力下,清政府放松了对民间设厂的限制。与此同时,清政府因在甲午战后威信扫地,为缓和全国舆论、维持其统治,也不得不表示“力行实政”。为此,在1903年成立商部,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法令。之后,中国民营新式工矿企业的兴办引人瞩目。在之前,历年设立的纯粹商办企业,不论资本大小,有记载的从1892―1894年一共有一百多家。甲午战后,自1895―1913年,资本在1万元以上的商办厂矿就有463家。这些新办的工矿企业,以轻纺工业居多,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棉纺织业、缫丝业和面粉业。这些行业与农业经济联系紧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产品种植的扩大和商品化。
此外,甲午战后,农村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这些从农村游离出来到城市谋生的农民,本来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如今却成为了农产品的购买者,从而扩大了商业性农业的国内市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农民越破产,他们就越加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们就越加必须在市场上购买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更大一部分。”
总之,后30余年间,伴随着农村自然经济的进一步解体,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新的进展。
2 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变化
从上可知,甲午战后,在一系列新的历史条件的作用下,中国商业性农业获得了新的发展。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主要是由外界因素引起的,并不是中国农业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甲午战后,农业生产结构的明显变化就是中国商业性农业发展受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和资本主义侵略加深影响的重要表现。
甲午战后,中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和园艺作物种植的发展。近代以前,经济作物主要是作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原料,大部分是由农户加工成手工业产品以满足家庭需要,很少进入市场流通。进入近代以后,尤其是甲午战后,随着国门洞开和资本主义侵略的加深,中国农民被卷入了国际市场。因此,农业中的经济作物生产不仅要为家庭手工业提供原料,而且也自觉不自觉地开始服务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和近代机器工业。随着世界市场的变化和近代工业的发展,经济作物种植表现出一种结构性的变动。1904―1929年年间,大多数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比重都有显著提高;而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除玉米有所提高外,其他作物都有所下降。油菜、花生、棉花的栽培进一步推广,种植面积扩大,商品化程度提高。原来在农业生产中种植不多的黄豆、芝麻,由于市场需求量的增加,播种面积呈现上升趋势;而原来的传统出口商品蓝靛、甘蔗等,由于市场的变化,需求量减少,播种面积也开始萎缩。可见,中国近代农业作物结构的调整与市场需求是紧密相连的。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替代性。
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的同时,一些通商口岸和铁路沿线地区的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的种植,也有了明显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口岸开放和外国资本的入侵,一批新兴商业城市开始兴起。特别是甲午战后,内地通商口岸的大量开放和铁路的修建,在一些通商口岸和铁路沿线一些新的城市开始兴起,推动了这些地区园艺作物种植的发展。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福建厦门、福州,广东汕头、江门附近地区,柑橘、龙眼、荔枝等果树种植,山东烟台、直隶昌黎、东北辽东地区的苹果栽培,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而农业生产结构的另一个变化就是某些地区粮食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高产杂粮类作物种植的扩展。甲午战后,由于国际市场对经济作物需求的扩大,人们适应市场需求开始广泛种植易于销售的经济作物。在耕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地区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必然会排挤粮食作物的生产,致使这一地区的粮食自给率下降,农民对商品粮需求增多,粮食作物商品化程度提高。这一地区的人们向别的地区购买粮食,就会使得这些地区的商业性粮食种植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据鲁、豫、冀、苏4省17地区的调查显示,1900―1924年,花生种植所占耕地面积比重从4%上升到了30%以上,它的扩种排挤了各种谷物的种植。尤其是鸦片在各地的种植更是以压倒性优势排挤其他农作物。湖北一些地区的农民用相当部分的土地和精力经营丝、麻、茶、棉、油漆等业,导致大面积的粮食短缺。据统计,20世纪初,全省人口2700余万,每年约需米粮2亿石,而稻产和杂粮仅6000余万石,每年约需输入米粮1亿石。东北就是甲午战后发展起来的重要商品粮区。20世纪20年代,全国将近40%的面粉厂都设在东北。东北地区小麦的产量和商品化程度都很高。有人甚至在吉林宁安、奉天铁岭等地设立农垦公司或稻田公司,专门从事水稻的商业性种植。经济作物区和谷物产区的余缺互济,进一步促进了粮食作物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此外,甲午战后,中国新兴城市的出现、城市人口的增多也是推动商业性粮食种植增多的重要原因。
另外,中国粮食生产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南方以稻米为主,北方以小麦、玉米等五谷杂粮为主。甲午战后,虽然各地种植结构没有发生变动,但各种作物的种植比例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战后,中国农村中稻米生产总量略有下降,高产类杂粮作物种植增长较快。在近代社会人口增长、耕地面积有限以及经济作物种植扩张的情况下,农民为了提高单位面积收获量、养家糊口以及将更多的农产品投向市场,不得不扩大杂粮类作物的种植,这就引起了各品种在生产中所占比重的变化。
甲午战后,中国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从发端上看虽然是被动地适应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需求,实际上其变动的主要原因已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农民之所以放弃或减少粮食作物的生产而种植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经济作物,在种植经济作物时又会依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做出有利可赚的选择,这一切都可以说都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但这反而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如河北昌黎,1927年间“年来棉花价昂,农民多喜种棉”。而江浙两省1918―1920年年间,因种稻获利较厚,“农民以有利可图,遂多改种五谷,而种棉之地因之减少”。由此可见,近代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动归根结底还是外在因素牵动的结果,自始至终受国际市场和外国资本的影响。而这与农民生产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结合起来,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不利的一面。
3 结论
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并非始于近代。前,中国部分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近代以来,尤其是之后的30年间,随着帝国主义对农村经济侵略的加深,自然经济加剧解体,商业性农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并不是农业自由经营发展的结果,而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不断深入的原因。
中国近代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政治的畸形导致了经济的非正常化发展。甲午战后,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帝国主义在中国掠夺原料引起的。虽然,国内民族工业对中国的农业原料也有一定的需求量,但与前者相比,只占其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命运主要取决于国际市场。这一时期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变化就明显地突出了这一特点。所以,国际市场对农产品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农业生产的兴衰。可以说,甲午战后中国商业性农业的畸形发展不仅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也加剧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使许多自给性的农民经济逐渐变为小商品经济,加剧了农民的分化。农民作为商品的生产者,由于其生产条件、经营方式等差异,会因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加剧分化。一些生产条件、经营方式较好的生产者,由于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就会因经常获利而发财致富;反之,则会因亏损而贫困破产。在商业性农业发展的背景下,大多数农民的处境却是每况愈下。随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广大农民被卷入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旋涡。农民被卷入市场后,就会受到市场价格的直接影响。由于中国各级商品市场大多数都是被帝国主义操纵,因此中国农民在市场价格方面必然会受到剥削、操纵和压榨。
另外,甲午战后,帝国主义对中国农产品的掠夺是与封建统治阶级、买办商人相互勾结进行的。他们在广大农村倾销商品、掠夺原料,有时是与农民进行直接交易,但更多时候还是利用中国商人间接进行的。中国商人通过抑价收购、贷款预购等手段对农民的进行剥削,加速了农民走向贫困破产的进程,加剧了农民的分化。
总之,甲午战后中国商业性农业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中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广大农民遭受帝国主义剥削和压榨的结果。传统的自然经济加速解体,农民日益分化,农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性质日益加强。需要指出的是,甲午战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只是局部的和个别现象,大多主要集中在沿海口岸或铁路沿线等交通便利的地区,并不具有普遍性。从整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封建性个体农业。绝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劳动生产率都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离通商口岸、铁路较远的地方或比较偏僻的地方,传统的农业经济仍占据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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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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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pre-modernstages,Therehappenedtobeacontinualdevelopmentofcity.TheconditionsofthemovementofJapaneseCitywasinquiredintoapproachasubjectfromdifferentangles:thesystemofBaku-han,theproductiveforcesinsociety,thedivisionoflabourinsocietyandcommodityeconomy,etc.
Keywords:themovementofcity;thesystemofBaku-han;theproductiveforcesinsociety;commodityeconomy
摘要:从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由于日本的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了。从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等方面,探讨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关键词:城市运动;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成长,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推动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使人类的原始居住点最终分解成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农村的对立物,开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由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欧的城市完成了从“城”到“市”转变从而使商业和工业为主的城市逐渐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亚著名的历史学家V-G-柴尔德把城市起源和发展的社会进化过程称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则把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个非连续性的社会过程连接起来,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因而,城市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西欧的现代化是从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而日本的现代化却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的。这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在研究日本史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到十九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历史研究中受到忽视,一般情况,研究者多集中于对城市历史特别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没有从城市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日本的城市发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7%左右而日本则为16%—17%左右。”[2]p116这是日本城市发达的结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现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别是江户、大阪、京都等三个中心城市的发展。“江户到18世纪中叶人口便超过了100万,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万人。”[3]p236“人口在五万左右的有金泽、名古屋、广岛、长崎等;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五十多个-------这样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优越性而产生的。”[4]p86从城市人口的数量来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纪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里的城市化运动并不是产业革命的结果,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日本历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运动,创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运动。它是日本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本文便来看一看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一、它是日本战国后期,幕藩体制建立的结果,形成了国家对商业和城市的统治,这样,日本的城市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起来。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载体成长起来。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幕藩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强盛时期,完好地运行了近三个世纪。日本的幕藩体制是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兵农、兵商分离制的身份制社会。它们决定了城下町的发展方向。这一条件是日本城市发展即原城市化的决定性前提。
(一)、幕藩体制不是一种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它“与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它是集权的,同时也是分权的,但又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彻底的分权制。”[5]p184幕藩体制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它塑造着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德川幕府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幕府支配着全国重要都市,三都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中心点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枢纽,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央市场。这是由集权获得的。“一国一城令”要求每一个藩国只有一个城下町,这样各藩就以城下町为中心形成了藩的领国经济,城下町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支点,形成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市场。而藩国林立的状态在全国统一条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国之间的竞争与交流,推动着地方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种集权和分权的体制,又由于“参觐交代”制度的实施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促进了幕府对全国的控制。在稳定统一的政权统治下,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了全国物资流通范围的扩大,而且促进了交流的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江户、大阪为中心形成了全国性流通经济体制,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开始出现。这样,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领国经济与中央的全国经济圈进行交流的枢纽,地方市场的繁荣不能脱离中央市场,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因而,幕藩体制下的城下町成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们与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变动密不可分。城市作为国内统一市场的载体在这一时期成长起来。
(二)、以石数制为主体的兵农、兵商分离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统制令》[6]p89-90明确实行兵农分离等制度,它使日本社会发生以下变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以石数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请制把农民变为国家的农民,国家依靠农民的自然经济所生产的年贡来维持收入。而且,通过“检地”来确定农民的社会地位。“检地的特点是否认过去的名主领有地,承认直接生产者为领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7]p164日本江户时代通过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日本具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8]p785因而,这种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自由生产,农民各自独立地专心从事农耕;他们成为国家的农民,免受其他中间阶层的剥削。
其次,兵农分离制——武士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随着军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从而产生的以坚强堡垒进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将他们的田地交由农民去耕作。”[9]p16丰臣时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成为幕藩体制的维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们便成为城市中最大的消费者阶层和文化的载体之一。“促进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过渡。这本来是为了集中统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阶层消费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起来,战国时代的居城及要塞已丧失军事意义成为政厅与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为人口的集中变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农分离过程同时伴随着农商的分离过程。由于战国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人、手工业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过程中,武士做为消费者阶层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业者的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商人、手工业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业、手工业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使工商业者作为一个集团成长起来,这是日本社会的重要变化——这一时代商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标志着日本完成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因而,日本的幕藩体制允许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开始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这些变化又以实施石数制为基础,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石数制是以年贡为主的实物地租作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过石数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国,均称之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国,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积,而是以稻米的生产量来表示的,全国各地的经济实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幕藩体制不仅有利于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领主、武士和农民都卷入了商业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使日本的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改变统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变的经济政策,由此来适应着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经济发达的状况。
综上所述,日本德川时代,幕藩领主在幕藩体制的建立中对城下町的推进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对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统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体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农业和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基础的工商业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11]p3这样,幕藩体制不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农经济——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最高阶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体制下发展起来。城市运动即原城市化也就成为日本江户时代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商品经济是城市产生和繁荣的经济原因。同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元禄时代以后,城市货币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的进程。
(一)、日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结束了战国时代以来的兵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劳动人民就可以在较为安定的环境里进行生产,“耕地面积从丰臣秀吉检地时的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达到297万町步,1872年又扩大到358万町步,在此基础上,江户时代不到300年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80%,从1588年的1800万石增长到1872年的3222万石。”[12]p35(其中17世纪末达到2580万石)[12]p16这样,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质耕地的反收获量1594年为1.1石,1686年达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同时,江户时代的租税率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幕府确定的年贡率,开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纪初,年贡率改为三公七民。”[13]p63这样,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手中剩余生产的增长,成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基础,是使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物质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日本的农业才能够满足非农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农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够不断发展。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战国时代的畿内地区的棉纺织业的分工就已经发展起来,“要经过十四、十五道手续,提供许多的职业,养活各种家庭的人。”[14]p13-14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专业化的市场出现“不久它们变为常设的市集,商人定居下来,便形成了町。”[15]p208-209早期市场町、门前町、寺内町等市的繁荣,有利于促进了日本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后来,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业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确立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地位,使工商业者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样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阶级。城市分工的确立以及城市商业的发达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达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的内部分工。“十七世纪由于商业的发达,商人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商品贸易额更为增多和商业趋向合理化,从而商人之间的业务分工发展起来-----大量的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种商品的批发商和经纪人。”[4]p102-103这样,城市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原城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向纵深发展——商品经济发达起来。原来作为农本经济的附属物的商品经济渐渐地成长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因而,日本工商业者地位的确定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16]p161日本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城市的繁荣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着日本的原城市化。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产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业作为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许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条件是城市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交通条件的发达及相适应的社会技术的进步则为日本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件。
“通过对许多城下町地理条件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时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带,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区,水陆条件好。(3)适宜海上运输军备便利的港口,海运条件便捷。(4)军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带。”[18]p221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带,陆运、海运和水运发展起来。而江户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参觐交代制度”的实行,使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在陆上,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以“五街道”为主要干线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网;在海上,由于日本是个岛国,海上运输作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来就很发达。江户时代由于全国流通的增长,使环岛海运发展起来,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为中心,以“四海道”为主要航路的海运交通线。此外,内河运输也有所发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运多与陆路和海路衔接,使海陆运输更为活跃。
这样,由于全国水陆交通运输的发达,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便进一步加强了。参觐交代制度推动了各地之间的交流,人口的流动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城市经济开始打破自然经济所造成的隔绝状态,促进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东西海运的畅通标志着以大阪、江户为中心的全国性市场的形成。”[12]p21这反映着海运在日本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海运是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复装卸、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德川时代“海运船舶可载五、六百石,大者可达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户时代以贡租米作为最初的流通物资,它的运输量使海上运输特别发达。交通运输作为商品的载体,促进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繁荣,江户时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使商品运输和集散更加繁荣,促进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商人的活动区域扩展到全国。
四、江户时代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城市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这样就产生了同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这种可能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大家知道,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由相应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需求的发展程度。”[20]p296没有这一时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会这样引人注目的。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日本德川时代,在幕藩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城市化运动。这一过程,以战国时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确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过程中的统一政策为契机,人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与“市”的结合,不仅建立了近代意义的城市而且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时这一过程又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为动力,其他社会、自然条件为辅,日本商业和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这样,城市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发展起来。因而,在1550-1800年期间,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维新之前就已经成长壮大起来,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顺利地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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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从古至今都是我国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产业之一,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前前后后经过了无数次的经济变革也无法动摇农业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一)我国农业社会时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分散的,封建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村庄。所以为了使得这样的社会结构稳定,封建统治者意识到是必须要进行思想管理,来对社会进行指导。早在秦汉时期,我国就意识到对于农业的生产生活是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的,这样才可以不断地促进农业生产的长期发展,直到今日农业都是重中之重。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农业的影响还体现在经济管理的方法上,主要就是表现为经验和理性的相互融合,农业生产要坚持对经验和实际应用的重视,因此,对于经济管理者就要求必须要有一种清楚的理性态度进行,将管理活动落实到农业管理之中。在我国以往的经济管理思想之中是非常的重视实际经验的,以此为基点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创新。要想更好的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是需要有一种整体意识的,不可以只是部分发展,将整体水平的提升放在重要的方面,不断地将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进行提高,这样的农业经济管理思想是非常值得我们当前经济管理模式重视的。
(三)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存在着一种周而复始的农业生产以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中庸精神,主要就是体现在经济管理行为上,必须要持续一种稳步前进,不恶口偏移,秉持着一种中和、适度、协调以及平衡的思想来促进农业经济的长远发展。这样农业生产的中庸精神是我国管理行为中的教条,对此我国现代农业也是需要参照的,是可以更好的促进农业生产进步。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不仅仅是可以适应我国农业的发展,经过实践证明,经济管理思想还是可以适应企业管理的。我国的企业管理的发展主要就是经历了传统理论转向行为科学理论阶段,最后演变成为了现代管理理论,这样企业管理理论的不断转变实际上是一种进步,不断地完善了企业管理学的体系结构。实质上我国的企业管理本质上是有着很强的科学性的,归根结底就是学管理方法,当然这些方法就是在传统经济管理的基础上演变而来了,并且经过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有着传统的特色。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科技革命时代,科学技术是有着高速发展,当然经济管理的思想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着一定的创新,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思想对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货币金融管理的影响
通常我们所了解的货币金融管理不仅仅是单独存在的,我们还可以说货币金融管理是和供求关系以及管理是相互融合的。我国以往的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中货币金融主要及时价格的问题,价格也是经济管理的核心问题,人们关注和重视价格问题,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中官方的价格始终依照市价,依照谷米为基础进行的,这样的实际情况就造成了农业和商业孰轻孰重的争论,决定因素是依照粮价来判断的,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货币管理是有着丰富内涵的,我国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现代人们都是非常的重视货币的改革的,对于货币的改革不断的进行努力。在秦朝时期,秦始皇就要求了货币的统一,严禁私自铸币,实行了谷币专用的铸锻,当然这样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到了两宋时期,出现了交子这样的新货币,元朝又有了宝钞这种货币,到了明朝就将银钞和钱一起进行货币流通,到了清朝时期就变成了银钱了。纵观历史,我国的传统的经济管理对于货币管理的影响是很大的,对于我们当代货币金融也是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的,我们引起重视。
四、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在国政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关键词:轻重论;经济改革;宏观调控
一、“轻重”概念及轻重理论概述
“轻重”是《管子》轻重论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定概念。它最早是指金属货币分量的轻重,后来渐变为价值大小即贵或贱的同义词,即由表现货币价值的概念演变成表现商品的贵贱的概念。
延伸到轻重理论,其实质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通过垄断工商业推行经济上的专制主义。正因为这种理论是研究市场上商品供求和物价“轻重”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封建国家如何利用商品货币的“轻重”变化,对商品货币流通进行调节、干预,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经济目的,故称之为轻重论。
二、西汉武帝时期轻重理论指导下的经济改革及其成效
轻重理论早期最深入的实践运用要追溯到汉王朝时期。它直接指导了桑弘羊主持的经济改革,有力地扭转了汉王朝财政收入不足的局面,促成了汉朝的鼎盛发展。当时桑弘羊对轻重理论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整顿和发展盐铁官营。盐铁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汉初在“无为而治”思想指导下,盐铁生产放任。到了武帝时期,为解决财政不足问题,桑弘羊呈诸武帝批准,对盐铁官营进行整顿。他设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区主管各郡国的盐铁、均输,代表朝廷贯彻和执行有关经济政策。在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盐铁官营事业。从此,盐铁官营以更大的规模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地开展起来。
第二,推广均输。试行地区以赋税形式交给政府的物资,定为一向由工商奴隶主运往外地销售的那些土特产。上交后有多余的,由政府收购,由均输官将其运往贵价地区出售。朝廷所需的物资则用钱到价钱低的地方购买。这种办法既克服了贡输中存在的中途损耗、运费高昂等问题,还限制了工商奴隶主的投机活动,又使国家获得商业利益。
第三,实行平准。平准就是政府在京师和各商业城市进行商品买卖,“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而万物不得腾踊”。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成功,在京师设“委府”(商品仓库),贮存大量商品,作为调节物价的后盾。
桑弘羊实行的这三项政策,进一步打击了工商奴隶主的掠夺和兼并活动,使封建国家占领了主要工商业阵地,促进了在封建国家控制下的工商业的发展,巩固了封建制的经济基础。而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源泉的充裕。国家呈现“民不益(加)赋而天下(国家)用饶”的繁荣景象。
三、从管仲时代到桑弘羊轻重论呈现出的新特点
从管仲时代到桑弘羊,轻重论在实践中经受检验的同时,也经过一系列的演进和发展,从而不断呈现出与《管子・轻重篇》即前期轻重理论不同的一些新的特点。
(一)国民经济管理的重心不同
前期轻重论认为,货币和粮食是封建王朝控制全国经济,夺取“轻重之势”的关键。但是,这种把货币和粮食视为重心的思想,并不完全适用于封建国家经济管理实践。一方面,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粮食是人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这二者的轻重变化对国计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封建国家人为地制造货币流通量的时多时少,粮食价格的暴涨暴落,以操纵物价,谋取暴利,必然会引起市场活动的严重混乱,引起国民经济的剧烈的震荡,其结果弊远大于利。历史上,汉武帝几次在货币上做文章,实行货币减重。但事与愿违,却方便了富商们浑水摸鱼,是个严重的教训。另一方面,封建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尽管在西汉时代,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是商品交换在整个封建经济中仍然不起决定性作用,只有很小比重的粮食进入市场,转化为商品。
鉴于封建国家通过垄断货币来掌握粮食并不符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故而,桑弘羊把国民经济管理的重心转向盐铁、均输和平准,以达到控制工商业,打击富商,增加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对盐铁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行全面控制
前期轻重理论提出的“官山海”,主要是对盐铁的流通方面加以垄断,通过盐铁专卖,增加财政收入。他们不主张封建国家直接控制和经营铁的生产,而是提出与私人三七分成。
桑弘羊的盐铁官营,不仅限于流通领域,进一步发展到干预和控制盐铁的生产过程。当时工商业中的奴隶主残余势力,不仅在盐铁的流通方面采用奴隶制经营,而且驱役大批奴隶,从事盐铁生产,而封建国家垄断经营后则用“发征”、“更徭”等徭役取代了奴隶劳动。这更彻底的铲除了奴隶制残余,使封建生产不仅在盐铁的流通领域,而且在生产领域均取得统治地位。桑弘羊的官营盐铁工业,还是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生产,人力、物力、财力都有较好的保证,有雄厚的资金和齐全的生产设备等,因此官营盐铁工业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起私营有更大优越性。
(三)在保持物价稳定的基础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前期轻重论虽然提出了调节物价的要求,“贵贱可调”,以打击富商巨贾的投机活动。但是他所着重分析的是封建政府如何人为地造成物价的涨落,掌握时机,贱卖贱卖,以增加国库收入,稳定物价毕竟居于次要地位。
桑弘羊的经济改革,实质上也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产品,增加财政收入。但是,他比较重视稳定物价,保持市场上商品供求平衡。即使对盐铁这样为广大人民所必需的东西,也不任意加价,而是主张平价销售。更重要的是,桑弘羊建立了平准机构,调节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和价格,使“万物不得腾涌”。同时沉重打击了富商豪民的不法投机活动。他关于平衡物价的改革为封建政权经营商业,获取巨额盈利,提供了更稳定更充分的基础。
(四)在国民经济管理中,比较注重经济方法和行政方法搭配使用
《轻重篇》极大夸大了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作用,认为借于号令,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实际上在前期轻重论中,经济方法和行政方法并没有很好结合。
桑弘羊担任经济领导职务后,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他在国民经济管理工作中,把经济方法和行政方法结合起来。一方面,主要是依靠经济组织,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桑弘羊取消了告缗令,盐铁、均输等方面的经济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桑弘羊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和法令的权威作用,采用行政命令、规定等强制性手段,垄断工商业,有效地实现了西汉王朝对国民经济的集中统一管理。
四、以古鉴今,轻重论的演进对我国当今经济管理实践的启迪
轻重论在汉武帝时期经过桑弘羊的充实和推广,已扩充为包括轻重之势、轻重之学和轻重之术的封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他还提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运用轻重论,因为“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也”,“轻重之制导,而利害之分明也”。轻重论虽然不可否认地存在一定历史的局限性,但其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识对今天仍有启发。认真剖析轻重论的思想内核,对我们当今的市场经济建设来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
轻重理论的实质便是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达到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因而,轻重论者也论证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首先,宏观调控是平抑物价、富国富民的需要。“故善者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余。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同时,也是消除贫富对立,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最后,轻重理论者指出国家宏观调控是减免百姓赋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措施
第一,轻重论要求封建国家掌握流通手段――货币。在现代经济中,国家也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和金融形势,对货币、信贷总量与结构进行控制与调节,从而保持货币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轻重论主张国家掌握货币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现代经济保持货币稳定也有类似意义:首先,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尺度和换算手段,便于企业换算成本和盈亏,有利于国家测算和确定主要经济比例,促进经济协调增长;其次,为商品交易提供稳定交易手段,促进城乡和地区间商品顺畅流通;再次,提供一个有效的支付手段,组织国民收入再分配。
第二,轻重论主张封建国家对盐、铁实行集中控制,实行国家经营,依靠官营工商业控制市场和物价。在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及某些重要行业加以控制或垄断,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以此确保国家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可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三,轻重论主张国家通过高价收购来调节供大于求的商品的供求关系,用低价抛售来抑制求大于供的商品的价格的飞涨。现代经济中,这同样是政府影响和干预市场价格形成和价格水平变动而采取的一项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例如,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在粮食收获季节,我国政府总是要求固定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农产品市场供求矛盾较大时,通过政府吞吐储备的农产品缩小市场供求缺口,稳定市场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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