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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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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1篇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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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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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2篇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除一般法律基础性课程外,主要是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绝大多数经管类专业将《经济法》作为学科必修课。但从法律学科的分类角度看,《经济法》并非单单是一门法律课程,而是一个学科体系。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当时的法律界人士曾力主将经济法作为调整我国各类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但部分学者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它缺乏统一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历时7年之久的论争最终以“民法派”的胜利而暂时沉寂。但经济法学并未因此而退出法学的视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仍在法学学术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

 

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

 

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

 

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

 

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

 

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

 

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

 

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

 

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综上所述,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设计与法学专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一问题目前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从当前相关教材的内容编排情况看,也大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的专业需求,从而使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针对非法学类专业的专业特点,分三个层次进行课程设置,并结合创业教育的需要将《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内容与创业法律教育相结合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当然,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问题由于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不同的专业还需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教学方案。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管理;经济法;教学方法;专业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49-02

我国很多高校开设经济管理类专业,旨在培养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基于培养既懂管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经济法学已逐步成为经管类专业如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的必修课。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性课程,内容涵盖面广,动态变化大。通常所说的经济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内容体系是按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划分的。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与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不同,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更强调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各种问题的能力。但很多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内容体系来安排的,相应地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程内容体系与专业需求的矛盾

经济法是我国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学包括该部门法的理论、制度及规范,内容体系由体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经济法学的教材众多,比较常见的是概论加分论。分论部分一般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划分体现法学体系和法的部门划分的严谨性。

但是,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内容体系进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课程内容缺乏专业的针对性。按照此体系学生可以了解市场规制及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但与经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未纳入课程内容。这些法律属于民商法范畴,由于经管类专业的课时总数限制,一般不再开设民商法课程,只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类课程,导致与专业密切相关的这些重要法律学生反而未能学习。二是充分考虑了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需求,在教学实践中授课教师把经济法和商法兼收并蓄向学生讲授,忽视了向学生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导致学生对法的部门的划分、经济法的概念及内容体系没有清晰准确的认识。[2]因此,根据专业的不同,依据专业的培养目标,构建合理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凸显必要。

(二)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普遍偏少

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归纳为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掌握现代经济和管理理论,能够在工商企业等从事经济工作、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知识结构,再细化为课程设置,课程围绕着培养目标展开。这些专业的主干课程中管理学、运筹学、经济学、会计学等课程的课时较多;再加上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大型作业、实践性课程等,经管类专业的课时总数普遍较大。因此,可以给经济法的课时一般不多,经过对几所高校的经管学院的调研可见基本在30~50学时之间。经济法学内容庞杂知识点多,导致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课时少,进度紧张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存在偏颇

对于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逊于本专业课程,另外由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庞杂,很多学生觉得法律条文枯燥,更加影响了学习的主动性。因此在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更加需要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有积极作用,在经济法教学中被广泛采用。[3]但在案例教学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案例选择忽视专业的需求差异。从笔者所在经管学院几个专业情况来看,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对公司业务的相关案例比较感兴趣,国贸专业的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更关注,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对宏观调控相关案例的关注高于其他专业。如果同一套案例应用于不同专业学生的课堂教学,专业针对性较差,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教学中不能很好地把握案例教学与知识讲授的关系。知识点的阐释和讲授可以让学生的知识更加系统,但有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案例教学,反而忽视了知识讲授的重要性,或者出现案例教学与知识讲授脱节的现象,都不利于学生法律能力的全面培养。

二、改进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经济法学内容体系

构建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尊重部门法划分的严谨性,二是要结合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1.绪论部分必不可少。在绪论部分严格按照我国法学体系介绍各个部门法的划分,让学生明确经济法地位与范围的同时,对法的体系有正确的认识,为今后学习相关法律打下正确的理论基础。

2.根据专业的不同,合理确定经济法各部分教学内容的比例。从经管类专业培养目标来看,学生学习相关法律的目的是为专业领域服务,内容体系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管理活动必备的法律知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例如工商管理专业可以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作为重点,经济学专业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作为重点。

3.兼收并蓄合同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合同非常重要。在教学中合同法作为重点内容使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时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4.重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的学习,培养学生将来有序竞争,遵守法制。

关于按照法学专业的内容体系开展教学,还是兼收并蓄经济法和商法作为经济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笔者所在学院5个专业,11个班的级317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有76.97%的同学认可课程组教师构建的针对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学教学内容体系。

(二)对课程的设置做出合理的安排

1.对先修课程做梳理,授课专业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否开设民法概论,理清先修课程对开展经济法的教学是有影响的,涉及到在经济法课程中是否要补充民法基本理论。

2.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开课学期。了解经管类专业经济学、会计学、财政税收等课程的学期安排,与专业负责人沟通,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所在学期。与专业知识的结合,能够促进学生将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衔接贯通,适应培养既懂管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3.重视专业选修类法律课程。因为经济法的学时有限,为了更好的适应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在与专业负责人沟通的基础上,开设与经济相关的专业选修类法律课程。比如理财方向开设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开设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实用性较强的内容,这样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学习更富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本校经管学院的调查问卷来看,关于本专业选修类法律课程的选择,工程、物流、国贸、工商的学生对各自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选择率分别65.45%、77.97%、86.11%和61.40%,远高于总人数中对该法律制度的选择比例,充分反应了专业需求的差异性。

(三)优化案例教学改进教学效果

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更强调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中各种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坚持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必要的。优化案例教学可以改进教学效果。

1.选择适合教学对象专业特点的案例。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对案例教学的需求差异,教师在经济法教学任务开始前,关注学生的专业方向,明确经济法教学需要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能力。针对专业需要精选不同的案例,提高案例教学的针

对性。

2.充分运用小案例进行法理阐释。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法律课程课时少的实际,考虑他们先修课程不充分,针对重要的法律知识点,采用短小精悍的案例进行法理阐释,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调查中95.9%的同学认为针对较难理解的法律规定用小案例进行法理阐释非常

必要。

3.注意典型判例的讨论安排。调查中关于对典型法院判例的讨论,有67.51%的同学认为穿插在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与知识点衔接展开更合适,而不是在章节结束之后安排专门的讨论课。这对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时如何将理论讲授与案例讨论有机结合避免脱节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案例讨论过程,有44.16%的同学认为可以由同学们完全发散式的讨论,而54.89%的学生认为教师应当事先设计好思考题,先由学生发散式讨论,教师还是要从理论上给予指导。因此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对案例讨论进行充分准备凸显重要。

4.关于视频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94.01%的同学表现出兴趣,超过课程组教师的预期。这对经济法课程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媒体,选择合适的视频案例,进行剪辑改编使其适合于课堂教学都提出要求。

三、结语

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课程的设置及教学效果与学生的培养质量相关,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师都十分重视对该课程的研究和建设。本文仅从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课程的设置与安排、优化案例教学方面进行了分析。除此之外,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体系,全面考核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情况和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另外做好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需要任课教师注重知识面的拓展,了解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师资团队的进修与提高都是加强经济法教学的重要方面。随着立法进程与教育改革的推进,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研究与实践将会不断推进。

参考文献

[1] 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张辉.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2(5):157.

[3] 曹冬岩.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案例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9,(11):185-186.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4篇

从小我就很喜欢文学,在我看来,新闻学算是文学类专业,毕业以后,我即使不在新闻领域发展,也可以继续文字工作,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学习历史方面的知识。

到大学报到时,我是满腔热情。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经过入学一个多月的学习,我发现自己无论是性格还是兴趣方面都不适合学习新闻学。我是属于偏内向的,从小就喜欢钻进书本里不问世事。然而搞新闻是动态的,要求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还要有很大的活力,要不断去发现和挖掘新闻,然后将事件以文字的形式展现出来。我内向的性格只适合转换文字,不适合挖掘新闻。因此,在学习新闻学的日子,每次老师留的作业我都不能按时完成,甚至经常抄袭网上的新闻来应付。我的专业课成绩直线下降,我失去了高中被老师重视的感觉。作为一个大学生,只有爱上自己所学的专业,才能更好地学习它。然而我对所学专业从接纳到排斥最后达到厌恶的程度。这样,我不得不考虑转专业的问题,于是我进入校园网查询了有关转专业的规定,并且向导员和教务办的老师咨询了有关问题。

看到学校一条又一条的硬性规定,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于是回家和父母商量。父母对我的想法很惊讶,他们强调:“当初是你自己选择的专业,现在又要换,你把大学当什么了?换来换去的,别学不好就找其他理由躲避!”“我就是因为要对自己的未来负责所以才要转专业的。”这次我丝毫没有退让的意思,人最大的悲哀就是生活中缺少选择的机会。我想在我还有能力选择之时为自己做一次决定,这次我决定在中文与法学这两个专业中选择。

法学是我从来没有涉及过的领域,于是我找法学院的同学了解情况,跟他们聊了许多,我得知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还是比较好的,作为文科报考专业的热门,教学资源比其他专业丰富。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未来的社会中,无论你从事何种行业,都要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所以,我最终决定申请转到法学院进行学习。

对我这样的大学新人来说,转专业是个大项目,我很快行动起来。我需要了解尽可能多的关于转专业的实际问题和如何应对,我在已经成功从新闻学专业转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长那里获得了不少有用的建议。学长说当初他也是因为性格偏内向而放弃新闻专业的,但是,在放弃新闻学之前要先学好新闻学,因为转专业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学习成绩。由于我对新闻学专业的抵触,大一前期我经常逃课,从来不参加班级的社会实践和有关的新闻采访,我只能从头开始。突如其来紧张的学习任务,开始时让我很不适应。每天,图书馆开门前,我就站在了门口排队的队伍中,晚上回到寝室会复习到深夜,周末都会出去实践来补之前老师留的实践作业。那时,为了在转到法学专业以后减小和同学们的差距,我不仅要学习新闻学的课程,还要去法学院蹭课,每天比准备考研的同学还要忙。

室友和辅导员都劝过我,这么累,要不就放弃吧!可是我坚定地告诉他们:“不!”期末成绩出来后,我的学分绩点是4.6(满分5.0),导员给我开具了思想品德考察合格证明。在向学校递交了申请书后的一个星期,学校给父母下发了确认单,他们很痛快地签了字,这让我很触动,同时也给了我学好法学的决心。

自从转入法学专业,我抛弃了以前的颓废,不再逃课,每天认真听课、背法律条文。都说学法学最难的就是背条文,因此我每天早上五点就起床来背书,这个习惯一直坚持到现在。

这次选择真的改变了我。现在我对法学专业有了更深的理解,法学专业毕业生虽然社会需求比较高,但是随着近年来报考人数的增多,就业压力变大了。因为了解,所以淡定,我现在想的就是好好学习。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非法学专业;模拟法庭训练

作者简介:朱燕(1981-),女,江苏常熟人,常熟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江苏 常熟 21550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4-0100-02

为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目前,与商务有关的非法学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金融学和外语(商务方向)专业大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国际商法”将商务方面专业知识与技能和法律知识相结合,在培养应用型商务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掌握一定的国际商事法律知识,能够在今后的商事活动与商事交易中明辨是非、维护自身权益及避免交易陷阱,是“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

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国际商法”甚至是法学概论方面的基础知识,例如英语、日语、韩语专业前期没有开设过“法学概论”等法律类课程,至多开设过“进出口业务”、“外贸单证”等几门零散的经贸类课程,因而也不具备像商务、经济类专业学生那样具有系统、全面的经贸知识。国际商法教学内容包括了大量法律和商务方面的知识、术语,因此对外语(商务方向)专业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及体会,笔者就非法学专业特别是外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思考。

一、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与教学定位有关的问题

非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若按照法学专业的要求确定教材、选择教学内容来进行教学的话,必定会不符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令教学目标与定位产生偏差。因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法学家的法学高端教育,也不能只是单纯的普法教育,是要为社会培养出一大批既有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来看,大部分是面向企业的,如文员、助理、外贸业务员、翻译等,而不是专门的法律岗位,如法官、律师、法律顾问等。

因此,在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确定“国际商法”教材时,不宜选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教材,宜选用法律理论深入浅出、具备较多案例与实践训练的应用型教材。

2.与教学内容有关的问题

“国际商法”教学内容包括了国际商法概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和专业性突出的特点对学生的接受和理解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前所述,由于外语(商务方向)专业学生法律及商务知识的缺乏,在解释法律关系前,就相关内容涉及的商务知识也要用较多的时间进行铺垫,因此部分学习能力和基础较差的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另外,“国际商法”作为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理论性、技术性强,大部分的商事法律规定脱离学生的实际生活和所属的学科专业。就目前阶段而言,由于学生还未涉足商务职场,少有非法学专业学生意识到额外学习法律尤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因此学生也难以有强烈和直接的学习动机。

“国际商法”教学内容还具备以下的特点:不同法系、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往往有着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地表示,这涉及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文化、历史差异,比较典型的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间的比较、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间的比较、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间的比较等,例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关于发盘、接受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规定出入较大,由于对国外的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缺少认识与了解,学生往往很难理解其中缘由,加上各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一直在持续地修订中,使得“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与前沿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课程学习的难度。

3.与教学方法有关的问题

从教学过程角度看,目前仍是以理论教学模式为主,缺乏实践性教学的训练。教师受传统教学模式、学生知识基础匮乏及课堂教学时间有限等方面的约束,教学过程以单向的理论知识传授为主,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演为主,较为单一。虽然已经引入了不少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不过这些案例也以教师进行解答或引导学生解答为主,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得到发挥。另外,“国际商法”不像“进出口业务”、“外贸单证”等课程已经具有相对成熟的实践教学训练内容与渠道,“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不足,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缺乏充分而有效的渠道,学生的国际商法职业技能比较缺乏。

传统的教学方法及抽象、专业的学习内容,较难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以被动接受为主,缺乏主动学习、深入钻研的学习热情,进而也会影响学习效果。例如,学生在学习了“公司法”之后,对公司究竟如何运作仍然没有概念,在学习了“票据法”之后,可能还没有见到过真正的汇票、本票、支票,更不会缮制。因此,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需要突破原有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有关领域的实际运作,去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让学生具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应用的能力,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增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跨学科知识与技能,从而增强其择业与就业的竞争力。

二、改善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对策

1.整合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专业突出重点

目前,“国际商法”课程的不同教材内容没有完全统一。围绕“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和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三部分展开,章节选择的随意性较大,为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国际商法”课程时,应适当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和实用性。例如“商事组织法”部分应以公司法为重点,“商事行为法”部分主要讲授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而产品责任法、法、票据法和知识产权法不仅是进行商事活动应具备的必要法律知识,而且对平时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帮助,适宜选为教学内容,但“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若教学对象不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课堂教学时间也已饱和的话则可适当放弃。

2.改进、完善案例教学法

案例是法律实践在课堂教学中的反映,由于案例教学法对教学场地、教育技术及学生能力的要求不是特别高,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案例教学模式可以改变传统教学模式的单向性与学生学习的被动性,通过具体案例情境的设置,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为当事人设身处地分析、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为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作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案例的选择。案例即可以是实际商事活动中的例子,也可以是教师编写或提炼的。不论来源如何,所选择的案例要紧扣所讲授的知识点并且具有典型性。一般说来,案例的真实度越高、可分析性越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也越高。在选择案例时也要注意时效性,因为有关法条在持续的修订中,对于过时的案例要及时地更新或放弃,这就要求教师除了吃透教科书以外,平时应通过网站、论坛、报刊杂志等媒介关注国际商法有关专题的前沿知识,并尽可能地走访一些法律工作者例如律师,去了解实务中的做法与规定。二是案例的使用。案例的分析过程应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主体的方式,而采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的主体。教师通过知识点的铺垫,或以导入案例的方式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或让学生运用已学的知识点去讨论、回答问题,从思想上改变学生等、靠、要的思维惰性,通过案例分析的具体任务来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是案例分析的组织者、引导者与评价者,避免成为分析结果的讲解员与宣布者。现在有一种新的案例形式即视频案例正被提及和使用,其大多是一些根据真实案件制作的电视节目。由于视频案例直观、真实、视觉冲击力强的特点,学生对其更感兴趣。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为了弥补纯理论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对实务例如庭审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可以适当引入一些短小精悍的视频案例进行调节,但是视频案例不宜过多、过度地用于教学,因为作为视频节目来看,学生在观看过程中是被动接受的,自主思考、深入思考不足,不能有效地实现预期教学目的。

3.创新教学方法,增加实践教学内容

在进行案例教学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多角度创新教学方法。

(1)实物展示法。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实物或法律材料,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对学习内容有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更容易接受和理解一些理论知识。例如讲授商事组织法专题时,可以给学生看不同类型商事组织的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讲授合同法时,让学生接触一些合同的条款或片段;讲授产品责任法时,给学生看一些产品说明书;讲授法时,让学生认识一下协议及证书等文件;讲授票据法时,应提供汇票、本票、支票及其背书方式的票据样本给学生;讲授知识产权法时,让学生适当了解一下商标、专利申请及专利证书,通过提供这些商事法律实践中的必要材料,让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有关实务有最初步的接触。

(2)开辟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学校与企业、学校与法律机构的合作。合作方式既可以是请进来也可以是走出去,例如可以邀请一些法律工作者或有关商事活动的主体例如企业人员到课堂上给学生进行某一专题的讲座或共同讨论,给学生补充一些实务方面的第一手信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拓一些可能的渠道让学生到校外参与一些法律实践,例如到有关商事交易的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到外贸公司去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到企业去了解公司的运行与管理,到银行和企业去认识各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到国家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了解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条件和过程等等。校外实践时需要确定好实践目标与内容,合理安排实践时间,可以利用短学期和假期,防止过多占用课堂教学时间。

(3)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其核心是根据现实法庭审判的特点,模拟一个法庭审判的现场,让学生成为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等,让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相互之间展开辩论,在辩论中发现案件的事实,从而解决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①这种方式的学生参与度、自主性比较高,而且可以培养团队协作的能力,不过对于学生有关知识储备和临场发挥的要求较高,若学生知识基础不牢固、准备不充分较难顺利开展,因此模拟法庭训练在理论教学进行到一定阶段时开展较为适宜。

三、结语

为拓宽与商务有关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面,使他们更适应社会的需要,近几年常熟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日语、韩语等专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并在探索的过程中,试图开辟一条适应本院学生特点、具有课程特色、能够实现课程开设目的的“国际商法”改革与实践的道路。

注释:

①冀彩芳.浅析高职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1,(15):146-148.

参考文献: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法学应用型人才 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在法学教育领域,如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值得法学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目前法学专业在教学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培养严重脱节,毕业生就业困难,等等。有数据显示,目前法学专业学生数量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这意味着,若我们不探索自己的办学特色,学生就可能被社会所淘汰。我们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和如何培养法学人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迫切课题。

一、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思路

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人才。法学教育应根据社会需求科学定位,从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评估等诸方面进行探索,以期构建一个科学、高效并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坚持专业知识能力提高与人格养成有机结合。

通常说来人才培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品格和素质,二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知识或技能。多年来我们侧重于知识的培养,在这个方面也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对合格法律人的品性和道德培养的普遍忽略是当前法学教育急需反思的。法学教育首先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要具有执法如山、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与品德,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的品行。最后要具有敬业爱岗、奋发奉献、团结协作的良好道德修养。合格法律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伦理修养,这是法律职业者在实际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本保证。否则一个精通法律的人比法盲更懂得如何规避法律,利用法律的漏洞,从而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注重对学生正确理解法律知识中的道德与伦理内涵,吸收其中合理成分的引导,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自觉培养作风正派、纪律严明、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等精神和品格。总之,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素质和品格,而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要求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学校付出更大的努力,而且刻不容缓。

(二)坚持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为改革重点。

法律专业素质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在课程体系上要在保证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数量的限选课,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在此之外,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在保证法律人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实践教学为突破点培养学生的复合型全面能力。法学人才应有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之分。普通法学人才指仅能从事简单或辅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这主要是指基础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是指能够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这主要是指研究生层次的人才;法学精英人才是指在法学实践和法学教学及研究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法学实践家和理论家;法学应用型人才是指以基础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法学人才。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仍有其发展的空间。作为法学基础教育的致力者,我们要凸显自己的教育特色,在实践中检验教学成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法律人才培养必须与改革开放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必须以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提出的能力素质要求为基础,必须把社会对人才的评价作为培养质量的重要参照。

二、 对我校法学教育的定位思考及设想

学校定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定位,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定位,学校内部各要素在学校发展中的定位三个层面。我校的定位是:立足河南、辐射全国,重点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成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的教学型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以“明德修身,立风养性,博学致知,笃行建业”为校训,致力于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宽厚,综合素质较高,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敬业精神较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以看出我校的发展以工科为主,加上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持续低迷的宏观环境,对我系的法学专业发展十分不利。但我系法学专业从建制以来,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我系的法律事务专业生源大部分来自全国高中文科毕业生。法律事务专业自1996年来培养了一千多名法学毕业生,有很多学生通过参加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招考走上工作岗位,参加招考的通过率很高,有很多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贵州省卫生厅、青海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局、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纪检委都有我系法律专业的学生,在省内及安阳的五县四区的基层司法队伍中更是非常多。还有许多毕业生在毕业时通过专升本的考试,取得本科学历。对于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来讲取得这样的成绩是非常难得的,在如此众多的法学教育队伍中定位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凸显自有的教育特色是很有必要的。

虽然现在法学专业正处于“就业冬天”,但是如果能够加强自身素养,那就像是给自己加了件御寒的冬装。一些有特色的法学院校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比如对外经贸大学的培养标准是“三精通”法学人才,即精通外语、精通国际经贸业务、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英语底子较好并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有所作为的同学在毕业后就业路径较宽。南方医科大学利用自身医科院校的优势,将医学和法学相结合,医、法交融,所培养的学生既懂医又懂法,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优势显著。南京师范大学则推出了“法学―外语2+2”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先进行2年不同语种的学习,2年后再进入法学专业学习,毕业时颁发外语学士毕业证和法学专业毕业证。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需要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高端法学教育固然很好,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不可能把学生都培养成硕士、博士,也不是所有的职业岗位都只有硕士和博士才可以完成,绝对的高端教育既是一种教育资源浪费,又会造成新的法学人才供需失衡。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仍有其发展的空间。事实上,对于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不符的问题,法学界早有微词。徐显明教授就一直主张“应将目前的‘学术型法学教育’转变为’职业型法学教育’”,即在法学教育中,增加更多的实践内容。如果我们能够创出自己的专业特色,专业发展仍有空间。我系还有“社会工作”这一本科专业,在学科建设上可以起到互补作用,充分利用了我校经、法、管等人文专业的学科优势,使学生的专业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既能满足法学专业的共性需求,又能适应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对交叉性、联系性与法律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的需要;既可涉足一般性法律事务,又可依其所长从事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从而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需要。我们应注重自己的发展方向,在特色中找生存,在不足中找更新。这是符合法学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视角下的教学改革

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模式架构中的核心要素,是学院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制约着其教育活动的方向、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等。在培养内容上要注重知识素养与能力素养的培养,将法学教育的质量与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进程与理想教育目标的有效运作,在法律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密切关系的互动中寻求共同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知识素养: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特色专业教育。

如著名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知识素养应以基础学科为底子,以专业知识为主干,以技术应用为主线,形成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基础性知识要“足够、扎实”,专业化知识要“实用、管用”。要合理安排课程结构,减少“必修”课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地选择各类选修课。课程设置要突出“厚基础、强能力”的思想,可以将《证据学》等列为必修课,开设法律外语、司法口才学、法律思维学等选修课程。课程结构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可增加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等新领域中的课程,使课程总量和信息量得到扩大。还可以增设课外阅读环节,这一环节是指在学院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前提下,学生被指定阅读相关法学经典著作,定期接受考核,以提高其法学素养。未来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一方面体现内容的综合化,另一方面出现课程内容日益专题化(专门化)的趋势。除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目外,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以及专门领域的课程数量也不断扩大。在一些法学院课程中专题化的课程又分为授课、讨论与实务学习三个方面内容。如上谈到的对外经贸大学的“三精通”和南方医科大学的“医法交融”,我们可以借鉴,我校可以利用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对我系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特色培养,突出与一般法学毕业生不一样的知识结构,以拓宽学生就业路径。

(二)能力素养:专业学习+实践课程+实习环节。

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仅靠理论教学是无法完成的,因此,需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构建一套实践教学体系。

模拟法庭教学课程模式可以弥补法学传统教学的缺憾。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开为限制选修课,学生完成诉讼过程,整个活动记入案卷档案,相当于考试试卷,并撰写参加庭审体会、感受,或案例探讨论文。实践法庭课程的改革思路是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为重点,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为目标。学习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式非常类似,也就是在案例中贯通理论知识。一件案子的成功处理,几乎会串联起大部分大学所学知识,从写诉状开始,到证据的收集,再到辩词的梳理,等等,这一系列活动就像是“知识大汇演”,对能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其次要加强实习的频率,对目前实习安排进行改革。目前的实习主要是在第6学期,实践证明这种实习期间安排得并不合理。毕业前夕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在专升本或者找工作上,能够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来实习的少之又少。这半年的时间根本不能起到实习的作用。我们设想把这段实习期间分解到各个学期,在各个实习期制定一个主体实习目标,如第一实习期做一个社会调查,第三个实习期了解庭审过程等,既能和学习过程合拍,又能很好利用实习期间,达到实习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法庭教学。

1.变纯讲解式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讲解式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案例教学法则正好克服其弊端,能使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具有直接的学习效应,但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在一些枯燥的理论问题上,讲解式亦有其特定的作用,所以要二者结合使用。

2.变纯课堂教学为课堂教学与法庭教学相结合。这是由法学专业的职业定位决定的。在法学应用型人才的角色定位中,其工作的主要职业效能都可以在法庭审判时得到体现,这样就使法庭教学法成为法学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方法和环节。法庭教学可由教师组织,学生动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并进行讲评,达到熟悉审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的目的。同时,法庭教学还包括让学生走进真正的法庭直接旁听庭审活动,进行专业见习和观摹正式法庭审判等内容。

振兴法学教育,培养高质量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否则目标就只是目标,停留在憧憬阶段。

参考文献:

[1]郑群.关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与构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1).

[2]张昌波.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战略定位[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5,(5).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7篇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发展形势 特点 误区 教学模式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指出:“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中国经济的成功入世,使中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教育成为日益关注的焦点,同时,法学双语教学也成为高校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法学院校所面临的双语教学发展形势

随着国际化和文化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迫切需要大量既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又精通外语的法学人才,他们必须能够熟练地运用和处理法律文书,甚至还要独立面对国际法律案件,很多法律术语、条款都源于西方法律,有些书籍为英文原版,而外语作为一种语言介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1世纪,法学院校面临着培养高端国际法学人才、并以此提高自身价值的严峻挑战。再者,“入世”以后,我国的经济和文化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因此,迫切需要大量既能够运用外语又精通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才。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特点

(一)专业性

法学的产生是以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是以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名词、术语专业性比较强,而且文字艰深,词汇量大,这就要求双语教师准确理解这些术语;另外,法律语言文体特殊,这就要求双语教师对法律书籍的汉英版本进行对照学习,掌握法律文书的文体风格和特殊语言,努力达到专业水平。

(二)实用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目前的大学英语教学实际应用性不强,不少高校法学专业的英语教学仍限于单词的解释和语句的翻译,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部分学生虽然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却仍然无法用英语自由地表达,难以进行日常交流,更谈不上用英语进行法律事务的交流,大学课程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或抑制学生、大学、乃至社会的发展,目前,大学英语教学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线教师探索的热点。

(三)时效性

“法律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法律信息的内容则是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总和。在传播和利用法律信息时,如果离开了对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分析,就不能正确地揭示法律信息的内容实质。”(《法律信息特性及其传播》,周黎明,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图书馆论坛》,1999年3期)法律信息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时效性,因此,法学双语教学的内容更为复杂,不仅要对国内外的立法、司法、执法本身进行动态研究和学习,而且要对其相应的英文术语和表达方式的变更进行不定期的学习,这无疑给法学专业双语教师增加了挑战。

(四)跨文化复杂性

法律体系庞大,内容涉及面广,既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既有国家的也有地方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往往涉及到不同文化、语言、行政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的交织,思想和语言上的沟通成为法律事务中一个举足轻重的部分。

三、目前双语教学模式误区分析

双语教学源于双语现象,《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中对“双语教学”的解释为:“The use of second of foreign L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即: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国语并旨在进行学科教学的运作方式。但对双语教学实施的过程和双语使用的比例并没有规定。就我国大学双语课程实施情况而言,双语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聘请外国教师或本国教师使用外语教材用外语进行教学;使用外语教材,以中文授课。目前,我国许多院校将双语教学中第二语种(主要是英语)的使用程度作为双语教学模式理想化或先进性的评判指标,这一指标从根本上来说不符合国际范围内所谈论的双语教学的初衷,但是由于师资力量薄弱,学生外语水平有限,且学生在日常交往中主要使用母语――汉语,对外语的依赖性极小,加之师生对于双语教学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适应过程,因此我们不妨将上述评判指标作为阶段性标准,以后再根据中国国情和双语教学进展状况实施阶段性的计划。此外,各大院校的教学特点、课程特点和培养目标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还必须因地制宜,找到适合自身的双语教学模式。

(一)认识误区:双语教学≠外语教学

法学双语教学必然涉及英汉双语的学习,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正确看待英语语言和法律教育的关系,以及如何将法学双语教学与大学英语教学区别开来,也就是说,首先要明确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教育部最新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提出,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与说的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可见,大学英语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的基础听说读写能力。而法学双语教学并非通过语言课程来实现语言教育的目标,而是通过学校教育中提供的法学教育资源来达到帮助学习者掌握两种语言的目的。它的目标是培养既有法学专业知识,又有双语表达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而不是单纯的外语人才。

(二)操作误区

A. 机械英汉翻译式教学:即,教师在朗读或翻译专业英文教材,或采用英文教材,教师完全使用汉语进行教学,违背了双语教学要求达到双语学习目的的初衷。

B. 传统语法点教授教学:沿用了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旧习,容易导致以教师为中心,即以教师讲解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侧重语言的学习,但忽略了专业知识的学习。

C. 听说读写能力培养不均衡:多数高等院校现有的教师中,外语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有较大差异,大多从事法学专业教学的教师英文水平有限,尤其表现在口语表达能力和听力上,因此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易导致过分注重法律文献阅读和写作能力的提高,忽略听力和口语交流能力的提高。

四、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实施的建议

双语教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考虑到教材的选取、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配备、教学方法的选择等各个方面,并将其合理匹配,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教材

我国双语教育专家王斌华教授在全国部分省市双语教学论坛上的讲演中指出,双语学习的问题之一在于“学生没有始终阅读‘原汁原味’的英语。我国的英语教材大都是经过剪裁、加工或详细注解的。长期大量阅读经过人为剪裁、加工或详细注解的课文,使得我们的学生始终停留在语言学习性阅读的层面,没有进入语言应用性阅读的高度。”王斌华教授曾将现有双语教材分为:国外引进教材、国内出版教材、学校自编教材和翻译的教材,但这些教材良莠不齐,或脱离我国社会环境,或脱离学生的认识水平,或出版的各级教材不配套,可见,在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方面我们还需下很大的功夫。

法学双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应坚持严格、准确、系统、全面的原则,兼顾法学专业性、实用性、时效性和跨文化复杂性的特点。好的教材是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重要前提之一,各高等院校在教材的选用方面也要精挑细选,坚决杜绝概念模糊、语言应用有错误及没有配套资源辅助的教材,应注重各个等级的教材之间的连贯性,避免学习中出现断层现象,有条件时可自行开发适合本校课程设置和教学特色的双语课本。

(二)课程设置

法学专业双语课程的开设应与国际接轨,这是由经济全球化决定的。法学院校应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中先行推动双语教学,待教学成熟后可拓展至其它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宜采用以点到面的方式,可首先开展小规模示范课,如:以选修课、公选课等形式授课,经过经验总结后再进一步调整课程的设置,逐步加大双语教学的力度。

(三)师资

目前,我国双语教学还处于实验阶段,双语师资严重短缺,理论上说,双语教学可以由精通英语的法学专业人员来承担,也可以由进修过法学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英语专业的教师来承担,或聘请法学专业的外籍教师授课。但条件是,在双语教师资格审定方面要有一定的标准,在本校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实施外聘,内外结合、增进交流、统一课件、加强对双语教师的培养和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的教师进修英语(尤其是增强口语交流和听力能力)或英语专业的教师兼修法律课程并为他们设置一些考试、不断壮大法学双语师资队伍,也可增加校内法学专业老师和英语专业老师间的互助,通过教师间的相互授课和学习达到提高语言和专业水平的目的,节约资金和时间。

(四)教学方法

在授课过程中,应转变观念,避免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和以课堂为中心的单一灌输模式,注重教与学的互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综合运用讲授、案例、研讨等教学模式达到在学习专业课程的同时掌握语言知识的目的。由于多数高等院校处于双语教学的实验和探索阶段,而双语教学对于教师、学生和学校来说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可以采用阶段式的教学方法。逐渐加大课堂应用外语的比例,逐步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第一阶段采用英文渗透教学方法,即在正常的法学专业学科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包括一些常规的课堂用语、名词术语等,并适当辅以汉语解说。让学生掌握一些专业词汇,培养学生的英文阅读兴趣,为以后的深入学习打好基础,英文使用量宜在10%―15%。

第二阶段采用英汉交替法,即交替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或以中文为主,在理解中文的基础上适当用英文补充;或以英文为主,在教学的同时适当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这一阶段是双语教学的主要过程,也是学生掌握双语知识的主要过程。虽然经过第一阶段的渗透教学过程,学生的专业英语接收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第二阶段的教学也应该是渐进的,课堂上的英文使用量在50%左右为宜。

第三阶段主要采用纯英文教学方法。即在某门课程中选择一定的内容,用一定的时间进行纯英语的专业学科教学。对于法学专业来说,一般可以选取某个章节或某个案例进行示范教学。这个阶段是对专业学生英语能力的强化训练和全面提升,让学生真正感受英文环境,提高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根据我们现在的实际教学状况,这部分内容占总课时量的比例不宜过大,以每学期6―8个课时为宜。这三个阶段的双语教学可根据学生的英文水平分班分级同时开展,以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的方式,力求达到因材施教,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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