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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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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很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执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规范了食品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农业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农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在学习宣传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对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要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执法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要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

三、切实加强法律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认真执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原则要求,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还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不断加强完善法律执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技术问题,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储备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评估和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执法、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还是要从生产抓起。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是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归根结底要靠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来保证。只有将安全控制措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农民群众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欠缺等问题,要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二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催生规模化,通过规模化促进标准化。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三要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近年来,农业部门在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万多个,对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广东 食品安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安全体系 构建

一、引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是全中国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人民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等作为标语就足以说明社会对此的认识和关注。广东有着大量的外来人口,是全世界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是中国居住人口最多的省份,而且流动人数众多,如每年前来旅游、经商、开会(包括各种会展)的人,加之广东毗邻港澳,是中国的南大门,所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形态,而且还是一种生产力,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均有利,同时还能催生出新一代的、整合的、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美国农业合作组织有三种:供销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性合作社、产业合作社,并且90%左右的农场主都加入了各种合作社。1994年底,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设立了15个省级区域性本部,155个县级营业单位和1400多个基层农协,该农协吸纳了全国9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协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农业指导、农产品销售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各类合作组织在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从改革开放开始,在农业不断的市场化过程中,以为基础,以满足广大农业从业者生产经营的需要,维护和改善其自身利益为目的,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并实行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主要由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或提供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人组成。该组织对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拥有3870多万成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该组织在我国的数量更是迅猛增长。尽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人民重视度的提高,该组织将茁壮成长,成为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力量。

二、广东省食品安全的基本情况

食品的违法生产和加工现象在食品企业当中禁而不止,一方面,少部分人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另一方面,我省食品行业的素质仍然不高,小企业和家庭作坊数量众多,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特别是米、面、油、酱油和醋五类食品,只有不到20%的企业通过质量安全(QS)认证。我省目前共有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的生产企业8000多家,其中超过87%的企业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超过80%的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及检测能力达不到生产许可证中的要求。用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广东有30.5%的食用油企业没有营业执照,68.4%的企业为“无标”生产,98.4%的企业是作坊式经营。

大量“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充斥着校园周围和农村市场,因为农村居民收入很低,所以对廉价食品有较大需求,他们的购买渠道以自由集市和小卖部为主,同时,农村消费者对商品的相关知识比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差。再加之农村缺乏市场监管,又没有强有力的执法力量,导致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等流向农村。校园周围的食品主要是销售给在校的学生,一些不法分子大量向学生们兜售非法食品,如霉变、腐烂、过期的小食品,石块、头发等异物也经常在包装内发现,对青少年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面不够,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首先,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面不够,仅有19%的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食品认证标志,大部分消费者根本没有见过这些标志。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只有10%的人会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规范。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获取渠道为:76.8%为媒体披露,13.2%是听人告知,8%系政府,质检报告占2%。因此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而得知食品安全事故的,而政府的信息披露总是姗姗来迟,并且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起不到警示和监管的作用。

三、构建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的政策建议

纵观多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仅仅依靠法律的完善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是很难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于农业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以及消费的全过程,食品在任何一个环节被污染,都可能危及到安全。为了真正意义上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食品安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成为了流行趋势。从依靠法律和政府部门监督食品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民的自律和农村基层的组织监督食品安全,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构建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中,应该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要作出以下的努力。

1.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向社员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社会的经济水平虽然日益提高了,但是相对经济落后的农村的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是相当低下,需要团结这股力量,提高食品的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农产品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并且提供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同时有28.6%的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由此可见合作社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经营领域,覆盖了农村的一、二、三产业。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应该自觉肩负起社会责任感,做到保质保量。在组织内部构建一个食品安全宣传部,负责社员内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普通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认识水平。从实践中看,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足与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通过以下方法来改善这种状况:第一,加强宣传,如国家认证标志,食品中添加剂的认定标准等。第二,公布信息,利用网络、媒体与商场、学校等合作,在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和基础性消费知识。第三,加强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知识宣传和普及上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2.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导组织成员进行健康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市场中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是生产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忽略了食品生产加工中的法律法规。不正确地使用兽药和饲喂不安全的饲料,导致动物产品药物出现残留,是影响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主要是由于在养殖过程中,动物用药后,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和有关杂质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食用产品中的蓄积、残留,这样便造成了,人们食用后,就会危及到人体的健康。农民合作组织需要发挥组织的力量,引导组织成员严格按照国家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绿盛食品生产加工,进行健康养殖时,就必须提高原料的质量和减少药物的使用。

3.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构建组织内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部门。如果只靠政府部门去监督食品的安全,那是远远不够。最重要的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利用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原则去规范食品安全。无论是农作物还是肉制品的原料、加工食品,先要经过本组织内部检测合格以后,才能进入市场。同时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这种行为给予适当的支持,这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资金的支持上,同时要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弱点进行针对性支持,例如,农民合作组织中缺乏人员时,可以适当派遣一些人员给予行动上的支持。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在推动食品安全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护着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服务协会成员,培训会员,从而提高本行业的竞争力;对外扮演着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的角色,是行业的代言人,其最终目的还是谋取和增进成员的合法利益。当然,行业协会在谋求共同利益和发展的同时,也会对自己的成员加以必要的纪律约束,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这些职能是行业协会建立食品安全推动体系的原因和基础。农民合作组织要与这些食品行业协会紧密联系,相互借鉴学习,共同加强食品的安全工作。

4.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导致食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有两个重要原因:市场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加快食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是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不可或缺的两个条件。自2004年开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已经由农业部牵头在一些大中城市探索建立。从田间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系统也得到完善,对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农业部于2000年下半年联合发文,推广农产品“超市+基地”的“农超对接”模式,以减少流通环节,为实现农产品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创造条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超对接”工作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该组织的发展和带动可以把超市,农贸市场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系起来,形成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市场(超市或农贸市场)——消费者的链接模式,从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形成约束机制,强化农业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对政府加强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也是有利的,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郊区经济促进会课题组.农业合作组织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可靠保证[J].上海农村经济, 2010, (6): 48-49

[2]王庆,柯珍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J].湖北社会科学,2010, (8): 97-100.

[3]王敬培, 赵密霞, 董海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J].聚焦三农, 2011, (7): 31-33.

[4]黄俐晔.当前广东食品安全形势及对策[J].现代乡镇,2006,(7): 34-39.

[5]孙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J].今日财富, 2010,(3): 16-18.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经济转型

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改善民生正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如何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每年因食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并不多,根据表1数据可见自2006年以来死亡人数从596人大幅度降低值2011年的137人,国务院为什么仍然要在2010年2月6日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因为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每年都有牵涉到全行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引起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和恐慌焦虑。因此,食品安全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是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问题,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重视,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一、经济转型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现状

首先,根据表1数据,自2006年以来,根据农业部对兽药残留、蔬菜农残、水产品、生猪瘦肉精抽查合格率数据可以发现各项指标合格水平逐年上升。而卫生部统计的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中毒后死亡人数则逐步递减,这说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转型,我国食品安全部门一直在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程度的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逐步向好。

数据来源:根据农业部监测数据、卫生统计年鉴整理

其次,从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来看,近年来也取得一定进步。一是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已公布了269 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容涵盖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修订公布了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了2314 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稳步推进。全国已设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1196 个,覆盖了100% 的省份、73%的地市和25%的县(区)。建设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8 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三是法律体系初步完善,2009年2月28 日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又先后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但是,另一方面来看,期间重大食品事故仍然频发,并呈行业性爆发特点,民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成效产生质疑。2006年多宝鱼禁用鱼药残留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0年3月专家透露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2012年的皮鞋酸奶和毒胶囊事件,每次事件可以说都对公众食品安全信心造成了巨大冲击。《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2》的调查结果表明,70.02%的受访者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会影响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关于受访者对未来食品安全状况改善的信心,有23.71%表示难以改善或者肯定没有好转,30.85%的受访者对食品安全改善信心表示态度模糊,因此总体来看54.56%的民众还是对食品安全改善缺乏信心。因此,一旦有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发生,在当前网络自媒体发达的背景之下,食品安全问题有可能引爆强烈的社会不满,进而对政府的监管能力表示怀疑,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

二、经济转型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每年都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说明食品安全监管确实还存在较大问题和缺陷,仍然需要进一步建设和改革。但在食品安全体系及基础设施都已基本健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源已经不是缺乏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问题,而是在当前中国所处的经济转型阶段,如何才能让已有的食品安全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监管效能,促使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自觉生产出安全可靠的食品。

笔者拟从如下四方面来分析经济转型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现行食品标准还需进一步清理与整合

标准是企业决定如何生产产品的依据。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有多套国家食品标准的国家,同一产品多套标准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食品监管过程中矛盾丛生,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只有一套国家级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质量的指标不再纳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计划在2015年以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当前整顿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清理整顿过程中,各部门、各专家之间因利益或观点不同导致看法不一,常产生分歧、难以达成一致;其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要与国际接轨也经常产生争议,因为有些指标我们目前比国际水平还高,与国际接轨的调整引起公众指责标准倒退,有些低于国际标准则是企业或者专家认为应有中国特色,符合生产生活实际,如何选择亦经常存在分歧。其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模式是列举式,导致每一个产品就要相应编制一套标准,标准数量繁多且适用困难。

因此,在经济转型期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清理应符合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操作性与科学性兼顾,同时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另外我国标准制定应从纵向产品标准转向采用横向通用标准为主,减少单个产品专用标准的制定,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集中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添加剂、微生物限量等通用标准方面。

2.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导致管制效率不佳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当前主要是由卫生部、农业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监部门5个部门负责,其中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其他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和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管制。好处是体现了食品安全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管制理念,缺点是监管职能分散,权力配置不清晰,部门间监管职能存在交叉,降低管制效率,管制成本大幅增加。整体来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改善,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虽然调动了5部门力量来齐抓共管,但实质上也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食品安全最终结果负责,这就导致权力被分散,无法形成绝对的权威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事故仍然频发。

因此,今后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立法上从源头上确定不同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以便快捷高效地实现监管职能;其次我国当前的管制模式是综合管制模型,如果要提高管制效率就必须要有专门机构来集中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制,应设立国家和地方的各级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来作为常设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这需要相关行政法规做出规定并赋予该机构以法定地位。

3.对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足

以往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重心放在城市,对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严重不足。按照目前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设到县一级,人员也很少,监管能力普遍不足,缺乏检测技术和设备,至于广大农村则更是处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真空和空白,加上农村由于教育和经济原因严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致使不法商贩专门盯上了农村,把大量三无、过期甚至危害健康的问题食用品流向农村,对广大农民造成侵害。而在经济转型时期,要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农村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不能抓紧了城市的监管,却疏于对农村食品安全设防。其次农业生产活动是所有食品原料的源头,不解决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最终会影响到城市食品安全。我国农村严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农业生产方式的落后可以说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终极根源。

解决之道是,首先从观念上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政府提供经费和信息支持,通过教育培训转变他们的食品安全观念、农业生产理念。其二,农村的生产方式转变离不开规模经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化经营、农产品的标准化,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然选择。当然,实现解决农业集约化经营有个前提,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流转,土地经营权集中到种田大户或者农业企业手中,规模化才能实现。其三,农村生产方式转变还需要有一个亟待解决的瓶颈,就是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尽快解决,近年来“镉大米”的出现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国家应当在财政中尽快安排一部分用以建设农村清洁和垃圾处理系统,以及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整治。消除了污染,才可能实现环保可持续的生产,提供高质安全的食品原料。

4.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不够

2012日年9月,雀巢大中华区总裁狄可在达沃斯论坛发言提到;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尽管很少有人知道。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比美国更为严厉,但遗憾的是没有被很好地执行,存在问题的食品企业没有依照法律受到惩处。导致了目前的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可谓一针见血,道出了国内食品安全现状堪忧的症结所在。因为企业的道德底线不是自动产生的,企业逐利的本性决定他们是通过违法成本是否值得来决定要不要遵纪守法。

例如,沃尔玛连锁店销售假“绿色猪肉”案,罚款269万元,在国内已算罚款大单。但比较一下国外,2009年9月,辉瑞制药因非法推销药物被美国司法部罚款23亿美元。269万和23亿美元相比较,谁的执法威慑力更大、更能产生警示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接下来的十二五期间,只有对典型案例、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保证严厉执法,令违法企业倾家荡产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真正重典治乱,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震慑后来者知法犯法的牟利企图。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食品信息追溯系统和安全信用体系。通过追溯对食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通过追溯系统对产品进行强有力的召回,并根据相关信息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同时,还应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严格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对渎职者最高可判刑10年。

如能对以上四方面问题加以重视和解决,相信在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会进一步得到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 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2[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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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康莉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及借鉴[J].企业经济,2013,03:189-192.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4篇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内外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对比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现状

(一)监管部门多职权分散。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散见于各个部门如农业、卫生、工商、质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大责任。但正是由于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使得这些监管部门之间既有监管重复,也有监管盲区。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各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往往想为本部门争取更多的部门利益,导致食品监管过程中有利争着抢、无利没人管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国家制定和各部委制定的两大部分。同时,各地方政府也配套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之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甚至在权力配置上出现了重叠交叉以及模糊不清的现象。这是一种赋予许多部门以执法权力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导致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交叉,各部门的食品监管力量并没有全面沟通和协调,并且在总体上出现了食品监管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

(三)缺乏权威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我国食品检测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并且还没有一家权威性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缺乏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而过于分散的机构设置导致了政出多门,部门立法,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给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美国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美国农业部,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这些食品检验机构有大批各类专业化的专家,他们的工作包括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等。

2.欧盟 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司,为欧盟政府的第XXIV总司,是欧盟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它的职责是根据欧盟条约和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行使其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兽医和植物卫生标准的控制,包括动物福利、科技咨询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在欧盟得到高水平的人身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日本由厚生及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承担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两个省根据有关法规单独管理食物,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及劳动省负责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

(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看出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1.多部门共同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除上述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及环境保护署三个部门外,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很大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但美国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1998年,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2.独立机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英国,依据《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

3.主要由农业部门监管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1.制定完善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2.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加拿大农产品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等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4.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5.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突出。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国外虽然监管模式不同,监管部门各异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分工明确、统一协调、执法严格”,因此,为我国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多启示。

(一)建立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的管理模式。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加大对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整合,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同时应细化监管职责,确保制度落实。

(二)建立协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散见于各部委之间,虽然,这些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他们缺乏协调,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甚至冲突,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协调提高一致性。

(三)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国家要加快各类食品生产、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力度,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继续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企业有条件的应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储存活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体系。目前,卫生、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都在食品安全信息。由于各部门的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比较好的办法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信息收集、筛选、分析和。并且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强化信息公开体系,做到信息透明化。

(五)加强权威检测机构建设。为建立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必须对我国现有官方检验监测机构进行整合。在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通过条块结合的方式实现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中央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的有效配合。

参考文献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营养问题;解决途径;中国城市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76-03

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是作为食品属性中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加以定义的,这种定义主要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3年)。我国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中增加了“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我国学者许世卫认为,食物安全包括“食物数量、质量、营养和可持续性发展”4个方面[1]。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体现了食品营养与安全的辩证统一关系:食品营养是核心,食品安全是保障,离开营养谈安全失去价值;二者的不可分割性表明,食品安全的中心任务就是保障食品的营养安全。因此,不管我们所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的定义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都不能脱离食品营养的现实。目前,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上,对食品营养和安全的逻辑关系的深层认识上体现出一定的模糊概念。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计,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监管的逐步完善,城市食品数量、质量方面的很多安全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城市人口的食品营养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却逐步显现出来,而这是关系到城市人口长期繁衍生息的基本问题。

一、国内外现状简析

食品营养安全主要是涉及营养不足、营养过剩或成分异化等问题,它引起食用人群的后果由最常见的肥胖、营养不良、贫血、免疫力下降、癌症发病率偏高到人们不易觉察到的影响下一代生育质量等等。对此,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除大力扶持和加强科技创新外,都分别制定了涉及范围较广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且在公众舆论的严格监督下多管齐下。其中,美国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且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最为严厉。美国自2007年以来还将“预防”作为食品综合保护战略的三大要素之一[2],欧盟、日本等诸多国家也日益注重对食品来源地的保护。总之,发达国家“强调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是‘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管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应该防患于未然”[3]。作为全球性的协调协作和交流机构,FAO和WHO组织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且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一定的知识技术、资金等帮助。

近年来,随着我国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食品质量、营养安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政府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加强,采取的食品安全措施也逐步完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还是一种更依赖检测、监管的模式。首先,指导思想上暴露出对我国国情的重视不够,如:(1)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紧张,在规模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更为明显;(2)我国农业目前还是以非集约化、松散经营为主的模式;(3)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的资源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等相对淡薄。其次,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执法难度大、成本高、力度弱,执法者人情重、责任意识不强。再次,管理上仍有“末端管理”和后续治理的思想,尤其对初产品生产环节的持续规划管理和营养问题尚缺乏远见性考虑,可持续性不强。

二、我国大城市食品营养安全存在的问题

城市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与农村面临的问题很不相同,也复杂得多。尤其是针对我国日益膨胀的城市人口,城市周边地区的农业和环境负荷过重,目前已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认识误区

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从种植者、加工者、销售者到监管者都存在某种认识上的概念模糊,特别是认识上的道德与责任意识不足,这是从种植到销售以及监管各环节都会产生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此外,在食品安全的认识中,不少人对营养的认识还存在简单化、界定标准不科学等问题。

(二)法律与政策措施的问题

目前,不少专家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问题有两点:一是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较之国际标准偏低;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后者源于执法者明哲保身的自保行为和不作为的工作态度,应该对食品安全混乱局面负主要责任。

我国对农业倾斜政策的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种植和基本养殖(如养猪、养鸡)方面,利润微薄且风险很大。其中,种植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化肥涨价,养殖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疫情和饲料成本的上升。相关从业者可能处于生存需要而采取行业短期行为。

我国针对大城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有:食品可追溯制度、产地绿色认证制度、加工企业的HACCP和GMP认证制度,食品营养素标示制度,以及食品抽查检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如税收优惠措施、绿色标示措施、农超对接措施等。但是,笔者观察估计,符合要求、正规渠道来源的食品不足进入餐桌的五成,而大部分食品(尤其初食品)几乎是没有监管的。

(三)周边农业问题

我国城市周边土地资源存在过度开发、复耕率高,化肥和农药使用频繁等问题,加之城市工业、生活、交通等污染影响,有的土地功能严重退化,如土壤营养性退化(原因是“微量元素缺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严重”[4])、板结化、抗病变能力弱化,部分土类消失、酸碱度异常。某些土地污染很难修复,如重金属污染、砷污染等。研究揭示,来自部分城市周边的农产品中,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Pb、Cr、Cd等在蔬菜和小麦中严重聚集[5];由于对动物粪肥的施用量更大,导致Mn、Zn等在一些蔬菜中超标。然而,微量元素的过量或缺乏与多种疾病如贫血、免疫力下降等关系密切;化肥施用过多使土壤中硝酸盐累积,导致癌症发病率偏高,并可能引起面源污染等。但城市周边农业“以追求产量和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掠夺性发展模式还在蔓延。

(四)城市设施农业问题

目前,解决城市人口吃饭问题的重要手段――城市设施农业,由于其土壤存在不可持续性,其食物营养有明显缺陷[6],这已是共识,因此对设施农业的依赖应该是有限度的。

(五)食品链条中各环节的问题

1.种植环节的主要问题

决定食品营养安全的第一要素就是食品的原料来源。目前,蔬菜基地、养殖基地建设是保障我国大城市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虽然实行公司制管理,采取规模生产能保证城市生鲜食品的供应量,但规模生产对应的公司制管理并不是没有问题,例如,笔者发现,不少采取连片管理的蔬菜基地实际是松散管理、分包承包制,公司对其中的个体承包者经常是疏于管理的,而个体承包者的法律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盲目的利益追逐下,农药超标、化肥过量使用等“催肥”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从调研的许多蔬菜基地情况中还看出,偏远地区的蔬菜质量受到农药控制好坏的影响较大,城郊地带则受到土地退化、种植强度高、农药过量、城市污水、交通污染等更多不利因素的影响。

2.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仍有一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规模小、设备简陋、资金短缺、自动化和集成化程度低,加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污水处理不达标的情况屡见不鲜,有必要进一步实现生产过程的规范化、规模化。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较快,企业需要充足资金、改进技术的意识强烈。

3.流通环节的主要问题

在食品流通环节,由于收割、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管理不善,或附加处理(如某些蔬菜的浸泡),常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或食品原料价值的“今非昔比”。目前流通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流通成本高、监管难度大,粗放式流通所占比重大。

销售人员的诚信度是销售中最主要的问题。例如,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些不法商贩以低价从农村收购农药超标的蔬菜和由于未知原因生病的家禽,然后将这些问题食品销售到城市菜场、食品加工企业从中谋取不法利益。还有些经营者,无照经营,自律不到位,政府部门虽然不断地取缔这类行为、加强监管,但由于这些经营者大多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监管难度相对较大。

我国城市食品保障链条中直接暴露的问题汇总如图1。

三、城市食品营养安全对策分析

(一)种植环节的措施

在种植环节,从管理上来说,首先是我国多年采取的农业生产承包制的惯性思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规模发展的趋势;其次,由于成本问题、集中度问题、农民素质问题等,农业种植领域的现代化标准管理目前还很难做到。因此,破解种植领域的质量瓶颈,笔者认为目前较好的办法是: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不仅是技能培训,而且包括增加农民的系统科学知识、增强农民的质量意识、增强农民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新一代的农民风尚。目前,我国已宣布即将实现的社会养老全覆盖和提高农民医保标准等政策措施的加速推进与实施,也必将有利于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改变农民的种植思维(从追求生存的思维转变为满足一般性社会服务的思维)。一句话,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是破解种植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关键。

(二)生产环节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加工生产技术日益发展、完善的前提下,生产环节主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资金问题和管理问题。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业加工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少,主要依靠农产品销售和政府补贴。但销售的资本积累却很缓慢;而社会融资和银行贷款的额度和规模都很难满足多数企业提升生产规模的要求。有些食品质量问题不是出在“做不到”,而是加工企业的质量意识(包括坚持质量制度、质量标准的意识,强化过程管理、目标管理的意识等)和系统管理意识跟不上。其次,许多加工老板缺少足够的科学知识和道德素质作为企业发展理念的支撑。当然,一些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利润率低也制约了这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制度完善

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涉及土地制度(尤其土地流转)、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我们建议:(1)加快实行制度性改革,如土地制度改革;(2)加大税收优惠力度;(3)增加农业扶持资金;(4)增加贷款便利性和优惠力度;(5)鼓励其他专项扶持资金,类似于对种业、水利、饮水的扶持,其中部分来自于某些行业基金,如烟草基金等。

(四)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此,笔者建议:

(1)监管职能的统一和完善。首先,相关部门应该细化食品从源头到超市货架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做到有规划的监管。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管理,多头领导”模式,分工和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局面,这种监管职能不统一的局面必须尽快改变,即强化统一协作机制。

(2)加大财政支持,完善食品监测体系。

(3)提高对在食品安全方面有违法行为者的打击力度。

(4)鼓励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

(5)鼓励食品领域的创新。一方面,在大城市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只有因地制宜才能找到最适合当地情况的食品安全方案,才能把食品营养安全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只有不断地进行技术和管理的创新才能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才有可能创造理想的城市环境。

(五)人口素质的提高

食品安全问题既是技术和能力问题,又是道德问题。食品安全好坏,与从种植到销售全产业链上各参与者的素质密切相关。在强调法治的同时,要让所有敢以身试法的不法商人被圈子所不容,以创建食品营养安全的良好文化氛围,并让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结语

目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似乎很难看到完整而放心的长效解决方案,这是因为“摸石头过河”、“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缺乏远见的思想占了主导。但笔者看到,一种长效“解决方案”是存在的,但这种方案似乎不可能完全依赖制度建设,也不会一蹴而就,而更需要人的“自治”,以及政府主导、主动实施的宏观策略。这种系统解决方案需要从多方位和多层面进行展开。

(1)宏观上,采取依靠市场而不放纵市场的策略,主动构建时空明晰的城市食品营养保障体系,是保障我国城市食品营养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最好出路。超前的系统规划、追溯体系、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认证体系是该保障系统的关键部分。

(2)操作上,加快我国涉农综合政策的建设与落实,增加对农业的扶持范围和力度,努力提高农业参与者的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依据规划加强城市农业保障体系的基础建设,强化重点监管体系,实施严格的法律制度等,都是这个方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许世卫.中国食物安全现状与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07,(11):116-119.

[2] 高彦生,蔡光英,等.对美国食品保护计划的解读与评析[J].检验检疫科学,2008,18(4):66-71.

[3] 黄强,陶健.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与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2,162(16):97-98.

[4] 邹春琴,张福锁.中国土壤―作物中微量元素研究现状和展望[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7篇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市、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政府层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考核、奖罚。

(六)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三、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组织起草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地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相关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检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情况;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重点食品品种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做出评价、公示;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负责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督工作。

7、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的发放及许可内容相关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负责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2、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对餐饮业和食堂进行卫生评价,公布其食品卫生监督情况。

3、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对食物中毒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

2、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打假活动。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3、落实国家食品质量检查计划,实施国家、省和市组织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编制全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受理并处理食品质量投诉。

4、对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和生产领域定量包装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对其定量包装违法问题依法查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和生产领域定量包装产品,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

5、对农产品、食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批准、。对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企业执行产品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对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无标准生产进行查处。对食品标识、条码等进行监督管理。

6、牵头开展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 设,对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和管理。对产品及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原产地域产品、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2、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

5、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6、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五)市农业委员会

1、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

2、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拟定农业各产业产品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3、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整治种植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乱用和药物残留超标行为,规范农业生产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对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5、起草植物防疫和建议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监督对辖区内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

(六)市畜牧局

1、监督管理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对生产假冒伪劣、过期、淘汰霉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处罚。

3、组织监督对动物重大疫病监测,疫病防治扑灭工作,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4、加强兽药市场监督管理,开展检测动物产品兽药、添加剂残留工作。

(七)市商务局

1、负责“菜篮子”工作和无公害蔬菜销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酒类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3、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及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肉灌制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八)市环境保护局

1、对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2、手委托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对食品生产企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

3、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4、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市粮食局

1、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营者的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进行定期审核;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2、监督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使用粮食运输工具;严禁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监督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变质、污染原粮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对食盐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定期对食盐批发企业落实食盐专营政策和碘盐供应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食盐批发企业供应的碘盐合格率达到100%;对食盐的分配调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当地食盐批发企业的食盐调入、分装、销售等环节的食用盐进行质量检测,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监督并禁止伪劣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对持有食盐零售许可、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依法管理,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秩序稳定。

6、对食盐批发企业加工、销售的食盐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检查,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食盐包装袋及纸箱包装、防伪标志。

7、监督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8、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管,定期对粮食质量监测结果进行通报。监督粮食储存企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监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使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十)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公安局

1、依法保护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食品(《刑法》第143条)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l44条)犯罪的,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抓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市财政局

1、在全市年度预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工作经费。

2、在全年年度预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所负责的重点食品品种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信息集中所需的经费。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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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全产业链模式是把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管理,对食品安全保障和农业产业链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我国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了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提高我国农业产业链上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完善农业产业链接体系、优化原料基地建设和大力发展物流业及食品装备制造业、健全基于食品安全的监测预警体系等发展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农业龙头企业

[中图分类号]F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6-0044-02

农产品具有非标准化、质量安全要求高、产业链环节多且相互影响等特点。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产业结构升级、食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企业竞争力提升等问题。美国肉制品巨头史密斯?菲尔德等实施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取得了成功,中国中粮集团等食品巨头也开始推行全产业链发展战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尽可能从农业产业链中获取更高附加值。

1农业全产业链模式的内涵

农业全产业链模式是在中国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食品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兴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所谓农业全产业链模式是指农业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产业链体系,通过对农产品原料获取到终端消费等多个环节进行系统管理和有效控制,以最大限度地挖掘产业链价值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客户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发展模式。中粮集团的“全产业链”包括稻米、小麦、大麦、玉米、油脂油料、饲料、肉食、糖和番茄等八条产业链。现在,全产业链的管理理念已经从食品产业复制到纺织、新能源、媒体等行业。

2我国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

2.1政府投入不足

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全产业链模式的发展。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落后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尤其在水利、交通和市场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我国有必要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而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模式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投入不足导致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滞后,市场秩序混乱。市场信息不完全提高了企业的信息搜集费用,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不能满足企业实施全产业链模式的需要。

2.2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有待提高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低水平竞争现象严重。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产品结构趋同,由于研发能力有限和产品创新不足,导致我国农业企业产品主要以中低档为主,造成全产业链模式的资源浪费。二是市场定位趋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靠价格优势,造成企业利润下降。个别企业为了提高利润不惜降低原材料的质量,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不利于农业产业链的长期健康发展。三是农业产业链中龙头企业的管理能力不足。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能力跟不上全产业链模式的扩张需要,无法产生良好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从而制约了全产业链模式的发展。

2.3农业产业链基础薄弱

首先,硬件基础设施薄弱。我国冷链设施不足,原有设施设备陈旧,发展不均衡,无法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有效的低温保障。其次,软件服务不规范。比如鲜活农产品的装车、装船大多是在露天而不是按照国际食品标准在冷库和保温场所进行。再次,农业产业链上相关的安全标准体系如农产品标准体系、食品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等不健全。食品追溯管理缺乏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造成我国农业产业链连接不紧,难于监督和管理,这是引发农业产业链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2.4原料基地分散,技术对外依赖性较强

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不稳定,农业企业的原料基地相对分散,不能适应全产业链模式发展的新要求,而且原料价格不稳影响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农业产业对国外技术过度依赖,产品更新取决于拥有新设备设施的情况,进口设备的高昂成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局限在逐渐萎缩的传统产品市场。

2.5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农产品全产业链涉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管理等多个环节,十分复杂。食品行业内任何一家企业的单一产品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行业内或区域内所有企业的信任危机。传统的农产品安全监测和监督主要是对制成品检查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以后的事后监管,容易导致类似质量安全问题的反复出现和监督失效。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对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考虑到食品工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3基于食品安全的我国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发展对策

我国农业正向产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全产业链模式可以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影响力。

3.1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

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模式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的高产量、高效率和高回报。从粗放型农业生产方式向集约型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应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在农业全产业链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注重发挥农业技术的作用。政府要加大科研成果的转换力度,加强产、学、研的结合,保护好知识产权,尽快树立行业标准,加快推进我国农业企业的国际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