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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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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企业法治文化 依法治企 经营管理

历经33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一方面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从外部看,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对接世界市场,企业既要与外国同行开展竞争,又要肩负起“走出去”的艰巨使命。从内部看,我国企业亦面临的挑战同样突出。近年来,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业在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有所加大,而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规经营,又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如何应对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完善的企业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观念内化了企业全体人员的群体思想和自觉行动在当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已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一、企业法治文化的内涵

企业法治文化是指渗透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规范、意识、价值观、心理等文明形态的总和。企业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业理念为精神内核,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为载体,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自觉守法为建设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生产经营任务和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载体,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本身具体情况相结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发展模式,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健康进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业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详细探讨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治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企业在贯彻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未能真正贯彻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轻实效

一些企业不能真正重视“依法治企”理念,开展普法工作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非真正追求通过员工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构建并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业法律文化这一目标。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意识到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企业面临着特殊而复杂的工作环境,各个工作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各类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要贯彻依法治企原则,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贯彻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建设薄弱

在企业建立初期,生存压力是首要问题,“人治”大于“法治”这一情况比较多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大重视法律事务管理,更不用说设置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及规模后,企业管理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从依靠个人的决断转而依靠制度建设、合规经营来谋求企业的永续发展。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切实落实“依法治企”,就必须要依靠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专业、有执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便成为企业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横向来看,我国企业目前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力量仍相对薄弱。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中的比例为7:1.5:1.5。

我国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建设也愈加重视,1997年,我国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便明文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就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建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实现“依法治企”,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就必须要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务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或参与处理就必须解决以下好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另外,还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处理或参与企业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运作机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专业的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才能从制度上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企业法律部门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可实现企业风险的事后控制,也是风险前端控制的组织及人力保障,堪称为企业内“看门人”。因此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支优秀高效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是企业适应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管控各类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

随着依法治企原则日益受到我国企业重视,我国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贯彻法治经营以及依法治企原则,要求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成功。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其在贯彻依法治企原则方面取得的成果极有借鉴意义。华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为2万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这十年之间,华为年销售额从1亿多元增长至255亿元,在华为公司迅速扩张过程中,企业规模的膨胀也对企业宏观战略的调整施加了压力。1996年,华为公司制定了《华为基本法》作为企业管理大纲,它摒弃了以企业领导者的人为意志覆盖企业管理的过去模式,改从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制订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从而将企业组织和人的行为规范化,形成了一套决策科学化、流程标准化、考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代表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其也十分重视依法治企理念的构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设。2012年,中国石化专门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设纲要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中国石化要将企业法治文化有机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使企业法治文化发展成为中国石化的重要竞争力。当前,全球经济在欧债危机的阴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国石化依然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在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中蝉联榜首。

从上述企业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树立了依法治企原则作为企业运营中的指导原则,才能促使企业规章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只有实现企业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业依照制度决策,遵循程序运营,最终达到法律与企业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要实现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础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将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庞杂而繁琐,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情况制定切换实际的规章制度,并将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基础上,企业还应将制度规定的各项责任予以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责任到位,各司其职,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从主体看,“依法治企”的落实,不仅仅是企业领导的责任,更需要全体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都严格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真正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是适用系统化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在美国纽约上市的世界500强公司,中国石化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国石化的法律、组织和管理形态,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国际惯例、法规相结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管理,使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的内控制度,不仅体现合规性原则,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同时又使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内部各项制度实施与执行的被监督者,通过一系列的监管与控制,既确保企业“有法可依”,又使得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实现依法治企,企业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然后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监管控制措施,从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职工都应当重视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在改革、改制等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法事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时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在树立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

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依法治企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对法治的内心信仰与敬畏,激发员工崇尚法律的热情,使“依法、合规、公平、诚信”得到全体员工的普遍认同和奉守,为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法治文化支撑。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2篇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傅军曾撰文指出:“纵观人类历史,良好的制度技术给人们提供了更公平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他看来,制度技术是那些正视人性弱点、制约权力、平衡利益、释放人创造性的、肉眼看不见的经纬和谐的机器。

从社会运转机制出发,我们需要为改进社会心态作哪些努力?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傅军。

记者:在您看来,产生当前安全感降低、社会信任陷入困境等心态的原因何在?

傅军:原因是目前中国的制度安排太碎片化,缺乏跨越不同时空的齐一性,现有的规矩常常是因人而言、因地而变。用物理学的语言,是缺乏同一的“光速”来统一各地不同的“时间”感。回到社会科学,这里我指的“光速”是法治,这里我拿不同“时间”感来比不同的心态、安全感或信任感。请注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其实最终的参照系是个常量,即光速。有了光速这个绝对的标准来衡量,原先人们不同的时间感就顿时变得更精确和更同一了。跨学科地想想,其实这个道理对我们理解社会心态和制度变迁的关系极具启发。

从理论再回到经验世界来看。事实是,传统中国社会总体是不太流动的,当时市场交易的半径是很有限的,处于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形态,这与时空广阔的现代市场经济迥异。然而,改革开放后大有不同,随着市场交易半径的不断扩大,随着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剧,这时如果各自的“光速”还没能有效地统一,那么就不难想象,心态的落差就会有意识无意识地加剧,体现为安全感的降低、社会信任的下降。

说到底,产生当前安全感降低、社会信任陷入困境等心态是因为社会还没有给大家提供同一的“光速”,即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和实践。

记者:针对当前社会心态的一些调查指出,很多普通人感到,社会资源越来越多地被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并且个人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愈加狭窄。如何从制度层面理解这些现象?

傅军:过去30年来中国进行的是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今天的结果是,我们终于实现了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其间中国为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化(即从改革早期的价格双轨制并为一轨制)也付出了很大代价,能走到今天实在也非易事。

但是从更广范围的人类历史来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是土地、劳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而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只不过是生产要素市场化的衍生品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显然中国并没有遵循这个发展的先后次序。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生产要素至今还没有市场化,权力依然控制着生产要素,其表现形式之一便是行政垄断的普及。顺便一提,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还必须包括有效的反垄断机制,这也是理论和实践都可验证的有效的制度技术。

记者:为了培育良好的社会心态。您认为在当前流动性很大的社会中应当如何构建良好的制度?

傅军:在市场建设的过程中,要不遗余力地加强法治。强调普世主义和人人平等的法治对社会心态的重要性,就如光速对爱因斯坦的相对冷。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人类经验来看,成熟的市场是离不开法治的,市场和法治是同一硬币的两个面而已。这种有机的一环套一环的结合无疑是制度技术,其中包含了极其严谨的逻辑关系和因果机制。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3篇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人类的知识分作三大类,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所谓纯粹理性,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大致是几何、代数、逻辑之类可以精密研究的学科,如今似乎还应当包括某些(例如,传统的物理、化学)而不是所有的自然科学(例如,宇宙起源理论或生物进化理论);而实践理性则是人们在实际活动中作出选择的方法,用来确定命题之真假、对错和行为善良与否,如伦理学、政治学,此外还包括了另外一些科学技术学科;技艺则是指那些无法或几乎无法用言辞传达的,似乎只有通过实践才可能把握的知识,有时甚至是只有某些具有特殊“天赋”的人才能获得的。例如木匠的好手艺就无法通过教学来传授,又如医生对疾病的诊断的能力,这些几乎毫无例外都必须通过实践来自己把握,而且仅仅靠努力实践也并不是总是能有所成就。事实上,在历史上,这些行当几乎都是以带徒弟方式来传承的。因此,“世代名医”、“祖传秘方”才为人们所重视;也因此,许多人会以此来行骗,当然也就有许多人会受骗。

这种分类如同任何分类一样,当然有其不完美之处;但这是一个有用因此有影响的分类。当初划归为某类的一些学科如今也可能有了重大变化。例如,由于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或接近于成为科学,尽管是《最年轻的科学》(托马斯·刘易斯的一本书名);现代的机器生产至少在某些方面也早已令一个能工巧匠自叹不如。但在我看来,这一切变化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取消这种知识分类。必须注意的是,在这里不能将知识的分类和学科的分类混同起来。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致于康德的时代(他的著名的三大批判可以说是承续了亚里士多德的知识分类),知识的分类也许更多同学科的分类相联系,似乎某个学科的知识就只有某一类知识(甚至20世纪的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对知识的分类上也仍然是这个传统,所谓科学、神学和哲学的知识)。但是,严格说来,即使在历史上,任何学科都或多或少地同时具有这三类知识。这一特点在当今时代也许尤为显著,知识的分类与学科的分类已经是交叉了。例如在哲学这个传统的纯粹理性领域,由于马克思、尼采、后期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杜威等人,早已不那么“纯粹”了。即使是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的、因此也是比较“纯粹理性”的)维特根斯坦在其名著《逻辑哲学论》的篇末就已经承认哲学中“有不可言说的”,因此要“保持沉默”。在工程技术中,一个重要的知识领域就是know-how.人们在各个学科中都似乎不约而同地开始重视《个人性知识》(波兰尼),强调知识的弥散性(哈耶克),强调“无意识的知识”(波普尔),强调“无言之知”,强调“身体记忆的知识”,强调“习得的知识”,强调那种无法交流或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1]而在另外一些场合,这种难以清楚地以言词或文字交流的知识则被用“传统”这个极为含混的概念所替代了。在国外法学界,上世纪的使法学成为科学的梦也已经基本结束了,今天人们已日益承认法学更多是或主要一种“实践理性”,[2]尽管法学家所用的“实践理性”一词在很大程度上也涵盖了亚里士多德的“技艺”领域。

我的兴趣当然并不在于如何使法学分类在现有的知识体制中位置更为恰当,尽管我曾在一次会议上同一位前辈学者就宪法学是否是宪法“科学”而叫过板。我更关心的是,假如法学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知识,那么我们目前的法治建设、法学教育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是否恰当有效,并因此应当有所调整?

近代中国在科学与民主的旗帜下,引进了西学,进行了空前的社会改造,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绝大多数引进的西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科学”的旗帜下进行的。法学可以说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种引进中,法学不仅是作为一种具有真理性的普适性命题引进的,而且法学往往成为对这些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成为一套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这就使得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学说,强调其系统性、逻辑性。似乎掌握了这一套逻辑上、系统上“正确的”原理,颁布了一套又一套系统的规则,最多再训练一批廉洁、循法的官员,法治的建立就指日可待。在法学教育上,同样呈现出这种强烈的科学主义的、实际是唯理主义的倾向,特别注重对法律原则的分析,然后是对法条的解释。所谓的普法教育,其基本假设也是人们之所以违法,之所以不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法律,或者说是“没有法律的概念”,“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人们认识法律,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方才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近代以来似乎总是首先强调立法,强调“有法可依”。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法理学”或“法哲学”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学科,在我国各校几乎都是名列第一的法学专业课。为什么即使是许多更为实用的部门法课程也都是以讲授专业原理为主,例如刑法概论、民法总论以及经济法概论;而许多带有很大操作性的课程,例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在各个法学院中都重视不够,甚至根本不设。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对律师的要求,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是法学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因此,翻开任何近年来的一本法学杂志,开篇的文章都是诸如“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论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与精神文明”之类的文章(下一步估计将会大量出现的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法治”之类的文字);即使部门法研究的重头文章,似乎也是“论罪刑法定”,“论诚信原则”等。

当然我并不反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不笼统地反对这种类型的、注重原理的法学研究(当然首先它们必须足以构成“法学”并且要有所“研究”)。我认为这都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但是,从前面所谈及的知识分类来看,法学决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它决不是只要从理论上讲通了,实践上就可以做、并可以做好的学科。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家的实践,其构成必定也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辨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它并不只是一些普遍正确的命题所构成,而且需要大量的“实践理性”,需要许多难以言说难以交流的知识。如果,我们将法治的形成仅仅寄托于法学,而将法学的发展仅仅寄托于那种可以言说、表述的法律理论或原则的发展,那么法治必定难以形成,同时法学的发展也必定是畸形的――一方面大量的法律得到颁布,号称法学的著作大量出版,而另一面,社会的秩序没有太多的改观,在没有国家强制的条件下,人们以实际行动体现出来的法治“观念”没有什么变化。

这种从思想入手,从观念入手,从纯粹理性入手的法治建设的进路至少是不完全的。就知识本身来说,不应当分等级,(分类并不意味分级别,尽管容易为分级别铺路);纯粹理性并不能、至少不可能总是领导实践理性,同样也不可能总是领导技艺。这三者可能有关联的一面,但区别是非常重大的,其所针对的问题,其有效领域都是不同的,尽管可能有所交叉。一个毕生因研究法律之定义而蜚声学界的法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可能完全不足以解决任何实际纠纷,而一个纠纷的解决甚至可以完全与抽象的法治概念无关。那种学科内知识的三六九等,如果不是一种对知识的误解的话,我很怀疑,是不是一种知识霸权的产物。事实上,我感到,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确实相当轻视司法界的一些具体的知识,认为他们没有理论,或者认为他们只是凭经验办事、思想落后甚至僵化,他们的知识在我们现有的以欧洲大陆法为基本模式的法律知识体制中几乎没有任何位置(在欧美国家中,也只有英美,由于司法主导的法律体制突现了法官和律师的知识[3])。而另一方面,太多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司法界或当律师之后,常常抱怨学校学的东西“没什么用”。当然,这种抱怨不能过分当真。但至少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是不要将法学或法律的知识仅仅归结为可以形成文字、成为原则、成为命题的知识。 这种过分强调思辨的、纯粹的、可言说的法律知识有时甚至也是荒唐的。比如说,普法教育的一个前提就是,许多违法者之违法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这种情况,我相信肯定是有的,是真的,但不会是普遍的,而法律更多针对的是普遍性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从极其偶然有个别人不知法而将作恶多端的儿子处死“为民除害”的例子中得出一个普遍概括。并进而从“人的行动总是受思想指导”这一哲学命题推出普法是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措施的结论。只要我们挣开眼睛看一看,就会发现,社会中许多违法犯罪者并不是因为不了解法律或一般的社会规范,而是因为有其他种种利益或借口。国外的一些相当严格的实证研究发现,普通人与关在监狱中的罪犯对法律的了解(或不了解)程度基本相同,其差别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有时甚至是后者对法律了解得更多。在社会生活中,如今甚至有不少人是事先了解法律之后再去违法,以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我们之所以不杀人防火,绝大多数人不是因为知道可能会受法律之惩罚,而是因为一种习惯、一种身体记忆的知识。相反,如果我对别人说,我半夜没有抢某个摆摊的老头是因为怕受到惩罚,别人一定会认为我“有病”。因此,将法治建设仅仅视为一个纯粹理性的事业,一种传统意义上、狭义上的“知识”的事业必定是不够的。

福柯在其许多著作中都提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discipline,尽管他对此持强烈的批判态度。[4]这里暂且不论福柯的态度如何,仅仅就他所使用的这个英文词来看,的确很有意味。Discipline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含义。如果不是我枉加猜测的话,福柯就是力图传达这种双重的含义:任何一个学科都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命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这种话语实践并不完全是逻辑的,这种话语实践要在人的灵魂上打下其印记,要“溶化到血液里,落实在行动上”;它的真正力量不在于说服人,让人们听起来很有道理,而在于,你可能在逻辑上、文字上反对它,但在话语实践上却可能是它的合作者和支持者。最极端的例子,福柯指出的是,即使是一个被判决死刑但并不想死的人也并不都是被“拖下去斩了”,而或多或少地得自己走几步(象征性地或实际地)才能走上绞架或煤气室的。[5]这个例子,当然有点太严酷了,太刺激人了,似乎不是在谈法治的理想。但这里面的道理却是真实的,是不能不面对的。举个不那么刺激人的例子,如果我事实上借了某某人1000元钱,赖帐不还;他到法院起诉,但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据;法院会以没有证据为由判他败诉。这在现代民事诉讼法法理上“天经地义”。但如果他不是在灵魂上而只是在理论上接受了这一天经地义,那么他就总会耿耿于怀,甚至会事后找帮子人来教训我一顿――于是,理想的法治还是没有落实。

如果承认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性的事业,承认支持其运作的知识包括了本文大致指出的三种知识,那么,从这种知识的分类层面上看,我们也就可以看出目前法学界笼统讨论的“法律移植”或“与国际接轨”在什么层面上是可能的,在什么层面上是不可能的,而不是泛泛地讨论那些容易的问题:应当不应当或主张不主张移植的问题,或是从概念上探讨“移植”的“本质含义”是什么。如果仅仅想表示一种态度,坦白地说,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都是太容易了。翻译一些外国学者的理论著作、法典,这很容易;考察和模仿一下外国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也并不太难;如果要有整整一批真正在灵魂上而不只是在言说和文字上接受现代法治的法官和其他执法官员,在我看来,就不大可能通过移植来实现;至于“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使法治的话语实践真正得以畅通,则与移植或接轨几乎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因此,如果中国的法治要想建立并成熟起来,中国的法学能摆脱“幼稚”之标签,那么我们作为法学家就不仅应当重视纯粹理性,而且应当重视实践理性,重视法律技艺;并在可能情况下,将后两种知识以恰当的方式转化为可言说、可交流且交流起来经济的知识。 我想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知识品格之转化并非不可能,不可能的只是这类知识的完全转化。前面说到的医学的变迁以及能工巧匠的衰落就是两个明证。转化的条件则是社会的变化,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相关技术的发展。在法学上,这种例子也有。英美法官对法学(而不是法治)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将法官审判这个先前人们认为“几乎无太多话可说”[6]的领域内生产的知识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交流、对话因此可供分享的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尽管新的不可或难以言说的个人性知识还将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断产生。我想,只要人类在延续,这类知识的领域就永远不会荒芜。

参考文献:

[1] 参见,汪丁丁在1995年第11、12期《读书》的文章。

[2] 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 参看,苏力,“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5期。

[4] 例如,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5] Michel Foucault,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Dangerous Individual’ in 19th-Century Legal Psychiatry”, trans. by Alain Baudot and Jane Couchman,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vol. 1, p.2.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依法治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议,同时将其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高校积极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作为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改革教育,转变工作理念,进一步对学生加大法治化建设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意义

一是随着高校大学生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高等教育的改革也在不断地完善与深入。近几年在部分高校中,对于高校的管理方式方面,很多学生表示不满,针对这一现象,管理者将大部分时间精力用于预防和调解各类问题和矛盾。虽然有所缓解,但是相对降低了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进而,通过法治化的方法管理学生工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学生自身的行为,不仅可以减少学生的不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立规范化的秩序,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也能进一步得到提高。二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顺应依法治校理念的发展。目前,虽然高校在针对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政策与措施,但是普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高校应通过与工作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学生管理。同时,也应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法律意识。三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是时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高校来说,通过学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提高教育质量,法治化建设管理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于国民素质和国家的综合国力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二、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基础薄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法治校理念提供了参考依据。但在社会快速转型,高等教育加速改革的情形下,高校的规章制度存在滞后性、相关法律不健全,在部分合理的规章制度还存在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对新形势、新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空白等问题。另外,程序的不合理性也是高校法治基础薄弱的重要体现。

(二)教育主体法治意识缺乏。在当前高校教育过程中,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趋于传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高等教育等发生了巨大变革,但是,各高校在组织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时,仍存在人治高于法治,管理者未能及时树立新的教育教学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学生的权利和地位。同时,学生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和制约,普遍缺乏法治维权意识,进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法治化建设力度不够。高校法治化建设主要体现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一是由于高校在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进而降低了学生的维权意识。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当自己做出某种行为后,通常情况下,不会考虑高校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在违纪处理方面,高校大学生只会根据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外界的监督和管理,进而人为降低了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三是高校在处罚违纪学生时,没有高度重视教育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弱化了处罚的目的。对于高校来说,处罚违纪学生的目的,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处罚,而是借助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纠正违纪行为,同时帮助学生树立守法意识。

三、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措施

(一)提高管理者、学生的法治意识。作为高校的管理人员,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直接关系到其办学信誉和质量,高校教师作为管理者,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国,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适时将法律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通过对学生举办专题讲座、定期由学生宣传和校园宣传栏的方式在校园进行宣讲,开展法律选修课、模拟法庭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宣讲以及为学生管理者提供定期的法治管理培训,转变思维模式,以此来提高高校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一种以依法治校为氛围的校园环境,帮助师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同时明确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良好的法治环境熏陶与感染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促使依法治校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尽管,在我国教育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存在有关内容及文字含义的设计存在不完整,不明确,操作困难等问题。对于我国在有关立法表述中,应尽量做到语句表达明确,程序设定完整,建设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明确高校在学生处理方面的权利范围,立法机构要及时依照有关程序和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根据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面对新的问题,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进而最大限度地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做到有法必依。对学生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理,听取有关部门对校园管理规定的意见,对于现实生活中处理工作时是存在漏洞的现象,及时补充与完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滞后性,有力推动法治校园的管理。

(三)重视道德规范与法治化结合。道德与法治作为上层建筑范畴,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的行为;德治,主要以引导、说服的教育方式规范社会的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一是需要以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手段,来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相互补充来提高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水平。二是高校作为当代大学生历练的摇篮,单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过于生硬,不能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促进法治的建设,一个人守法意识的高低,受自身道德水平的影响和制约,通常情况下,道德意识越高,相应的守法意识就越强,同时也会降低执法成本,进而提升法律效益。

四、结语

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能够高效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以法治化手段构建高校的管理模式,不仅能提高管理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也能正确填补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缺陷。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符合历史发展之必然。

作者:许宁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平.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20

[2]田怡萌,张怡凡.依法治校理念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探析[J].人力资源开发,2015,22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依法治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档案行政管理

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1.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我国有关依法治档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花芝盛在《上海档案》1987年第6期上发表的《依法治档》一文,是目前可查到的有关依法治档研究最早的期刊文献。到2012年底,在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以“依法治档”为检索词,篇名为检索项,检得443篇论文。对443篇文献统计,发表文章在2篇以上的作者有9人,共19篇,没有核心作者群,多数作者的研究缺少深度与系统性。

(1)关于依法治档的概念。如,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治理档案事业。所谓“治档”,则应包括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对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和权力的确认和保障。一句话,依法治档应当是在一切档案工作领域中依据和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

(2)关于依法治档所依之“法”。一是狭义之“法”。如,胡鸣放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档案工作。[2]二是广义之“法”。如,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的“法”起码应当包含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在每一层次中,不能仅指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法规,还应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一切法律法规。[3]三是模糊之“法”。如,高福祥认为,所谓“依法治档”,就是档案工作要依法办事,要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用法律规范档案工作的言论、行为,用法律来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用法律来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4]

(3)关于依法治档的目的。1988年,《档案工作》第12期以《建立依法治档的新秩序》为题的评论员文章,指出了档案部门应该依法办事。在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许多学者都认为,依法治档是与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并列的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工具。

(4)关于依法治档的内容。如,乃康、力刚、永莲认为:“依法办事、科学管理,是依法治档的重要内容。”[5]

(5)关于依法治档中“治档”。一是谁来治。如,管先海认为,依法治档的主体是档案部门,包括各级档案局、档案馆和档案室,强调了相关机关和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配合和协助。 [6]二是如何治。如,邓涛认为,要推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理顺档案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档案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健全档案工作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工作机制等。[7]

(6)关于依法治档存在的问题。如,章剑青认为,依法治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意识不强。档案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调不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明、执法水平不高。档案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效果不佳。[8]

国外无直接研究中国依法治档的成果。国内少数学者介绍了欧美,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档案立法进展及其背景,对执法情况较少涉及。

从总体上来说,档案学界对依法治档相关研究的整体状况是:概念逐渐清晰,工作实务强,理论论述弱,研究浮浅分散。在与依法治档相关的研究成果中,虽然依法治档的内涵、外延逐渐清晰,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使之更加明晰,特别是对依法治档的目的、内容、范围、作用、方法和实施路径的研究,仍然处在相对浮浅、分散的状态,需要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1.2 选题的价值和意义。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档案事业也要加强依法治档,加强依法行政,加强依法管理档案事务。因此,研究依法治档既是贯彻党的十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既有档案学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档案工作实际价值。

本课题对于档案行政管理研究、档案馆管理研究、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研究以及档案法学研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对于修改《档案法》以适应档案事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完善档案法规体系,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方法,使档案执法跟上国家依法行政的快速发展步伐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对于加快国家综合档案馆转变功能和加快开放步伐,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向公共档案馆转变,向服务全社会公民转变,进一步开放档案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公民日益增长的对档案的利用需求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第三,对于将档案工作的重点由以安全保管为主,转移到保管与利用并重上来,树立“开放是原则,不开放是例外”的理念,加快开放档案的步伐,最大限度地缩小不予开放档案的范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第四,对于加强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档案的管理,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同样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五,对更新《档案法学》的知识内容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2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

2.1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1)现状及趋势。对我国依法治档的现状及趋势加以归纳和总结。主要涉及国外依法治档概述、我国依法治档的历史脉络、依法治档的现状及趋势、依法治档研究文献综述等。

(2)法律关系辨析。包括依法治档的概念、特点和实质。依法治档所依之“法”的含义, 依法治档“法”的基础,档案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其建设的内容。

(3)依法治档的目的。“依法治档”不仅是档案工作的工具,而是涉及全社会的有关档案事务,其重心是档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家档案、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4)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

①依法治档的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②依法治档的范围包括: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与职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信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要监督下级档案部门履行职责,又要监督社会公民守法;既要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又要监督领导执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为:依法进行科学指导、保证法规贯彻执行、注重解决非程序化问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职能为:教育职能、监督职能、查处职能。二是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作用与职能。依法接收和收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制定本馆关于收集和接收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丰富馆(室)藏;依法整理和保管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建立并完善档案检索体系,方便利用;依法开放已到开放期限的馆藏档案,为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依法公布馆藏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信息,依法开发和提供利用好馆藏档案;应当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从而使馆藏档案在不失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得以开发利用;安全保护国家档案。三是社会机构和组织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能。国有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使本单位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依法做好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以确保形成档案的齐全完整。依法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对于非国有组织和公民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非国有组织和公民要做到安全保管,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源,防止档案资源的流失,保障信息的安全。

(5)依法治档的方法。一是档案行政指导。档案业务指导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刚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但在当前依法治档的语境下,它已经弱化为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其主要职能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二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现有的“执法监督”应改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它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职能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促使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等。三是档案行政执法。坚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权责,规范档案执法行为;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实现权力制衡,建立起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五是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加快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步伐,切实搞好由以业务指导为主向以依法监管为主转变的各项工作。六是实现具体管理职能的转变。将档案工作的重点由以安全保管为主,转移到保管与利用并重上来。七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档案法治意识。

2.2 基本观点。过去认为,依法治档只是档案部门的职责,是面向社会组织,尤其是国有组织的单项性执法行为,与档案部门自身、其他组织和公民无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治档首先需要界定档案部门职责与职权,同时界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与权利。依法治档,档案部门既要法人,更要法己。它的实质是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约束档案行政权力的行使,保证档案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档案事务中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行政,确保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实现权力制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

依法治档的内容有三项,即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这就需要理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治档中的作用与职能、档案馆的作用与职能以及社会机构和组织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

依法治档就是要按照档案法律体系提供的规范,科学地处理档案事务,合理地调整档案社会关系,推动档案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依法科学管理档案,就是要依法接收、征集档案,安全可靠地管理档案,最大限度地开放档案,满足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公民的利用需求。

依法治档首先应从档案部门做起,也就是先“法”自己。同时,做好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档案行政执法。

2.3 研究思路。在研究中,我们秉承的思路是,从依法治档的基本问题入手,明确依法治档的概念,界定依法治档所依“法”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确立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寻求实施依法治档的可行性方法和选择性路径。

2.4 研究方法

(1)文献调研。对《档案法》颁布以来的研究成果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研究中的不足和问题加以归纳,总结原因,在此基础上展开理论研究,解决应然状态问题。

(2)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对1988年《档案法》施行,特别是1996年《档案法》第一次修改以来,档案系统档案行政执法、依法办理档案事务、依法科学管理档案三项活动进行实地的调研,对典型性事例进行分析,总结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提出现阶段实施的方法和路径,解决实然状态问题。

2.5 创新之处。一是重新界定依法治档的概念。目前我国对依法治档的概念研究不清晰、不确切,这对实施依法治档有不利的影响。要实施依法治档,首要的是清晰依法治档的概念。二是重新明确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依法治档的内容和范围,就无法有的放矢地实施依法治档,这也是目前依法治档实施困难的原因之一。三是依据新的社会条件,提出依法治档的方法。依法治档的方法一直困扰着档案部门,由于依法治档的方法单一、方法错误等,造成依法治档大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下去,难以达到依法治档的目的。

注: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的论证成果,批准号:13BTQ068。

参考文献:

[1][3]陈作明.“依法治档”的内涵[J]. 档案工作,1993(6):28~29.

[2]胡鸣放.依法治档,开创开发区档案工作新局面[J].档案与建设,2004(8):24~26.

[4]高福祥.“依法治档”刍议[J].黑龙江档案,1998(2):39.

[5]乃康,力刚,永莲. 依法治档则灵——纪念《档案法》实施两周年[J].山西档案,1990(1):11~13.

[6]管先海.对依法治档的理性思考[J].北京档案,2005(4):31~33.

[7]邓涛.依法治档的内涵与重点[J].中国档案,2010(3):31~32.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法治建设;现存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仍然处于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而这些问题是长年累月所积累下来的,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想要做到彻底解决又谈何容易。国家不仅要制定一个合适的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发展,还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促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一个宏观调控作用,保证经济的运行发展不会脱离预定方向,可见,行政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1]。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法治建设的健全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想要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单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计划是十分困难的。而当出现了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但是市场环境又无法解决此问题时,国家就会出面解决。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与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的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关的政策来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如此,不仅能够帮助解决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借此机会发现行政建设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治建设所现存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机关发展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治健全与完善的功劳,基于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经济也随着上升到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然而,相关的行政法治建设却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在许多方面没有建设到位,仍有欠缺。当下,立法机制的欠缺是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但却不是世事对错的比较标准。法律应当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它是凌驾在所有事物上的规章制度,不仅是规范,也是底线。然而,我国的立法机制尚且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例如对采购法的设立就不十分详细,立法机制还是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追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二)欠缺相关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监督方式可分为两种,直接形式与间接形式。直接监督指的是通过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与控制。而间接监督则指的是借助政策监督来促进市场经济自行调控。当下,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涉及政府经济方面的相关信息还做不到透明,如此,人民群众也不能很好的进行监督。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公民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主体,而公民淡薄的法律意识也是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其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当公民遭遇了侵权事件时,往往束手无策,其并不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一方面,这是由于公民不知法、不懂法的直接导致结果。而另一方面,这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失职。我国的法治建设只是单纯的停留在了制度方面,但是一直没有落实具体,这就直接导致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其不仅不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执法工作中也做不到配合,更有甚者还会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国家要重视此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四)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括了其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程度,还包括了自身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是随着时间与时代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的,然而当下的许多执法人员都十分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其做不到及时的更新知识储备,在面对问题时还是以旧的行为模式为规范[2]。另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则是专业素养不过硬,基本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好,在日常工作中总是会出现问题,严重的还会出现错误执法的现象。可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十分必要。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策略

(一)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立法的不完善不仅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建设。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机制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与行政执法建设的基础[3]。要想完善相关立法,首先要弄明白法律的具体含义与地位,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其并不是单纯的评价事物对与错的依据,而是可以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存在,法律的强大制约性约束着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素养,还要有清楚的法律认识,能够保证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要对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漏洞及缺陷进行补充完善,而非盲目的加大力度。要想健全监督制度,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都可以参与到监督工作之中,不仅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工作,还可以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监督力度,监督模式主要有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两种,相对比较来说,人大监督模式的监督力度会比较强,其涉及到了执法监督、经济监督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需要对人大监督的形式与内容进行详细探讨,细化监督工作,避免监督混乱的局面出现,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法治建设。

(三)推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许多偏远地区也逐渐跟上经济发展的大潮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不断的完善发展之中,为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全,就必须要大力推行普法宣传活动。普法宣传活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推行普法宣传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让公民认识到自己享有监督权,促使公民敢于并善于使用监督权,以此来促进我国的行政执法建设。

(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下,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想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在人员的选用上用心,尽可能选用法律专业或者是相关专业的专业过硬的优秀人才,又或者是选用具有一定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4]。其次,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与再教育,促使其能够及时的了解当下的经济形式,并可以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高效。

四、结语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构建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缺失的现状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

从清华学生刘海洋向熊泼硫酸到马加爵宿舍杀人案,再到药家鑫用弹钢琴的手杀人;从盗窃财物到伤害他人,再到计算机网络犯罪……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并且呈现以下特点:犯罪人数不断增加,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类型多样化,主要有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网络型犯罪;犯罪群体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有普通大专院校的学生,还包括重点高校的学生,不仅有专科、本科生,还有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和维权能力不足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评价。有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具有初步的权利意识,但权利意识水平不高。很多大学生并不熟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生活类和劳动就业类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也较为欠缺。

大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上也显得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维权。在投诉渠道的选择上,被侵权大学生48%自认倒霉,24%求助于网站论坛,5%向媒体或维权组织求助,1%到法院,另有18%求助于家长、老师和同学等。被侵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维权,直接导致大部分人放弃维权,维权率仅有10%。或者是采用偏激的手段维权,如大吵大闹等非理性方式。这不仅不利于权益的维护,反倒造成不良后果。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观念起源于西方,第一个对法治进行明确定义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法治,就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何谓法治教育

目前,我国提得较多的概念是“法制教育”。笔者认为,“法制”即“法律与制度”,“法制教育”即“以法律和制度为主要内容,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也就是教会学生知法。从现状可以看出,很多大学生不仅不知法,而且不会守法和用法,所以仅有法制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治”有“治理、管理、统治”之意,还有“办理、处理”之意,“法治”即“根据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还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制度来办理、处理事务”。“法治教育”即以此为内容所进行的教育活动,教会学生遵守、服从法制,即守法和用法。

(三)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要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做一个反思。除了社会外界的客观原因,大学生自身不守法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守法有一个前提是要知法、懂法。对于没有学过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越了法律的许可范围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同样,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和维权能力不足的原因也在于此:不了解法律,就不能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是法律禁止的,自己有哪些权利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权益。只有通过学习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四)法治教育的重要性

大学教育的本质之一是人才培养。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包括应对社会的各种能力,如交际能力、应变能力等,在依法治国的中国,当然不能少了法律能力。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不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事务,还是社会生活领域的事务,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管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具备良好的法律能力尤为重要。而大学生良好的法律能力的获得,则有赖于高校的法治教育。

三、大学法治教育的体系构建

(一)大学法治教育的内容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是我们依法治国的依据。大学法治教育理所当然应以宪法和法律为授课内容,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有层级、有步骤地安排相应内容。

2.法律能力

大学生要学习法治知识,更要具备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的能力,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能够自觉认同法律的权威和价值要素,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能够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能够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等。

(二)大学法治教育的方式和措施

1.依法治校的环境

高校管理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观念和意识,这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根据学校章程修订与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让学生在依法治校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树立法治意识。

2.法律课程的设计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意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然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大学生的年龄和年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有梯度、有层级地教授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并且以理论课结合实践课,形成全面、系统的课程体系。

3.专业师资团队的建设

首先,要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从事法律课程的教学,以保证法治教育的质量。其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进修或培训的方式对教师进行专业培养,充实其法律专业知识。再次,要充分重视科研活动的开展,将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提高教师的学术和教学水平,促进学科的发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团队机制,重视团队合作的力量,可以通过“传帮带”的方式来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

4.设立法治咨询室

高校要充分重视法治咨询工作,将法治咨询工作纳入学生管理工作的范畴,设立法治咨询室,聘请教师以及政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担任咨询师,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咨询的平台。

5.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大学课堂开设的法律课程学时是有限的,而法治教育的内容是无比丰富的。在有限的课堂学习之外,我们可以利用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来作为法治教育的辅助和补充。例如:开设专题讲座;在特殊的日子,如法制宣传日,利用海报、展板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法律知识;组织学生走访监狱、旁听法庭审判。

大学法治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来设计、规划、实施和完善,需要科学细致的规划、长期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来自高校管理者、教师和政法等相关行业各方力量的配合。

参考文献:

[1]张秋.高校大学生犯罪成因及对策分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1,(1).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梁君等.大学生权利意识及其交易的调查报告[J].教育发展研究,2007,(9B).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中)[J].法律适用,2002,(5).

法治意识的含义范文第8篇

作者简介:崔梅楠(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一、道德法律化

(一)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变的原因

其一,牺牲统一的道德观是社会进步的选择,多元社会观念的形成意味着传统观念逐渐瓦解、多元化道德观逐渐形成,即道德观念的分裂使得法律不得不产生。

其二,法律是伴随着道德分裂、人口流动和社会分层与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使得社会矛盾不断突出,此时如果不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则会在不断激化的矛盾中消失。

其三,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可预测和引导的功能,使得生活在社会中人们获得了一种确定的秩序。在这种变迁中,旧的制度渐渐跟不上社会的需要,法律逐渐从中摆脱道德和人们的主观意识的束缚,而成为科学完备、逻辑清晰的确定化体系。

其四,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在不变的环境中,习惯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是容易形成的,但个人并不能意识到自己是独立存在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自我意识的强化,个体挣脱了自己和群体联系的纽带,人们开始处于变化中,这种变化带来了不安定和自我防护,于是便需要法律这种更有效的保障来维护。

(二)道德法律化――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方式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不是对道德直接进行吸纳的,而是通过从道德到法理再到法律的转化。伦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需要将其体现的客观性提炼出来,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可衡量的标准,且这些标准需要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伦理都能并都需要转化成法律的,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的转变不仅不意味着道德的瓦解和消失,反而更是道德形式不断多元化的表现。

现实中道德向法律的转变有着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种方式。道德向法律直接转化一般表现在法律原则中,法律原则可以用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同道德一样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都没有相关的处理后果,此时只要将合适的道德观念抽象成道德规则,然后转化成相应的法律原则即可;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体现在造法者运用技术性手段将道德转化成各种法律规则及法律文本,即立法者在立法时受现实中存在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运用一些逻辑手段等,将道德观念进行统一和明确,最终以法律规则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同时它也存在着缺陷和法律难题,但权衡利弊,从社会的发展来看,秩序是首要的,道德法律化的优点大于其缺点。

二、法律道德化

(一)法律道德化的可行性

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能否可行,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人性可否改变;其二,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外在环境是否可变。显而易见,第一点的改变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道德秩序的实现是有待于每个人自己的人性能力的发挥。第二点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可以将原先道德法律化的事情重新交回道德进行调整的,如性自由的选择,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如今的法律是不再过多干涉的。

从法律的道德化到道德秩序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是公民自我修养和法律素质不断提升的过程。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制度的衰退,而是社会公众素质和道德不断提高的象征。

(二)法律道德化――从法治初始到法治成熟再到德治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了历史上最为经典的关于法治的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①法治的初始是大部分人基于对法律强制性手段的威慑力而遵守法律,且此时的法律可能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当一个社会具备良好的法律规范,并且社会中的绝大数人都是自觉遵守法律时,法治已达到成熟阶段;当一个社会普遍遵守法律的人不仅是认同法律规范的也是认同法律背后所阐释的道德观念时,这个社会便开始向德治进行转化了。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是可以相结合,并相辅相成的。

三、结语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的相互转化中,链接二者的重要枢纽即为正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也是道德的一个基础。道德法律化的起点是正义,原因在于正义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的需要;法律道德化是以道德的义务心态对待法律义务,这个过程如以正义为出发点,才能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