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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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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又与社会一般群图的法律意识有所差别。就其主体而言,由于学生的年龄层次和受教育程度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1. 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我国实行普法式教育,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护和他人权益维护的知识武装了大学生的头脑,使大学生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但由于诸多因

素影响,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还不是很高,遇到法律问题仍然信服于权威,权大于法观念仍普遍存在。大学生虽具备基本法律常识,但是遇事仍然缺乏法律头脑,法律应用性不高。具体来讲,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课程中有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却没有得到过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

的,就算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也远不够全面和细致。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1.2 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2003 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1.3 法制环境降低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在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承认,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虽然我国已经树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念,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很好的贯彻实施,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法制状况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在很多地方,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较多存在。这些地方,法律最终被弃置不用,权威的力量胜过法律,法律没有真正成为权力运作的最终依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者纪律性较差,自毁法律形象,法律效益低下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对于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学生较为敏感和怀疑,这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其法律信仰。就比如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反响很大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肇事者李启铭就是河北的一名大学生,他醉酒驾驶致使一死一伤后,不但没有半点悔过和害怕的迹象,反而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有本事你们告去!”还有最近中南大学一名学生马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被警方控制后口出狂言,声称要拿一百万摆平。本来他们都是大学生,理应比普通人更具有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但是他们并没有,仿佛他们心中没有“法律”这两个字,认同的只有:权和钱能征服一切。

2. 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2.1 传统文化和社会法制环境影响深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之,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由于我国封建遗留较多,人治思想严重,成为我国法制进程的巨大障碍。尽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断进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对待“权力制约”、“权利维护”的信念的缺失,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等等。加之大学生由于自身心理处于成长阶段,自身辨别能力的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使一部分大学生被社会法制环境表面现象和暂时现象所蒙蔽,低估了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把金钱、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2.2 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高校对待法律课程的设置欠缺系统、长远及有效规划,达不到应有目的。目前大部分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仅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所占课程比重相对较少,课时仅占一学期。由于法律的博大精深,法律知识应用范围广泛,老师很难在仅有的几十个学时中将法律知识为学生做出详细和深刻的讲解。学生们则认为法律基础要么以非专业学科出现,要么以选修课形式出现,造成学生对法律课的重视不够,学生上课不积极主动,期末时为应付考试过关采取死记硬背的方法,使他们在学完此课程之后只是机械的记住了一定的法律条文,根本不知道遇到相关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去解决。造成学生对法律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律课程的设置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2.3 学生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校大学生大都是17-23岁的青年,正处于生理、心理渐趋成熟的时期。他们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较强自负心和自尊心交织存在。能够升入大学的学生大部分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一直是老师和家长眼中的好学生、好孩子,接受着来自社会给予他们的殊荣,使他们一直自认为是天之骄子,高人一等。这种过分的自负让他们认为自己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比别人逊色,强烈的自负滋生了强烈的自尊。同时由于他们从未走出校园这一单纯的环境,社会经验较少,经不起外界对他们负面刺激。过强的自尊心导致他们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心理素质十分脆弱,处理问题方式过激,较少计较后果,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3.1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只有对法律的充分信仰,人们才会将法律内化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将规范化的法律落实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法律的表现形式虽只是字面条文,但是它却反映社会人文关怀,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正是这一点使之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因此,对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时,应注重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让大学生真正领悟法律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情感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对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3.2 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大学生的心理干预,重视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使许多心理脆弱的大学生摆脱心理的困惑,降低因为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改变而带来的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及时的排除大学生因学习、生活和就业所带来的压力,以此来减少大学生对法律的抵触,抑制不良情绪的释放,最大限度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抗打击能力,促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3.3 健全社会法治环境

一方面要保障法律运行机制的合法化,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实现依法治国。营造公平的法治社会环境,使期望法治,关心法制建设的大学生对社会法治充满希望。另一方面要利用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运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4 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高校是大学生生活的小社会,应给在校大学生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氛围。所以高校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事,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校规校纪,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干部的任用和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同时要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多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例如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校旁听法庭审判、学生自行组织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让学生充分接触法律事务,了解法律运行,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5 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

首先要求不断完善法律教师队伍和知识结构,从事法制教育的老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提倡教师授课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化,使教师能正真成为学生法律启蒙的良师益友。其次要注重加深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教学内容的选定上要充分考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必不可少,但枯燥的法学理论应尽量结合实际应用为学生更好的了解和吸收。同时选取与学生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作为讲解的重点,结合具体案例讲授并辅以多种教学手段,让学生充分理解部门法的立法用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 钟文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浅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8,(1)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2篇

一、当代中国普法的根源与价值

作为一项有目的、有计划,以法制为宣传内容的社会事业,“普法”有其特殊的背景、模式和路径。

社会转型是普法产生的宏观语境。“”结束后,我国逐步重建秩序,进入到国家建设发展的崭新时期。民众长期所见多为非法治的情形,社会也一直处于非法治的状态之中,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秩序亟需通过法制来“收拾局面”。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也需要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如何把法律交给民众,让民众了解、熟悉法律和法制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由此,“普法”开始登场,“一五”普法规划重点普及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等基本法律。“二五”普法重点突出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200多部法律法规的普及。“三五”普法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四五”普法强调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五五”普法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六五”普法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深入、不断调整。

有法不依是普法开展的直接原因。从普通民众率性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到司法机关的渎职违法等,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没有养成,有法不依倒有愈演愈烈之势,每天充斥于媒体的有法不依和知法犯法的情形不绝于耳。政府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量的政策违反法律,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预示着“普法”的必要性和价值。

建设法治国家是普法肩负的使命。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普遍方式。党的十也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的普法实践证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在实践中,普法也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不断进步,成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代中国普法的效果与评价

近30年的普法活动对当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总体看来,普法的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显性效果。普法架起了法律走进公民生活的桥梁,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法治不断进步。二是隐性效果。表现为普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证,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普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治启蒙和法律知识的传播,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了提升和转变。无论是刚走出“无法无天”时代不久的20世纪80年代,还是法治正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当下社会,“普法”都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使命。我们要正确、全面地认识和评价普法工作,关注重点,发现问题,研究推进方式。

正确认识当前普法工作的历史方位。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公民法律意识的成长与法制建设的步伐还不能完全相适应,作为公民法律素质基础性环节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尚需进一步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推进以及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要求仍有较大距离。如何将依法执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的具体措施,如何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早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普及法律常识,现在的关键是让公民正确理解法律,不断增强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早期法制宣传教育侧重于提高个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现在要将重点放在依法规范公共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尤其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方面;早期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地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推动,而今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实际上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法治化程度的关键,而如何促使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要致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准确把握当前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有:第一,普法工作实效缺乏评价标准。在目前的普法工作中,既没有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也没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对普法工作实效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做好做坏一个样,做与不做一个样。现实操作中很多法宣机构只求完成每年的工作任务,而不问普法实效,使普法活动盲目进行,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很多地方在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非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省级机关处级干部提拔前法律考试制度上推进不力。第二,普法手段缺乏必要的连贯性和长效工作机制支撑。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如发放法制宣传教育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等,不是没有实际效果,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科学设计和长效机制保障,效果不佳或极易流于形式。如宣传教育资料的内容是否通俗易懂,法制讲座是否符合受众的需求,法律知识考试的结果是否能够运用。第三,普法工作整合能力不强。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政府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者、推动者。现实的普法活动中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不善于借助外力,不善于应用社会资源和发动社会力量。第四,传播结构缺乏互动。普法的路径是官方灌输——民众接受,是单一、单向的从官到民的法律意识传播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缺乏民众的主体性和主动性,缺乏传授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互动。

三、当代中国普法的转型与深化

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实现更大的作为,是当下普法活动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型深化:

实现从知识传授到法律意识培养的理念转型。普法教育不能再以几十年不变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传授为重点,而应坚持以法律意识的培育为核心和重点,积极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在法律中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并引导民众遵守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内容转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宣传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让民众内心亲近法律,懂得通过法律来维护权利,表达和争取自己的权益。

实现从重视过程到重视机制的重心转型。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既包括对全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也包括对特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既包括精神成果的定性分析,也包括物质成果的定量检测。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主管意识,树立权威。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人大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题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对不懂法的干部不予任命,对不依法办事的干部坚决罢免,使人大的监督权威得到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加大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监督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严格执法。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机构,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为普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财政拨款与市场运作、产业化发展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同时,依靠制度开展工作是最有力的保障和最有效的办法。

实现从注重说教到注重实践的路径转型。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就公民接受或遵守法律而言,司法或执法比“普法”更为重要。在一次次证实法律正当性中,法律才会深入人心,民众才会真正信仰法律。因此,在积极引导民众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对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影响。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依法治教工作的推广和实施、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工程。笔者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分为:教育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为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迅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步觉醒。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现代社会的教育已逐渐成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教育。“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教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绝大多数的教师有较强的教育法律素质。没有这一条件,依法治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一个法律素质水准不高的民族绝不可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理,依法治教工作的推广和实施,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研究经历了从关注教师素质结构研究到教师法律素质结构研究,再从教师法律素质研究到关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研究的过程。这一研究历程体现了人们对教师素质认识不断深化,解构与建构交互作用的过程。教师教育法律素质实际上是法律素质在教师行业中的具体体现,教师法律素质的特殊性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它不仅强调教师一般的法律素质,更加关注的是教师的职业法律素质。教师教育法律索质是指教师经过学习和培训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律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态度、意识等,它由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的行为能力等方面构成。

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是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首要内容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指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行成一种风气,风行即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教师的法治精神是推动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中国有几千年的专制传统。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译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习惯,现行教育管理中人治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如果再不强化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教师队伍的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依法治教就难以实现。因此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教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依法治教的奠基石。

对于教育活动基本的伦理规范地遵守,在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通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教师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规范与教师个体及专业团体本身“德一福”一致的关系缺乏起码的确认。《规范》中更多的是教师的义务,而“教师专业生活和基本权利更需要有专业的道德规范给予保障。以确保教师在行使专业权利时免受非专业人士非理性指责与侵犯。”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出台,不仅是对教师,更是对全社会的人对于教育领域的伦理规范地遵守,提供了基本的要求和底线。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在于他们能够按法律的规定遵守基本的伦理规范,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在于能够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享受幸福人生。

为准确把握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内容,确立合理的概念维度,笔者以法律素质的理论抽象性、内容涵盖性、形式稳定性为坐标,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分为三个层次的内容:教育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又在每一个层次中确定了不同的层次结构。

一、教育法律知识

知法是教师守法、用法和护法的前提条件。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同理,以法治教意味着教育正进入法律调节领域,是用法律管理、规范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解决教育领域的矛盾和纠纷,更多的是依靠法治而不是人治。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中国二十多年的教育法治建设里程表明,依法治教需要执法公仆,更需要护法、守法的广大教师这要求广大教师首先要知法、懂法,在此基础一L人们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教育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态度、关注和期待,换句话说,法律意识就是法律知识在人们心中的内化。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内在的精神支撑,是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在依法治教的历程中,教育法律规范的贯彻程度和效果依赖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教师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完善教育法制是实行以法治教的前提。但依法治教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教育法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能推动教师自觉守法。教师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教师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同时,良好的法律意识能驱动教师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据此,又可将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分解为法律态度、法律评价、法律关注和法律期待四个层次。法律态度是指教师在教育法律认知的基础上对教育法律所持有的情感,它是教师对法律直观的体验感受。法律评价是指教师依据某种理性的标准,对教育法律的好与坏所做的价值判断,它是教师对教育法律的理性评价。法律关注是指教师对当前的焦点教育法律问题和热点教育法律问题注意留心的程度,它反映了教师主观上参与法制建设的程度。法律期待是指教师对教育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期盼和希望,它反映了教师对未来教育法制建设走向和趋势的期望。

三、教育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合法行为。在以法律为主体的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在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是法律制约功能,还是法律的保护功能,都存在一个如何最有效地实现法律规则的问题。任何法律不过是一定行为规则而已,规则是法律的存在形式,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的意义就无法确定。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认为:“我们一直花费很多时间研究法律规则及其结构,以制定和执行规则。但需要强调指出,法律系统并非仅指规则及其结构。在任何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结构也不过是被遗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除非我们将注意力放在被称之为法律行为的问题上,否则就无法理解任何法律系统,包括我们自己的法律系统在内。”法律仅是纸上的规定,要转化为社会的现实,必须依赖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手段。没有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就会毫无实际意义;没有作为法律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法律就无法贯彻实施,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意义。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治报道 司法监督 司法公正

为全面了解我国媒体记者对媒体司法监督报道的现状,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底,我们对我国的新闻记者特别是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了解他们对当前法治报道及舆论监督报道状况的意见。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以纸质书面问卷和E-mail电子问卷形式发放,无记名填写的方式进行。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0份。

一、受访记者人口学特征

本次调查中受访记者男性145人,女性134人,性别比例基本均衡。

受访记者的年龄,以中青年记者为主,20~49岁年龄段占96%,其中20~29岁的媒体记者为153人(占54.4%)。

受访记者学历总体层次较高,以大学本科学历为主,占到70%;研究生、博士生也占有一定比例,达到23%。

受访记者居住的地区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为主,其中在省会、直辖市工作的记者占到90%。

受访记者所就职的媒体主要集中在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分别为130人、77人、44人,合计比例达到74%。另外有22名受访者在杂志工作,6名受访者在广播媒体工作。

受访记者有比较丰富的法制新闻采访报道经验,其中工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的达到70%。

二、对法治新闻报道现状的看法

调查发现,受访者认为“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足”,是当前法治新闻报道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其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对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强的内容解读不足”、“案件报道过多,有用信息太少”和“专业性不足”、“时效性不强”等方面(见下表)。

媒体记者还普遍认为“媒体审判”已成为法治报道中最经常出现的情况。此外还存在着“滥加评论”和“偏听偏信”等情况。多数记者并不认为“失实”是法治报道的主要问题(见下图)。

受访记者们认为,法治新闻采访报道经常受到的干扰主要是来自宣传部门或上级领导的限制。这其中包括“采访要经过宣传部门同意,而宣传部门对采访要求有所筛选”,以及“领导指示,不能报道”;还有一部分记者认为“说情队伍赶到媒体”也干扰了法制新闻的采访(见下表)。

受访记者认为,“报道不实”是法治新闻报道刊播后通常遇到的质疑,其他质疑还包括“采访手段不合法”和“采访动机(比如是否收受财物)令人生疑”等方面(见下表)。

三、对媒体司法监督报道及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看法

本次调查中63%的受访记者在工作中曾涉及舆论监督报道。他们大多数认为,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因主要是一种“职业要求”。此外还包括“促进民主进程”、“伸张正义”、“改善社会风气”、“增强媒介自身的影响力”等原因(见下图)。调查还发现,发表过批评报道的记者中,59.3%的人因此受到被监督者的威胁或潜在威胁。

在法治类舆论监督报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报道。那么,媒体记者对司法监督的现状以及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看法如何呢?我们的调查显示,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媒体对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表现为“监督不足,只对个别案件有监督,缺乏系统性有效性”,但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督过度、监督不当”,二者交互并存,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媒体监督特点(见下表)。

受访者认为,当前媒体对司法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容易被人利用,利用媒体干预审判”。这提醒记者进行相关报道一定要谨慎行事;同时也有较多受访者认为,作为“媒体只能客观报道审判信息,不能批评或评论正在审理的案件”(见下表)。

调查显示,91%的媒体记者认为媒体监督司法最终只能使部分问题得到解决。而认为能使问题得到全部解决的只有2%。也有7%的受访者认为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

68%的受访者认为,媒体报道或评论“促进了司法公正”,也有26%的人觉得这个问题“不好说”。

本次调查显示,有57%的媒体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突出表现在“司法对于传媒越来越抗拒”;只有24%的媒体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关系越来越和谐”。另外还有7%的受访记者认为“传媒对司法监督越来越过度”。

受访者认为,当前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变相阻碍媒体舆论监督”、“司法工作与传媒工作各有独立性,难以互相尊重”,这些矛盾加剧了媒体与司法二者之间的冲突(见下表)。

对于媒体在司法监督报道方面,受访记者多数认同“采访不需批准,但是新闻稿件应该经过审核”的意见。与此相反,也有部分记者认为“新闻采访应该经过批准”,还有一些记者认为新闻采访应该经过批准或应当适度限制新闻采访(见下表)。

95%的受访记者赞成增加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赞成的最主要理由是“公众有知情权”;其他依次是“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遏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司法独立”等(见下表)。

对于案件诉讼过程中,是否应当允许媒体评论的意见出现一些分歧。42%的受访记者认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应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发表评论;23%的受访者认为有权威消息来源即可评论;也有19%的受访者认为一审宣判后即允许评论;还有16%的受访者认为终审宣判后才允许媒体评论。

四、对于司法信息公开的意见

怎样才能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良性互动,受访记者大多认为,最重要的是“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其次是要“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见下图)。

74%的媒体记者认为司法信息公开“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25%的媒体记者认为“重要,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或“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只有1%的媒体记者认为“不重要,除当事人外与其他人无关”。

对于当前司法机关纷纷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效果,37%的受访者认为这对促进司法信息公开“有作用”,但也有34%的人认为“作用不大”,还有24.5%的记者态度完全相反,认为“没有作用,完全是形式主义”。

对于司法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77.8%的受访记者对“公开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感到最不满意。也有38%的受访者对“庭审不公开”意见较多(见下表)。

媒体记者普遍认为,法院在向新闻媒体公开司法信息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法院以需要得到上级批准为由加以拒绝”。此外法院还存在“对各家媒体不能平等对待”以及“以审判庭座位有限为由而拒绝媒体旁听”等问题。还有一部分记者遭遇法院“限制媒体和记者采访审案法官”等麻烦(见下表)。

媒体记者认为影响司法公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暗箱操作”、“司法公开意识不强”、“长期形成的宣传观念”,“担心公开会影响法院形象”(见下图)。

庭审直播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推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庭审直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调查显示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庭审直播往往只能让老百姓看庭审过程,并不能培育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二是“庭审直播表演痕迹太重,效果反而适得其反”;三是由于“多数庭审过程太枯燥,收视率低”,也使传播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见下表)。

五、小 结

本次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媒体中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对司法监督现状的认识。

首先,可以发现,受访的法制报道记者整体素质水平较高。以中青年记者为主力,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其中从事法制新闻报道工作两年以上者达到70%。他们有着清晰的职业定位和明确的报道目的,为“促进民主进程、伸张正义、改善社会风气”而秉笔直书,其中有63%的记者采写过媒体监督报道,已形成一支年富力强、思想硬、业务精的媒体监督队伍。

其次,法治新闻报道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及对案件的报道还存在着“滥加评论”、“偏听偏信”和“媒体审判”等现象。

再次,媒体开展司法舆论监督的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来自某些上级领导的压力,变相阻碍媒体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不全面”,“获取诉讼信息的途径不明确、不畅通”,“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等现象。“采访需要得到上级批准”以及“审判庭座位有限”,成为拒绝媒体采访报道的最为常见的理由。这使得媒体记者感觉“司法对于传媒越来越抗拒”,也加剧了媒体与司法二者之间的冲突。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教学;改革与创新

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2.025 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2—0092—03

随着全民教育时代的来临和终身学习观念的深入人心,大学生的数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但在人数增长迅速的背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主动自觉守法的意识却大大滞后。为了有效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必要对当前高校的法律教学进行改革,以此来除旧布新,通过课程设置革新、教学内容改革以及授课方式的创新等多种途径来做好当下的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一、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首先,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从宏观上而言仍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知识框架和体系。经过中小学的学校教育和家长的言传身教,基本上大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前就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知识,例如了解了《刑法》、《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大学生对这些法律的交流程度较浅,基本上仅仅停留于听说法律名称或是听说过一星半点的法律条文,但对于这些法律在具体生活中究竟应该如何落实、这些法律与身为大学生的自身之间具有哪些千丝万缕的联系等这些具体方面,则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较为欠缺,需要继续通过学习来加以充实。其次,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存在法律观念淡薄、遇事不善于利用法律的情形。大学生自身不仅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而且在遇到一系列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机动的意识,基本想不到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在长期“应试教育”背景下,使得我们的学生养成了凡事顺从接受的“逆来顺受”的性格和行事方式,遇到事情就想着得过且过,而不会将其与法律相联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权大于法”等一系列有悖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歪理邪说影响到了大学生,冲淡他们脑海中的法制观念,再加之本身法律知识储备就相对不足,综合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大学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不会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了。第三,近日,引爆人群眼球的就是越来越多的高校生犯罪事件。随着时代的不断变换,世迁,学校成为一个犯罪事故多发的领域,并且相关数据显示,增长率越来越高,增进的脚步越来越紧凑。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校领域的犯罪率仅仅不到刑事犯罪案件的1%,七八十年代也才增长了不到2%,现如今,大学生犯罪率增长到了15%左右。学校本来就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优雅的环境,先进的教育,博学的老师都是学生们求知求识的好的条件,但是,高发的大学生犯罪破坏了这种环境,影响了学生们的身心,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最终导致的将是社会的不稳定。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之原因

第一,大学生价值取向游离不定、立场不坚定。由于当前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社会上存在多重矛盾和一些不健康的理念、思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判断力,使得他们在价值观塑造、自身道路选择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了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也造成了他们立场的不坚定。同时,互联网的发展,造成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融和冲击。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没有形成时期,这种混合的价值观念会对他们正常价值观念的形成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的价值观背景使得现在的大学生自我主义色彩浓厚;追求享乐主义、奢靡主义,大大影响了正常良好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下,其相对较为薄弱的法律防线就会不攻自破,极易走上违法的道路。第二,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工作有所欠缺、成效不大。大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后,摆脱了繁重的课业负担和升学压力,不仅其自身的学习要求和全面发展出现了要求不严、相对滞后的现象,而且学校在这个时候也出现了松懈。其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强调学生的文化课程学习和就业能力的提升,而忽视了学生自身法律能力的提升和法制观念的强化,从法律课程设置、相关教材选用以及法律课程授课时间等方面都出现了“打折扣”的现象,客观上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第三,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思想和不良风气对大学生的干扰。当前的市场经济,大大强化了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头脑,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利用各项手段来逐利,但在此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对金钱的渴求程度较为旺盛,再加上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的侵袭,就很难守住自身的法律底线,从而误入歧途,也凸显了大学生法制意识不强的现实。

三、当前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创新性措施

第一,应该改变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的尴尬局面。换言之,此举是要提升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和比重,是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法律教学取得实效的关键之措。众所周知,当前国内高校在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通常采用的教材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而在这套教材中法律基础的比重仅占两成左右的内容,因而,高校当前开展的法律教育基本是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政治教育,而很少涉及法律的内容,这一点是造成当前一个时期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诚然,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有的人有很高的道德素质但是还是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相反而言,有的人虽道德素质低,但是他不会触及法律红线。因而既不能全部否定法制教育,也不能全部否定德育。要想对高校的法律教学进行改革最为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改变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这一教育现状,通过单独开设法律教育课程、更新法律教学教材、增加法律教育教学课时等诸多手段来强化法律教学在整个大学阶段所接受教育的课时比重,并且加大对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用的考核力度,增加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样学生就会主动地利用法律,帮助自己、保护自己。第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更新法律教学的课堂内容。众所周知,在现如今高校法律教学中,一直存在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刑法轻民法、重公法轻私法等不恰当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教学内容似乎有着“目光短浅”之嫌,其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学生对当前市面上通用的法律条文和知识有着较为熟悉的了解和掌握,但由于其对该项法律的理论基础等一些相对较为深入的层面缺乏了解,也就使得当这些法律进行修订或是有其他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之后,大学生对这些新的法律较为陌生,更有甚者还容易使学生对该项法律的如何施用缺乏一定的了解,也就更谈不上在具体实践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了。因此,笔者以为在今后的教学中应该逐渐重视原来法律教学中所忽视、轻视的宪法学、法理学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为学生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学生对将来法律界的发展和创新增强前瞻性、预见性和洞见性。第三,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性的教学革新。其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比重。当前我们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所进行的通识性的法律教学一般采用讲述法律条文的单一形式,这种形式不但乏味、枯燥、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而且对学生主动接受新信息、自觉学习新的法律条文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在法律知识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国内的高校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例如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并搭建起了属于自身的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之后,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就可以先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直观性的法律案件,教师应该通过对案件的逐层分析和逐级分解来灌输给学生相应的法律知识,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借助一个相关的案件来举一反三地列举出一系列与此类案件相关、相近甚至是相反的案件,通过多重案件的分析和讲授来增强学生对法律条文的掌握程度,并教会学生能够在日常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来就某一个社会事件、身边发生的相关事情来进行分析,此举既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置于法律教学的中心环节,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角色环境使学生体会不同的情况,根据这些不同的角色和情况去思考问题,做出反应。在做出反应时,尽量让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我们所学习的法律条文固然是“死”的,但我们在实际使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相对灵活的场景,即法律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活”的。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大学生如何将“死”的法律条条框框和“活”的生活实践相结合,并妥善处理法律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增强自身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成为了摆在大学生和高校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分别模拟不同的当事人,然后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体验相应的法律知识。如此一来,不仅让大学生通过连续的角色转换熟悉了某一类法律案件所要涉及的全部法律知识,而且由于是体验式教学,还增加了学生的新奇性和新鲜感,有助于使学生保持充足的学习劲头和旺盛的冲劲。此外,由于该种教学方式属于“学生中心式”教学方式的一种,因此,在每次课程授课开始之前,都要由学生代替教师来“备课”、“讲解”和“总结”,这样一来,还会增加学生对整个课程的宏观把握。不仅如此,由于学生要在每次课程结束之后对该次授课过程予以总结,因此,学生还可以借助此次机会来“修复”之前自身对法律知识认识方面存在的误区和不足,以此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其三,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要抱残守缺,要勇于打破旧有秩序和传统,多多采用一些较为先进的、立体型的教学方式,这种做法既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强化其法制意识,同时也会间接地使教师的法治修养和教学水平、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思路有所提升,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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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成娟《.建立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机制再探》,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35.

[4]张俊杰《.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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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越《.“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与高职法律教学改革的探索——以律师制度与实务教学为例》,中国成人教育,2012/12

[7]辛光,郝侠君《.“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法律教学改革的指针》,理论战线,1958/04

[8]张完连《.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5.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6篇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摘要:目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应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现状进行分析,根据高职会计人才培养中重视专业知识传授和专业技能培养、忽视职业道德培养与法治教育的问题,在重新认识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的基础上,探讨强化高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 :高职;会计;职业道德;法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155-03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专门为会计行业立法,本身就说明会计行业法治是刚性的,而且具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违规操作、造假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恶性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与财会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了给经济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外,也会给企业组织、银行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10万左右毕业生进入会计职业队伍。因此,对在校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种必须的源头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课程设置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 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与设计有很大缺陷。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会计职业道德课被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代替,而且由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从形式上看,主要承担对学校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授课教师往往对会计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知之甚少,所选用的教材与所涉及的道德教育基本上与会计专业无关。其次,由专业课教研室负责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很少有学校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门课程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有一部分学校会计专业课程虽然涉及会计职业道德,但是,由于课时及课程内容所限,专业教师很难讲透。再次,一般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养成教育,很少把学生的日常表现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各种专业课及学生管理似乎都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都难以让学生接受会计工作中真正需要学习的职业道德内容,会计的法制教育就更谈不到了。可见,在高职教育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教师与学生都轻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一部分人认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既然课程设置中有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也就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只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就能做好会计工作。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就忽视了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也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对于一个职业会计的重要性。这样的教育与教学,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的法律意识、职业的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因此,当学生毕业之后,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它们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关系的正确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不难认识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且相互联系,也不难认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也就是说,凡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而在会计专业的范畴里,两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仅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相互作用,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时,一定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坚守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失去这个底线,会计的职业道德是很难形成和坚持的。这种一致性要求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定要以法治教育为基础,法律基础教育一定要切合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加强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对策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师资队伍 要保证能充分体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水平。高职院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上适应办学规模要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需要,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增加会计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比例,安排会计专业教师到企业财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经验,搜集会计职业道德和法规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要聘请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的会计专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为学生举办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及人生观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入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逐步成为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渗透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中。

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课程,在专业教学中强化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 根据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要求,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应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向学生传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的过程中,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培养会计的职业理想,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为毕业后从事会计职业打好道德和法律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的教学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鉴别是非能力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冲突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是每一位会计专业教师的职责。在专业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例如,在讲授“财务会计”课时,首先,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其次,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案例设计课程。例如,讲存货计价,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某一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又如,在“税务实务”教学中,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税收法律常识。讲到税收业务处理时,教师应教育学生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业务。在讲授“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可运用案例教学向学生表明不按期纳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通过实习强化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企业见习、会计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等。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会计整个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企业实习时,由于学生刚刚接触到会计的实际工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其未来将要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习岗位上,可以使学生了解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促进其职业情感、道德意志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顶岗实习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岗实习中,实习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与生产实际、岗位实际一线劳动者及单位负责人密切接触的机会,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增强学生讲安全、守法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教育学生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技艺,锤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养成严谨认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培养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顶岗实习时,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选择好的企业,对某些在行政管理上法治意识淡薄,会计监督制度缺位,有虚账、假账现象的企业要尽量规避。(2)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消解,避免使学生产生意识上的困惑。(3)要让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现实,理性面对现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素质,坚定融入现实并逐渐与现实融合的信念。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 要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园、第二课堂、体育场等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首先,教师可以为学生订阅一些财会方面的报刊、杂志,引导学生访问一些职业道德与法制专家的博客网站,并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经常关注,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教会学生如何拒绝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也就会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大学生创业及工作体验等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标提供平台。

单纯靠讲解和说教是很难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学校必须在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专业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潜移默化地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灵深处,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榜样力量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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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莉.拨云见日——新《会计法》解读[J].事业财会,20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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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7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法律素养

必备的法律素养是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而法制教育则是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实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也直接关乎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当前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的表现

1.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规范缺乏信任,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不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立法工作并没有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将自己置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质疑法律的公正性。他们往往对法律“嗤之以鼻”,有时宁愿选择“息诉宁人”,甚至是不够理性的办法去解决,也不愿依法维权。二是对法的适用缺乏信仰,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的权威并没有在大学生心中真正树立起来。不少大学生认为在当今中国,权力被置于法律之上,“关系”比法律更重要,不少大学生认为打赢官司主要看关系,靠领导的“批示”,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的文字游戏而已,当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时,执法不严、司法腐败便不足为奇,这种“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严重削弱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敬仰,如果这种错误的观念持续占据大学生的思想阵地,难免会导致一些大学生目无法纪,偏离正确的成长轨道。

2.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思想比较单纯,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当代大学生大多只关注自己的专业知识,而不关注国家时事政治,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也是置若罔闻。即便偶尔会关注法律,也只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带有很强的功利性。法律意识淡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对等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大学生认为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义务本位观”的思想在作怪,缺乏权利意识,没有意识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二是法律知识贫乏,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了解一点皮毛知识就认为自己掌握了法律,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法律认知出现的偏差,势必会影响大学生的行为选择。

3.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知识的学习最终要转换为法律能力,即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全民守法”对大学生的法律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大学生不但要做到不违法,还要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敢于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大学生法律能力的欠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守法能力较差,守法是对大学生最低的要求,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持续上升足以说明大学生缺乏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用法能力较弱,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能力的较高层次要求,但在具体事件中,他们却不知从何做起。三是护法能力不强,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不少大学生持“事不关己”的心态,缺乏同违法犯罪斗争的勇气,这种心态无形中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分析

1.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受两千多年“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民众仅仅把法律当做一种工具,而忽视了法律自身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核心价值[1],而“义务本位”的观念也在阻碍着大学生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带给国民物质富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诸如利益分配不公、等现象在不断吞噬着大学生对法律仅剩的些许信任。在“拼爹”“拼关系”的年代,大学生的心理难免失衡,尚未完全成熟的心智难以抵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容易迷失自我,甚至丧失理智,不惜触犯法律。[2]此外,不健全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在实践中,大学生很难参与立法,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知晓,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批法律法规的“快速”颁行,使大学生对我国庞杂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产生了陌生感,导致法律很难被信仰,加之有法不依现象的存在和司法不公时有发生,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在大学生群体中也有蔓延的势头,消极的失落感极大地制约着大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

2.现行教育体制存在缺陷。

虽然当前依法治国被党和政府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似乎并没有被真正重视起来,不少高校偏重德育而轻视法制教育。其一,课程设置不合理,高校非法律专业接受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自2006年思政课课程改革之后,法律基础部分严重缩水,而在有限的课时内,大多老师并没有把法律信仰的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而是不遗余力地讲授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实现从知识体系向信仰体系的转换,法律基础课的任务是要大学生体会法律精神,而不是教给他们一件法律工具。其二,大班上课,教学效果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公共基础课往往是大班授课,一些老师的授课也是“流于形式”,加上学生本身对该课程的重要性也没有正确的认识,课堂授课效果难以保证。其三,部分教师没有法学功底,当前很多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是由思政课教师来授课,他们大多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知识,很难有效地向大学生传递法律精神。

3.大学生思想不够成熟。

首先,不少被家长“溺爱”出来的“90后”大学生心智尚未成熟,抗挫折能力较差,情感容易波动,而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并未起到很好的作用。价值的多元化冲击着大学生的头脑,特别是一些网络负面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途径扭曲了不少大学生原本纯洁的心灵,而就业压力的逐年上升也导致大学生心理负荷过重,致使大学生的身心处在矛盾和疲惫的状态,一些与法制观念背道而驰的不良思想则乘虚而入。其次,大多大学生容易感情用事而缺少理性的分析,当他们看到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时,就会彻底否定法律的公正性和价值,甚至会夸大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感到茫然而陷入消极的状态。再次,功利化的学习目的也是制约大学生法律素养提高的重要原因,不少大学生认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将来就业关系不大,不如专业课重要,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就是能顺利拿到学分而已,这种思想上的轻视自然会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策略

1.重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法律信仰是法制教育目标的最高境界,法治的实现需要良好的法治土壤和民众的认同,作为未来民族复兴希望的大学生,其信仰取向将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3]唯有坚定对法律中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法治精神的信仰,相信法律的正能量,坚信法律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激起大学生学法、守法、护法的积极性,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方式。当然,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学期有限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就想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无疑是痴人说梦。法律信仰也绝不是被灌输出来的,法律条文本身也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内心深处的价值评价标准与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公平正义出现契合时,法律才能被信仰。法律信仰的教育首先就要求大学生要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念,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打破“法即权、权即法”的错误认识。其次,要突出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的原理性教育,把课堂教育改革为一种基于法律信仰培育的知识传播,而不单纯是法律条文的枯燥讲解[4],要重视法律精神和立法思想的宣传,而不是单纯的普法课;再次,任课教师要善于进行“引导”教育,面对出现的社会负面现象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是要将其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一定的教学艺术,使大学生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法律,最终信仰法律。

2.改革高校法制教育培养方案。

首先,高校要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不能将法制教育与德育混为一谈,试图用思想政治教育代替法制教育,更不能随意缩减法制教育的课时,否则会导致学生质疑法律的重要性而降低学法的积极性。其次,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优化创新,一方面,把法制教育与德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课教育结合起来,健全学生的人格;另一方面要改革创新教育方法,多采用具有吸引力的案例、实践、情景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将学生的“知”与“行”相结合,调动其学法热情。再次,要尽可能多地开设法律选修课程,开展校园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以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提高更多学生的法律意识。

3.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教育。

首先,以家庭法制教育为基础,家庭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系统工程中最基础的一环,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谐的家庭氛围、正确的教育理念、科学的教育方式以及家长自身的法律意识都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以高校法制教育为根本,高校法制教育除了课堂教育外,要引导学生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开展各种各样的法律实践活动,宣传法律知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再次,以社会法制教育为辅助,社会法制教育也是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应主导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普法教育,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

4.净化社会法制环境。

首先,净化社会法制环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要遵守法律原则和道德底线,坚持正确的法制导向,传播正能量。其次,要规范网络行为,当今社会,网络已俨然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社交的重要工具,但网络的负面性已被众人所诟病,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新闻也层出不穷,因此要净化网络舆论环境,培养网民言语责任意识,健全互联网的监督管理,让网络更好地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载体。再次,净化社会法制环境还要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政府机关要做到严格执法,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以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正义,杜绝徇私不公、贪赃枉法等现象,充分发挥法律的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促进大学生坚定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田大治.高校依法治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2]张康.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制教育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

[3]张大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4,(2).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校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作者简介]孟卿(1979- ),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于禄娟(1976- ),女,河北顺平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3-0069-02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在法学教育中对大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教育成效甚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必须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实行有效的方法来提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笔者赞同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包括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两个层面。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其有序进行需要职业者遵守一定的伦理道德和规范,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它从内部维护着法律职业的良好地位与尊严,具有客观性与社会性。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是法律职业者个体在法律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个人的观念情操和品质境界。它体现了职业者个体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品性,具有个体性与选择性。总体而言,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要求法律职业者要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包括:探求真理,维护崇高的、正义的理想;崇尚和坚守法律至上的信念;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和良好的个人品性。

二、加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必要素质。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其《法律教育》中这样写道: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①“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②孙晓楼先生用精简的语言表达了如下观点: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必要素质,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志。法律职业者所承载的特殊的职业功能,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与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同等重要的法律职业维护条件。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是成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者的重要“必修课程”。这就要求高校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应该把学生的品德修养放在与传授专业知识和技术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予以高度重视。

2.高校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养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复杂且较为漫长的过程。作为一种养成教育,专门而系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和条件。同时,大学阶段,青年的心智逐渐走向成熟,同时可塑性极大,这就为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可以说,高校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在西方,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十分注重高校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相关课程成为法学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在美国,学界普遍认同:大学是法律人的养成阶段(其中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法律职业道德必须从大学法学教育开始。在我国,高校是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主渠道。高校教育仍然有着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且社会道德的塑造与维护已成为现代大学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责。因此,高校必须肩负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任,为国家培养技能和素养双合格的法律人才。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欠缺及其弊端不容忽视。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就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法学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学生对法律价值、目的等问题的探讨缺乏适度引导;法学教学中不注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如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比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部分高校才开设该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师资不配套,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现有师资缺乏法律职业者道德培养意识,只专注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简单灌输;教育中缺乏专门的可参照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教学中仅停留在“填鸭式”的旧有教学方式上,很少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进行法律判断等。这些问题带来了诸多弊端:如当接受此教育模式的法学专业学生成为一名执法者时,致使执法者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实中大量司法不独立现象;执法者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执法者缺乏独立司法的意识和能力等。这些弊端,正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4.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有着重要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引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主导力量,其法治实践及其展现的职业道德则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进而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与进程。由于法治历史传统的缺失和现实中的执法与司法腐败现象的负面影响,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公民中远未树立。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国家,可以想象其法治化的进程是何等艰难。因此,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必须要重视并切实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进而为培养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高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路径探索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非一朝一夕能实现的。当前,高校要在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极其重要,同时,在法学教育中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

1.重新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中较为注重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或是缺失,或是流于形式。以往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科学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首要的是要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三大基本素养: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高校法学院系的教育任务应与之相适应,即传授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融汇社会常识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高校法学院系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紧紧围绕着这样的培养目标开展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有效地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在法治完善的西方社会,其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表明:诸如司法伦理、律师伦理等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均被列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而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开设远远滞后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更加遗憾的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并没有包含在国家确立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内。因此,对国家来说,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课程确立为法学核心课程,并规范课程内容,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全国统编教材;对高校来说,要端正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尽快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列入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提升学生的法律道德认知水平,这是实现有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措施。

2.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教育成效的基本保障是教学方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情感教育,且有着自身独特的研究领域和内容。这种独特性要求其必须通过两个阶段才能实现:第一阶段是法律职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阶段,这个阶段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第二阶段是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阶段,这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关键阶段,也是教学方法最特殊的阶段,仅有的知识传授很难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情感教育的目的。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多数法学院系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但教育成效甚微,基本上流于形式。究其症结,教学方法的单一是重要根源。因此,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成效,成为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核心与难点。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创新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介绍或提出了许多鲜见的看法,值得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借鉴。一是讲授法。主要用于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传授,达到提高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作用。二是法律诊所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始于美国,是西方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较为富有成效的实践教学经验。法律诊所是一种颇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方式,其核心机制是给学生提供实战机会来训练法律技能的同时,进行道德感情的亲身体验,从而使学生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内化和提升为职业信念和道德品质。如将学生置于一个真实的法律职场中,一方面使学生亲身体验法律活动中各种角色的活动;另一方面使学生尝试解决法律实务中遇到的各种道德问题,从中领悟实践中道德规则的细微体现。再如,当一名学生为那些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时,职业成就感油然而生;这种形式还可以促使学生寻找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的奉献精神,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共同体意识和不同职业者之间相互尊重的品质。这种教学方式抓住了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内在规律,教学成效显著。其教学理念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三是辅助以其他教学方法,诸如案例分析法、渗透法、交流法等。总之,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灵活选用、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要在互动教学中,在实践体验中使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得到全面的提高。

3.把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融入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中。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基础。法律不是冷酷无情的条条框框的简单规制,而是处处蕴含着非常温情的具体伦理问题。例如,民法中的很多知识体现着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理念;而刑法中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是应当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谴责的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重把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融入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中,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专业教育全过程中,这是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一条基本途径。

4.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建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师资是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的特殊性要求教育者既要有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既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而其本身有着高尚的人格与道德素养。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教育者自身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是非常薄弱的。相当多的法学院系没有专业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师,更多的是由诸如法学业、政治学、伦理学等教师兼任。因此,师资建设成为加强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成效的重要一环。

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法律职业道德高尚的执法者,能具备独立司法的意识和能力,能始终在司法活动中保持公平公正,最终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学专业教师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新路径,提升法律后备人才队伍的质量,为学生日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