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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组织或单位,主要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一)非营利组织专用基金会计模式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分析,每一类“基金”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支出、基金余额。每一种基金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优点是可以达到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缺点是基金种类多会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都比较复杂,各基金之间的转账也比较复杂,且各项基金不能调剂使用,使单位财力形成浪费。我国不宜照搬国外的基金会计模式,而应结合我国过去专用基金核算经验,吸收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精髓,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用基金会计模式。国有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均可采用专用基金会计模式,考虑到各自偏重的属性不同,所设置的基金种类也应不同。每一专用基金并非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每一个非营利组织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采取这种会计模式,既发挥了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长处,又没有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繁琐。
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净资产一般由各种基金余额构成,将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体,充分体现了基金提供者的意愿,也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在资源管理上的重要特点――专款专用。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其掌管的全部基金为一个整体加以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计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 按照《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借鉴外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制定基金会计准则或制度,以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模式。实现这一目标,可分两步完成:一是以法规制度规范基金会计,即在现有预算会计模式运行下,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对基金从管理和核算两个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基金的种类、原则、基金会计要素、会计基础、核算程序和方法、基金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内容。目前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符合实际,关于核算主体问题,可将基金作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大会计主体”下的“小会计主体”来处理。二是以准则规范基金会计。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的会计准则,但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在美国,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显然分属于两大会计体系,但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哪个会计体系或者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也成了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也有一些争论。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效益指标将越来越重要,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也将逐渐从以核算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转向全面核算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经济效益为主。企业会计中的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等也将越来越多地适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而不是向预算会计靠拢。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应自成一体系。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知情权;披露
一、非营利组织发展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
非营利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从事非营利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一定策划给你读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将其界定为非营利组织。实践中,我国将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三大类。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自1988年起,我国非营利组织开始进入官方统计范围,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也产生了很大社会影响,发展增长速度也很快。
一是非营利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如下表所示,2011年,社会团体的数量为46.16万个,是2001年的2.19倍多。其中:社会团体为25.5万个,是2011年的1.97倍;民办非企业数量为20.4万个,是2001年的2.48倍;基金会数量为0.26万个,是2003年的2.74倍。
2001-2011年我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增长变化 单位:万个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社会团体 12.9 13.3 14.2 15.3 17.1 19.2 21.2 23 23.9 24.5 25.5
民办非企业 8.2 11.1 12.4 13.5 14.8 16.1 17.4 18.2 19 19.8 20.4
基金会 0.095 0.089 0.0975 0.11 0.13 0.16 0.18 0.22 0.26
合计 21.1 24.4 26.69 28.89 31.99 35.41 38.73 41.36 43.08 44.52 46.16
(数据来源:民政部历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整理而得)
二是非营利组织社会影响日益增大。以2011年为例,当年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99.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885.0亿元,非营利组织的价值增值为660.0亿元,占第三产业价值增加值的比重为0.32%;接收社会捐赠393.6亿元。社会组织无论是在接受就业人员,还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财务信息有效披露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必要
非营利组织所掌握的资源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捐赠,其财务信息应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一方面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内部财务信息有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并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资料,进而做出增资或退会等决策。另一方面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可以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所捐资金的用途和去向。社会公众虽然自愿提供资产、放弃利益索取权,但仍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捐赠的资产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利用,以此做出是否追加捐赠等决策。财务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对潜在会员和潜在捐赠人提供决策激励。如果信息可靠而且社会反响较好,就可提高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度,从而吸纳新会员、吸引新捐赠人,为组织带来更多的营运资金。财务信息披露还可以向现实或潜在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提供基于管理而产生的经济信息,使他们了解,并做出是否进一步与其加强经济交往的决策。
(二)财务信息披露应是反映非营利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
任何一个社会化组织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享受免税政策和接受资助,使其必然应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一方面,是用别人的钱来开展公益活动,它所承担的是公众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将面临筹资困境,甚至丧失存在的资格。公众做出捐赠决策前,会对募集资金的动机和运用资金的能力进行考察,即不仅要考虑该组织会不会遵循诚信原则,自觉提供公众所期待的公益服务,还要考虑该组织能否利用所募集到的资源,通过正确的决策和行动实现捐赠人的愿望。而财务信息披露则可反映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消除公众对其的不信任或不完全信任。另一方面,在组织的经营活动中,服务的接受者不一定需要支付全部服务费用,而组织的资助者却可能没有得到组织的服务,经济利益的非对称性正是“公益性”的核心。这种复杂的联系通过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可以得到较充分的揭示。因而,反映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目标,即考查是否贯彻了它自身的服务宗旨,是否有助于组织使命的完成。
三、制约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有效披露的因素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不足
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一个明确意义上的产权所有者,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且捐赠者没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尽管受益人最终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其本身作为虚拟主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理解存在差异,需求重点也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了需求者的弱势,不向企业财务信息那样倍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关注,由于需求引导供给,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给,需求的弱势地位必然会导致供给的不足,因而使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可有可无,不披露也没有相应责任追究。
(二)受制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成本
财务信息的处理与提供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传输信息的成本,以及对已披露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财务信息的提供者会从自身的角度权衡财务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效益。目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慈普不足”的现象,尽管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积极拓宽取得资金的渠道,但仍不可避免地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以尽可能多地将筹集到的资金投向慈善事业,基于此,非营利组织往往不断压缩财务信息披露成本。作为财务信息的生产与提供者,非营利组织会尽量降低财务信息的供给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的供给收益,但这必将导致财务信息质量的降低。同时,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往往会选择尽量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披露,这也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
尽管我国非营利组织为数众多且处于快速发展中,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行政法规层次,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层次,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及监督机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应遵循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规还不够完善,普遍缺少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非营利对财务信息的披露的重视程度远远小于企业。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不适用于那些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致使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缺乏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
(四)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缺少监管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还比较低,尚无法提供满足使用者需求的全面、系统、完整的财务信息。尽管《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要求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账目应当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众和捐赠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内容过于模糊、笼统,没有对何时提供信息、如何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以及为谁提供信息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无法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提供有效的规范指导。另一方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力。由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体比较庞杂,监督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实际上无监督主体的局面。
如果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力度到位,红十字会“郭美美炫富事件”就可能不会发生,也不会使社会公对“红十会”的资金使用有所置疑。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措施分析
(一)用法律制度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
1.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国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一些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规范逐渐表现出一些不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以更好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监督管理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使非营利组织从设立、运作到注销都处于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之内,从而规范非营利组织运作全过程。
2.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进行强制性规定,评价信息披露质量,并惩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从实践来看,现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需求,建议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提升其公信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构建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
应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力度。加强政府监督是规范经济秩序、保证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措施。
1.国家职能部门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进行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质量。二是加强物价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应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上报物价部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准确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三是加强财政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财务人员专业资格的检查,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组织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等,从而对财务信息全过程严格把关。四是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包括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税务稽查,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改进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工作。
2.构建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的机制。:一是舆论监督机制,主要指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其作用主要是为政府规制机构和司法机构提供信息来源,并影响公众的态度和行为,从而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募集渠道及募集资金量产生影响。二是捐款者监督机制,这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化的渠道予以实行,如一些政府部门、评估机构和非营利组织通过自身建立的投诉热线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三是客户监督机制,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对组织的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客户需求的评估机制,服务提供方式设计中的客户参与等机制。此外,还应引入外部财务监管力量。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管理者应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向非营利组织提出独立审计的要求,为非营利组织建立一个完善的审计制度,并将这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审计作用。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由于政府督的能力有限,而且当政府管制力度过大时容易限制遵纪守法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因此,为弥补政府监督机制的不足,一种替代的形式就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这种方式的监督往往比政府监督更为有效。而且,与政府监督相比,第三方评估制度的优势在于,它不仅不会限制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相反,这种评估机制还会淘汰不良的非营利组织,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发展,如企业中的一些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
(三)降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成本
1.政府和监督部门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财务信息披露平台
政府和监督部门可以给非营利提供一些信息披露的免费媒介,比如指定某种报刊或建立信息披露网站,非营利组织可以免费组织的重要财务和其它信息。还可以给信息披露的非营利组织补偿一定的成本费用,消除他们因信息披露而增加成本费用的顾虑。
2.采取财务信息披露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为了提高非营利组织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些激励和惩罚措施。对按时、按质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资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政府和媒体免费为这些宣传,提高在公众面前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对不按时披露财务信息的非营利组织给予一定行政和经济处罚,甚至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注释:
①根据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的统计口径,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三大类。
②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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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供求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2
随着我国进行全面市场经济建设,政府的角色由计划管理者转化为公共服务者,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正式登记非营利组织达到40万个,资金捐赠达到700多亿元。然而,由于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不规范,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转中面临诸多问题,包括非营利组织公共资金的滥用,以及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危机等问题。鉴于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社会经济地位,本文针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和管理中暴露的问题,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对策进行了如下研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在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2005年颁布《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这些制度是针对登记的正式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内容进行规定,而我国有60%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进行正式登记,因此这些法规的约束力极为有限。
第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披露两种。其中强制性披露是非营利组织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是通过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基础下进行被动披露的方式。自愿披露则是非营利组织为了有更好的社会认可度或为了未来的更好发展而进行的信息披露。披露途径主要有媒体披露、政府披露和行业协会披露、组织自身披露和捐赠者披露等途径。
第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随着非营利组织资源信息披露的增加,会计信息内容越来越丰富,除了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还区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以及不同来源的资金,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和披露。
第四,信息披露的组织管理方式。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应当有如下管理制度。第一,披露主体是组织内专门的部门或个人;第二,披露部门应当对披露的会计信息风险进行控制,确保其真实性;第三,会计信息披露部门应当确保信息与凭证等互相对应;第四,披露程序应当规范化和流程化;第五,披露部门应当具有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和真实。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环境有待完善。一是法律法规的建设落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且主要针对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而对于大量的非正式注册的组织而言,不具有约束力。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组织,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矛盾。我国非营利组织有国有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三种,而三种组织的适用法律并不相同,披露的信息数量和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第二,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单一。一是由于不同的组织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导致不同组织的会计核算口径有所差异,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有较大差别。二是会计信息的内容实用性较差,信息需求者希望得知组织的税收情况、用于公共事业的资金流量情况等,而供给者只针对资产、负债等基本信息披露,无法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第三,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政府作为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主要投入者,并没有对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不但受政府自身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监督的管理成本约束,也受相关法律法规不足的影响。此外,纳税人的监管意识差,行业协会和媒体的监管职能的影响力极为有限,也导致了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监管的无效。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基于信息供求的分析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有效和完善,需要考虑信息的供求双方。要想解决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就要考虑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供求双方的平衡,才能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环境,匹配信息的供给和需求,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成因分析,放在信息供求的框架中进行。
第一,会计信息供求机制的不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与会计信息披露方就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关注点不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实用性较差。信息需求者包括捐赠者、政府、媒体等希望得知的是非营利组织的现金流量表以及纳税情况等反映公共资金用途的信息,而组织披露的信息只是简单的资产、负债等信息,无法满足需求者的需求。从红十字会等一系列的事件来看,不但捐赠者不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利用情况,受款人对非营利组织的赠与资金情况也不甚了解,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透明。
第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者缺位。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者,政府的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提供约束市场失灵的信息、法律法规等。而目前我国政府在监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还不够清晰,法律法规的设置不够完善,且监管成本过高,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
第三,资金捐赠者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委托关系的不完善。当前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供给数量较少,捐赠人若想了解资金的利用情况,需要付出较高的信息搜寻成本才能够得知,加大了委托风险,导致资金捐赠者对非营利组织的委托活动产生信任危机。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对策
如何消除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不信任,完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更有效地发挥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本文有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立法,扩大会计信息披露范围。及时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基本法,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扩大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反映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受托资源的使用方式、成果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为了消除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加强非营利组织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交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求非营利组织设立信息需求者进行会计信息询问和监督的多种途径,以确保信息需求者能够随时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和垂问。
第三,通过大型非营利组织带动整个行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目前很多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开始通过大量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来提高其品牌知名度、社会影响力。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未来朝向规范化发展,可以依靠大型非营利组织,带动整个行业朝向竞争、透明的方向发展,进行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明确监管者的角色定位。政府作为主要监管者,需要明确其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处的位置及职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细化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已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要求上报其会计信息,并层层上报到中央部门进行统一公开。我国也可以效仿发达国家,政府应当恰当地应用其行政权力来强制性监督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公开。
参考文献:
[1]程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系统体系设计[J].情报杂志,2012,31(1):156-160.
[2]颜克高,陈晓春.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构建[J].华东经济管理,2010,24(12):122-126.
[3]李荀.政府在视频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D].西北大学,2010.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我局苏财会字(20**)36号文件精神,现将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和未注册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的规定。
20**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二个部分。必修科目的对象为全体会计人员。选修科目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必修科目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课时为4小时。
(二)选修科目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主要适应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范围单位的会计人员培训学习。课时为10小时。
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主要适应于《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范围单位的会计人员培训学习。课时为10小时。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课时为10小时。
4、会计职业道德。课时为20小时。
5、《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适应于小企业及小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尚未参加过《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的会计人员培训学习。培训教材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及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课时为20小时。
6、《记帐管理办法》。课时为5小时。
7、《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课时为5小时。
8、参加**市财政局举办的纪念《会计法》颁布实施20周年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本年度10个小时(合格名单将另行公布)。
上述课时包括各科目的考试时间。
本年度继续教育课时为24小时。根据继续教育实行二年为一周期进行考核的规定,如因特殊原因(详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第三点)造成少修课时的,可并入20**年会计继续教育课时一并计算。
三、培训报名时间为9月20日—10月20日;培训时间为10—12月份;培训报名地点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公布。
四、基本要求
1、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在办班报名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2、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培训,本着求真务实、对学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会计人员工作实际的需要选择内容,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培训真正学到新知识,并有实效。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乱收费、教学质量差、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培训。同时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报送培训人员数据及培训情况。
【关键词】民办高校 会计制度 缺陷 改革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形成了可观的存量资源。但是,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方面不科学和不规范,妨碍了民办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经费来源、办学所遵循的规律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迄今为止,民办高校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
一、民办高校现行会计制度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运用。这些制度在规范民办院校财务管理、推动民办院校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财务制度均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忽视了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自身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基础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财务收支情况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在收付实现制下,高等学校欠缴的学费不作账面反映,因此少计了学校资产,甚至形成无法收回的坏账;高校附属单位按经营承包合同应上缴而未交的款项,高校按照收付实现制不应列为当期收入,因而也就未能列为学校的债权资产;不能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对发生的应付贷款、征地款等不确认债务。这些由于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的不足导致不能如实反映高校财务收支情况,严重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很难适应当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二)会计主体的多元化不利于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不执行本制度。这使得高校内部形成两个会计主体,而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反映会计主体的整体经济活动,违背了会计主体原则。在民办高校基建的投资绝大部分需要学校自筹资金,如果高校建设项目靠银行贷款解决,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财务偿还但却没有体现在学校财务报表上,造成学校负债状况不实,盲目扩大投资,可能给学校带来一系列的财务风险;同时贷款利息由学校支付,却没列入基建财务费用,也使基础项目的核算不准确,最后低估了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报表对负债及潜在财务风险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不能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
(三)会计科目不完善,无法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没有设置接受投资方面的会计核算科目,高校投资的账务处理随意性很大,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原则。由于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科目,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而不允许计提折旧。由于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发生损毁时,一般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或收入直接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同时还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难度。
民办高校经费主要来源以学费为主,为了筹措维持正常运作所需经费,民办高校不得不采取收取高额学费的方式,过高的学费导致公众对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标准产生了质疑,因此,民办高校需要为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依据。同时,2005年出台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也明确,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分类核算原则。而现行会计制度无论从记账基础还是会计科目的设置都无法满足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
(四)不重视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影响决策的准确性
无形资产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利,这种客观存在的权利具有内在的价值,当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对外投资时,从价值上应得到确认并在账面上予以反映。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核算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仅仅对土地使用权予以核算和披露,而对其他无形资产则没有在会计系统中进行反映,使得财务报告中披露的资产价值不完整,用这样的资料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去衡量高校的偿债能力,很可能会产生偏差,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高校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决策结果。
(五)基本报表的设置难以完整披露会计信息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侧重于反映预算收支结余情况,只为预算管理统计数据服务。而民办高校没有政府拨款,收取学费就成了民办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现行制度下的报表提供的信息不能准确反映货币资金的收支情况,不利于进行监管和分析会计核算情况,不能提供准确的多元化信息。
二、对民办高校现行会计制度改革的设想
(一)综合运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核算基础
虽然现行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算基础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财务收支情况,但完全以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的做法也不可取。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些诸如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扶持,因此,民办高校的会计一直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要求民办高校必须设立符合教育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求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为此,完全以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而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应该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核算基础结合运用,对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体现了收入与支出之间的配比关系,如对学费的收取、附属单位缴款、金融借款融资等利息的核算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高校的固定资产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折旧,可以堵塞管理漏洞,在会计账目上明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满足高校成本核算的需要。而外单位汇入的暂时不明款项、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工资支出等仍采取收付实现制。用权责发生制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不足,能够适应民办高校的核算和管理需要,可以很好地进行民办高校所有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
(二)严格遵循会计主体一体化原则
现行的会计制度决定了民办高校必须将基建业务与基本业务分设两套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实体不能全面反映整个学校的经济资源。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可以通过基建业务与基本业务核算合并来解决。现阶段可以将各种借款都作为一般业务核算,增设“在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在建的基建项目价值,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也可以编制合并报表将基建报表的相关内容并入民办高校财务报表中,保证财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
(三)科学增删会计科目
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实际经济业务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增设或删除一些会计科目,以满足民办高校进行全面会计核算的需要。如资产、负债性质账户中增设投资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受托资产、受托负债、预计负债等账户;取消“借入款项”科目;对于净资产类账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设“投入资本”明细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账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设“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等。
(四)重视对无形资产的核算
近年来,随着“科教兴国”口号的提出和对高校科技转让有关优惠政策的出台,高校的科研成果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大幅度增长,高校的科技创收和技术转让在高校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账务处理方式只是从收入和支出的角度予以反映,而没有从资产的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对于属于高校的科研和教学成果,如专利、著作、非专利技术等由科研部门专门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则根据实际取得这些成果的成本计入学校的无形资产,并在其有效年限内按照直线法予以摊销,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五)建立一套全新的财务报告体系
民办高校会计的目标应当是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现如今,除原有来自政府和民办高校内部的管理需求以外,更多的市场成员如办学投入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纳税人等要求了解民办高校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并对民办高校会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提出了对民办高校受托管理责任进行成本绩效考核的要求等。而现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未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不利于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将目前的财务报告体系修订为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的财务情况说明书、教育成本明细表等构成的全新的财务报告体系,以满足民办高校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另外,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贾华芳.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襄樊学院学报,2007(3).
论文摘要: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都是有利的因素,但是小企业伴随着起灵活性的同时是其自身会计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小企业流动性强,财会人员不固定,兼职财会人员多,更有甚者一人兼任几家或十几家企业的会计,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明细核算不健全,执行业主意志的多,执行本行业会计制度的少,时常发生偷、逃、骗税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追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从2005年的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制度》开始实施,这就为我国的小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解决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问题,减少乃至杜绝小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如今,在小企业的会计队伍中,无证上岗无人过问,有的虽有会计证,但业务技能不高。如在提交税金的会计核算上,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综合基金混为一谈,一起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内,提取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结果,将这笔会计业务应分别在“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应交款”、“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都在“应交税金”中核算。
1.2乱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的只有几万元,有的超过百万元,企业与企业之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也不一样。固定资产在短期提完折旧后,账面上的固定资产原值就等于了“累计折旧”的余额。对此,有的会计认为,这两个账户的余额相同,在资产负债表上,其固定资产部分的列示己没有意义,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为零。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的余额填上去或不填上去,固定资产净值都为零,为了省事,会计人品干脆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部分,什么也不填,既不影响此表的平衡,又能节约编表时间,可谓一举两得。更有甚者,在下年度换新账时,总账上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也被取消。实际上,固定资产折旧虽已提完,或已提足,但企业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仍然存在,有的依然能正常使用多年,而将总账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抹去,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1.3费用开支无标准。小企业,一般是老板当家,在费用开支上,一切由老板说了算,哪些费用能开支,哪些不能开支,乃至用多用少,会计人员在核算上不好监督,也无法监督,老板们也理直气壮,反正是花的我自己的钱,会计管不了。企业内部如此,企业与企业间也是这样,没有统一的费用开支标准,最明显的表现在企业的出差费、业务费和广告费上。
1.4利润不分配。只要我们看一看小企业的会计报表,便能知道大多数小企业实现的利润,年复一年的在“未分配利润”账户内,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之类的会计科目,其余额永远为零。我们说除了亏损企业,凡是有利润的企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会计人员都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将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合理、规范的分配,不但能反映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而且也是会计核算完整性的需要,更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
二、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途径
2.1建立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可以建立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模式。只有建立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的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后,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才有可能按要求、门类记账;按会计制度中设置好的会计科目对业务进行分类、整理,才能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录,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会计核算模式建立后还能够健全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2.2整顿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首先,从账簿、凭证管理入手,严格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会计制度》的及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从而使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2.3促进小企业会计人员索质的提高。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索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强化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
其具体操作主要有:一是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从小企业自身做起,完善用人机制,敢于推陈出新、摒弃陋习,积极为年轻的、业务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对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待遇应予倾斜,吸引会计本科生、研究生到中小企业去工作,逐步改善其会计人员结构。
2.4积极开展委托记账业务。对于无条件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企业,按规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记账机构进行记账。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凭证及资料进行审核,双方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思考
一、事业单位性质和特征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由国家政府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参公(即参照公务员)"、"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种类型。随着我国不断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得到的补贴将逐年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随着市场化业务的推进逐渐企业化,被最终推向市场。
据统计,国务院共有直属事业单位14个,相关部委29个,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个。在这些机构下面,有着数目不等的事业单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拥有事业单位大约126万多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面对如此庞大而又重要的群体,我们今天就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角度出发,以此为切入点,研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这些年的发展历程和变化趋势,进一步思考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和改革方向及解决办法。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变迁
追溯历史,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1988年9月颁发《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1966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当时改革开放的形势要求制定的制度。由于之前旧的会计制度对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会计核算均未涉及,因此1988年实施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不但解决了全额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会计核算问题,并且规定了简单成本费用核算的框架,适应性很强。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成为此后颁布实施的特殊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会计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和启动。此次改革将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会计相分离,采用“准则”加“制度”,并用“准则”和“通用制度”规范、指导特殊行业制度的法规模式,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会计记帐方法改资金收付记帐法为借贷记帐法。
3、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该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改革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会计体系的概念基础和框架将初步建立,对于增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一)准则定位的变化
现行准则定位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而征求意见稿将范围扩大到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根据这个定位的变化,征求意见稿更有原则性和指导性,现行准则中的一些具体确认计量原则及操作性问题将具体体现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
(二)财务报告目标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目标及使用者群体。其中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目标兼具“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即要“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合理配置资源、进行社会及经济决策服务”,同时列举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群体。
(三)会计核算基础的变化
现行准则规定其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征求意见稿除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还规定“部分行业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
(四)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这是基于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经济特征的原则,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经验,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特点。例如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从而对各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五)关于净资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预算管理要求,在净资产内容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项目。
(六)财务报告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格式做出了统一要求。例如,按照流动性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分类,并要求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列示资产和负债项目;统一规定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费用)表对收入按来源进行分类列示、对支出(费用)按功能进行分类列示;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构成,在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并规定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这些变化不仅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格式与国际接轨,增强了通用性,而且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能够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四、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思考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通过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必须应用的概念和意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该业务可能发生的各种会计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而会计制度则是以某一特定部门、行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而会计制度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记录和报告是在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数量庞大,业务千差万别,因此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并行存在,并以之指导事业单位的会计实践。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事业单位性质
无论是制定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还是制度都必须首先界定我国事业单位的性质。按照国际惯例,与企业对应的组织统称为非营利组织,而我国与企业对应的则称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也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我国“事业单位”这一称呼,是我国的特色。鉴于不少事业单位已经转制,这些单位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也必须给予合理的界定。如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范围雷同,具有企业化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上,可明确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对部分非国有事业单位,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的,可选择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避免出现交叉、重复和无所适从的现象。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合一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思考;改进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0-0109-02
1事业单位的特点
事业单位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按照上述概念,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四个特征:一是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二是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三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四是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不直接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不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直接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是各类事业单位对其预算资金及经营收支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地核算和监督的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①经费来源多样性。②有经营活动,可以进行成本核算。③会计核算基础一般为收付实现制,但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2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思考
2.1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的思考
由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以及固定资产期末计价的不合理,导致:①价值背离;②成本不完整;③虚增资产。
笔者所工作的单位是一所医学类高校,以笔者学校为例,本单位在1995年3月购半自动生化仪一台,当时的购入价是48000元,按原价入固定资产账,至今仍在使用中,账面价值仍然是48000元,十八年来设备的磨损、老化,不能通过“折旧”体现出来,既导致价值背离,即固定资产科目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真实价值随时间推移相差越来越大。当固定资产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前夕达到最大值,即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又导致支出项目不完整。事业单位通过“事业支出”科目来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事业支出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这些科目中唯独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项目,造成支出项目不完整。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的重要经济资源,是完成科研、教学及其他各项业务的先决条件。虽然,在工业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固定资产同样采用历史成本法,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价值构成、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程度的相似之处,但工业企业涉及产品成本问题,所以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即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另外,由于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还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期末计价问题,对于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工业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有着一套较为严格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更加科学合理。行政事业性单位不进行成本核算,其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来源基本上属行政拨款或无偿捐赠,主管部门更看重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反映的永远是原值,既不计提折旧,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开展业务活动的成本不包括折旧费,使得成本核算不完整,虚减了事业单位的成本支出。
2.2关于固定基金问题的思考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与固定资产相对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也只核算原值。事业单位在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待到该项固定资产报废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上级部门批准后,清理报废、毁损该项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除了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资产的身份列示外,在事业单位该项固定资产存续期间,其“固定基金”的价值永远停留在购建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在对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价值表现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而且,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还有一定意义的阻碍作用。例如,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我单位就遇到过这样一种尴尬局面,我单位是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所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当时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设备因为技术落后而被淘汰,有些由于毁损而申请报废,这些设备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并没有太大问题。问题是这些设备中一些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下的资产如何处理,尤其是当年成批购进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甚至单价只有百元左右的设备,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现在,每项资产只有一小部分还能使用,其余已经报废,各项小额资产汇总起来就形成价值低、数量多、难管理的特点,且已不符合现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如何处理这批设备呢?报废显然不行,因为它们还具有使用价值,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方法转入“低值易耗品”也不行,因为企业可以这样做账务处理:首先,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折旧
贷:固定资产
然后,增加低值易耗品
借:低值易耗品
贷:固定资产清理
核算起来非常简单。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中不含有“低值易耗品”科目(下面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只能转入“材料”入库,问题就来了,如果借记“材料”,那么对方科目记什么呢?当然不能贷:“固定资产”,因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是对应科目,同增同减且金额相等,如果贷记某个负债类科目或净资产类科目,在该批材料在出库时,借:“事业支出”,贷:材料,那么就会造成重复支出。另外,以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使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指标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导致净资产虚增。
2.3关于增加“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思考
现行事业单位的资产核算中,有很多物品应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另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大量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电话机、电风扇以及简易办公家具、学校的课桌椅、高校的小型实验设备等资产也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而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只能作为“材料”,在领用时一次性列支,而这些设备耐用物资,受益期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一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那么,作为“低值易耗品”理应按“五五摊销法”核算较合理。
3如何改进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1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的改进办法
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改进可以借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累计折旧”,并在“事业支出”项目下设置“折旧费”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减项,充分体现固定资产净值。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为了避免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为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可以规定某种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各单位酌情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折旧年限。
3.2关于“固定基金”的核算的改进办法
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时,可直接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
3.3关于增加“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建议
建议增加“低值易耗品”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中价值较低、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品。对于这类使用频率很高的资产,容易损坏,更换较为频繁,不适宜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借鉴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低值易耗品的规定,将其纳入“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较为适宜,因此应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事业单位一次性购入批量的这类物品时,分录为:
借: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时,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零星购入这类物品时,可以直接列支,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